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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
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成都市华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电话:13880556916。
法定代表人蔡##,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吴##,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秀才村1组。
被上诉人陈##,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码头村8组90号。
被上诉人李##,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草堰村1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裁定撤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恶意伪造了《钢材购销合同》以及《任命书》等材料(上面加盖有被上诉人伪造的上诉人单位印章),并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已经由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诉人在答辩期内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并
提交了对《钢材购销合同》以及《任命书》上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书》,但金牛区人民法院在未甄别上述材料真伪的情况下,草率裁决驳回了上诉人管辖异议。
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理由无非是基于被上诉人伪造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权之约定,也就是说《钢材购销合同》的真伪决定了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已经对该材料的印章真伪申请鉴定,试问:一旦鉴定结果确认该印章系伪造,本案还继续由金牛区法院管辖是否合理?为什么不能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再作裁决呢?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成都市华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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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当事人在合同以纠纷的管辖有约定,但这种约定不明确时,应视为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不得只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某地法律部门处理 的字要来判定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了某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上诉状【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天一玉兰矿业发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一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某市金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七号。
法定代表人山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2、将该案移送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市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双方虽对争议管辖法院没有约定,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诉人(被告)所在地均在北方省天一县,该案依法应由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X月XX日作出的(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申请仲裁;同时还写有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字样,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协议管辖的内容。”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约定由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为: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 第二项方式 ) 种解决:
(一)提交 (某市法律部门解决 ) 仲裁委员会仲裁;【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注,括号内为手写体
根据该条款,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只是“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对仲裁的一个约定,与第二项中的“向人民法院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两者只能择一。在当事人明确选择了第二项的情况下,第一项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力(第一款仲裁条款本身因为约定不明即为无效条款)。
上述第二项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明确约定向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某市市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解决”的字样,就认为是双方协议管辖的内容,明显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875afc44bed5b9f3f90f1c81?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cfdf4d18ecbc2c2afc72b3b6c7e5f1b&sign=95cc7e171b&zoom=&png=10854-&jpg=0-0" target="_blank">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第四篇
[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篇四: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但近期通过办理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笔者发现 在这一程序中,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该格式适用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文书样式在两个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一)当事人称谓不合理
在1993诉讼文书样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为“原告”、“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针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而言,争议发生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关,将其他当事人纳入裁定书纯属画蛇添足。其次,将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之一,就意味着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显然是有违一般的法律和逻辑。综上,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设定,既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自身特性,又违反一般的诉讼法理。因此在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应将当事人称谓确定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被告为申请人,原告为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需在裁定书首部列明。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依据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同样在首部依原、被告的身份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同样存在与财产保全无关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的问题。比如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甲的财产,那么被告乙能否申请复议?对此,笔者认为同样应采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更为合理。这一点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亦能得到印证,其在对证据保全裁定书的设定中,文书首部采用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
(二)遗漏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其中既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又未要求在诉讼文书中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文书只有两类,一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一是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后者而言,因为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取决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只能在结案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何负担,所以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无需对申请费的负担作出明确。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不要求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则令人费解,也容易给人们造成管辖权异议不收取诉讼费用的错误印象,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成立的则不需交纳。据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是,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二是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写明“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篇一:大学生转专业申请书]
尊敬的院领导们:
你们好!
我是10级动画系1班的学生万凯辉。来我校一年以来,在对动画专业有一定了解后,发现此专业有众多名师,学校也给予高度重视,就业前景、发展前途十分光明。能就学于此,实在是很荣幸。
但是,就我本人而言,也逐渐发现对此专业的种种不适应。怎样写申请书。动画专业并非我所喜爱的,我对动画专业课程的热情和对自身学习本专业的信心存在很大缺失。在这种不喜爱与不自信下,我很难全身心投入对动画专业的学习中。
而相比较之下,我更喜欢广告专业,一直以来对此专业也很关注。对于将来的就业,我也想从事有关于动漫方面的工作。我也相信,我会报以最大的热情全身心的投入到广告专业的学习中。
因此,我想申请转系。由我动画专业转向广告专业。怎样写申请书。希望领导能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万凯辉
[篇二:司法会计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xxx,群众的信任与认可,代表共青团完成各项任务。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
[篇六:大学休学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老师及校领导:
本人是外语系日语专业2班学生xx,学号410160215,现申请休学,为期一年(20xx年9月—2013年9月),希望学校予以批准。
不知何时开始,会忘记自己做一件事的理由,会回想不起昨日的自己,也不知道日复一日的我,在做些什么。回想至今为止的大学生活,有收获,也有一些不甘。收获了善良简单的朋友们,还有随和可亲的同学们,以及学习日语带给我的充实感,还开始学习了我所喜欢的跳舞。不甘是由于我的迷茫,是由于我所不喜的大学生活,我不喜的并非大学本身,而是由于时代赋予他的另一种风貌与意义。然而,另一种意义上,大学也是自己的,如何度过大学生活也取决于每个人自己。我不希望没有目标,并且没有认清自己,就茫茫然然的度过这宝贵的四年,这样对我的青春来说也算是一种损失。
休学的一年里,我会找一份与日语相关的工作,继续学习日语。我对所能找到的工作抱的期望值并不高,也并不认为出社会工作会有多顺利。在休学的一年中,我希望能和在校的同学们一起考n2或是n1,实现自我独立,并且能为家里尽自己的力量。回学校之后,也能更加有目的的学习,或者还能做些翻译兼职。未曾想过考研的我,竟然也萌生了跨专业考心理学研究生的念头,虽然只是一刹那的想法,也让我自己惊讶不已。我也明白了,活着要不断的学习,学校就是一片很好的土壤,能为我们营造最好的环境。
我决定休学,并不是不对自己的人生负责,而正是因为我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可能有人会影响你的人生,但他们无法对你的生命负责,也没有人会对你的生命负责。休学是我认认真真,反反复复考虑所得出的决定。很多时候,我们永远都不知道自己所做的决定是对是错,或许根本就没有对或错。只能在认真且客观地思考之后,做出心中的选择,这样也就不会后悔了罢。
上天赋予了我们思考的能力,就让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ròu tǐ上的需求活着,而要在心灵体验上感受到真正的满足。我有自己想过的生活,我也想为之努力,我也会为之努力的。
家长联系电话:xxxxxxxx;家长签名:xxx
学生联系电话:xxxxxxx;学生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七:文员辞职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首先,非常感谢公司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工作机会,感谢公司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特别感谢公司给予我发挥个人优势的平台。在公司工作的半年多里,您们也给了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了许多,也进步了许多。但因为我个人身体原因,我很遗憾地在这里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我认真回顾了这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我一心为推动公司的发展而工作,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中心,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栽培。公司目前在领导们的英明决策、正确带领下,已经全面进入正轨,生产和管理都越来越高效,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公司制度基本完善,领导制定的方针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以后公司也肯定能在调动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上作出成效,那我相信,公司不久将能超额实现销售目标,也能形成一个出类拔萃的团队。而我自己,由于身体状况等各方面的压力,使我已无法再精力充沛地投入到工作中去,而且,我深刻感觉到自己的能力也有限,没办法达到公司需要的要求,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还不够。所以,我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能谅解。我希望能于20xx年1月15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我保证,本人离职后绝不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也不向外透露任何公司内部的情况。我衷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请公司各领导审查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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