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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职发〔2010〕113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2010年
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高法,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公务员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10个市级机关面向各区县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职务层次为市级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共
57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成本调查队1名、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1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名;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名;
北京市卫生局3名;
北京市司法局5名;
北京市审计局5名;
北京市财政局6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4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名。
各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详见《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并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各遴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于5月14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5月15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二、报考条件
本次公开遴选的对象为区县及以下机关正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在区县及以下机关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六)具有与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和能力水平;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时间安排
本次遴选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提交报名信息并填写推荐意见,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于5月2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各遴选单位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对推荐人选进行确认,并于7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
四、组织实施
各遴选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遴选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遴
选方式。遴选工作结束后,将遴选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动员部署,积极组织实施,鼓励符合遴选条件的公务员自荐报名,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本次遴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开遴选 公务员 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
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教发(2012)10号
关于转发《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
修项目选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组织人事或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做好2012年度国家级高级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人社厅(2012)72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各申报单位请于2012年2月17日前将纸质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各单位申报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后,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附件: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
《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
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2)727号)
为推动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我部将于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题范围
(一) 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
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
(二) 以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
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各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各现代服务业为主,兼顾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
(三) 注重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
崛起战略服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二、 申报审批
(一)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上述选题重点,结合本
地区、本领域实际提出研修选题,并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才知识跟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见附
件)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专
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
(三)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各地、各部门级相关单位以往高
研班的举办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综合平衡,制定下发2012年度全国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三、 有关要求
(一) 研修对象要面向全国相关行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每期学员50名左右。
(二) 每期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36学时,主要采取培训、研
讨、交流、考察等形式,其中研讨、交流活动不少于6学时,考察活动要结合教学内容,注重时效。
(三) 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自主,专项经费主
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需求调查、选题论证、专家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考察活动、学员食宿补贴等。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自理外,对参加高级研修项目的学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级研修项目的
申报工作,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纸质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附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
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通知 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4年6月6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
通知 京社保发〔2014〕2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自2014年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一)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4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及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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