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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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一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 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

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 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 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楼建设装修具体规定

2014年版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 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2014年版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2014年版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2014年版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节能环保规定

2014年版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规定,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 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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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二篇

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方案一: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根据分析评议阶段委机关各部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办公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办公室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2条。经过分析、归纳和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服务工作的问题(9条);二是关于内部管理的问题(5条);三是关于综合协调的问题(6条);四是关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的问题(4条);五是关于财务管理的问题(3条);其它有5条。

二、整改的目标

通过整改,使办公室的全体同志在理想信念,服务观念,自身素质,自我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工作水平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提高;使办公室的服务、协调、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明显的进步和增强,工作效率更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更好。

三、整改的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1、树立"五个"服务思想。即为领导、为离退休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服务、为机关各部室和全体同志服务的思想和"能办的事,要不讲条件马上办;可能办得到的事,要创造条件尽快办;在目前的条件下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讲明情况,待条件成熟后立刻办"的服务思想。【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2、确立"四个到位"的工作原则。即"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态度到位、语言到位"。

3、处理好"一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按规章制度办事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在不违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做到服务工作的"人性化"。

4、加强与机关党委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为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1、实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严格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对机关现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编印《机关党务工>作文件汇编》;编印《机关党建工作通讯录》。

3、制定和完善《劳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党工委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的沟通,尽快办好"货币化分房"工作。

5、认真学习办公室工作、后勤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1、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办公室是委机关的一个服务部门、综合协调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不是领导部门。因此,在工作中要多做协调工作,不越位,不越权,不指手画脚。

2、当好联络员和播音员。在工作中,主动与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交流、沟通,充当委机关各部室之间的联络员和播音员,帮助各部室疏通信息交流渠道。

3、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思想,积极协助领导处理好内外关系。多为领导决策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车辆管理和使用。

1、修改和完善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委机关现有的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配,在保证委领导工作用车和离退休老同志用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机关各部室工作用车。

3、办公室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有的公务用车和因私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每半年在办公会上通报一次行政经费收支情况。

3、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处理未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和处室领导签字的单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每周二、周四的下午为报帐时间。离退休老同志和驾驶员因情况特殊,可区别对待。

方案二: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为落实中央两办和湖南省委省政府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相关要求,我院严格对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清理现有办公用房,并于12月13日之前整改到位。

一、我院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共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院领导4名,院长由***兼任(在我院未设办公场所),常务副院长(由国防科技大学选派),2名专职副院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正处长2名,副处长1名,出纳1名,会计1名,其它工作人员8名。

二、我院办公场所使用和整改情况

为积极响应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解决的要求和《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精神,我院领导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查找突出问题,边查边学边改,整改活动推进扎实有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我院在装修时注重办公用房简洁适用,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现有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918.8平方米,可使用面积550平方米,目前已使用办公用房面积150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对于暂未使用的房间,都已上锁以备未来所用。

三、下一步打算和>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办公用房。在业务不断扩展和引进新团队的过程中,我院将严格按照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以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最大限度使用现有办公设备和利用现有办公用房,做到合理调配,不增加另外开支。同时,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引导全院干部职工在办公用房和办公机具配备方面不攀比、不摆阔,对多余的办公用房收拢上交,确保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方案三: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2013﹞36号)和《关于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工作方案》(冀组群发﹝2013﹞4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清理规范办公用房、出租房屋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三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

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注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光市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草案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四篇

明光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物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

[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加强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单位,包括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实行

市政府所有、市城投公司负责办公用房等产权和资产管理,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集中统一

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及市直机关单位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管局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市直机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市管局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第八条 建立 两证 查(借)阅制度。市直机关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单位之间或者市直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 市直机

关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会同市管局、市城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或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需报市城投公司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城投公司核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国土房产等部门不予受理。

市直机关单位确需出售办公用房的,应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按《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管局负责统一协调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建成后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和装修改造等。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确

需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报经市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滁州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装修。

市直机关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章 办公室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市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直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管局。

第十七条 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收回。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

收回。

第十八条 严格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市直 机关单位需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需经市管局核定面积,按有关规定履行租用手续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原则上不得装修,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只能进行简易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当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构建使用办公用房。

第五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含装修,下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以消除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案、意见 第五篇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4]2674号)

1. 【颁布日期】2014-11-24

2. 【时效性】

3. 【实施日期】11/24/2014

4. 【文 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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