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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从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说开去
前些时候,国内许多媒体刊载了学者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的消息。官司起源于《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2000年在《书屋》杂志上发表的《文化中的文化》文章。文中,萧认为余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不切实际地吹捧,并称其“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今年初,余秋雨以萧文中15字“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9月5日庭审驳回了余的诉讼。这结果让许多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欢欣鼓舞。
这消息总让我不快,撇开司法层面而言,在我眼里,萧的行为就是十足一文侩所为。一是貌似公道,以敢于揭露文坛黑暗的斗士形象自居;二是偏听偏信,一点点传言就当成了事实,言之凿凿。这种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诽谤,不公道、不正派。
公道正派,是人类社会所要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要建立在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都要体现公道正派的精神。然而法庭的审判结果却让人费解,既然已经认定萧是无中生有,为什么还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主持公道,不维护正派,这将为那些违背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言行大开法律之门。
而更为可悲的是许多媒体对此事件都作着“客观公正”的报道,即使象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这样的国家级权威媒体也不愿意薄此厚彼,不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好像怕被官司纠缠上。甚至还有一些媒体认为,因为余是名人,理所当然地应承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监督,法律上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不平等恰恰是一种更好的平等。那么萧的做法是一种监督吗?不应该为世人所谴责、所唾弃吗?法庭和媒体的做法给人的印象恰恰相反,似乎是应该要予萧以肯定。媒体的受众是全社会,媒体负有引导全社会正确舆论的神圣职责,那么对此事的报道又做得如何呢?主持公道了吗?维护正派了吗?让人怀疑。更象是哗众取宠。
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那是文坛上的事,有感而发,姑妄言之。回过头来想说说干部使用的问题。时下各地都在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公道正派,既是全社会要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组工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核心内容。文坛上少点公道正派,打打嘴仗,也许为害不大。若组工干部缺少了公道正派,就为祸不浅了。
组工干部若不公道、不正派,就会导致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免会犯错误,甚至是大错误。难免会作风漂浮,办事主观臆断,不切实际,导致官僚习气严重;难免会拉帮结伙,讲江湖义气,礼尚往来,大搞宗派主义;难免会吃拿卡要,跑官要官,腐败之风盛行;难免会群情激愤,基石不牢,我们的党最终失去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在中国古代漫长历史中,佞臣当道,贤良报国无门,导致百姓涂炭、国家灭亡的惨痛教训多矣。前车之辙,难道不应为后车之鉴吗?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尊重规律。评价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做到不偏听偏信,不单凭主观印象臆断,不一棍子打死,要深入实际,了解实情,集思广益,客观反映。既要做
到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不打折扣,不拖泥带水;又要做到不盲从,通过合理的途径向党组织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要富于正气,坚持真理,勇于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和错误行为,遇到党员干部和基层组织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敢说公道话,不怕担风险。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要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要做到作风清正、廉洁,不唯亲、不唯利、不唯色,为
人处事都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任用考察干部,要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不掺杂个人的好恶;要坚持“五湖四海”,不搞亲亲疏疏,拉拉扯扯;要善于挖掘和发现人才,培养和锻炼人才;要注重提高整体效能,合理搭配班子结构。既要当好伯乐,善于发现千里马,又要为人才施展才能提供良好的环境,还要为干部提高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还要有宽广坦荡的胸襟。要做到海纳百川,谦虚谨慎,平等待人。要以诚待人、以礼待人,办事光明磊落,不遮遮掩掩,不神秘兮兮。要塑造组工干部特有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感化干部,凝聚人心。要勇于承担用人失察之责,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及时总结干部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改正提高。要正确对待和分析怪话牢骚现象,对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批评者,要一分为二,认真剖析其思想根源,帮助其改进提高,切忌态度粗暴,以势压人,或打入冷宫,不理不睬。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了,其实就是为全社会树立了一面旗帜,也可以说引领了一方风气。这本该是新闻媒体做的事,组工干部去做了,又何尝不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呢?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7
一、诽谤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2016侵犯名誉权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并非一件容易事。因为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媒体报道的所谓事实(即新闻事实,news facts)多为对客观事实(truth)最大限度的还原。
新闻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真实状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新闻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规律性,比如新闻报道具有阶段性、过程性和时效性,记者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语言表达形式要求多样化,这就注定了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出入。
二、侮辱
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不管被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2016侵犯名誉权案件】
2006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文中有这样一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2)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7
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学界强烈批评。
三、传播隐私
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公开或受人干扰的、与社会无关的私人事项或私生活范筹。根据隐私的外延,笔者将隐私权的法律要素概括为: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事务,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通信秘密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点提到:“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些可以看做是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第1篇: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15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15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2016侵犯名誉权案件】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第3篇: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胡____,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____县____镇现住:广州市__________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10000415516
被告:蔡____,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____县____镇永__街__号。身份证号码:44152__________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2015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5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____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____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陆万元整)。截止2015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____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5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5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5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姓名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职业____,住址____。
被告:姓名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职业____,住址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____省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第5篇: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万元,后续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营养费5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万元、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后续整容费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5年8月12日,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
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5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5年2月7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5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5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5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A,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15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_
2015年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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