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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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本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一篇

目录

   1 2 范文 3

1定义性解释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2申请书范文及填写指导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

职业及职务:

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职业及职务:

住址:()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 ”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范文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11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的(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06)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3当事人申请再申程序与期限 [1]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它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1条至第213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第20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对于前两种情况,经法庭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而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便提出来了法院也不会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由于证据规则的合法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够准确。因为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作为再审的事由,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最高法院已经发布证据规则,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因为没有证据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不对何谓“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就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一规定对再审事由“新的证据”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的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所谓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它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形:(1)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2)应当适用此法的此款,却适用了彼法的彼款或此法的彼款;(3)应当适用新法,却适用了旧法;(4)应当适用旧法,却适用了新法;(5)应当适用的法律,却没有适用;(6)适用了已经废除或尚未生效的法律;(7)断章取义地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意见》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 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

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到判决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第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消第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 《意见》第213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二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中的地位):张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中的地位):xxxxxx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xx路xx号。

一审被告(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 ;第二款: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2、

3、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说明: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下

1、当事人不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受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六份,并再审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多提交一份再审申请书。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及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编;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再审申请书样本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三篇

再审申请书样本

发布时间:2010-08-13 10:06:06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生效日期】2009-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行政再审申请书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四篇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

2。xxx

3。xxx

……

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08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 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四: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斌,男,无业,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二队。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江夏区国土局”),住:江夏区纸坊镇熊廷弼路92号,联系电话: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农民。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新证据,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1986年,武汉市武昌县(今为江夏区)良种场大桥村余齐星等村干部将申请人送至部队当兵。1990年,大桥村书记夏清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申请人在位于今江夏区纸坊镇大桥村内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上建造私房。经纸坊城管所规划部门和纸坊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该界址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和其兄徐辉即陆续外出务工攒钱在获批准的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之间宅基地上持续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请人领取了由被申请人下属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该土管所朱红梅在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上,错把申请人的宅基地位置记载和填写为“北临吴继斌、南邻曹祥根宅基地”,同时还把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数额错误地进行了记载和填写,造成<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行政单证自此诞生瑕疵。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当时一直没有发现被申请人上述记载错误。

1997年,申请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区和市建设局、江夏区和市房管局提出办理房产证申请。上述局于1997年受理该申请,经过拖延,后来实地勘测丈量申请人建房所处的宅基地、审核之后,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并在1999年3月向申请人颁发“武房权证夏字第990109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徐斌,宅基地面积为7。40×10。14㎡,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区法院民庭和执行庭多次无故地错误对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莫名其妙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无故侵害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权益。

2003年4月6日,在申请人不在家期间,纸坊镇土管所的工作人员朱红梅借口欲更正<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宅基地界址和面积数额,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许诺“三天之后发给更正之后的新证”的欺骗手段,从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手中收走申请人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至今未予归还,且未予换发更正之后的新证,随后就毫无理由地将其注销。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为此事,一直向各级国家机关上访、申诉、寄信、控告,都没有获得救济,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反倒被江夏区法院、和武汉市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市区两级土地部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打击、诬陷、和诽谤。

2010年9月,申请人从外地回到武汉之后,获悉自己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及其所处的宅基地权益受到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于2010年10月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1997年颁发的<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南北界址为:“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并纠正该宅基地面积数额;申请人同时还请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于2003年4月6日违法作出的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在一审期间,滥用职权私下会见申请人,以诱骗的方式不允许申请人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为了恶意规避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999年郭强国、王桥等人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本案申请人)徐斌的房屋执行错误将要面临的司法赔偿责任,仅凭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谎言和土管所错误的、虚假的、涂改的<土地档案资料>,一审期间,审判员曹玲既当下乡调查员、又兼任一审开庭的审判长,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一审合议庭成员不考虑申请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耽误起诉时间的客观情势,仅考虑维护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自私利益和该院有关法官们的仕途,袒护辖区内的房屋行政部门和土地行政部门,不贯彻“人本法律观”,不以人为本,反而“以官为本”,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二审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当且可以举证质证的申请人新发现的证据和新取得的证据,竟不允许举证;该中级法院收到申请人针对<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再次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之后,没有调取该证据原件,存在渎职行为。最后,仍错误地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申请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获司法救济和实质性审理和实体判决。

尽管<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在2004年3月14日才公布,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纸坊土管所及其朱红梅违法骗走、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是在2003年4月6日。但是,人权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为遇罗克平反就是例证。根据“恶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护人权原则的关于申请人“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款,都应当不予适用,否则,法官适用此类法律文件条款的行为就是违宪和侵犯人权。申请人和哥哥当初办理了全部合法手续,辛苦外出打工挣钱建房,花了一年多时间才建成第一层楼,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层楼。房屋行政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江夏区法院执行局竟在完全没有外部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完全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兄弟两人多年的劳动成果和宅基地权益和居住权,这是践踏人权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竟然集体失语,以<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违宪的“起诉期限”的恶法条款,没有践行司法为民,没有照顾申请人本案维权的实际困难,没有警惕本案违法行政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观恶性,没有考虑违法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创伤持续存在的情势,错误地拒绝保护人权,这实在是“官官相卫”和“司法不作为”。<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事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益,其纠纷涉及不动产,在20年内,法院都有司法保护的职责,不应徇私。母子二人面临强大的法院执行局、区市两级房管局、区市镇三级国土局多方公权力的非法错误轮番侵权,申请人维权精力和注意力应接不暇,难以抵挡。这多个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应因短短几年时间的流逝就获得豁免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民的原谅。而且,申请人的母亲连年上访和寄挂号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督办函,可就是纷纷推卸职责,不处理问题,这不是申请人的错!是国家机关的连年失职。江夏区法院执行局郭强国还在法院里多次殴打刘素杨。该法院还多次拦截刘素杨从中国邮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诉期限”侵犯基本人权,对申请人太不公平。

二、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上向上诉人之母刘素杨提问时,刚听到刘素杨说到“2003年打电话,但是……”时,刘素杨正要继续说下去时,审判人员就打断了刘素杨的发言。刘素杨本来是要补充说后半句“但是,由于我儿徐斌当时在深圳各个工地之间流动务工,徐斌没有接到我的电话,我一直没能够将朱红梅骗走证件不归还等等事情传达给他。”那段时间原审庭审事务头绪纷繁复杂,结果,这后半句话咽在刘素杨嘴里没有能够找到向原审法庭表达的机会,日子过了几个月,到现在二审开庭时,刘素杨才回想起来原审庭审中的这个场景和情节。导致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在起诉期限上,断章取义,原审结果对上诉人实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审开庭时间花了一整天,原审庭审笔录页码很多,原审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关于起诉期限的篇幅内,没有反映上诉人之母刘素杨的上述那句咽在嘴里的后半句话。当时天色很晚了,原审书记员也一直在催促“快点签字、赶快签字、快点、快点”,导致上诉人和刘素杨一直没能够发觉原审庭审笔录的异样。庭审笔录是格式条款,书记员和审判员打字时在其中做了一些对申请人不利的手脚。申请人和母亲对原一审庭审笔录的签字活动中,原一审法院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和母亲对该庭审笔录的签字,并不意味着对庭审笔录该部分文字表达的认可。否则,法院靠寻章摘句、玩文字游戏,就能够置老百姓于死地。

2、原审法院故意不认定<三针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的另一项鉴定意见。

三、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袒护被申请人,严重不公正。

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故意不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的<证明>原件。此外,原审法院还有其他违法情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或者提审,让该案件获得实体判决的机会和实质性的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斌

20xx年xx月xx日

[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五篇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及__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1)__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95号、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1)_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1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篇四: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五: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篇六: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____,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住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18栋50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俎____,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系罗____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董事长。

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06)夏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30余人,均因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美加湖滨花园的商品房而产生分歧,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请人罗____、俎____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06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06年10月24日,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罗____、俎____使用。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于2005年8月1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根据2006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故原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8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错误的。

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05年9月30日通气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江夏区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日<关于同意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复政函[2004]46号),早在2004年10月武汉市江夏区关于未来在全区使用天燃气的规划便已制定并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据<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规划(2005-2020年)>的部署,原则上在确定使用天燃气的区域不新建液化气站。很显然,江夏区燃气规划在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在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气应该考虑到燃气规划已经存在的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天燃气的范围,而不是液化气。另一方面,根据美加湖滨燃气工程的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所显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10月26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由此可见,小区的燃气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才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都没有完工又谈何通气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通燃气须达到相应的条件,且燃气事业规划的实施也不是开发商能够自行决定的,并以有关管理部门建议被申请人不新建液化气供气站为由,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这违背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照合同之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一至二层外墙贴面砖,而申请人所购楼层外墙为涂料,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装饰的房屋,构成违约。尽管双方未约定在某一时间加以完善,但被申请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原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贴面砖的违约赔偿,会涉及到其他已入住业主的利益,不宜单独提出,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双方合同附件四明确约定阳台为方管栏杆,而申请人所购房屋南面阳台为方管栏杆,北面阳台为实墙。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再改变外墙无实际意义,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空调机位预留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空调机位现预留在阳台,实际机位占用了建筑面积,故被申请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尽管该房已实际验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预留室外空调机位,且现行的状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居住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确即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被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约定通燃气,装饰设备等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六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今年暑假,我在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周的短暂实习。在此期间,我对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有了一定的认识,对某些具体案件的接触也使我的视野得到了一定的拓展。

通过实习,我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获得了一些实际经验,使平时在学校里学到的理论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检验。在了解具体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的基础上,我对某些案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认识和想法。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学习理论知识的时间段内一旦深入到实践中去,就会很快地意识到自己知识的不足与匮乏,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便有针对性地弥补自身的缺陷,查阅相关知识,以求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此律师事务所的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学这门学科所具有的很强的实践性,也许你已经掌握了很多的理论知识,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代理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

你正在浏览的实习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代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代理案,合同规定代理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

[篇三: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本人于2008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申诉材料

决定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决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注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专业属于,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也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张,同时也不必拘泥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该注意提交申诉材料的国家宏观政策,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灵活运用这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最后,感谢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篇四:暑假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现人的意志。2013年暑假我抱着这样的理念来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华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时间为7月15号到8月15号。

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三、实习收获: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实习只要有了收获,那它就是成功的。

或许这次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将对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我想,我今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篇五: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本人于2010年9月——10月份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将近两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主要讨论我实习期间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以及我本人的一些感悟。

一、关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作为广东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环宇律所的组织机构严谨详细。具体下属机构包括如下:人力资源部、市场拓展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金融证券部、海商法部、国际贸易部、公司业务部、外商投资部、仲裁部、诉讼部、行政部、财政部。

二、关于我在事务所实习工作

实习第一天,我约定的时间内来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因之前跟邹主任有联络,所以也就大方起来。财务总监崔姐接待了我,并简单地进行了基本培训。

指导老师邹律师有私人助理和一位实习律师帮忙。所以我的大部分工作也就是协助实习律师庞桌以及其助理徐志明师兄。具体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打印复印材料

复印区是我除了自己的办公桌以外在卓信所待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另外一个比较长待的地方是电脑室,在那里打孔、装订文件。

2、送取文件

些许是女生缘故,收取数量较少,但会不时帮律所的律师们邮寄一些快递邮件。收发一些邮件之类的。

3、整理文档

占全部工作内容10%。实习生的必做工作之一。通过这些工作,我对各种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

4、收集资料

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例如:在一起“关于租赁合同免租期租金计算纠纷案”中,我方作为出租方,如何得到解决让我方陷入了困局,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出示相关的内容,还属于空白阶段。对于免租期的相关流程程序解决方法也无从而知。后来经过大量的网络书本查阅,了解到免租期是<企业会计制度>里第1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给予对方适当的优惠实行免租期的规定。它只是作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一种鼓励措施,促使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只能从北京税务局或企业会计制度仲有类似的规定。

邹律师在得到相关信息后拍手叫好说:我们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来捍卫我们的观点,可是我们可以采取参照的方式而不是依据的方式解决这个纠纷,若不能取得调节的形式,就算诉诸法律,我们也有取胜的可能”。

从这个亲身经历的案例中,我深深地懂得了,不顾一切以正当的方式手段去保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是法律赋予律师最神圣的职责。

5、处理各种电子文件表格,数字计算

实习第一个月,我几乎天天对着文档表格。还有各种各样的文书写作。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xx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实习工作接触到的人和感悟

1、律师

环宇京茂律所拥有较大的律师师资力量。环宇律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华主任就是一位资深的律师工作者。还有邹耀明主任、谢成巧主任、孙圣爱主任、朱国帧主任等等。他们往往都是大家风范,做事沉稳利落,工作效率极高。在他们面前,你总会有种直面英雄之感。

2、律所同事

在律所,工作和交流是一件轻松的事,他们大多都很随和热情,非常健谈,也很真诚对人。

3、当事人

在律所你会跟随指导律师会见各种各样不同的当事人,期间相差之大,语言隔膜之多,都考验你的总结技巧。在人生阅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

最后感谢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给我这个机会在此实习工作,还有邹耀明律师,庞卓律师以及徐志明师兄。还有律所的崔姐,常俊俊师姐,王志祥师兄,小何姐,小郑姐,刘亮师兄,刘炜师兄。谢谢你们在实习期间对我的鼓励和支持。

[篇六:暑假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今年暑期,从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23日,我在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华麟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环境,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同时也非常感谢我的指导律师姜泰律师的认真、耐心的指导,是您让我懂得了很多我在课本上永远也学不到的东西,我相信这对我以后的工作是非常有帮助的。

(一)实习的目的:

1、希望能通过此次实习将我在大学学到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的知识,发现自己的不足,以及积累一些实践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2、希望能通过此次实习加强锻炼自己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此次实习是我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走出校门、走进社会,希望可以通过这次实习培养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二)实习的过程:

在这次的实习当中,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现实和理论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的辅导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让我记忆犹新的是我刚刚开始写起诉状的时候,虽然上法律文书课的时候老师有让我们写过起诉状,可是那个时候根本没把它当回事,只是把它作为老师上课布置的一个任务而已,只有当我真真正正的要用它的时候才觉得自己知道的甚少,我第一次写起诉状的时候花了整整一个半小时才写完,而且里面还出现了很多错误,还有低级的语句不通的错误,不过,幸运的是我的指导老师非常有耐心,在他的悉心教导下我最终还是交上了一份比较令人满意的起诉状。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我深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我的指导律师姜泰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此次实习还让我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深的了解。

首先,我一直觉得律师应该绝大多数是在做诉讼业务的,可是到了华麟律所实习以后我才发现原来律师并不是以诉讼业务为主的,我观察到华麟事务所里的律师们所做得非诉业务也挺多的,我的指导律师还告诉我真正好的律师是非诉业务多于诉讼业务的,这让我走出了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发的误区。后来我在网上还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业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

其次,我以前一直觉得律师是一个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轻松的行业,因为你学到的知识可以一直反反复复的利用,其实不然,律师其实每天非常的繁忙,他需要整理、阅读的资料远比外面的人看到的多的多,虽然说在律所每天的上班时间不长,但是经常是下班以后还要忙很多处理资料的琐事,为了在法庭上那几个小时往往需要花掉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而且这十几个、几十个小时并不包括在办这件案子之前为成为律师所花的几年十几年的时间,真的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而且中国的法规更新的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必须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假如一个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规,那么在诉讼中就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这对一个律师的名望是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的,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接案率,所以为了不让自己落伍,律师每天都得花时间去网上浏览法规有没有新的变动,一旦有了变动就要花时间去研究、琢磨它的含义以及它的运用。

在此次实习当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姜泰老师的做事先做人。“人情味”三字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显得非常重要,这是我在实习工作中体会最深刻的东西。虽然在生意业务往来中,人们可能实质上以利益为衡量,但是在表面上往往表现为一种人情。讨价还价不外乎看对方“人的行情”,如果对方讲诚信,守信用,有诚意,另一方自然更愿意作出让步,目的是借此使双方的关系长久持续下去,如果双方都有此意愿的话。一个生意人总是更愿意与信用度高的商人交往,所以姜律师总是这样告诉我:即使是律师,也应要有做人的基本秉性,“信用”二字尤其是商业往来中重要的品质。做事先做人,想来就是这个道理。人情世故这些东西在以前的自己看来,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我以为只要一个人有实力,走哪儿都不怕了,这些所谓的“人情”似乎是见不得光的规则,让自己对之充满鄙视,这样的想法让我在实习工作的最初吃了许多苦头。初始打电话联系客户时,说话生硬,引起客户诸多不满,自己心里也郁闷的慌。好在我的指导律师是个很好的人,没有对我有诸多的指责,而是善意的指出我的不足之处,原谅了自己鲁莽的行为。这使我一方面很感激姜律师的教导,另一方面也明白了,对别人的尊重是做人的基本礼貌,对待自己的客户尤其如此。律师的社会地位虽然没有法官检察官高,但律师也有自己的尊严,在大多数环境下,律师都应该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度,即使是面对客户。一位优秀的律师,总是致力于与客户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达到彼此相互信任,形成良性互动。这些都不是专业知识所能告诉我们的,由此看来,一位专业律师,不应该拘泥于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这些只是基础,律师总是要面对各种的客户,处理各样的人际关系,比如与法官,与检察官等业务往来需要接触的人群,学会与不同的人交往,方显得尤为重要。这也使我看到自己还有许多可以进步的空间,路漫漫,可修远。

(三)实习总结:

总的来说,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一直牢记着自己的实习目的,积极进取,做事认真负责,在各个方面不断完善自己,得到了指导律师以及律所同事的一致好评。通过这次实习,我学会了很多实践的专业知识,比如实践中法律文书的书写,以及到各个部门的调查取证等等;我也更深层次地了解了律师这个行业,更重要的是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方法,我觉得我的实习目的已基本实现。但在这次实习中我也发现了自己以前没有发现的不足之处,比如我与人打交道的时候总是把自己当成一个学生,指导律师姜律师说这一点对于以后的工作是非常不利的,很多刚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工作之后老是不能很快地把自己从学生变成工作者,工作的时候老是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学生,这使得他们在工作上犯了不少错误,从而错失良机。所以从现在开始我要时刻提醒自己:自己马上就要参加工作了,不能再总是以学生的思维来看待问题了!

一个月的时间过得很快,不管愿不愿意我都得离开华麟了,不过我会牢牢记住在华麟学的每一样东西,会牢牢记住姜律师对我的教导,我会继续努力,尽可能做到更好,我相信我可以活的更精彩!

再审申请书范文
单位再审申请书格式 第七篇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刘xx、袁xx等阻拦,未被刺中;李又栋三头砸我,适我的女儿赶到将李抱住。李为此十分恼火,竟对女儿进行毒打,并不准女儿认我。女儿被逼气愤跳河自杀,章经村邻解救脱险。如此种种,说明李和我之间,夫妻关系实属无法继续维持,而xx地区中级法院不顾上述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原审法院意见,竟然作出维持原判不准离婚的判决,申诉人实难甘服。目前,申请人不敢回家,村邻又不敢接待我,使我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综上情况,特向你院提起申请再审,请求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所生一女x,现已成年,今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x月x日

[篇五: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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