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项目管理师】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合同
( 货物 )类
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家具
批准文号:乌财购准(电子)[2013] 0317号
合同编号:乌政采【2013】协11号
采购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采购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供应商:内蒙古爱帝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分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3 年 12月 27日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乌政采【2013】协11号
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家具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采购人: 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供应商:内蒙古爱帝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分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乌兰察布市
为了保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采购该项目的相关文件和中标结果,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共同与供应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项目内容
二、售后服务承诺及其他要求
1、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原装正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要求。
2、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等于或优于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规定的性能,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弥补这些货物本身不足和缺陷的相关费用。
3、保修期及保修服务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合同文件规定,保证在货物验收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
4、保证用户对售后服务要求的及时响应,对需上门服务的情况,用户所在地之内的应在 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用户所在地之外或需外地厂家协助的,应在 48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若需返回厂家修理,应提供备用设备或提供保证不耽误工作的服务。
5、对厂家提供的货物的硬件或软件的升级改进服务,有及时告知用户的义务,在用户同意接受这些服务的情况下提供便利条件。
6、生产厂家到最终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现场为用户提供货物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7、严格遵守投标(响应)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以及双方议定的售后服务承诺。
8、运输、保险和装卸费用,以及安装、调试和培训的费用由供
应商承担。
9、供应商提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
标、数量等不相符时,采购单位应不予接收。
10、采购单位应督促供应商及时供货,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按
照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作相应处理。
三、交货日期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15 日前。 四、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 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 五、验收办法
供应商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合格证书。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六、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付款,待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货款一次付清。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友谊路支行 帐 号:149223404985 七、管辖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五份,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各执一份,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和非税收入管理科各备案一
份。
3、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经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审核同意后,可会同有关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附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采购执行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负责人:
地 址: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 电 话:0474-8984284、8984264
年 月 日
采购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供应商:内蒙古爱帝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分公司 负责人:张艾云 地 址:
电 话: 0474—2286081 13700526889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按照甲方的需求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该项目的采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项目,应保证项目的采购计划已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
2、甲方向乙方提供科学、合理、不带有任何倾向性和指定性的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有关技术指标、参数、供应商的资质、服务要求及评标办法(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并对其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3、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有异议,应尽快提出,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由双方共同请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会商)。
4、甲方应指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答疑;根据乙方的通知及时委派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抽取评标专家,并参加监督乙方组织采购的全过程;出具授权书委托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5、甲方应当接受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甲方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投标文件内容的协议。
6、甲方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
7、甲方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接收并答复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资质要求和评分办法的反馈意见和质疑,乙方积极配合处理。甲方反馈意见和质疑的答复应抄送乙方备案。
8、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相关规办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甲方提出的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以及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服务要求及评标办法等,负责编制采购文件。
2、若满足甲方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具体的几家,而潜在供应商却被排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乙方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3、乙方负责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4、乙方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提供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采购场所。
5、乙方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6、乙方负责根据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乙方负责处理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有关质疑。【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8、乙方负责支付评审专家费用。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本单位采用下列第条方法确定):
1、甲方授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程序:采购结束后,乙方直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2)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有效最低报价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甲方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程序:采购结束后,乙方将专家评审报告送交甲方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委托方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有效最低报价的为中标(成
交)供应商。
(3)甲方若确定非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的,由此引起的质疑由甲方负责处理。
四、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其他需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双方及时进行协商。
五、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5年全年。
甲方(公章):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浏阳市工务局
乙方(供应商):湖南明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浏阳市长浏高速西入口形象牌电子屏采购合同,在安装电子显示屏时,发现没有防护措施,甲方要求乙方增加监控设备,用于保护电子显示屏。双方就采购安装监控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供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二、设备质量及验收要求
1、乙方负责现场设计技术方案,确定摄像机安装位置,确保电子显示屏摄像无盲区。
2、所选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的正规高清摄像机,带红外功能,具有网络传输功能。
3、乙方安装调试后,试运一周才能验收,由甲方在电子显示屏验收时一起验收。 二、质保期
按照电子显示屏采购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质保,质保期为一年。 三、付款
本合同无预付款,设备验收合格后于2014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款。乙方凭货物增值税发票结账。
四、本合同是浏阳市长浏高速西入口形象牌电子屏采购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条款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现场负责人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联系电话 行淮川支行 账号:8008 1030 0019 1539 4012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签约时间: 卖方(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本才采购项目中所需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履行:
一、采购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
签约地点:
本次采购货物的合同总价为: 元(即 圆整)。 二、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乙方应随货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其中包括:货物、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等。 三、货物安装、调试:
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使其正常运行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备品备件的供应:
1、乙方交货时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规定的随货易损件和附件; 2、乙方应保证在货物的寿命期内优惠优先供应甲方附件及配件,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交货:
1、交付使用时间:货物需在用。
2、交货地点:具体交货及安装地点(用户单位)由甲方指定(具体各单位套数将根据实际进行微调,卖方负责运输,运费、运杂费及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3、甲方在乙方供货期间,要为乙方提供货物堆放场地,并配合乙方做好交货和
验收工作,不得进行刁难或提出协议、合同外的其他条件。 六、质量保证、验收及异议:
1、质量保证: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合同;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包括备品备件)是全新的,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出厂标准;
2、验收:甲方收到货物时,主要从货物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外观、内装饰及备品备件等方面进行验收;甲方应于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签发政府采购验收单,并送交政府采购办备案;
3、异议: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出书面异议,不签发政府采购验收单,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政府采购办;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解决妥当,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采购办(否则视为违约)。 七、售后服务:
1.免费送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和调试。对用户随时提供技术支持、免费培训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内容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等。 2. 及任何时期供方都能保证提供免费更新新软件(如有)、同一型号设备的技术改进及应用技术咨询服务。
3.在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由供货方负责一,更换零配件只收取成本费。 八、货款支付:
1、付款单位:
2、付款方式:签定合同,货到齐后再付35%,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50%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再付10%,余额在一年无质量问题时全额付清。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货物的总额的0.5%交付违约金。
2、在履约过程中和保质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不能及时更换的,按违约
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灾害、战争等)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履约的,乙方应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延期履约,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甲方可给予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履约的,甲、乙双方应将具体情况向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报告。
5、其他未尽事宜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衡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十、纠纷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伍份:
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政府采购办二份, 机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010年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补充协议
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亚泉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2009-2010办公设备协议采购(招标编号:BGPC-G09036)及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2009-2010空调设备协议采购(招标编号:BGPC-G09036)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协商,自愿严格遵守《2009-2010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内容,并订立以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2009-2010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向甲方推荐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独立向石景山区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报价、提供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责任,独立报价不超过北京市市级协议采购最高限价。
2、乙方对其推荐代理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其推荐的代理商所供商品质量、服务等进行抽检。
4、乙方推荐的代理商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推荐代理商;乙方推荐代理商累计有三次(含三次)以上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供货合同。
5、自愿接受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检查。
6、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 地址:
邮政编码:100043 邮政编码: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篇: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方案
下一篇:党建项目实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