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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致: (招标人)
1. 我方参与投标的7个工作日内,按中标金额的2%且不多于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账户:
2. 如我方在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资情况,由建设单位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根据南宁市建设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建管【2004】19号文,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如我公司中标,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一旦我公司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时,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少于80万元且不足中标价的2%,将按2%补足差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
致:
根据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 我方在参与投标的(即2007年12月25日截止竞标之日止)我公司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在参与投标的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示的账户。
3、 如果我方在承包的行政主管部门从我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承诺】
1. 我方参与投标的7个工作日内,按南府发(2007)51号文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分指示的账户。
2. 一旦中标人承包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均按时支付工资,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 我方在参与投标的标须知规定由业主在没期计量时暂扣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留存业主账户。
3、我方在承包的资情况的,由广西岑溪市交通局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我方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承诺
致:攀枝花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费用,并在收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准备开工令》七个日历日内,并在工程开工以前按攀枝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攀劳社发[2004]24号)提交民工工资担保。
若末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我方同意并能接受由于末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或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造成停工、阻塞交通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3万元整的违约金;
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10万元整的违约金,情况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中标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承诺
致:攀枝花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成为承包人, 并在收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准备开工令》七个日历天内,我公司将按攀枝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建设局文件攀劳社发[2004]24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如下承诺:
1、我单位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资,并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我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一旦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实,确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我单位工工资保障金中划支。
3、本工程开工后,我单位将与所聘用的劳动者逐个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工资额和支付时间,我公司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
******:
我方在此向贵方承诺:
1、 我方在以前所承建的工程中均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本次投标截止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 我方参与投标的中州大学二期工程综合实训基地项目,一
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 我方所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
的,有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我方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障金;
4、 如我方不按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 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0 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 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10 年 8月30日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的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名称:
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按南府发[2007]51号文作出以下承诺:
1、一旦我方在中标,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2、一旦我方承包的称)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中先予划支。
3、我方在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 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0 年9月12日
十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南宁市邕宁公安消防大队(招标人名称)
根据南府发【2007】51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保证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2、一旦我方承包的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中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承诺】
投标人: 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11 年 7 月 11 日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容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方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1、我方参与投标的容县六王镇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六王安置点安置用房、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名称)项目(Ⅱ标),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如我方在承包的容县六王镇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六王安置点安置用房、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3、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投标人: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0 年10月7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
**县农业局:
企业名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1*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本公司遵照河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现就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做如下承诺:
1、 我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及所属
工程民工的用工和工资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负
责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
2、 一旦出现本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
未能及时处理和支付的,市建管处可直接动用本公司民工
工资保障金,由市建管处会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直接支
付所欠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因拖欠民工工资而直接动用
和支付保障金的一切责任。
3、 本公司自接到动用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后,在90天内足额
补缴民工工资保障金。
承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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