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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建立世界最大裁判文书网
10月14日,在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透露,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已经超过一千万份,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台。
在谈及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时,颜茂昆称,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社会诚信问题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反映出来,也是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下面是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3日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促进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促进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促进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最高法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具有强大公信力的人民司法,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扩大司法民主加强监督
意见第一条即为坚持司法为民。意见指出,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颜茂昆说,虽然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人民性。我国司法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司法。在人民参与司法方面,最高法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目前全国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总数已经达到13万人,未来将达到20万人。在人民监督司法方面,坚持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人民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改革进工作。
颜茂昆说,最高法构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已经超过1000万份,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台。
以司法公正促社会公正
意见第五条为捍卫公平正义。意见指出,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贻害社会公正。
颜茂昆指出,社会公正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司法的公正促进社会的公正。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同时也对社会公正起到引领和表率作用,致力于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弥补和修复社会关系。
颜茂昆说,各种诉讼纠纷反映了社会不公的方方面面。比如劳动纠纷,工人干了活却拿不到工资,显然不公。而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给付工资,从而解决了这种不公平问题。再比如,没有犯罪却被逮捕,也是一种不公平。人民法院就要通过审判,还无辜者以清白,实现社会公正。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就是实现了每一个社会公正的目标。
通过审判鼓励诚实守信
意见第九条为鼓励诚实守信。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缠诉等行为。
颜茂昆认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社会诚信问题也通过大量诉讼案件反映出来,社会缺乏诚信是人民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社会道德体系建设?颜茂昆说,在刑事审判中,要依法严惩各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的行为;在民事审判中要依法制裁各种民事欺诈行为;在执行工作中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颜茂昆强调,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要通过鲜活的案例,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无诚信者不受法律保护,无诚信者必须付出代价,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裁判文书网案例下载为word文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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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五十年代开始,对全国城市私有房产超出一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随着政策的变化和城市的发展,那些被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也出现了变化,有些变为政府所有,有些已经被出售了,有的已经被拆迁不复存在。从而引发了关于“经租房”产权问题的纠纷。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以及无讼案例的检索,对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为依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同时,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通过政策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或者属于行政权力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予受理。
案 例:劳翠群与劳允国、劳允应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015)穗中法少行终字第60号。
案 由: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在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超范围、超标准将其所有的房屋改造为经租房。按照国家当时经租房改造的政策,上诉人的房屋也不符合经租房的标准。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错误改造经租房,请求法院撤销该改造行为。 裁判理由:本案是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
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经租房”政策是关于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驳回起诉。
案 例:曹自强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206号。
案 由:请求确认原告座落在衡阳市市中山北路原193号房屋108.4平方米的合法产权地位。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属于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经租房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实质是上诉人对1958年国家对其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不服,要求返还已被私改的房屋。上诉人提出请求确认其应享有原已被改造房屋的产权,因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三)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刘氏被改造的房屋系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驳回起诉。
案 例:李学敏与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昌民初字第1437号。
案 由:原告母亲原有房屋7间,1965年被改造4.5间,另
2.5间留给原告母亲及其二哥居住。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返还房屋。
裁判理由:李刘氏在1965年私房改造时被改造4.5间,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刘氏被改造的房屋系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二、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布经租房信息的,法院一般不予处理经租返还问题,或者以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行政机关经查发现“经租房”私房产权登记表不存在,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由该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线索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
案 例:韩树浩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浙杭行终字第180号。
案 由:上诉人认为在196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上诉人之父韩秉祥和小伯韩维修亲自到临平房管处进行私房登记,填写了私房产权登记表,经过产权确认后进行了私房改造。上诉人要求杭州市余杭区住建局公布1968年私房接管时原告父亲到临平房管所填写的登记表和余杭区私房留房人均面积。
裁判理由: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经查阅原始档案资料后,发现上诉人要求公开1968年私房接管时期其父韩秉祥亲自到临平房管所填写的私房产权登记表不存在,并在《答复》中予以告知,在庭审中亦进行了合理说明。上诉人韩树浩虽认为信息存在,但未能提供该私房产权登记表系由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制作或保存的线索,其主张的相关信访函复中提及的“原始档案资料”并非直接指向私房产权登记表。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二)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案 例:冷明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
审行政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85号。
案 由:原告冷明向被告市房管局提交7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否系同一工作的记录信息等问题,要求市房管局公开相关信息。
裁判理由:冷明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经租房房屋权益纠纷应按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法规处理,而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案 例:不服蓬溪县赤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高显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决定行政判决书,(2014)蓬溪行初字第1号。
案 由:请求确认确认被告作出的镇府发(84)54号文件无效并予以撤销。该文件将原告继承的91.8平方米经租房收归国有。
裁判理由:由于案争房屋涉及相关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纠纷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类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房屋权益纠纷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原告高显隆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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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
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openlaw裁判文书网】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各位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司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区法院司法工作回顾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区人大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重点抓好审判、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通过努力,各项工作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法院改革稳妥推进,队伍形象逐步改善,较好地完成了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司法工作任务。
(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至今年6月底),全院共新收各类诉讼案件3354件,办结3126件(包括上一年的未结案),正在办理301件。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15件,一审判处犯罪分子590人,共有457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审审结民商事案件2667件,行政案件19件;本资料权属范文先生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范文先生网更多资料办结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5件。
1、狠抓案件质量,力求公正司法。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是人民法院能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因此,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审判公正,始终是我院孜孜以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社会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尽管我国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新类型案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可适用的案件呈上升势头,这些都给法官办案增加了新的困难和压力。面对这些新情况,为保证审判工作质量,我们在充分发扬过去一些好的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提高案件质量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院的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依法审判。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认证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等证据制度,不断完善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期限、证据失权的认定和处理等制度,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刑事审判既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罪犯,又确保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强化人权保障力度。去年为贯彻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对新刑诉法实施七年来审结的2000余件刑事案件进行了自查,未发现超期羁押现象。通过自查,进一步增强了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及时总结前阶段“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并建立了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除继续保持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外,通过集中公开宣判等形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震慑潜在的犯罪倾向。民商事审判强调调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方式止纷息讼,在审结的2667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及经调解撤诉的1736件,调解撤诉率为65%。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坚持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审理,强调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审判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支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原则,积极受理,慎重审判,注重协调,确保稳定。
——强化审判监督力度。去年成立了审判监督庭,实现立审、审执、审监相分离,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运用排期、审限监控、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地进行。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共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件,纠正错案2件。
——树立精品意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修订和完善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改革若干意见》,结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诉讼文书样式重新作了调整,统一了9种既符合证据规定,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诉讼文书制作样式。同时,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肯定和推广优秀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发现和解决当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以评优活动的开展,促精品意识的树立。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全院的审判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案件上诉率、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减少。
2、狠抓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没有效率,公正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这是现代司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针对过去对审判效率不重视,审判管理运行机制落后,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效率低下的问题,我们除加强对法官的效率意识教育 区人民法院司法自我检查报告来自范文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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