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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应裕华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 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调取,现附件一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共计2页)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 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
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账。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裕华区法院调取)
2、 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
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中级人民法院可掉取。) 3、 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
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会计)的对话。(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裕华区法院可掉去录音可证实)
C、李春雷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 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
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5、 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杜志峰证明为证,
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6、 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
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
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15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15】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立案申请书格式】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立案申请书格式】
2015 年 06 月 24 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立案申请书格式】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
[篇一:立案受理申请书]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00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五: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04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篇一:个人工作调动申请书
尊敬的县委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组织多年来对我的关心、照顾和培养,同时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调动申请。我于1998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摆所镇党政办、长顺县人民法院威远法庭、摆所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庭、长顺县政府法制办、长顺县信访局、种获乡政府工作。2011年2月调到种获乡政府,同年3月当选为种获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计生、民政、文化、卫生工作。现因家庭原因,特向组织申请工作调动:我父母都已70余岁,特别是我母亲,身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已20多年,患病以来,每个月至少要到医院住院治疗2次,每次至少4天,输激素类药物以提高血液中的血小板数量,维持生命,我母亲跟我一起生活已3年多;我自己又是离异单身(已离婚近3年),孩子现在在上学前班,,可是远在他乡的我只能在电话里说些安慰的话,最后在亲戚邻居的帮助下才渡过了危险,第二天回家后我看着病弱的母亲,心中有中说不出的滋味。从那次以后我的心里就像多了一块沉重的石头,使我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自己喜欢的教育事业中去。中国有句古话叫“百事孝为先”,但作为一名人名教师我深知自己肩上的重担,我不愿放弃自己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所以我希望在此,申请调动自己的工作单位到离家较近的龚店乡中学。这样既解决了路途的奔波,自己年迈的父母也能够得到及时的照顾,我肯定会以更大的热情和坚定的决心在教育战线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再次恳请各位领导能够体恤一个普通乡村教师的苦痛,理解一个独生子女孝顺父母的心情,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批准我的调动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篇四:工作地点调动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本人***,女,1983年8月出生,2003年毕业于**师范学校普师专业,2007年2月分配至***中学任教,现在***小学教授二、六年级语文兼任二年级班主任工作。本人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热爱教育事业,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好,所教的班级参加镇性、校性统考,成绩均名列前茅。因而本人也获得了学校及教育局授予的“模范班主任”光荣称号。
公婆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公公现年70岁,患有严重的风湿病、高血压;婆婆68岁,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二老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没有精力为我们看管孩子。我的爱人在***上班,未满四周岁的儿子在市内**幼儿园读小班,生活上颇为不便。
衷心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的不便与困难,解我长期两地奔波,加之家中年迈父母无人照料的后顾之忧!也让我本人能够以更充沛的精力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之中,为我区的教育事业,献上我的绵薄之力!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好,同意我们的请求,将我的工作调动到市内离家相对较近的城区小学工作。衷心地恳请上级领导予以批准!谢谢!
批准为盼!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申请人:xxx
篇五:教师工作调动申请
尊敬的xxx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两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系xx小学教师,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自-年参加工作以来,校领导出于对我的培养和爱护,让刚踏出校门的我连续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及校大队辅导员工作,并先后从事了一、二年级的语文、数学,三四年级的英语等教学工作,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在单位我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在取得各项荣誉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家在马渚距离单位较远,工作两年来,我从未迟到早退,但我无怨无悔,因为我知道教育的意义在于奉献。
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均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妹妹在外求学,家中只能靠我一人来照料,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调往离家较近的马渚镇中心小学,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为本系统多做一些贡献。
因此,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刘xx、袁xx等阻拦,未被刺中;李又栋三头砸我,适我的女儿赶到将李抱住。李为此十分恼火,竟对女儿进行毒打,并不准女儿认我。女儿被逼气愤跳河自杀,章经村邻解救脱险。如此种种,说明李和我之间,夫妻关系实属无法继续维持,而xx地区中级法院不顾上述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原审法院意见,竟然作出维持原判不准离婚的判决,申诉人实难甘服。目前,申请人不敢回家,村邻又不敢接待我,使我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综上情况,特向你院提起申请再审,请求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所生一女x,现已成年,今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x月x日
[篇五: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篇一:产假延期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12年十月份开始产假至2013年二月二十八日已满四个月,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使我顺利度过了这一时期,在此深表感谢!目前正值产假快结束,但现由于孩子太小且又生病所以现我无法按期上班,特在此申请将我丈夫的15天产假及我个人的产后哺乳假30天进行折抵,于2013年4月1日正式上班。
特此申请
请批准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篇二:年休假延期申请书
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
我财务部各同事受工作时间的限制(月初月末:当月28日至次月10日为结账周期),日常的工作中周六、日多要加班收取水泥款,平时的补休都是补休周六、日加班,未能使用完毕当年的年假,故在此申请跨年度安排我部室各同事当年的年休假,申请将2014年休假延期至2014年03月31日前使用。请公司领导酌情批准。
申请员工:xxx
日期:
篇三: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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