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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原章程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棉纱、纱线、棉花、纺织品、纸浆、纸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煤炭、焦炭、木材、服装鞋帽、电脑、电子配件、数码产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文体用品、床上用品、宾馆用品、日用百货、土特产品、太阳能产品、家具的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钢材、瓷器、机电设备(小轿车除外)、矿产品、塑料制品、通讯器材、计算机配件设备、粮食、蔬菜、瓜果批发兼零售;电脑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局域网组建维护;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安装制冷空调设备;网围栏加工、安装、销售;广告设计、制作、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会展服务。
第三章第八条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第九条修改为:公司的出资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二、 其他条款不变
xxxx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全体股东(签字):
日期:
湖北省双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湖北省双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164路(云湖大厦)1栋6层8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整。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股东(法人):黄 斌 身份证号:421022197908226093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黄 斌: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0%。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职务和生产方式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定期召开1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由股东会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章程增加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更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议。
第八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要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部分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常德德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常德德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临澧县建设局院内(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建设路168号)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和名称(姓名)
1:马继业 住所: 建设局院内
2:裴德才 住所: 建设局院内
3:吴红梅 住所: 建设局院内
4:黄毅军 住所: 建设局院内
5:周宗武 住所: 建设局院内
6:黎正荣 住所: 建设局院内
7:袁昌雅 住所: 建设局院内
8:谭春初 住所: 建设局院内
9:杨晓涛 住所: 建设局院内
10:邹明新 住所: 建设局院内
11:徐爱军 住所: 建设局院内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马继业股东,出资额为玖拾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90% 2:裴德才股东,出资额为贰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2%
3:吴红梅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4:黄毅军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5:周宗武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6:黎正荣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7:袁昌雅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8:谭春初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9:杨晓涛股东,出资额为壹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
10:邹明新股东,出资额为伍仟元人民币,占总资本0.5% 11:徐爱军股东,出资额为伍仟元人民币,占总资本0.5%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和各种经营提出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 东 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章程增加内容】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XXX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章程增加内容】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司的行为,约束管理人的权利,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由×××等人共同出资组建,设立“至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邮编:×××××× 公司电话:××××××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20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条 公司的宗旨:顾客至上,一切均以客户的利益为主,确保每一位客户在我们公司这里能够得到他所需要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创新,积极进取,争取每一位员工都能熟练地拥有汽车服务体系,立志每一位员工都能成为全能且称职的服务人才。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型服务(汽车物流服务、售后服务、维修检测服务、美容装饰服务、回收与解体服务、汽车故障救援服务),经营型服务(旧车交易、配件营销)【已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2012年4月14日,××以商品房出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占67%。 (二)2012年4月14日,××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万元,占 20%。 (三)2012年4月14日,××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万元,占13%。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2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执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和重大决策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享有股权继承权,资产收益权;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八)享有知情权;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限制,必须执行一股一票制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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