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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指的是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从中国传统来看,中国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但是对于“失独父母”而言,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化为泡影之后,加之年龄偏大,已失去再生育能力,他们的未来充满了诸多不确定因素。据调查,由于中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失独引起的养老、精神孤独等问题也愈显突出,迫切需要完善对“失独父母”的扶助机制。
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日前,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失独家庭和国家责任]
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必须讲清楚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失独父母当年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特别是物质保障的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原本就应当为公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对那些客观上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标准表述】
[存在问题]
一是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还未上升到国家和制度层面,缺乏法律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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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救助与现实生活有脱节之嫌,突出表现在救助标准过低,多数地方的标准多年来始终徘徊在两百元左右,而这点补助“在当今日益高涨的物价面前只是杯水车薪”。【2016年失独者】
[影响]
其一,失独父母心灵空虚,精神接近崩溃。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容易陷入自行封闭的状况,精神濒临崩溃;对于大部分老一辈人,旧时代的生活本身缺少多元化的选择,使得大部分人都把生活的希望寄托在子女的身上,子女不仅是养老的依靠,更是心灵满足的寄托。对于上一代的父母,孩子的生活幸福就是生命唯一的希望中公教育版权。当独生子女先行去世,生活上的孤单、经济上的匮乏和心灵世界的空虚一齐涌来,成为一种折磨。相比生活上的困难,更令失独老人畏惧的是精神空虚,甚至有的人寄托于宗教,在寺院中度过余生。
其二,失独老人没有子女,也无法进入养老院。失独老人的养老是个大难题,如今各地的养老院大多不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因为目前我国福利性质的养老院极少,根本无法满足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需求中公教育版权,多数养老院都是盈利性质的,一切都是向钱看,不以人性关怀为主旨。而且入住养老院都要有子女签署委托手续,目的也是为了规避风险,这样“失独”老人自然将被所有这一切苛刻的条件规则拒之门外,无依无靠,衰老失能,其命运之凄凉可想而知。正如有的失独父母所忧虑的,我们这群人最后甚至可能面临的就是没有人为我们签字而无法火化的惨状——这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老年人生病孤独死在家中无人问津的事件多有发生已不再是新闻。
[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现阶段养老问题上,多子女的成本效应明显超过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是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群体,是为国家中长期利益作出较大牺牲的先进群体,只有从制度上为其提供有力保护,免除其养老的后顾之忧,才能够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是保障失独老人老有所养,有利于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失独老人因失去子女,生活失去依靠,情感挫落,容易产生外出乞讨、上访等现象,分散政府精力,极易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关注失独家庭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此外还有利于增进失独群体的社会认同,凝聚发展活力。给予处在困难状态的失独群体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使之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消除失独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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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相互信任,可以有效地减少失独群体的顾虑,使他们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为社会向前发展开发潜能、凝聚活力。
[措施]
建立“以人为本”的多重关怀机制
首先是物质帮助。有些失独者面临严峻的生活挑战,应该得到制度性的帮助。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及建立失独养老院,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深入到他们身边,了解他们的所求所需,提供更多帮助。让失独者不孤独,考量着国家文明和国家责任。顶层设计和底层自觉互动,失独者的孤独才能得以抚慰。“失独”已经不仅仅是哪一项政策的问题,而是个社会问题。整个社会要去关注、了解这个特殊的群体,给他们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才能让这个悲伤的群体走出阴霾,重获阳光。
其次是精神关怀。很多失独者的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不愿意再接触社会,甚至选择自我封闭。因此,一是要对基层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对失独者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比如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二是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优势。从北京、大连等地的实践看,目前失独家庭的精神关怀,主要由民间自发的互助团体来承担,但这些团体的发起和延续,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所以,各地民政部门应尽早建立失独家庭数据库,为失独互助组织提供必要帮助。在没有民间救助团体的地方,慈善机构应该协助成立民间社团,在运行经费、活动场所和精神支持等方面提供社会资源。三是开展亲情抚慰活动,帮助失独者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特别是组织失独者与失独者之间的联系,让他们相互取暖。四是着手构建失独老人养老社会支持网络,使失独父母通过这个平台,互相开导,共同面对困难,如建立“全国失独家庭QQ聊天群”。
再次,制度保障,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失独并非少数人固有的、特殊的不幸命运,而是多数家庭都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因此,政府更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从根本上逐步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养老。2007年8月,中国正式出台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其中含有相关帮扶规定,但不够完善,应针对失独父母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承担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由政府出资送他们进入养老院和敬老院。
最后,开发利用社会资源。一方面,重视在社区中展开工作。社区不仅可以提供其他单位所不可超越的以归属感为表现形式的心理支持,从而降低“失独”者的精神风险,而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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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区的支持网络完成社会养老网络的构建,降低“失独”者的生存风险;另一方面,借助社会力量。强大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养老的基础,其中社会组织又是重要的一环,帮助“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即是其中的一个部分。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件,让非营利中介组织关注这个群体,使他们不至于成为被社会遗忘的一部分。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目标人群的“暖心计划”,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残疾保险、烧伤保险以及女性重疾保险,重点解决这些家庭的养老和医疗困难,真正保障了这一群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申论范文】
别让失独家庭独自承受生命的重担
当前,失独家庭的困境,正在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非仅仅几个家庭的遭遇。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这也意味着每年将有约7.6万个失独家庭出现。另据专家的推测,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00万个。
借助媒体的披露,失独家庭的境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悉。更让人忧心的是,养老、医疗以及贫困化等更显得物质化的困境,却远非失独家庭所承受压力的全部。即使失独家庭经济状况很好,可以获得养老和医疗方面服务,但精神上的失落和孤寂,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像西方社会,伴随子女成年或者婚嫁,父母与其的关系会相对独立;而中国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投入和关爱,往往伴随自己的一生,甚至毫不过分地说,有大量的父母将孩子看作自己生命意义的载体。
在我国,之所以失独家庭的生活方向出现偏差,关键在于子女“独苗”的弊端和缺陷日益严重。“他们,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人到中年遭遇独子夭折”。正是这样一群响应国家政策的“光荣一代”,却面临着人生旅程中的坎坷和挫折,并一直伴随其直到生命尽头。
可以说,失独家庭的大量存在不仅是失独父母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的不幸,暴露出了社会发展中的养老制度不完善和扶持政策的缺失。既然公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都严格遵循了“只生一个好”的政策,那么政府就需要为失独家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买单。【2016年失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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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而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暖心计划,为每位失独老人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险、人寿险、女性安康险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国家要把从计划生育政策中所征缴到的社会抚养费中,拿出一定的额度来补贴失独家庭。老年人照料要与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相结合,并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
对于社会而言,要关爱失独老人,不仅需要各种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以弥补国家在养老、医疗政策上的空白,还需要成立一些帮助失独家庭的社团,提供心理咨询和精神安慰,通过建立一个彼此认同的群体,来修筑一条供失独老人得以继续生活的轨道,让他们感受到生活可以更加丰富精彩,生命不应该就此暗淡无光。
失独问题,其实是老年化社会来临的一个早期征兆,它提醒我们,建立一套人性化的反馈和应对机制已经比较迫切。失独并非少数人固有的、特殊的不幸命运,而是多数家庭都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如果没有规避这一风险的共同机制,则每个人的暮年都可能是裸露而无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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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会评论热点:失独家庭扶助条款该不该删
取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困难家庭不再承担责任。要继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每一位老人都能体面而有尊严地安度晚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一修改引发热议。
中国社科院一项研究表明,中国目前已有100多万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则达数百万个。近年来,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对计生特殊 困难家庭进行扶助。比如,北京、山东、山西等地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满49周岁的夫妻,按照伤残每人每年 4800元、死亡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贵州省2015年已将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提至7200元。同时,各地还出台政策,对计生特 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提供特殊照顾。事实证明,这些特殊扶助制度减轻了这些家庭的养老压力,社会效果也很好。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而生育两个或者以上的孩子,不仅严格限制,而且不再享受这些待遇。对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提供特别扶助,也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这一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虽然立法者没有明确,是希望一对夫妻“尽 量”生育两个孩子,还是仅仅“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但综合同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国家卫计委负责人受国务院委托所作 的立法说明,我们基本可以断定,草案之所以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应当与“单独二孩”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人们生育意愿降低、人口老龄化形 势日趋严峻密切相关。立法者的原意,应当是希望更多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对于生育第二个孩子应当是“鼓励”态度。如果是“鼓励”一对夫妻“尽量”生育两个 孩子,那么法律激励的重点就会转向“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这在草案第二十五条已有明确体现。因此,取消现行法律第 二十七条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取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困难家庭不再承担责任。一方面,对已经出现的困难家庭、特别是已经领取补助的家 庭,要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给予扶助,必要时还要适时增加标准。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每一位老人都能体面而有 尊严地安度晚年。如果能做到这样,计划生育法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规定存在的必要性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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