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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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第一篇

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以福州市为例

近年来,随着房屋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步伐也在加快。虽然在市场化过程中,国家也在不断通过立法、行政规制的方式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依法管理,但由于我国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设计的缺陷,民众民主管理意识和能力的欠缺,涉及物业管理税费制度不尽合理,从而滋生出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民众的安居乐业和城市社会的安定稳定,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充分重视。

下面,本文从当前物业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和方法。

一、当前物业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业委会被控制,成为少数业主牟利的工具。虽然目前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立法定要件、程序,但是由于小区业主的民主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往往给了某些别有用心业主提供了谋取私利的土壤和条件。例如,有些小区的业委会利用物业签约的决定权,不仅要求物业在小区的收入中拿出部分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而且为了便于业委会寻租,还采取了物业单位一年一签的方式;有些小区的业委会利用对物业签约权的控制,在小区的地下室、车位、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中私自分割出作为个人或少部分人使用的空间,甚至有的还把这些空间出租进行牟利;还有些业主为了达到控制业委会和物业的目的,利用小区业主民主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的漏洞,弄虚作假,以骗取法定足够的票数来更换或控制物业单位,达致其私人目的[②]。

(二)物业企业运作不规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某些小区的业委会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了业委会,但存在业委会形成虚设,无法有效监督物业公司,甚至有的还与物业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些都直接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够规范、透明。象有的小区物业存在随意公摊公共水电费用,不当挪用小区停车收费、商家进场费、广告费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收入,违法侵占公共空间用于牟利等等现象,严重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某些社区,由于业委会没有成立或者物业与小区的业委会结成利益同盟,使得业主根本无法通过民主方式来选任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这就使得物业与业主间纠纷不断,小区陷入“不交物业费,服务水平下降,越不交物业费”的恶性循环[③]。

(三)开发企业遗留建筑质量问题,增加物业的负担。目前小区的商品房建筑质量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所购买的房屋的质量问题。这以屋面、墙面渗水、卫生间、阳台漏水、楼板裂缝、空鼓等建筑质量通病较为常见。这些问题也容易在交房时得以发现并解决。但也有个别楼盘存在施工单位、开发企业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影响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小区的公建部分的质量问题。目前小区比较常见的公建质量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小区道路、地下雨污管网、地下室设备设施、安防、消防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隐蔽工程,而且属于小区的公建设施,因此初期往往不引人注目,但如要整改、维护、维修就需投入大笔的资金,物业对此往往无能为力。特别小区的消防管网、设备设施,虽然通过消防验收,但由于前期所存在的问题不容易发现,而且物业企业由于成本原因未配备专业的人员,也没有对相关的消防管网、设备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和维修,使得许多移交物业管理的小区普遍存在消防管网、设备设施老化或破坏严重,形成严重的火灾隐患。象近期福州市组织进行的消防大检查中所发现的闽发西湖广场、芍园1号因消防设备设施老化或被破坏,物业又无力整改,而被消防支队责令予以暂时停业整改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④][⑤]

(四)物业费、水电费用欠缴情况普遍,物业管理难以为继。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小区普遍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当前比较普遍的物业费欠缴原因在于:一是开发商遗留问题未解决,导致物业收费困难。象开发商产权证办理滞后、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套不到位等等原因,都会成为业主不缴费的借口。二是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象安保、保洁、停车管理不到位,公共部位管理、使用不到位,甚至邻里间装修、房屋使用不当等等都会成为不缴物业费的原因或借口。而物业管理费作为物业公司的最主要收入来源,其欠缴将直接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质量[⑥]。此外,由于在《物业法》出台之前,水电等垄断强势部门采取的是委托物业代收代缴水电费的方式,而且再加上许多老的小区水、电都未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这就直接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物业代收水电费用后,容易被物业所滞留。甚至有的被物业所截留、挪用。二是物业代收水电费用时,由于公用部分水电表不完善,导致公用部分水电费用收不足,长此以往物业是不堪其负。象日出东方小区[⑦]、高湖小区等都因为存在水电费用结算的问题,被电力、自来水公司停电、停水,从而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

(五)物业管理公司税赋重,运营成本高。物业管理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的行业,无论是安保、保洁、绿化、楼管都需要人去操作,这直接导致了物业管理要保持一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就必须保持有一定的人员配备。但是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对完善,员工法律意识的逐步加强,物业员工的社保、医保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同时,物业企业所承担的税赋也很重,以福州市为例,凡福州市的物业企业要将营业收入的6% 用于缴纳营业税、文化建设城建税等,而且还需预缴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25%乘以10%进行预征),这无形中让物业企业要将其营业收入的8.5%上交国家,再加上企业需承担的社保、医保配套费用,物业企业税费成本将达到营业收入的10%以上。

(六)物业费标准调整或动用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等行为,效率过于低下。当前,在通货膨胀、人工工资不断上涨的形势下,许多小区如沿用原有的物业收费标准,势必留不住物业管理员工,特别是对于缺少上升空间的保安、保洁等工作岗位上的员工而言,其流失率更高,从而直接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下降,进而引发业主的不满。但如需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又必须征得占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1/2的业主的同意,在时下小区大多数业主民主意识欠缺,参与意愿差的情况下,要调高物业收费无疑是难度极大的任务,甚至有时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任务[⑧]。此外,象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动用,根据《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经制定方案、业主确认、办理备案、首次开户、资金划转、竣工验收、决算审核共七个程序,而且业主确认环节更规定了需占总建筑面积2/3和总人数2/3的严苛标准。由于其门槛高,业主间的利益很难平衡,使得该基金使用效率低下[⑨][⑩]。

(七)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与公共行政管理的权责不清,极易引发纠纷。这在实践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的安全保障服务;二是制止小区违法、违章装修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的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对这部分的内容约定非常宽泛,甚至根本没有涉及,这往往导致业主的相关侵权案件发生后,物业和业主间极易就损失赔偿举证、索赔金额等等事项发生争议。象前不久的厦门市龙岩商会常务副会长、厦门市上杭商会会长温玲益在厦门台湾山庄家中别墅被小偷杀害,家属索赔的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11]除此之外,目前,小区业主的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装修行为相当普遍,对于这类的违法、违章行为,对于无执法权的物业的劝导和制止根本无法奏效。而物业的制止及执止不力又会导致业主们直接迁怒于物业,使得物业管理经常处于两难的境地[12]。

(八)物业管理难以做到城市社区的全履盖,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品质。目前,由于城市中一些小区开发较早,设施老化严重,业主构成复杂且支付能力差,使得小区存在没有物业或物业形同虚设的局面。还有一些小区,由于业主意见不统一,在赶走旧物业后,新物业无法及时到位,形成了小

区物业管理的真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7月,福州市区共有住宅小区2200多个,其中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小区有1200个,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约1000个,基本上都是老旧小区[13]。而小区没有物业或者物业管理不到位,极易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损害。例如,2011年10月12日,没有物业管理的福州晋安区环北新村就发生了一起歹徒以租房为由残忍杀死出租屋内两男一女的恶性治安案件[14]。

二、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思路和办法

鉴予小区是现代城市社会构成的一个重要细胞,因此,要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就必须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整个社会管理的大体系中去统筹考虑,用开阔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方法,构筑起新形势下我国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机制:

(一)把物业费缴交情况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在原有的物业管理体制下,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建小区投入使用,开发商、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越积累越多,物业费欠缴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而且由于追索物业费欠缴的管理成本、司法成本太高,使得众多物业企业只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这无疑更加助长了业主的物业费欠费行为。但少数业主的欠费行为,实际上不仅损害了物业企业的利益,事实上也损害了绝大部分按时缴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极不道德的损人不利已的行为。因此,为杜绝这类行为的继续蔓延、扩散,我们认为,除了应继续推广完善福州市现有的社区调解员制度外[15],还有必要将物业费缴交情况纳入个人的金融信用系统,让业主们不敢、不愿欠缴物业费。同时,为了保证物业费欠缴情况信息的公正性、公平性,有必要将物业费欠缴案件作为简易类案件,由物业公司采取向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确保物业费欠缴情况进入个人信用系统的工作效率及权威性。

(二)实行税收返还,专项用于社区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现在西方媒体频频炒作中国的税负和税收痛苦指数之类的新闻,这实际上源于我们税收的转移支付或者使用方向还存在不够科学、不够完善、不够透明的地方。事实上,在我们看来,实践中对于业主向物业企业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等所征收的税收,以及将来可能开征的物业税,都必须采取“取于社区,用于社区”的政策,将每个小区业主向国家所缴纳的相关税收,直接返还用于社区和小区内的学校、诊所、体育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机构的修缮、维护。同时,也可以从上述的税收返还中切出一块,专项用于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修缮、维护。实质上,采取房产税、物业管理税收属地化使用后,就有利于真正实现社区业主子女入学、医疗的划片管理,有利于社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的前期开发和后期管理。为防止因为开发企业工程质量原因而产生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和设备质量问题,进而影响小区的物业服务品质和水平,建议对新开发项目实行物业管理过渡期制度,规定对于新开发项目在一定年限内的物业管理应由开发企业设立的物业负责,以便对在过渡期内出现的公建配套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完善。而对于在过渡期内,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选任新的物业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开发企业应按过渡期的长短,折成款项交由业主委员会和新选任物业专项用于开办费和小区公建配套质量问题整改及完善,以确保小区不因开发企业遗留的质量问题而影响物业服务的品质。而对于物业企业,行政机关则可以利用资质年检等行政手段,强制物业企业对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对物业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规范整改。此外,还可以发动小区的业主,采取聘任义务监督员的方式,对小区物业的日常管理活动进行全方位、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社区派驻的监事反映,以切实监督物业透明、规范地对小区进行管理。【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四)社区向业委会委派监事,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管。小区实行业委会的民主自治管理是一个正确的趋势,也是一种正确的模式,需要的只是对其加以进一步的完善。具体而言,对于业委会的选任、职责,实践中,除了可继续执行好《福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积极探索业主自治与行政干预间

的利益平衡管理模式[16][17] 之外,还可以采取由社区向业委会派出监事的方式进行完善,同时明确监事的权责利。这样就可以在小区内构建起以业主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业委会为常设机构,物业为具体执行机构,社区为监事机构这样一个三足鼎立的类似于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业经理人这样的管理架构,从而在“民主监督、相互制约”中共同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五)明晰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界线,各司其职。小区是城市社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的一个部分。因此,无论是小区的公共安全、治安管理、交通安全,还是小区的建章建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均有义务和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不能把这些职能全部转嫁给物业。因此,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必须把物业管理与其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化、明晰化,并把这些分工内容纳入业主手册或者在小区中进行公示,让业主们明了物业的职责所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保安由专业公司委派或者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向小区派驻代表的模式进行小区的公共行政管理。同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小区内的安防体系纳入城市安防体系,实现小区公共、交通、装修、装饰管理的行政机关与物业机构的联动,以便更加科学有效地实现对小区的物业管理。

(六)充实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简化基金的报批使用手续。由于目前采取的由业主在购房时按购房款2-3%比例缴交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募集方式渠道过于单一,不利于小区可持续管理。因此,有必要在将来开征的房产税或物业税中提取部分比例用于补充、充实小区物业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而且为了防止由于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过于繁琐和复杂,基金的使用效率过于低下,影响小区的物业管理品质和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部分事关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诸如小区消防、道路、安防等大修的,可由法律法规直接予以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准即可拨付投入使用。对于涉及部分业主利益的,可以简化程序,由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进行民主表决,在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即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动用属于这部分业主所有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以确保物业安全、合理地可持续使用。

(七)对老旧小区配套设施进行整修改造,纳入正常物业管理体系运作。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各级政府应以街道为单位进行摸排,在摸排基础上提出整合方案,由财政出大头、住户出小头的方式,对这些老旧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进行整改、完善,在整改结束后,通过把小区业主的物业缴交情况列入个人信用系统,确保物业收费率,引进物业企业对小区实行专业管理。对于老旧小区业主物业费足额缴交仍无法满足小区正常的基本物业管理要求的,政府相关部门在经过一定程序的认定之后,可给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于小区业主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社保、低保行业予以个案解决,以切实妥善解决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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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为合作作品。

[②]《东南快报》2009年8月19日《福州:业委会越权损失要赔偿 严防业以权谋私》。

[③]《海峡都市报》2009年11月28日《福州57家不合规物业资质被注销 另有6家被罚》。

[④] 《海峡都市报》2011年10月15日《福州闽发西湖广场存消防隐患 35家商铺被临时查封》。

[⑤] 《海峡都市报》2011年10月19日《福州芍园一号文化创意园 因消防隐患被查封》。【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⑥]《东南快报》2007年8月8日《福州物业纠纷案物业告业主的多》。“据福州市中院相关人士介绍,去年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119%,2005年至今年上半年,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1、2审物业管理纠纷案件918件,涉及业主1323户,其中主要以物业管理企业起诉业主为主,业主告物业管理企业的仅有2件,占7.4%。纠纷数量最多的案件为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这些案件共占收案数的90.5%”

[⑦] 《海峡都市报》2011年9月28日《日出东方小区陷停电漩涡》。

[⑧] 《半岛都市报》2007年8月17日《动用"房屋养老金"谈不拢公共维修基金怎么花?》。

[⑨] 《海峡都市报》2010年7月22日《泉州2.59亿公维金手续繁琐无人申请使用》。

[⑩] 《长江商报》2007年4月10日《武汉16.2亿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几乎闲置》。

[11] 《保安爆料 别墅区安保薄弱 死者家属要起诉物业》。

[12] 《东南快报》2011年7月6日《福州仓山一小区违建风越刮越猛违章建筑越长越高》。

[13] 《东南快报》2011年10月20日《环北一村近千个老旧小区无物业谁来保安全?》。

[14] 《海峡都市报》2011年10月14日《福州晋安区环北一村两男一女死在出租房内》。

[15] 《海峡都市报》2007年8月8日《福州“社区调解员”提前介入物业纠纷》。

[16]《海峡都市报》2011年9月18日N1版《一个章卡住福州大景城小区新物业入驻》。

[17] 《海峡都市报》2011年8月31日《三利花园选聘物业有着落上门议票“双过半”》。

社区物业管理中的政府责任
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第二篇

社区物业管理中的政府责任

公管Q1241, 12040089王婷【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摘要: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专业性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挂牌,至此,我国社区物业管理发展迅猛,现在已经成为社区建设、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物业管理行业仍属新兴行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如物业纠纷多和物业缴费率较低,物业服务企业运行不规范,业主维权行为不成熟等等。本文将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现今我国物业管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社区物业管理中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社区物业管理,政府责任,政府指导。 一、 物业管理及政府责任的必要性 (一) 社区物业管理概述

1、社区物业管理的含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具体来讲是专业管理机构运用现代管理学、环境生态学、社会学

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按合同要求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和整体环境进行全方位的统一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并为物业所有人和 使用人提供全方位服务,以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2、社区物业管理的内容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主体服务,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特定的专业性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房屋及建筑物的保养、维修,高层大楼电梯的日常养护,供 电、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环境绿化,垃圾清运等;二是委托性服务,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具有专项性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如代订送牛奶、代收邮件、照顾区域内孤寡老人等;三是经营性服务,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具有多种经营性的有偿服务,此类服务具有营利性,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建立饮食小吃店等;四是无偿性服务,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无偿服务,此类服务有利于增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改善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如免费修理水龙头、地漏等各种小设备。

3、社区物业管理的意义

第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载体。实践证明;第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利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第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利于房地产管理健康发展;第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五,住宅小

区物业管理有利于城市市容管理。总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人居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并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物业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的必然性

1、从公共治理角度来看,政府应是社区物业管理多元治理体系中的引导者,有责任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物业管理主体共同管理住宅小区,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2、从委托与代理理论、公共规制理论来讲,政府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有责任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保障业主及其委员会的维权行为。

3、从公共产品理论来讲,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准共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因此政府有责任扶持物业 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

二、 我国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一)物业纠纷多和物业缴费率较低

近些年来,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一项不完全调查显示,仅天津、武汉、南京、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两年内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近2000起。”据调查来看,物业管理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造成的纠纷; 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旅设备产权不明晰产生的纠纷;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带来的纠纷;

部分业主借故拖欠物业理费引发的纠纷。另外,我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缴费率普遍较低。“2002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显示在遇到物业管理纠纷时,有20.2%的消费者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一项调查显示不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欠费率超过了15%。业主欠费,不仅影响到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也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运行不规范

1、信息不对称,侵害广大业主利益。物业公司作为提供住宅社区物业服务的主体,比居民更了解我国社区物业服务的游戏规则。因此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便利用其熟知物业法律法规的优势拟定格式合同,侵害广大业主的利益。例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时故意不写明公共区域的归属问题,这为物业服务公司占用住宅区域共用部位制造了机会。

2、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与支出费用的措施不科学。其一表现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措施不科学;其二表现 为某些物业服务企业支出费用的方式不合理;再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据调查,在社区中,90%都存在着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谋取私利的问题”。 业主维权行为不成熟。

(三)业主维权行为不成熟

首先,我国居民还没有形成正确的物业管理观念,缺乏理性

的物业消费关,缺乏公共精神。大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费太高而拒交,没有意识到业主大会存在的意义与作用,不在乎公共设施的好坏。然后,业主没有对业主委员缺乏监督。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生财之地,串通物业管理公司侵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三、 政府的责任

如下图所示,在我国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中,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发挥指导作用,指导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体系等绝大部分社区组织开展工作。由此可见,政府对于社区中的物业管理的发展,必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下面,本文将就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从政府的责任角度,提出几点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第三篇

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1. 热烈庆祝《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

2. 深入学习贯彻《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3. 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共创和-谐物业 构建和-谐郑州

5. 落实《条例》精神 共建和-谐社区

6. 以人为本 热情服务 打造品牌 共创和-谐

7. 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8. 完善服务等级标准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9. 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共创和-谐物业小区

10. 认真落实物业条例精神 建立和-谐物业管理秩序

11. 认真贯彻《条例》精神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2. 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推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

13. 贯彻落实物业条例精神 加快文明城市建设步伐

14. 认真落实十七大精神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15. 落实物业条例 共创社区文明

16. 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17. 落实《条例》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一方平安

18.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19. 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 保障业主行使民-主权利

20. 加强物业管理 提升服务品质

21. 精心打造物业管理事业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2. 唱响和-谐主旋律 万众一心创和-谐

23. 推行科学化管理 实现人性化服务

24. 关注民生 服务民计 业主至上 质量第一

25. 构建和-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6. 认真履行行业使命 共同打造和-谐社区

27. 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8. 提供卓越管理服务 打造阳光物业事业

29. 小区是我家 维护靠大家

30. 我们多努力 让您更满意 和-谐大家创 生活多欢乐

2016物业服务管理调研报告
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第四篇

物业公司整改情况报告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篇物业服务管理调研报告。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物业服务管理调研报告1——

了深入贯彻市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市物管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宜居、繁荣、和谐满洲里建设,市委政研室调研组,于20XX年XX月9日-10日,先后走访了XX、XX、XX和XX园等四家大中型物管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同市物业市场监管处及合作区、互贸区物业办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认真了解我市物业发展现状、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

我市物业行业起步于2016年。目前,全市具备物业服务资质企业共有24家,其中国家一级1家;二级资质2家,自治区级三级资质企业4家;外地驻满分公司4家;在我市以开展住宅物业管理为主的企业16家。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目前为846人,其中安置下岗人员35人。现有业主委员会33个,业主委员会委员157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虽然数量逐年增加,但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且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年均收入原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市合作区、互贸区共有小区167个,推行物业管理小区100个,物业公司管理总建筑面积324.4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项目95个,总面积296.14万m²,另有工业物业项目513万m²。无物业管理小区67个(由互贸区、合作区代管),其中弃管小区12个。我市物业服务市场执行收费标准分为五类(根据《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每月/每建筑面积分别为0.57元,0.48元,0.42元,0.36元,0.30元。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3~0.36元之间,占86%;一类住宅区物业服务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57元,占4%;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普通商品住宅服务费标准,并由市财政局每月每平方米补贴0.90元(此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底)。可以说,物业服务行业在我市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二、物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物业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随着“宜居、繁荣、和谐满洲里”建设的快速推进,市民对公共服务、质量服务的需求急剧提升,物业管理矛盾、投诉随之增多,主要集中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老旧小区问题以及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缺失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市民对物业管理的认可度和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作,制约了物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物业管理收费难度大。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难点。据了解,全市物管企业平均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于40%,个别社区仅两到三户业主正常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难以维系,物管企业多数采取消极态度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打折,进一步加剧了业主的不满情绪,拒缴物业费现象更加严重,最终形成“服务差、收费难,收费难,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使得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日益尖锐。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业主缺乏物业管理消费观念。业主尚未形成花钱买服务的自觉缴费意识,存在观望攀比心理;物管企业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存在差距,引发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业主欠费法律诉讼繁琐,诉讼方式不宜多用,使收费难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二是业主与物管企业关系不够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公开透明,使得业主与物管企业存在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认识上的差距,业主总是用低价格要求高服务标准,导致业主与物管企业发生纠纷。三是物业服务水平不高。小区出现脏、乱、差,绿化、安保、保洁等公共服务不够,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及物业管理纠纷时有发生,阻碍了物管企业的发展。

(二)物业管理责任界定不清。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管理工作,涉及诸多部门职能,但由于职能定位与责任界定不清晰,使得物业管理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业主把一些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治安职能、应由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应由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建设质量与保修责任,都误认为是物业管理的事情。一旦出了问题,板子都打在物管企业身上。据了解,我市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市民投诉中反映的问题有一半以上不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但由于责任界定不清和宣传解释乏力,使得物管企业代人受过现象时有发生。

(三)历史性、先天性问题突出。一是设施老化不配套。我市老旧小区普遍存在规划起点低,设计标准不高,配套设施不健全,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地下管网大都年久失修,主管道漏水、排水管道堵塞、供暖管道冻结等故障时有发生,且大都是随意进出等开放式布局,不利于安全管理。物管企业因无力承担小区的维修改造费用,不得不撤离管理项目,导致我市大部分老旧小区处于弃管或无管状态。二是私搭乱建、随意装修、违章停车现象比较突出。部分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搭建贮藏室、简易房,挤占绿地开荒种菜,饲养大型犬类等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用途的问题尤为严重。据了解,全市物管住宅区内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用途的经营场所总计961个,其中市区范围内440个。物业管理企业因无任何行政手段,只能对业主进行劝阻,给物业管理造成相当难度。三是住宅小区规模偏小。目前已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达到7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较少;单位房改房和零星开发的小区,规模更小,虽然有的楼群相邻,但各自成院,小区之间彼此不衔接,水、电、暖各自成网,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布局,不利于提高物管覆盖率。四是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补贴即将到期。2016年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高层建筑物业管理费超过普通多层建筑物业管理费用部分6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贴”,即在我市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执行普通多层物业费0.36-0.39元/月•m²的标准上,由市财政补贴0.90元/月•m²作为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定期检查费、维保费以及供水、供暖的二次加压运行费。今年年末,该优惠政策即将期满,若继续执行原有收费标准,物管企业将面临严重亏损。

(四)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亟待加强。目前,我市不少物管企业只注重单一的管理,而服务意识、经营意识十分淡薄。企业管理资质低、规模小、效率差,管理水平仍然停留在“小、散、滥”的层面上,且尚未摆正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不清,角色定位出现混淆。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专业人才匮乏,日常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使物业服务水平不尽人意、客户关系紧张。部分企业不惜偷工减料、虚增成本,不按照合同提供相应服务,致使小区物业管理长期处于低档次运营状态,引发业主的不满。同时,物管企业竞争意识淡薄,品牌意识不够。在我市14家物管企业当中,大多是惨淡经营,很少有物管企业从市场化经营的眼光,以竞争的姿态去做大品牌,挖掘市场,抢占市场份额。

(五)建管衔接机制尚未建立。建设单位将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达标房屋入住等前期开发遗留问题直接转嫁给物管企业,如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公摊不合理、面积缩水、规划更改等,导致业主把对开发商及建筑商的怨气全部发泄到物管企业身上,引发物管公司与业主产生纠纷。

(六)物业服务缺乏公开透明。从调研的情况看,物业服务公开透明情况参差不齐,部分物管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特别是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的公示内容不规范,对业主的咨询答复也不及时,严重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管权,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七)业主委员会组建滞后。目前,我市业委会组建率极低,全市仅有委员会33家,委员不足160人。调查过程中,无论是业主本身还是物业公司都表示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当困难。业主法律意识不强、业主之间的矛盾难于调和、经费缺乏、小区入住率较低、政府无强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等是制约业委会组建的主要原因。尽管有些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业主委员会的维权、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

三、完善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是我市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落实惠民工程,建设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物业企业的服务意识,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建议如下:

(一)创新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一是完善物业管理分类定级、定价机制。按照“分等定级、分类定价”的原则,每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类型及物管企业的服务等级、价格标准进行评定,实行同质同价、质高价高的收费办法。细化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各个内容和环节相对应的价格标准,使物业企业与业主论价时有据可依,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二是探索新型物业收费方式。借鉴网络购物交易支付平台的成功经验,在征得相关业主、物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的基础上,实行物业管理费用第三方支付,即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交易支持平台,与相关业主、物管企业分别签订《物业管理缴费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统一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根据服务质量、水平向物管企业支付不同比例的物业服务费,市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街道办定期组织业主、市物业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服务评估,作为考评物管企业服务水平的依据。经考核,社区综合满意度超过80%的,可全额支付物管企业物业服务费;达到60%且不足80%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设置降低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满意度不足60%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满意度仍不足60%的,不予支付。如果连续两年社区综合满意度达不到70%以上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主持,物管企业自动退出社区物业管理权,对造成社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此项工作可通过选择条件较好的企业和社区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开。

(二)完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一是在《物权法》、《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准则》、《物业管理收费实施细则》和《满洲里市业主公约》等配套规章,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进一步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和物管企业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将物业管理切实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使物业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二是参考国外和香港的经验,设立物管诉讼特别法庭,快速审理物业管理诉讼案件,避免久拖不决,影响小区乃至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物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物业管理领导机制。建议尽快调整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房管、公用事业、公安、消防、工商、物价、供水、供电、供暖等相关部门或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物业管理办公室(可设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协调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专项会议,统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行业急需解决的难点、重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研工作,定期跟踪走访,及时提出政策措施,妥善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建立社区物业纠纷协调机制。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在各社区由居委会成立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定期组织召开物业纠纷协调会议,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争取将矛盾化解在社区。

(四)开展物业市场专项整治。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为期3-6个月的物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小区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放、乱挖乱种和违法饲养宠物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小区居住环境。同时,以《物业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为依据,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物管企业资质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经营行为,加大对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业主投诉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整顿力度,严格市场出清机制,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五)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一是加大对老旧小区市政建设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因地制宜地制定旧区改造治理规划,拆除违章搭建,完善配套设施,增加绿化面积,平整社区道路,尽可能采取划片统一封闭管理,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老旧小区环境进行整治,为物业公司实施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二是对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实行分类管理。经过改造达到物业管理条件的,及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对基础条件比较差或业主不接受物业管理等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可由社区对小区进行最基本的保洁,绿化维护等的简单物业管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六)加大对物业行业发展扶持力度。一是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特别是对负责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尽快研究制定新的补贴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以缓解高层补贴取消后的企业压力。同时,简化物业主管部门对申办物业企业、资质年检等工作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物管企业前期介入,提高对新建项目及其公共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力度,彻底消除渗漏、裂缝等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对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物业管理硬件设施配套不完善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三者间因项目基础配套设施不到位而产生的矛盾。

(七)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小区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宣传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的意义、作用以及物业管理法规,进一步明确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提高广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营造全市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小区规范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物管企业要定期公示服务项目收支明细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做到账目公开透明。

(八)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一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发挥业主自治作用。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章程,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和行为,依法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益。强化业主的权利意识和自治意识,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行使对业主委员会和物管企业的监督权利。二是强化业主的责任和自律意识。物业主管部门要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将业主履行交费义务和制约措施纳人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调解作用和依据国家《物权法》的诉讼作用,提高物管费收缴率,促进物业科学发展。

(九)拓宽物管企业经营范围。鼓励物管企业创新服务产品,延伸业务范围,拓宽服务领域,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以“物业管理为主,开展多种经营为辅”的目的,实现业主与企业双赢的良性循环局面。通过增加家政服务、管道维修、室内装修等物管项目的有偿衍生性服务,为业主提供更便捷、更多样化、更个性化的服务。对现有绿化、工程、保洁、保安等部门加以改建,组成各种专业的服务队伍,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开展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综合性经营服务。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物管的成功经验,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基础上,支持物管企业开展小区配套设施商业化运作,如电梯广告、房屋租赁等,所得收益按照比例由物业与业主共享,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养护、提高服务质量或冲抵物业管理费、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物业服务管理调研报告2——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区政协的安排,我们开展了xx城区物业管理的调研。

【社区物业管理监督】

一、xx城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步阶段。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四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xx城区物业企业现状

我区物业管理从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至今已有近10年的发展。据调查,截至2016年底,在我区注册的物业企业共有19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3家,二级资质企业15家,三级资质企业179家,从业人员12000余人,管理人员1897人。外区物业企业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约50家,从业人员约2850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89个,管理房屋3575万平方米。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新建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1、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我区新建住宅小区共有389个,房屋建筑面积为3075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4万余套,住宅成套率为100%,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其中有龙湖花园等6家单位6个住宅小区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天骄俊园等11个住宅小区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富悦新城等32个小区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2、老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老小区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社会集资房、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四类。

(1)单位自管房:包括机关自管房、群团自管房、事业单位自管房以及企业单位自管房,房屋物业管理面积共计32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0871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7%。这类房屋的物业管理除了少数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外,其绝大部分仍由单位自行管理。由单位聘请人员进行小区的简单的物业管理。产权属职工私有的房屋,其住房及室内水、电、气的维修均由职工自己负责;产权仍属单位的房屋维护则仍由单位负责,整幢房屋较大设备、安全、水电方面的维修或公用部位的维修一般由单位负责。

(2)社会集资房:从1992年开始,我区开始推行社会集资合作建房,建筑档次低,单体楼占了绝大多数比例。据统计,现在全区社会集资建房共89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74550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9%。这部分集资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目前达到了90%。

(3)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直管公房,就是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团体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在我区共有约14万平方米。“农转非”安置房是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农转非”拆迁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其中又包括两类:一是政府将征地费按政策规定付给拆迁户自建,产权属自有;二是由政府统一建房安置拆迁户租住,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产权属国家所有。从1987年开始,根据原江北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凡以征地经费修建的拆迁户住房,系国家投资修建的公房,属公产性质,全部移交给房管局,纳入国家公房管理。”因此,区房管局对全区的“农转非”安置统建房进行全面接管。截至2016年底,区房管局共管理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共计77幢,7.55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几乎都没有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的清洁卫生及水、电、气费的收取都由业主自行负责,室内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公用部位的维修则由区房管局负责。

3、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从1999年开始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累计归集专项资金8.23亿元,使用300余万元。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区共成立有小区业主委员会181个。在调研中发现,

90.5%的小区业主对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23.7%的小区在全部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65.4%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8.3%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四)xx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机制现状

在《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区房管局人手不足,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疲于应付;街(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很难插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无法制约,物业公司通常对其不理不睬,对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扰街(镇)、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6]280号)和《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6]548号)文件中有关职能的划分,城区物业管理涉及到经委、建委、市政、环保、安监、物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区内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关的应急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1999年以来,我区针对物业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xx府发[1999]129号)等5个文件,为理顺城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老住宅小区物管水平、发挥业主自治机构作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xx城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xx城区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我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现平均每个物业公司管理面积仅20万平方米,由于企业管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也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

2、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物业企业主动上门服务率为32%,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综合满意度为61%,这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是很强。

3、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以牺牲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小区环境为代价,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如:金港国际小区业主投诉门市油烟污染过重,物业公司缺少环保措施。二是少数物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开展经营,全部收入归企业方所有。如:乡间城小区收取业主停车费引发纠纷。三是少数物业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压低服务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5、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一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我区247家物业企业、1625个项目的结果表明:有213家企业亏损。很多企业硬撑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二是政府没有建立物业服务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例如:同一职能机构管理着水电气的价格与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当水电气的价格不断上升时,物业服务成本随之增加却没有“消化”来源。同样,其它成本费用价格上涨时,物业服务成本仍然没有“消化”来源,导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危机日益突出。三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报酬低。调查表明,我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低于社会平均工资24%,平均福利水平不足国家规定的26%,劳资双方潜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物业收费规定不合理。不同价格的物业费具体的服务项目不明确,存在同质不同价或者同价不同质的现象。三是农转非人员增多,住户无力缴费。如空港园区农转非安置房,业主很多是低保户,以生活水平低为由拒交物管费。四是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五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2、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尽管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综合验收,但向业主交房时仍存在一些并不完备的情况,如管理区域内的环境、道路、景点等设施未完工,影响业主居住,房屋本体外墙渗漏等等。②由于前期物业服务现在大多仍为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多数业主认为开发商对建设质量的完善与有关承诺的兑现责任自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并往往以此作为衡量物业公司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③开发中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很难及时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使用阶段,业主接房后往往很难与开发商打交道,从而很容易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矛盾。

(2)开发商物业销售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有:①未安装一户一表(前期的老小区及集资房);②销售广告内容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③擅自将小区公用部分(如屋顶、公共绿化地等)承诺给少数业主使用;④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物管房用途、会所及车库用途等。

(3)建管不分带来的问题。我区房屋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往往被定位为促销或售后服务,仅作为开发的附属产品,这样,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锅吃饭,导致了部分物业公司失去了独立生存的能力。

3、老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差,缺乏专项维修基金。xx区的大多数居民住宅是九十年代初建成的,当时配套建设水平低,基础设施差,娱乐休闲设施很少。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急需维修养护和改造;娱乐休闲设施也急需改善,而这些小区没有专项维修基金,根本无力进行旧小区改造。此外,老住宅小区都是实行开放式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四通八达,人员来往较复杂,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保安、卫生工作的难度加大。

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1)房屋公维修基金收缴困难。主要集中在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让其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就造成了一幢房屋或一个小区只有部分业主归集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2)开发企业挪用已归集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企业统一收取,再交到区房管局的专用帐户上。开发企业不及时缴交给区房管局,造成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拖欠,很容易激发与业主间的矛盾,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3)使用上缺乏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大修基金保值、增值难。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不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年收取的微薄的大修基金将入不敷出,如何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将有限的大修基金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手段。

5、水、电、气收费难。一是水、电、气费代收代缴矛盾大。水、电、气部门只针对注册的表(包括总表)服务,按总表的度量计费。物业公司被迫另派专人查抄分表,收取各业主水、电、气费用后派人交给供水、供电、供气的部门。由于水、电、气的损耗,必然出现差额部分的分摊,有些物业公司就自行提高水、电、气的价格,容易引起与业主的纠纷和矛盾。由于各种因素带来的总表与分表的数量差额,所以有些业主觉得分摊不合理而拒缴水、电、气费。二是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气费存在着欠费现象。水、电、气部门只是针对终端客户服务,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协议委托代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业主的费用后,并不及时缴交给水、电、气部门,而是占用了这笔资金,而水、电、气部门又无权向物业公司催收,最后导致对住户停止供应水、电、气,从而引发矛盾升级。三是水、电、气管线和设备出现老化,需要维护、更换时费用不好解决。水、电、气部门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权不明。向业主收费既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过程中存在着瑕疵。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提名缺少科学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有盲目现象,形成业委会成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出现,甚至有些业主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操控业主委员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作用发挥也普遍不理想。在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使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2、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够理想。委员们多是由退休的老年人组成,年龄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及专业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3、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可通过三种方法筹集:一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二是通过经营小区公用部位的收益来获取费用;三是通过赞助取得。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三种资金来源渠道均有很大难度,几乎就无法实行。由于没有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都很难开展。

4、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据调查,我区80%的小区没有业委会用房。如果租房作为办公用房,不仅费用高,而且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不方便。

5、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困难大。时间、地点均不好确定,与会业主很难达到2/3以上,业主参与意识不强,就连书面征求意见也有难度,导致很多重大事项无法决定。

(四)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物业管理立法滞后。除了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相关配套法规外,一直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其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具体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明;法律责任不清楚;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关系不明确;作为经济合同一方主体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等。

2、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等多个部门,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从全区看,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绝;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房屋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但房屋性质改变却由建管办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如:锦湖花园出租门面房给人居住,租户接水、气,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反映强烈。而xx燃气公司和中法水务公司认为只要用户申请,符合安装条件,就可以办理使用手续。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房管局却无法干预。

3、物业服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xx区的物业市场还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多数物业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进入物业市场的,造成了许多物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据调查,xx区专业物业公司只占17%,开发商下属企业占45%,单位自己管理的企业占16%,外聘服务企业占22%。多数物业企业与开发商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完善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xx城区物业企业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1、创造条件,积极鼓励物业公司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公司,做响物业公司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对从事老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2、鼓励物业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水平。区房管局通过全区物业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一是物业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物权法》,争取政府的支持的同时,提高经营能力,加强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创新服务项目。将每一项服务工作的程序都规范化,编制成具体的《操作手册》,成为员工的行动指南。三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服务团队。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培训。四是物业服务公司实行收费考核,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二)加快xx城区物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免收,所得税减半征收;完善物业服务酬金制度,推进业主自治进程;完善业主自管项目税收工商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转非40、50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40、50人员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扩大农民工使用,增加就业岗位。

2、实施“分类管理”。督促水电气供应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水电气使用人收取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建议区政府组织水电气供应部门和物业协会进一步沟通协商,研究水电气供应管理,水电气价格及代收费问题。使老问题有解决推进计划,同时又杜绝新问题产生。

3、完善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区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体系。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以醒目方式予以公布。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收费主管部门投诉,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者,由政府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4、确保房屋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大修基金保值增值。建议对业主交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委托银行理财,按每个小区(大厦)开一个总帐户,按每户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为每户单独开户,每年的利息自动转存到业主的户头上。凡需动用大修基金时,必须由大修房屋牵涉到的业主们投票表决,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方可动用维修款项,同时对大修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5、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深入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使物业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1、逐步推行业主诚信档案的建立。对小区业主在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会议的出席率、自觉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相关行为逐步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2、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区房管、公安、物价、市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根据备案登记表刻发印章。

3、将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同时,邀请社区居委会参加业委会的活动,对业主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出面协调处理,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4、加强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总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物业管理的建章立制。区政府应及时制定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相关政策,如:《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物业使用管理办法》、《承接验收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同时,建立健全我区的物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2、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新机制。尽快成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挂帅的xx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明确房管局牵头抓总的职能,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费随事转、权随事走”的原则,进一步将物业管理监督权限下沉街道和社区,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物管员,并解决落实好相关的经费。

3、建立前期物业管理监管机制。建立物业管理提前介入机制。从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开始,物业管理应同步介入对房屋的功能、布局、管网建设等提出专业的合理性建议供开发建设企业采纳,为后期物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物业企业前期介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物业企业与开发建设企业协商解决。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归集机制,建议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时间前置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阶段,将缴交公共维修基金纳入合同登记中的一个工作程序,直接在交易登记大厅内设专门窗口收取,切实杜绝无法及时缴交入库的现象。建立物业招投标竞争机制。根据我区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报审机制。前期物业收费价格应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收费按协商价执行,但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的20-30%,并应按上述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实行佣金制的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公布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4、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全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5、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新机制。建议将物业矛盾纠纷纳入司法调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化解居民纠纷和及时处理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6、建立物业管理用房长效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渝府发[2016]86号和渝国土房管发[2016]548号文件的规定,规划和核定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对社区用房的提供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无偿提供,建议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定;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规模的0.3%-0.5%提供,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定。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用房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人民政府,由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

7、建立和推行补助金制度。建议对还建房、廉租房、城市低保群体实行物业服务补助金制度,杜绝城市中新贫民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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