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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 、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3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中效科技发展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6 年6 月21日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如下修正: 将原第二章第三条:公司名称:中效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简称:中效股份公司。
修改为:公司名称:中效科技发展集团股份公司,简称:中效集团股份公司。
其余条款不变。
(加盖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 年6月21日
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
XX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X年X月X日签订的新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一: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七十三条对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八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节内容,从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共七条内容。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三条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顺延为第五节,原章程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顺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第二款: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以后各节各条顺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6、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2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2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3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3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电话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节前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3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有足够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3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股份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5、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36、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新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新增第二款: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3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38、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新章程一百八十三条)新增第二款内容: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9、原章程第七章第二节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公司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4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2、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新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增第二款内容: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4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新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44、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节新增以下条款:(以后各条顺延)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4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4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及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本次章程修改后,章程由修改前的二百零六条增加为二百五十二条,增加了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等相关内容,请股东大会审议。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xx月xx日
[篇一: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篇一:论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抓住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抓住本质特征了,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顺理成章;抓不住本质特征,工作起来就会不得要领,再三折腾。
现代企业特征本质是什么呢?现代企业制度表面特征形形色色,但本质特征独一无二,就是实行经济主权制度,也就是实行所有者负责制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就是实行所有者负责制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利最高,经理则自始至终都将受到董事会的钳制;而董事会成员往往都是持股人,也就是资本所有者。如果某个持股人的资本达到公司全部资本的一定比数,那么他就拥有了完全控制整个公司的权力。这种制度看似寻常,实际上却体现了资本主权或经济主权思想。在股份制企业中,担负最终责任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fǔ 部门,zhèng fǔ 部门又把这些资本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企业。如此说来,所有者要对自己的资本负责,他首先就要追纠zhèng fǔ 部门的责任。由于我国实行公有制制度,zhèng fǔ 部门接受委托的资本十分巨大,因此它的责任也是十分巨大。鉴于这样重大的责任,我国应该尽快地完善责任政府制度。目前我国政通人和,形势很好。尤其中央政府拥有一批德才兼备的官员。他们大多是品质优秀的人,为了正义敢闯地雷阵、敢跃万丈深渊的人;他们的才能也是很卓越的,甚至许多面临精简下岗的人员也都在电视画面上表现得十分干练。因此我国有希望有够尽快地完善责任政府制度。
由于责任政府制度的实施,zhèng fǔ 部门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将努力负起所承担的责任。那么zhèng fǔ 部门将怎样实现自己的责任呢?很显然,zhèng fǔ 部门也是不便于直接经营的,除了委托也是别无妙法。应该如何委托呢?如果是私人资本,通常都能够进行一种正常的比较把握的委托。所有者将挑选一个靠得住的人作为经营者,并且还将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随时进行监督。所有者绝不会随便委托他人,也绝不会委托之后放任自流。因为这是他们对自己负责而进行正常委托的必要手段。国有资本当然也应该实行这种正常的比较把握的委托,但是要因情制宜,善于通变。相对国有企业而言,zhèng fǔ 部门便成了所有者;作为所有者,与私人所有者不同的,是政府要挑选一个靠得住的人作为经营者,并随时进行责任监督非常不易做到,因为zhèng fǔ 部门远远没有私人所有者那样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zhèng fǔ 部门本身可能存在着渎职和效率等问题。这样就使得正常委托不便于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委托呢?最好是改变过去单元委托的做法,而实行多元委托。即不把权力只委托给厂长或书记,而同时委托给厂长、财务、监察、全体职工等。如果只是委托给厂长或书记,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不但难以对经营者形成制约,而且还反而会为其所制;还由于受时间和精力等的限制,zhèng fǔ 部门无法及时而灵活地对经营者的行为做出反应。而如果实行多元委托,由于把一些事务或权力有效地委托出去了,zhèng fǔ 部门就能够以有限的精力控制好手中的全部资本。这岂不就是垂拱而治、无为而无不为了?
在多元委托中,对全体职工的委托最为重要。因为委托给多数人要比委托给一两个人更可靠;一两个人易于谋私或渎职,而多数人则易于谋公或尽职。所以zhèng fǔ 部门应该首先是把权力或资本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大会;其次才是委托给厂长或书记。如果设立董事会,那么董事会成员主要应从职工中产生,而且由全体职工大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确定之后,再从中产生厂长或书记及各部门负责人。经营者或由厂长、书记充任,或由董事会对外招聘。
在这种委托方法中有个关键问题,就是要真正赋予全体职工权力,使每个职工都拥有一份权力。请注意,这里所讲的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利只是一些好处,而权力则是一种力量。只有这种力量才能保障责任的实现。
但是赋予职工权力,职工喜欢接受吗?换句话说,职工喜欢承担责任吗?前面讲过,人们对权力是很有兴趣的,可以说每个人都是天然的权力爱好者。因为权力是一切手段中最具效力的了。可惜我们过去从未在企业中进行过这样的尝试。近来人们对权力显得冷漠 ,是因为它不够实在,而实在的权力只有傻子才不想去把握。
把经营权委托给全体职工,责任关系就相对实在了,但委托还不算是完全结束。虽然全体职工不便于谋私,但却还存在着全体职工的局部利益与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冲突,所以zhèng fǔ 部门还要加强调整局部与整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行政立法、执法和监督工作。
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把经济主权委托企业全体职工,让职工来决定领导者,而不是直接培训招标企业家而委之。因为我国企业家未必奇缺,而奇缺的是一种真正实在的责任制度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负责精神。何况企业家是在工作实际中造就出来的。把经济主权委托全体职工正是为了建立真实的责任关系,防止虚假责任关系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尤其在目前我国政府责任尚未严明的情况下,这项技术对实现企业责任具有一定弥补作用。
这项技术措施还有益于实现政企分开。如果把巨额资本直接委托给一个所谓企业家,由于客观存在着的巨大风险,zhèng fǔ 部门作为所有者理应对经营者进行很多干预;而如果是委托全体职工,由于风险减小,zhèng fǔ 部门就可以少些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增大独立性,从而能够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从国营变成国有。
这项技术措施比较适合用于不很大也不很小的中型企业。这类企业不大不小,数量繁多,zhèng fǔ 部门直接经营,显然没有这种精力;,卖给私人或外商,国家又会蒙受巨大损失。所以最好是实行委托全体职工的国有民营或国民合营的委托方式。
zhèng fǔ 部门把权力委托给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否会防碍实行减人增效政策呢?这也未必。全体职工大会虽然掌握着企业的最高权力,但是董事会一经产生,它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岗位数量,安排具体人员;对剩余人员仍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裁减。减人政策固然必要,但不宜过于剧烈,而应该适度。目前我国仍应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责任制度,而这种责任制度是通过主权力力量实现的;我国的所以制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公有制不便于直接委托经营,而必须实行间接委托经营,于是在责任关系上增加了一个环节,因而也就侃责任关系增多了松懈的机会。正是我国的这种特殊国情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本质决定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将是多元委托的主权责任制度,而且主要将是委托企业全体职工的主权责任制度。
[篇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抓住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抓住本质特征了,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顺理成章;抓不住本质特征,工作起来就会不得要领,再三折腾。
现代企业特征本质是什么呢?现代企业制度表面特征形形色色,但本质特征独一无二,就是实行经济主权制度,也就是实行所有者负责制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就是实行所有者负责制制度的。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利最高,经理则自始至终都将受到董事会的钳制;而董事会成员往往都是持股人,也就是资本所有者。如果某个持股人的资本达到公司全部资本的一定比数,那么他就拥有了完全控制整个公司的权力。这种制度看似寻常,实际上却体现了资本主权或经济主权思想。在股份制企业中,担负最终责任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所以,所有者是绝对实权派。
我国有些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是徒有其名,并无其实。其实股份制只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企业制度是否现代,不是看它是否实行了股份制,而是看它是否实行了经济主权制度。比如一个较小的私人独资企业,由于资本规模较小而不能成为技术水平一流的股份公司,但是谁也不能因此而断定这个企业是原始型的;它到底现代与否,主要还得看它是否实行了经济主权制度。它或许是由所有者自己家长式地经营着的,也或许是委托他人代理经营的,但无论如何,只要所有者真正掌握着对资本的最终权力,企业就是现代的。而一些较大的技术水平一流的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了,但是由于只重形式而不真正落实经济主权思想,企业仍然是非现代的。
经济主权思想在西方国家是被股份制企业作为一种根本原则加以贯彻落实的。正是因为这样,股份制在西方国家才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企业制度。而股份企业所表现出的各种优点均是以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为前提的,没有这个前提,股份制是不能表现出各种优点并获得如此成功的。
为什么股分制企业贯彻了经济主权思想,就能够优势尽显、战绩卓著呢?我们不难发现,股份制在西方是一种十分成熟健全的责任制度。可以说股份制是一种毫不含糊的责任制。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是受所有者的委托而成为经营者的,他必须向所有者负完全责任。经营者由于需要,当然也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但是却并不掌握最终权力;最终权力掌握在所有者手中,所有者将决定经营者的任免;此项权力决不委托。相对所有者而言,经营者总是被动者;在这里,平庸和读职是不能容忍的,因此经营者只能克尽职守尽到责任,除此别无选择。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那么所有者又将对谁负责呢?所有者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可靠吗?完全可靠。古语说,不人自害。人对自己最忠诚不二了,每个人都本能地对自己负责任。这一点每个人都能从自身的生活经验中觉到。假如所有者对自己不负责,那么他就会对经营者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而使整个责任制系统在这一环节上出现故障,影响整个责任制度的实在程度。不过我们不必有此忧虑,因为这种假设是不真实的。
由于引入主权机制,责任制度变得相对实在,企业中大大小小的事务都自然地就有人管理,有人负责,这就象在无形中给企业安装了一套自动化装置。这是一种关于责任的自动化,而非关于机器的自动化。可见,主权是实现责任自动化的基本手段;而股份制正是因为这种责任的自动化而现代化的。股份制由于实行经济主权制度而现代化,所以现代企业制度的本持特征实际上就是经济主权制度。
经济主权思想应该是根源于责任制度思想的。要实行真正的责任的制度,就要贯彻落实经济主权思想。因为只有贯彻落实经济主权思想,才能够确保责任制度的实在性。所以经济主权思想慢实行责任制度的必然产物。
我国有许多经济学者都特别强调过改革产权制度、明析产权关系的重要性。其实产权问题也就是主权问题,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责任关系问题;解决产权问题就是要理顺企业内部责任关系,建立实实在在的责任制度。他们对解决主权或产权问题的强调并非偶然的,因为在所有问题中,主权问题是最根本的了;如果主权问题被真正解决了,那么其余问题都将随之迎刃而解。
[篇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拉开了中国新一阶段改革的大幕。<决定>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论述,给出了下一步国资国企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路径。
当前国企的改革方向,从宏观角度,是建立有效的国有资本管理与考核机制;从微观角度,还是围绕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来完善公司治理。无前者,后者没有目标和原动力,无后者,前者也是空中楼阁。
从资产管理到资本管理
资产管理是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资本管理是从所有者角度出发,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按法律是归该企业所有,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并非企业占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是国家在该企业所拥有的资本
<决定>中多次提到“国有资本”这一概念,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一较新的提法。理解这一提法,首先要厘清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国有资本这几个常常被混淆误读的概念。
<决定>中所论及的“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主体为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这一概念以下再详细探讨);<决定>中论及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有何不同呢?企业的全部资产等于企业的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国家在国企里的所有者权益即是国有资本。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改制为公司制法人的背景下,就一家国企而言,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并非企业占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是国家在该企业所拥有的资本,因为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按法律是归该企业所有(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国有资本即是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权益。“国有资本”最重要的属性是所有权属性。理论上,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只是受托人,并不直接经营企业,而是代理行使类似于股东的权利,这也是当年将“国营”改为“国有”的原因,即突出所有权属性而弱化管理和控制属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资产管理是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手段是通过经营者掌控的全部资源,利用生产再生产过程实现利润,即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资本管理是从所有者角度出发,手段是通过选择投入(或退出)的目标和时机,通过获取资本利息(分红派息)或资本增值(包括退出时获得的溢价)以实现尽可能高的回报。
资产管理和资本管理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前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后者的目标是回报最大化。回报不等同于当期的利润分配,如是证券化的资本,证券价格(如股价)的溢价也是回报,这包括了对未来资本收益预期的折现,另外,资本管理必须考虑权益资本成本的因素(而在以利润为核心的会计考核体系中通常不会考虑权益成本,即股东要求的最低回报率)。国有资本的管理核心应是资本回报的管理,因为获取持续的回报是资本的本质属性。
<决定>提出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涉及到今后国资管理体制的变化,可能涉及国资委职能的变化。关于国资委的职能,通常理解,其核心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一概念不太严谨,资产管理应是经营者的权责范畴而非出资者的权责范畴。国资委如作为出资人,其在国企的权利是“国有资本”附属的权利,其管理的标的应是“国有资本”而非“国有资产”。
<决定>提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两类公司的定位区别从<决定>中可见端倪。“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是类似淡马锡一样的国家投资控股机构,将一部分央企的股权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划归其所有,对这类机构的主要考核指标是资本回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主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及公共事业,在“前瞻型战略产业、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领域投资。对这类机构,主要应围绕实现政策性任务的好坏来考核。
目前而言,这两类公司同国资委的关系尚不明确,国资委今后的职能变化尚待观察。
从国有资本全民所有的属性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政策制定、监督管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下一步,国务院应制定中长期的国有资本回报分配计划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制定或审批国有资本回报政策,明确国有资本回报的考核方式、收益使用范围等。
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国有资本的证券化,这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的收益实行监督考核及建立起透明、有效的退出机制,防止对国有资本权益的损害。当前,国有资本的主体部分已存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当中,下一步应加快国企整体上市的进程,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本的证券化,而市值管理将成为国有资本管理的重要方面。
当前,建立基于资本回报的考核机制应作为进一步推动国企改革的着力点,而建立国有资本向全民回报的机制则是国有资本的属性所决定的。<决定>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国有上市公司将部分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已经在执行,即按上市融资额10%的比例将股权或相应股权出售的收益转给社保基金,下一步将增加这一比例。增加的同时,还应制定或完善社保基金所持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保证社保基金的收益权和其作为股东的监督权。社保基金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不应仅作为一般的财务投资者,还应发挥主要股东的作用,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谈国有资本的回报管理不应回避国有资本的流动性,资本流动同样可产生回报。<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本能够按市场机制流动,相比于笼统的“国退民进”的提法更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卡在哪里
国企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的缺陷是董事会职能的虚化,最主要的问题是董事会选聘管理层的职能没有落实。当前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很大程度上是以zhèng fǔ 部门的面目管理国有企业,这同国资委设立前政府行业部委的管理没有本质区别
<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核心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各自的运作机制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当董事被股东委任后,即同股东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董事会向股东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成果有考核、评价权,对董事有选举和罢免权,董事会为完成股东的委托及投资回报的期望而选择合格的管理者。
政府(通过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本的管理责任建立在所有权(股权)之上,但如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则会背离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在保证国企作为平等市场竞争主体的前提下,国有股东有对受托人的委任、考核、监督等权利或权力。这一过程与其他类型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并无不同。
但是,当前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很大程度上是以zhèng fǔ 部门的面目管理国有企业,这同国资委设立前政府行业部委的管理没有本质区别。
就每个企业而言,婆婆的名字变了,但监管手段大体相似。国家投资控股机构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其权利和义务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同时国家投资控股机构(包括社保基金)也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或投资基金理事会制等)。国家投资控股机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能增加其透明度以便审计及考核,而且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参与交易(国资委本身并不是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加入市场交易活动时等同于政府)。
国有投资控股机构切实履行好股东责任,最重要的应当是促使董事会制定合理的业绩目标,为股东贡献理想的、可持续的回报,在公司无法完成回报预期的情况下,行使问责权(包括调整董事会成员)。今后,在设定国有资本投资回报目标的前提下,如何将考核指标层层传递落实,从而促进国企提高效率是国有投资控股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这就涉及选人、用人的问题。
<决定>在国有企业的选人、用人机制方面提出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比例”的表述,但谁去为企业选择职业经理人?谁对这种选择承担责任?这涉及到当前中国国企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的缺陷,即董事会职能的虚化,而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董事会选聘管理层的职能没有落实。
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这一职能目前大多被各级政府(国资委)、党组织取代,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一职能大多被控股股东实质取代,这导致明显的权责不一致。上述这些机构和组织代行了董事会的职权,却不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结果对股东承担责任。
在国企管理层的人事任命方面,应明确责任主体为董事会,而不是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这样无法确定职责的机构。人事任命的责任,归根结底是对国有资本能否获得持续稳定的回报承担责任。
就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对弱化虽也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但其最重要的职能始终切实地履行着,即选聘ceo并制定ceo的考核目标和薪酬计划,这不仅是董事会的最重要的权力,也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当前我国国企管理层的选聘,大多情况下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和组织指派方式上,虽然可能也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的形式,但这种批准只是对组织任命的确认,对经营班子成员,尤其是总经理这样的管理团队的一把手,董事会并无提名的权力。这一现实,同现代企业制度下经营者选聘机制差别较大。
这一点不改革,建立起以资本回报考核为核心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就失去了根基。试想,董事会不能选择总经理,董事会还能对经营成果承担什么责任?董事会对经营成果不承担责任,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委托授权关系就会遭到根本性破坏。
如何建立真正的董事会
根据淡马锡的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会10名成员中政府仅委派4名(财政部提名,其中现任官员一般仅一名),其他均为专业人士出任的独立董事(一般由董事会提名),董事长和ceo的人选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而不是政府直接委派
首先是国企的董事会如何组建,这里涉及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的问题。董事由股东选举或任命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哪怕在中国国情下,董事会一旦建立起来,其作为对本企业情况更为熟悉的机构,也应有对董事的提名权,至少应有提名的建议权。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也不应全部由政府指派。
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经验。该公司为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控股,财政部对该公司的影响主要在委派董事、审查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的审批,这同一般的股东权力基本一致。但我们注意到,根据淡马锡的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会10名成员中政府仅委派4名(财政部提名,其中现任官员一般仅一名),其他均为专业人士出任的独立董事(一般由董事会提名)。虽然按该公司章程,公司董事、董事长、ceo的任命须经财政部复审、报总统批准,但董事长和ceo的人选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而不是政府直接委派。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会应在企业管理层选聘和考核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这也是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能。还是以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为例,2009年该公司董事会拟提命必和必拓前ceo顾之博接替何晶任ceo,后来顾之博因同董事会有分歧未接任,新的ceo人选仍由一名执行董事负责寻找并报董事会。淡马锡董事会中执行董事(有一名或两名,其中一名为ceo)的薪酬由董事会下设的、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决定。
当前对中国国企管理层的考核与薪酬设定的争议,本质也是公司治理问题。国资委设定经营目标,国资委考核后确定管理层薪酬,理论上作为出资人有此权力,但国资委这一出资人面对的不是一家国企,而是很多家,国资委对每一家的目标是如何设定的?经过了什么程序?怎样保证目标的合理性?这些都是疑问。
例如,某一国企的管理层为何被考核成abcd,缺少透明度。首先是考核所设的目标和考核过程公众不知情,加之管理层未经真正的竞争和选聘程序而是由党组织任命,其拿到多少薪酬才合理难以说得清楚。
以考核和薪酬来说,中国几个龙头央企的领导人面临两难,企业利润高了,社会公众舆论认为是垄断的结果,利润低了,又被指责为管理无方、效率低下。
这些国企的核心资产均已上市,如在境外上市(发行h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等)会面临这样的尴尬,国外投资者认为管理层拿这么少的薪酬却管理这么大的资产对公司和股东而言有很大的风险,最起码说明公司管理层绝不是行业中最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国内的社会环境却又倾向于认为国企领导薪酬过高,还认为即使企业的效益好管理者也不能拿过高薪酬,原因一是其为组织任命,不是从市场选聘的;二是企业的效益好是垄断的结果,不完全是其本人的贡献。
而当管理层的选聘权及考核权在董事会的情况下,选聘与考核的过程也可能不完全透明,但董事会整体和董事个人对所作出的决定要承担责任,因为董事会是法定的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投资者要求或期望的资本回报目标,对董事会是一种压力,促使其寻找高水平管理者,并给管理者制定相应的业绩目标。
在管理层的选聘权及考核权由政府(国资委)或党组织(或任何组织人事部门)行使的情况下,我们能明确是哪一个具体人承担责任吗?事实上,我们很少听说国企领导出事后,在人事任命方面有人被问责。
研究各国的公司制度可看出,将责任落实到自然人正是董事会制度的意义所在。法律上,每个董事均要对公司及所有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另外,董事会作为公司战略和日常重大事项决策的机构,对公司需要什么样的管理层应是最清楚的,如董事会真正拥有选择和考核管理层的实际权力,寻找合格的“职业经理人”根本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中国搞了这么多年市场经济,各行业涌现了大量经营管理人才,更何况从全球视野,职业经理人市场早就存在,“猎头公司”有很多,人才获取早已实现市场化。
目前,我国对国企管理团队的选聘仍是政府主导,即使搞一些市场化的招聘活动,也是国资部门对外公开招聘信息,确定选人的标准、薪酬的标准,并在确定最终人选方面有实际决定权,这同“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寻找职业经理人的做法差别很大。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会还应在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当前,我国国企的董事会在人事及考核方面的权力虚化,还进一步导致了董事会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力的弱化,带来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诸多问题。
从对国企的监管而言,目前的制度建设已比较完善,有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包括目前的巡视制度等),但这种监管很大程度是事后监管。许多大的问题实际上是“一把手”离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严重,损失已经造成,影响已难以挽回,而外部力量对企业事务事前或事中的监管,因涉及成本和效率问题,也并非是合理的机制(过多的监管本身也消蚀了“企业家精神”)。
因此,作为对股东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董事会,本身也是公司日常重大决策的主体和责任人,应对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日常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出于对资本回报的考量,董事会一般会在监管手段与监管成本及保护“企业家精神”方面做出合理的平衡。
但在目前,我国国企的董事会在内控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责大多流于形式,缺少一种真正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例如,公司的内审和内控部门作为监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能部门,应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其负责人通常应由董事会任命,使董事会及时掌握准确的风控信息。但在我国,国企的内审部门一般是由管理层任命并主要向管理层报告,这就使董事会无法对管理层尤其是对经营班子的“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管,这是一个明显的公司治理缺陷。
总之,我们通常说国有企业有三大责任,即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国有企业通过可持续的、优良的业绩回报以提高全民福利,是其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这也应当成为国有资本管理的目标所在,成为下一步深化国资改革的重中之重。
[篇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04年,唐骏从微软跳槽到本土企业盛大,引起一片惊诧。盛大引进唐骏,一方面希望借他在资本运作方面的能力和在美国投资人当中的影响帮助盛大成功上市,另一方面引进唐骏也是一个强烈的暗示,借鉴国际大公司的管理经验,摆脱本土企业的局限,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提上了当时陈天桥的议事日程。
唐骏只是一个显性样本,其实陈天桥引进职业经理人,走现代企业管理之路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像李瑜、王静颖等人在盛大的成功就是最好的例子。他们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建立起一套现代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盛大也非常注重内部员工的培养,建立起很好的管理梯队。在这批“70后”高管之后,“80后”的管理人员也在逐渐崛起。
李瑜说,本土企业的规范性差一点,但敏捷度(agility)高。她发现几万人的跨国企业的活力比不上几千人的本土企业,所以本土公司的关键就在于“把握标准化和敏捷度的平衡”,标准本身要有成长能力,规范的同时不束缚公司迅速捕获发展的机会。
“在boston国际电讯,我的第一个经理教给我的管理哲学听起来很简单:创造一个环境,让每个人都发挥到最好。”李瑜说,“世界顶尖的公关媒体公司奥美的创始人ogilvy创业时送给每个高管一个俄罗斯套娃,最里面是一张小纸条:‘聘用人,如果都找比自己能力小一圈的,公司很快会变成侏儒,反之,则会成为巨人。’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奥美成就了今天的辉煌。十几年来自己一直坚持这两条,而且还会坚持下去。”
在当代,有许多企业家或者创始人把企业的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如google、微软、yahoo,oracle等把创始人和职业经理完美地结合从而打造出世界一流的企业。创始人的不离开,更证明对自己企业的发展有信心,对管理团队有信心,对投资回报有信心。这样的结合能最好地发挥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各自的优势,让企业发展得更好,给投资人和客户最高回报。
至于职业经理人的归属感或者说忠诚度问题,李瑜觉得这还是个体的问题,比如鲍尔默作为职业经理人,就为一家公司工作了近30年。当然也有职业经理人会选择频频跳槽,但在当今的职场,这并不奇怪。重要的是企业是否能够营造一个与职业经理人共同发展的、让个人和企业共同增值的“环境”。
朱继盛则认为,外部新鲜血液的加入,会带来新的思路,也会带来更多创意,而“娱乐”当然是最需要创意的。
“革自己的命”
sdg的全新组建,意味着盛大新的组织架构的初具规模。从今年开始,盛大将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平台功能,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多款成功游戏。今年他们推出的20款游戏中,就有颇具潜力的、数据证明已受用户欢迎的大作,比如mmo游戏<苍天>、为迎接奥运设计的休闲游戏<超级乒乓>、与日本合作开发的<生死格斗>等。
“放眼未来,我们要为盛大的百年基业奠定百家游戏。”李瑜说,“xbox前7年都是亏损的,第八年才盈利,而盛大,第一年就盈利了,现在xbox已经拥有200多款游戏,盛大运营百款游戏应该不是梦。”
为了实现百款游戏的ip资源整合,盛大先后推出了三大计划——“18计划”、“风云计划”和“20计划”。所谓的“18计划”,就是每月18日,盛大听全球来的团队讲述创业计划,有十几款游戏已经获得18基金投资。比如第一个被盛大看中的“18项目”,就是由一个盛大离职员工带领团队在做,盛大不仅提供了创业基金,办公条件,还授权了他们“鬼吹灯”这个文学品牌,及丰富的盛大在线平台资源支持。“风云计划”是盛大收购游戏产品的代表,收购<风云>创造了平民亿万富翁第一人——成都23岁的小伙子彭海涛,也吸引了更多创业者的目光。
另一个“20计划”则针对人才激励,也更加开放,允许外部人才通过招标的方式竟聘盛大平台上的游戏,赋予盛大内、外部的游戏经理人事、财务、运营权,他们和团队将享受最高20%的游戏收益分成。如今,在盛大内部,运营得好的游戏,一个季度一个项目组的分成奖金达到两三百万。所有这些,盛大都是业界的急先锋,未雨绸缪,把眼光放得更长远是陈天桥一贯的作风。
另一方面,盛大已经迈出走向国际的步伐。4月16日,盛大宣布携<疯狂赛车>进军印度市场,这是继<疯狂赛车>开拓中国香港地区、越南和泰国之后的再次游戏输出。据李瑜介绍,盛大的音乐游戏和<风云>已经进入在网游研发上领先的韩国及台湾地区市场,具有标志性意义。新阶段下海外战略被提升到更高的位置,李瑜说,最终盛大要变“产品输出”为“产业输出”;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凌海笑称盛大是个“不安分”的公司,网游是新兴行业,发展快,变化大,所以要有快速响应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为此,盛大要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甚者向竞争者学习,革自己的命。盛大的管理层永远不会安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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