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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制宣传日
背景介绍: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六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 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历届主题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15年12月4日宪法日】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3年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2014年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201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印发通知,启动2015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宪法、推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的热潮。【2015年12月4日宪法日】
根据通知要求,2015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11
月下
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此次活动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据悉,此次活动安排包括在中央电视台举办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开展年度法治人物的评选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法治人物、法治故事”宣传展示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全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征集展播暨第十二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展播,结合总结“六五”普法成就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成果网上展播活动;组织开展新媒体创意大赛、法治宣传教育动漫形象征集、百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律知识竞赛、普法类微信公众号综合传播力指数监测评估发布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附件 2015年12月4日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12月4日宪法日】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篇1
教育部、教育厅分别下发通知安排部署了2015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今年的学习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本学校本学院的学习活动,12月8日下午4点半前把学习活动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宣传部。
一、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深入到中小学参加或者主持宪法学习教育活动;积极协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及高校师生进入中小学讲授宪法知识;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开展为在校学生讲一堂宪法课活动。
二、创新学习内容与形式。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结合本县本学校实际,采取宪法晨读、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校长主持一次教职工宪法学习辅导或者为学生讲授一堂宪法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高校和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等方式,自主组织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沧州师院法政系师生要深入社区、中小学,开展一次宪法教育宣讲活动。
三、积极营造校园宪法学习教育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宣传渠道对本单位国家宪法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在校园及单位周边也要悬挂标语或播放电子字幕,扩大活动的影响。
篇2今年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15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契机,在全市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营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凝聚推进法治盐城建设的正能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现就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5年12月上旬
二、活动主题
法耀盐阜——让宪法成为全社会共同信仰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学校要把做好今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二)突出主题,注重实效。各地要充分利用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培育青少年的法治信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运用电子屏幕、横幅、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媒介,发布宣传口号,在学校及周边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的浓烈氛围。12月4日上午,全市中小学要集中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着力培育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三)及时总结,加强反馈。各地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市县教育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本地本校宣传活动情况和好的做法,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特色,扩大活动的影响面和影响力。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小结,并附活动图片,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盐城市教育局政教法制处,电子邮箱:、、、、联系人:、、、
关于开展2015年“12.4”国家宪法日
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法治办: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一周年。宪法乃九鼎重器,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内涵和权威,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观念,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增强宪法意识,培育法治信仰”。
二、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开展法治实践,为深入推进法治嘉禾建设营造更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时间安排
2015年“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系列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重点活动集中在12月4日当天举行。
四、宣传重点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大力宣传法治中国建设,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集中开展宪法和宪法精神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提高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三)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推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五、活动内容
(一)国家宪法日宣誓仪式。提高宪法权威,实行宣誓制度尤为必要。向宪法宣誓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在广大民众中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活动的人员,左手手持宪法单行本(小册子),右手握拳举至头顶,面向国旗,在领誓人带领下,宣读国家宪法日誓词。
(二)开展宪法日签名活动。以签名活动为载体,营造浓厚的宪法宣传氛围,使宪法理念深入人心。12月4日上午8点在县委和县政府大楼门口开展国家宪法日签名活动,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司法局组织。同时针对广大学生、居民这一普法宣传重点对象,在嘉禾一中、嘉禾五中、珠泉中学、城关中学、九老峰景区入口处开展签名活动,由相关学校、珠泉镇、林业局、团县委和县司法局组织。
(三)党委中心组宪法专题学习。在12月4日当天或前后时间,县党委(党组)要组织一次以宪法为主题的中心组学习。活动由县宣传部具体组织,参加学习的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开展现场集中宣传活动。12月4日上午10时,由县委法治办、县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活动分为普法展示区和法律咨询区,普法展示区陈列各类展板,由相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提供内容并制作展板;法律咨询区设置咨询台,组织律师和执法部门的法治工作者在现场为群众宣讲宪法、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五)在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讲话以强化全民宪法意识为宗旨,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主讲。通过电视节目这一深受人们喜欢的平台,让宪法精神深深植根于社会,真正渗透到每一个公民的生活之中。
(六)各乡镇、各单位开展活动安排。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12.4”法治宣传活动。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12月4日当天,广泛开展“ 三个一”宣传活动:在单位官方网站登载一篇主题文章;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一条宣传横幅或一块展板,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或举办一场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各社区采取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宪法知识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面向居民的法治宣传活动。
(六)媒体法治宣传。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党报、党台、党网等主流媒体要大力宣传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宪法精神。在嘉禾日报、嘉禾电视台开设专版、专栏,播出宪法日宣传专题报道。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把“12·4” 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作为推进地方、部门(单位)法治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和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切实做好宪法日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加,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紧紧围绕“12.4”活动主题,突出宪法学习宣传,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城乡居民等不同对象开展有针对性地法治宣传。
(三)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特点和社会需求,策划组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创设宣传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各单位、各部门开展“12·4” 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方案、图片及活动总结,请于2015年12月8日前上报县委法治办。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 宪法
第二层级 普通法律 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 普通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 普通地方法规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 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至少有八类,即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但是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没有对“其他残疾”进行界定,因此“其他残疾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我国对残疾和残疾人认定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在采取比较宽松认定标准的国家,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8%,糖尿病人、酒精依赖者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各国残疾人比例逐年提高
英 国 1987年7.1% 1994年15% 2002年18%
美 国 1991年12.2% 2001年18%
澳大利亚 1976年4.8% 1993年18%
韩 国 2000年3.09% 2015年4.59% 2015年6%
中 国 1987年4.90% 2015年6.34%
2.第6条解读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授权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落实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举措。第二款是对国家机关的职责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第三款则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授权性规定。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3.第8条解读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是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4.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14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2015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与残疾人相关的重大节日
全国爱耳日 3月3日
全国爱眼日 6月6日
国际残疾人日 12月3日
国际聋人节 9月的第4个星期日
国际盲人节 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 10月10日
5.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6条是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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