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 保险考试 |

【www.guakaob.com--保险考试】

广州市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一篇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说明:1、此表由参保人填写,经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报销时,表上异地医院等级须由选定医院加盖医院公章。

3、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后,单位经办人(代办人)签名确认签收: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

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缴费,且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在怀孕满16周后至分娩前或符合生育规定因特殊原因施行流产、引产手术前,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流动人口需去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当年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一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

人员。

广州市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二篇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 40 —

说明:1、此表由参保人填写,经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报销时,表上异地医院等级须由选定医院加盖医院公章。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

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出具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军人家属人员、当年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员。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指南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三篇

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办理指南 前言: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生育保险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因办理生育保险定点流程牵涉多个部门和区分多种情况,故笔者整理了广州市的具体情况为指南,供已婚女职工参考。但生育定点政策时有更新,以下内容是2012年1月办理的情况,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电话咨询,以保证信息传达准确到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的对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第13个月开始享受),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怀孕16周后可办理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手续,享受产检、分娩等生育保险待遇。

(注: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如果在广州购买生育保险累计不满一年,但加上在广东省内其他地方累计购买的生育保险满1年也行,但须回当地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并到广州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二、办理所需资料和流程

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的参保人,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我司为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到各医保分局前台窗口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参保人就诊时凭“就医凭证”可享受检查及分娩等优惠。具体如下:

所需资料:

1.《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即“准生证”。(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具体咨询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因牵涉非广州市户口女职工须在居住证所属街道计生办进行生育备案的政策,以下分三种情况说明:

(1)广州市户口(含集体户):不须备案;

(2)外地户口:如属公司集体宿舍、萝岗镇华甫村租房员工:均属刘村居委会、上属东区街道办管辖。可先到刘村居委会(公车站“海关车检场”对面加油站直走300米左右),分别找东区街计生服务所或东区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租屋工作站进行备案盖章,再到东区街道办理备案(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

计划生育服务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在本市居住的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现场填写《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报表》后盖章则可。具体办理情况不明可咨询东区街计生办或人力资源部);

注:公司集体宿舍员工到刘村居委办理备案时,需提供公司开具的符合计生的证明(办理前可咨询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开具,电话:32218125)。

(3)广东省外户口,非公司集体宿舍或华甫村租户人员:须咨询居住证所属街道计生办关于生育备案事宜再进行办理。

注:公司居住证咨询人员:行政部证照与法务专员,电话:32218112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即“围产卡”)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的原件(可由医院产科门诊医生开具后盖医院章);

3. 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注:职工在准备好1-3项资料后,到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处领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填写后由薪酬专员办理盖章等事宜则可。

温馨提示:

1、若办理异地分娩需提供经选定医院盖章、填写等级的《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三份。

2、《广州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机构名单列表》可在网上查询,也可咨询产检医院或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

三、联系方式:

劳动保障热线:12333

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咨询电话:020-32218127

东区街道计生办(开创大道393号,即公交车站“黄埔科技园”站)咨询电话:020-82119912 刘村居委计生服务站(东区街刘村社区卫生站)咨询电话:020-82115140

刘村出租屋工作站咨询电话:020-82115801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女职工产假天数:按公司《出勤及假期管理规定》,员工可提前15天左右申请,按请假流程办理,由薪酬专员核实假期天数;

2、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

3、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4、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5、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6、相关办理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事宜将在下期办理指南进行小结。敬请期待与关注!

人力资源部 庄徐华 整理供稿

广州市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四篇

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40 —

说明:1、此表由参保人填写,经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报销时,表上异地医院等级须由选定医院加盖医院公章。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出具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军人家属人员、当年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及待遇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五篇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2011-03-18 17:20:30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4)难产假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 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需携带的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据及预产期的证明原件;

3、小1寸近期照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三、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5、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六篇

市生育保险新政本月1日起开始实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可找定点医院搞掂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那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门槛降低 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以下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

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就医确认 不用再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了

以往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生育保险卡)必须经过人社局审批,这往往需要耗费一周以上的时间。据介绍,自10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据悉,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注意: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2016潼关县职工生育保险介绍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七篇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费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8%。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为基准进行费率考核调整,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8%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8%上调至1.2%,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待遇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待遇与第一胎相同。

待遇申报程序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生育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妊娠诊断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二)参保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引产。

(三)生育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办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单位证明、职工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结算单据原件、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病历首页、费用明细清单、生育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有独生子女证,携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待遇审核期限,逾期办理的;

(五)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

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定期结算。其中顺产标准为: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元;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1400元。剖宫产标准为: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乡镇卫生院3200元。

2. 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怀孕未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四个月(不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201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八篇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6〕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16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复核经办流程介绍
广州生育保险定点 第九篇

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 1.申报登记

(1)申报登记岗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申报、接收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

(2)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查对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

申报资料包括: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2.费用审核

(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

(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

(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

(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

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

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

(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

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

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

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6]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

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

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

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

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

(五)支付结算基金管理科支付结算(发放)岗依据工伤、生育待遇复核科提交的《支付计划批量汇总单》或《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结算及发放。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737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