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司法考试】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作出xxx中心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15]3号)的鉴定人xx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xxx一案,xxx委托了xxx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诉帕萨特的价格。2015年11月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15]3号),鉴定涉诉“鉴定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涉诉标的价格,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及过程事项。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理由:
***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日期为20**年**月**日的合同中“***”签名字迹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笔迹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为了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
请贵院通知。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____ 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鉴定人因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鉴定人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 (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汝林
申请事项【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
理由
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
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第1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5)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第2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
第3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律师
通讯地址: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景瑞大厦B座1803室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申请人是陈某的辩护人。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交了由海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琼医鉴2015-009号)。该鉴定书认定陈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中存在诸多事实不清的地方。为了解决本案涉及医学专业方面的问题,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参与上述鉴定的专家组出庭。
请贵院通知。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王康庭律师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第4篇: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范文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15)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
第5篇: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5)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
8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5)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5)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8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和范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张xx诉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需要证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H县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申请人:张xx
20xx年x月xx日
司法鉴定委托书 范本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律师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2016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16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