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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印发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梳理,并对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制定了专用代码和项目名称,使得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图索骥。
有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个税调整方案很可能不再限于之前的历次调整只是提高起征点,而是包括之前争议较大的“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以及“要不要引入差别扣除”都有讨论。“不管结果如何,对于目前我国个税主体的工薪阶层可能是减轻税负的大方向。”这位人士表示,结合国家层面对于税收的种种举措,合理降低税负已经成为发展大方向,中国或正步入“减税时代”。
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目了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一份《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引发外界关注,这份目录将目前我国执行的各类减免税政策条款全面收录,并且按照收入种类、政策优惠的领域进行分类,还为每项优惠分别赋予了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项目名称。通过税务专业部门对这些减免税进行精细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迅速检索使用,让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知。
“国税总局的这一举动实际是确保了征纳双方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对称”,有税务专家告诉某报记者,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来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条款。“这些政策名目繁多,而且发布渠道也多种多样,即便是专业税务人员也不容易完全理清。”
此外,有税务专家表示,这是我国税收观念的一大转变,“以往我们更强调的是税收的增幅数字,而现在强调的是应收尽收,这既意味着该收的不能少,但也意味着应该减免的要切实落到实处”。
减轻工薪层个税负担
据悉,我国在国家层面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也正在加紧制定,新方案已初具雏形。此次税改的目的之一无疑还是要减轻作为个税纳税主体的工薪层的个税负担。
虽然2011年个税起征点已经上调到3500元,但工薪所得占个税之比已达60%以上,已经偏离了调节收入差距的设计初衷。但事实上,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中位数偏低,提高起征点意味着缴纳个税的人将大大减少,个税收入也将大大减少,因此再提高的空间也不大了。而从实际效果看,就算把起征点提到5000元,每个月也就节省十几块钱。
而与以往单纯地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改革模式不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据称,此次个税改革的方向将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有望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只有这样个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才会真正体现出来。对此,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也认为,单纯通过提高个税免征点来改革个税可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比如在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因收入根本达不到个税起征点而难以收到个税,这就意味着在这些省区无法让个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孩政策能否推动“家庭个税方案”
此前已被屡屡提及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改革”也再度被广泛关注。尤其在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二孩政策后,家庭负担的提高使得这种“家庭个税方案”就更成为焦点。
有税务专家表示,因为作为收入税,个税关注的是公平原则,而在现行税制下收入完全一样但是家庭情况迥异的两位纳税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完全一样,但他同时表示,“家庭个税方案”需要整个社会的信息系统共同联动,加上社会征信系统的实施才能真正落实,而这恐怕不仅仅是税务部门就能够确定的。
2016地税局营改增工作方案
一、初步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上旬,对省局初步筛选出的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实,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并上报省局。
二、第一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中旬至6月底,做好以下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一)省《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将公告内容逐户告知列入初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与国税部门共同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确认手续。
(三)经国、地税调查核实后,主管地税机关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
(四)市局将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分别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第二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初至7月中旬,各主管地税机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第二次确认。
(一)纳税人名单第一次上报后至试点正式实施前,新办的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和其他属于应列未列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有关的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利用专门软件,适时提取并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
(二)对已列入试点纳税人名单,但经主管国税部门后期调查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同级国税机关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四、最终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25日前,各主管地税机关最终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前将最终确定的名单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篇二:2016 5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5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个人二手房交易或缴增值税
作为近年来税制改革的两大攻坚任务,营改增与个税改革不仅牵动着企业和纳税人的神经,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制度改革的进程。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介绍了营改增与个税改革的最新规划及进展。楼继伟表示,今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军令状”已下,而个税改革方案也已上报,百姓最为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据悉,这四个行业大致拥有960万户企业,而这四大行业对应的原营业税高达1.9万亿元,约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80%。此前就有研究报告表明,一旦营改增扩围到上述行业,减税规模将超过3800亿元。
这次“营改增”相比以往有所不同,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比如个人二手房交易。
这会对个人二手房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呢?
营业税下,个人二手房买卖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买卖可免征营业税。 为适应国内房地产市场分化局面,今年2月份,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放松,除了北上广深,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均免征营业税。北上广深仍然适用去年老政策,满2年(含2年)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含2年)普通住房,才免征营业税。
这个环节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由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税负是否变化还未知。不动
产业纳入“营改增”,可能适用6%、11%的税率,部分可能适用3%的征收率。
改征后有啥区别
济南市民王先生有一套未满2年的住宅,以80万的价格转手卖出,他需要缴纳成交价格
5.6%的营业税,也就是4.48万元。
改缴增值税后,假设增值税税率定为10%,该住房买入价为3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需要缴纳5万元的增值税(80×10%-30×10%);若该住房买入价为60万元,则只需缴纳2万元(80×10%-60×10%)。
王军表示,税务部门将从政策、预算和执行上全力保障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具体而言,原则上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情况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过渡措施保障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但上述表态仅涉及保障行业层面税负只减不增,但具体到个人,营改增会对个人二手房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具体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尚难下结论。篇三:2016年营改增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2016年营改增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业税这一昔日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看待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有助于降低整体税负,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其具体影响还要看细则,从目前看或对地产、生活服务业等偏利好。
整体税负将减少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覆盖到。
不过,这四个行业却涉及了近1000万户纳税人,对应的营业税是1.9万亿,占原来营业税总收入约80%。财政部税政司曾表示,四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尤其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是国际难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已累计减税4848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多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
关于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的具体内容,此前业内认为方案或者如下:即金融保险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房地产和建筑业或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酒店、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
如何看待此次营改增扩大的影响?对此,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对记者表示,“营改增试点扩大,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从整体看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因为通过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所减少,有助于提升相关行业的利润,也有助于提升市场对股市的信心。”
“目前还未出台细则,因此难以下结论对哪些行业是利好。不过,对准备购买办公楼的是利好,因为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师对记者坦言。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影响不一
如何看待营改增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的影响? 对此,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2016年税制改革方案】
上述会计师表示,“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5.66%,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 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证券研报指出,证券业方面,券商如果可抵扣比例超过40%,营改增或有增厚业绩效果,其中人力成本能否抵扣至关重要。保险业方面,免税和进项抵扣确定至关重要,预期寿险免税设计或在营改增后能得以延续,而产险受益幅度或
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建筑钢材行业迎新机 营改增”利好去产能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而平行运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地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对于本次即将全面铺开的“营改增”计划,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认为,今年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发力点都是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的运行主体就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此次推行的“十项改革试点”是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向前推进,更加具体。如钢铁、煤炭、电解铝等这些行业应优先跟进,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形成可借鉴的改革经验。
统计表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着市场需求增速下降、产品结构不合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诸多问题,要破解这些问题,须通过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实现转型升级。“营改增”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开阔了人们的思路,转变了人们观念,打通了产业链条,扩展了企业的业务范围,这比减税本身意义更大。
建材行业研究员邹明晓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供需矛盾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供给侧发展缺乏活力,给众多行业带来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的问题。而“营改增”的推出将有利于减轻行业税负,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去除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供需矛盾。
“营改增”全面实施
建筑钢材行业迎来新机
不大。但其实,通过对“营改增”实施方案的全面细致分析,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营改增”对于钢铁企业其实也大有益处。
首先,部分非钢产业直接受益。钢铁主业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后绝大部分一直实行增值税,就主业而言,实施“营改增”对钢企确实影响不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近几年来随着钢铁产能过剩,很多钢铁企业实行了一业为主前提下的多元化经营,完善产业链,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方面有了很大发展,有的企业非钢产业已经与主业“平起平坐”,有的甚至超过了主业。其中很大一部分行业就分布在“营改增”试点地域之中或属于试点范围,他们同样会从“营改增”中受惠。
无锡市金洲管道(10.12, -0.38, -3.62%)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威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税改所带来的间接效益远远高于直接效益,改革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和影响力大大高于经济效益。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钢铁行业多元化发展,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和就业压力。当前,我国钢铁工业产能过剩,劳动力过剩,这些过剩人力、物力如何化解,多余人员如何安排?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行货物与服务统一征订税,释放出一个明显信号,其政策导向是支持服务业发展。
上海“营改增”试点证明,其对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效果最明显。2012年上海市GDP增长7.5%。其中第三产业增长达到10.6%,超过平均增幅3个以上百分点。而钢铁工业中主业过剩,服务业、辅助性产业相对薄弱,其中产业链不配套是突出的瓶颈,如果有相关政策支持,把钢铁行业中多余的人力、物力投向服务业,加强薄弱环节,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既有利于钢铁工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又能实现转型升级,何乐而不为。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这次“营改增”传递出的另一个重要信号就是改革创新,转轨变型,从改革中找出路,从发展中找动力。钢铁工业要改变面貌,走出困境,也必须走改革创新之路。
此外,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多档税率,有利于支持不同类型的企业发展。这次“营改增”在过去的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6%和3%三档,由两档变五档适合钢铁行业内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调剂作用。
材行业或将稳步向好。一方面由于所有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能够有效增加企业购置建筑钢材修建厂房的积极性,提升下游需求。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也将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从而刺激进一步投资。而过去常见的建筑工程中所耗用的建筑钢材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能进行税额抵扣,并在计算营业税时,建筑钢材还要负担营业税的问题。此次新一轮“营改增”也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与此同时,邹明晓也指出,由于建筑钢材市场供过于求,企业面临钢铁过剩、大量库存积压的局面,再加上企业税负债务水平居高不下,钢材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而此次“营改增”有利于钢材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同时缓解钢材市场的供给矛盾,化解过剩产能,帮助建筑钢材企业走出发展瓶颈。
“营改增”提振钢材市场信心
未来发展与审慎并重
对于“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后,将对我国建筑钢材市场带来影响。陈威认为,我国建筑钢材市场内的品牌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广泛的口碑与持久的美誉度的较量将成为众多钢材企业争夺国内重点工程项目产品供应的重要考量。
同时“营改增”后,虽然获得了足够多的进项抵扣,但出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平衡收支的考量,施工单位很有可能仍会加大材料的采购,目前市面上拥有较大份额的钢材品牌还将因此获得大量订单,形成更具规模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结合近期国家连续推出的楼市宽松政策对进一步提升市场投资信心的影响,可以预期未来将有更多的建筑工程上马,在与“营改增”带来的资金补充的影响相融合后,将为钢材消费带来又一个旺季。
此外,本轮“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也会获得进一步的降低。在过去工程建筑过程中,许多建筑企业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很多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都在原料购买的时候缴清了增值税,却还需在营业税的时候仍需计入征收范围,由此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在“营改增”后,这一困扰建筑业多年的重复征税问题很大程度上便得到解决。
市场普遍预期,在新一轮“营改增”落地后,建筑业还将迎来一波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浪潮,从而进一步刺激国内装备制造产业和板材、工业材的需求。而此次“营改增”还将有效缓解当前钢铁产业链中的资金紧张情况,在使产业下游的施工单位减轻资金压力的同时,也让上游的建筑企业和房产开发商长期拖欠货款和资金流断裂的情况得以好转,使钢铁产业链重归健康稳定的发展通道之中。
邹明晓也认为:“营改增”后,一方面将有效解决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带动国内装备制造产业。此外,“营改增”将缓解下游施工端的资金压力,使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长期拖欠货款和资金流断裂的现象逐步消失。
据悉,目前仍有部分贸易商实行不带票销售,工地方面由于不需要进项抵扣,因此更乐于免票采购以节约成本,这就造成市场交易环节掺杂较多水分。营改增后,为获取足够多的进项指标,工地方面对供货商的发票要求逐步提高,这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此外,由于营改增方案尚在试点推行阶段,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陆续公布,因此部分并不急于使用的施工单位有可能推迟近期的采购计划。
而从当前钢铁产业链资金紧张等情况来看,从下游施工端入手减轻资金压力,使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长期拖欠货款和资金流断裂的现象逐步消失,由下而上推动各环节正常运作,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和增加新项目投资。
邹明晓补充指出“营改增”后,建筑钢材企业一方面要抓紧时间组织企业内部人员学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了解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在了解“营改增”后,还要依据企业情况和市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提高企业市场应变能力。
2016发票管理办法全文(修订版)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2016年税制改革方案】
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课程内容 第一章 税收基础理论 第二章 货物劳务税基础知识 第三章 所得税基础知识 第四章 其他各税基础知识 第五章 税收征管基础知识 第六章 国际税收基础知识 第一章 税收基础理论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税收的本质内涵 第二节 税收的职能作用 第三节 税收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税收与宏观调控 第五节 税收与依法行政 第一节 税收的本质内涵 一、税收的产生 (一)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私有制的存在 1.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税收 2.私有制下,对公共的需要促使税收产生 (二)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 结论: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二、税收的发展 (一)自由纳贡时期 这一时期的税收表现为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 实质:自愿捐赠。 (二)承诺时期 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势力组织的承诺。 (三)专制课征时期 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
(四)立宪课税时期 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 三、税收的概念 (一)通过“税”字看税收 (二)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依据其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 按预定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四、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 (一)无偿性 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1.体现为间接无偿性 2.是区分税、费的主要标准 (二)强制性 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强制征收的,并非是自愿缴纳。 其体现为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固定性 国家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 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 不 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其体现为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第二节 税收的职能作用 一、税收的财政职能 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 90%以上。 二、税收的调节职能 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 三、税收的监督职能 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 第三节 税收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的财政原则 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和可能,做到取之有度,是税收的首要原则。 (一)收入充裕 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 (二)收入弹性 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 它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 两个方面。 1.经济弹性(自然弹性) 即税收随经济升降和国民收入增减而自然伸缩。 2.法律弹性(政策弹性) 即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 (三)收入适度 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 1.税收征收不应突破三个禁区: 不应当防碍简单再生产 不能防碍民间投资 不能防碍劳动力再生产 2.拉弗曲线 反映税率与税收收入与经济关系的函数关系。 拉弗曲线说明税负(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而可能相反,即当税负(率)超过 某个临界点后,实际所实现的税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税负过高会导致税源的收缩。 二、税收的公平原则 (一)普遍征税 是税收公平的第一层次,其内容在于强调国家征税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 (二)平等课税
平等课征是税收公平的第二层含义, 表现为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征税对纳税 人来说才是公平的,主要体现为横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税收。 其的衡量标准有三种: 按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来衡量; 以纳税人的消费或支出为标准; 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为标准来测定。 大多采用第三种标准。 (三)量能课税 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体现为纵向公平。 例如: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对所得征税的影响。 例如: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演变就体现为量能课税。 三、税收的效率原则 (一)税收行政效率 要求税收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最低, 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尽可能少的税收征收尽可 能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 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 号)。 从税收实践角度看,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关键在于控制行政成本。 控制行政成本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降低税收成本,其直接体现税收效率的提高; 二是优化税收成本结构,其间接体现税收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经济效率 指政府征税应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 税收经济效率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要求税收“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就是征税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 下降,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种经济损失,即“额外负担”。 第二层次是要求是保持税本。税本就是税收的本源,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 原则上税收只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伤及国民生产。 税源与税本的关系可以比喻为果与树的关系。 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其要求通过税收分配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这是基于税收调控 经济的积极认识。
(三)税收生态效率 就是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例: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未来税制改革的 重点是“六税一清”。一是增值税改革,即营业税改增值税,二是消费税改革,三是资源税 改革,四是环保税,五是房地产税先立法,六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清主要指“清理税收优 惠”。 四、税收法治原则 是指国家税收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依法纳 税。 (一)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 例:《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 号)中的“六、坚持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三)坚持税收司法主义 第四节 税收与宏观调控 一、税收与经济效率 (一)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 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 率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 帕累托最优——经济效率的判定标准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 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 从一 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 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 也不可能再使某些 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 (二)税收效应 主要指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1.总量效应 2.结构效应 3.周期效应 (三)税收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6〕468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一)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2016—2016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2016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6-7月份)。市局印发《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本局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和动员;
第二阶段:对照自查阶段(8月份)。市局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对照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逐项、逐条梳理业务,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实施检查阶段(9月份)。市局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选取检查对象,分赴基层开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单位、市局相关科室对自查问题以及督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市局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督察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部署,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开展检查,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认真落实,规范操作
各单位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务系统督查内审工作规定》(税总发﹝2016﹞11号)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绩效考评指标及标准完成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6〕20号)的规定,对全省督察工作相关文书和格式进行修订并下发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新的文书种类、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三)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1.7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2.10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1)《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3)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2篇: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全面规范税收执法管理行为为重点,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地方税收管理职能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高度重视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源管理和分析,挖掘增收潜力,堵塞征管漏洞,严格收入考核和监控,促进税收收入科学增长。坚决制止有税不收、收关系税、人情税,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虚收空转和异地转引税款,努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市局征管科、税源科,各基层局负责)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局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清理、下放和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工作,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探索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明确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学校建设和管理,结合纳税人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纳税人学校培训效果。落实12366热线分类接听管理办法,推广12366热线知识库系统。编印办税服务指南,推广办税厅“全职能”窗口,巩固深化“首问责任制”等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县区级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税收政策辅导沙龙活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地税机关建立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市局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建设。履行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31家协税护税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办法。明确机关各科室在第三方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应用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数据分析应用的指标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的闭环式管理,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县(市、区)税收保障工作配套方案和考核办法,推动全市工作平衡开展。(市局征管科、税源科、法规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数据中心,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坚持逢文必审,法规部门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坚持有件必备,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率达到100%;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规或者不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坚持定期清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期失效文件。(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工作制度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为地税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大税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宽税务信息公开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税务信息,增强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加快推进财政收支预、决算公开,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公开制度。(市局办公室、财务和审计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办税公开。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税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办税人员等信息,并将办税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局纳税服务科、征管科,各基层局负责)
依法公开依申请税务信息。健全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群众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加强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情民意。(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涉税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实地调查,采取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大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制度,示范和引导办案工作。(市局法规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部门,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涉税矛盾的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税收维权服务,优化税收争议调解机制,提高涉税矛盾化解工作效率。(市局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监督体系
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重点税收执法领域和项目进行深入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深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软件功能的优化和考核指标的更新工作,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局法规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高度重视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相关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结合查出问题,及时总结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政策漏洞,确保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四位一体”总体思路,创新考核形式,不断优化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式和指标,推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市局各内设机构,各基层局负责)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全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组织干部按期参加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知识考试。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内容,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实施领导干部晋职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市局政治部、监察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认真实施“12.4”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建设法治税务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系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这一基本准则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强化措施,层层推进,扎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改进方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质效。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综合性强、内容多,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参与。全系统上下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制度规定,完善和优化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第3篇:税收稽查工作方案一是突出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整治。确定了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检查名单,确保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任务,扎实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
二是突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在案件检查时做到税票同查,主动与公安部门协作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发挥“打防结合,以票控税”作用。
三是突出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涉税案件管理及查处力度,实行主查负责制,抓质量、重细节,对每起案件查深查透,速查快结,办成“铁案”,发挥“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
四是突出夯实稽查基础和创新稽查方法。加强稽查基础制度建设和考核评比工作,依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积极优化稽查服务,开展调研式税收检查,发挥“内外防控,保驾护航”作用。
第4篇:税收法规工作方案一、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四位一体”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上下级对口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机关内部的横向联动,强化部门任务考核,提升行政执行力。
二、配合做好征管改革和税政综合调研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征管改革相关工作,做好改革方案的落实。二是密切关注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政策,认真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反馈和效果评估工作。三是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集中清理。四是及时汇集整理、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规范税收行政许可和审批。一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二是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和管理。三是配合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协助税政征管部门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一是认真贯彻《税收督察规则》,扎实开展2016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配合省局做好考核系统软件优化完善后的上线运行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按季进行考核,降低执法过错发生率。三是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四是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五是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拓宽监督渠道。
五、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格式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文件解读稿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制定原则,做好对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局和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地区封锁相关规定清理工作。
六、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及时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重视并发挥法律顾问和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分析,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中的共性、个性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七、加强税收法规业务培训。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重点做好依法行政相关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政策执行评估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素质,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八、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工作。按照税制改革课题研究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总局重点课题《企业组织架构之经济实质与国际反避税》研究工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省局确定的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全面开展群众性税收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高校的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科研论证,提升研究课题的理论高度,促进税收科研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相互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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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学习党的“十八大”心得
——税制改革的趋势和我们应着手的准备
学习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及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我为我们党和国家在过去五年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骄傲,对我们国家的未来充满希望和期待,也深感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肩负责任之重大。通过学习,明白了我们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了以凝聚力量,攻坚克难的精神状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目标。
学习“十八大”后有很多体会,但感触最大的是认识到了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只有加大改革才能发展中国,只有深入改革才能持续党的领导。在“十八大”报告中共有85处提到“改革”,足见改革的重要性。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和党的管理体制改革等各个方面,我不能面面俱到,只能就自己熟悉的税制改革方面谈谈学习后的心得,也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十八大”报告中关于财税改革的内容是:“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虽然短短不到100字,但其中的信息量还是很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重点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财力,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当然,[第一课件]要准确把握税制改革的重点和趋势,还需要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学习“十八大”中释放的种种信号。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工作实际,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结构性减税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明年税政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什么是结构性减税?结构性减税着眼于减税,税负总体水平减少。但强调有选择的减税,通过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
至于为什么要减税,我以xx为例进行说明。2016年xx全市GDp是x亿元,位居全省第二,但人均GDp只有x美元,处于全省末位。2016年xx市财政收入为x亿,占GDp的比重为x%,这也就是xx市去年的宏观税负。但这只是我国特色的中口径宏观税负,因为我国除了税收,还有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费、制度外收费。据原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计算,我国各种制度外收费就占GDp的比例为x%。照此,xx市2016年真正的宏观税负是在x%以上。世界银行报告认为,人均GDp低于x美元的地区为低收入地区,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x%;人均GDp为x—x美元的地区为中下等收入地区,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x%。xx市2016年人均GDp为x美元,相对应的合理的宏观税负就应该是x%。因此2016年我市的宏观税负至少高出合理水平x个百分点。中外历史都证明,苛政的后果是民不聊生,民不聊生就容易演绎“惊心动魄的财政史”。
实际上,“民富,则君不独贫;民贫,则君不能富。”美国经济学家拉佛告诉我们:提高税率,政府能多征到税,但当税率提高到某个点后,如果继续上升,税收收入不仅不会继续增加,反而会开始下降。因为超过这个限度,人们可支配的收入水平就会下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纳税的热情就会降低,偷逃税的动机就会增强;企业也会因利润下滑而减少投资,甚至不堪重负而倒闭,接下来,政府税基缩小,能征收的税也就减少。这就是著名的“拉弗曲线”表达的税收学原理。
结构性减税可以促进个人和企业增加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消费和投资,创造就业机会,有利于培养税基,增加税源,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的改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xx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会欢欣鼓舞、奔走相告了。
在结构性调整中,国税系统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能表现为增加税收。xx企业所得税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是中央给我们的一份厚礼,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我们接下来的当务之急,一是制定一个符合xx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以期得到中央的批准。二是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长谢旭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文章,对党的十八大报告进行解读时表示:“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最终实现货物与劳务税制的统一,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刚结束的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2016年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抓紧研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试点的方案,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相比增值税,营业税是一种比较粗糙而落后的税种,计税方法简单,重复征税严重。目前,我国选取了已经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交通运输业和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北京、浙江、深圳等12个省市进行营改增试点。同时,营改增是目前最大的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今年营改增带来的减税额度约为500亿元。而据税务总局测算,改革向全国扩围后带来的减税总规模将超千亿。
这次试点地区范围,对江西很不利。江西周边省份,包括广东、福建、浙江、安徽和湖北,以及稍微远一点的深圳、江苏、上海都在试点范围。由于增值税是“上征下抵”,试点地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以后,可以到非试点地区抵扣,而非试点地区是不能开票去试点地区抵扣的,非试点地区税收就会流向试点地区。再加上营改增是减税政策,试点行业在非试点地区的税负高于试点地区,这又会导致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迁往试点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南京召开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传出消息,明年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铁路运输、邮电通信、建筑安装等也将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会上指出,营改增不仅是结构性减税,更是财税制度的重大创新。根据国务院规定,已要求全国推广“营改增”,有参会人士透露,这一时间表会在2016年“两会”期间明确。由此可推测,我省明年实施营改增的可能性非常大。
“营改增”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税制改革的大事,也必定是货劳科的重点工作,而且不会是一项轻松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成功的人很多时候不是比别人聪明,而是走在别人前面。当别人还没觉悟到时,你已经先走一步,当别人反应过来,你已经成为专家。所以我们早在今年10月就订购了营改增工作手册,在工作之余进行研读。如果我们xx想在明年实施营改增工作中走在全省的前列,那么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相关领导、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提前订阅相关手册书籍,研究相关文件,关注事态的最新进展。
三、构建地方税体系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地方税体系”。谢旭人表示,“要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目前我国的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涉及土地、房产等的财产行为税。目前房产税正在上海和重庆等地改革试点,明年可能将扩大全国范围征收,但最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圆桌论坛“财税改革破冰收入分配”上表示,房产税的试点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目的,建议停止房产税。所以前景又陷入扑朔迷离。最经有消息称深圳或将试点开征遗产税。地方税另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即将开征的环境税,财政部部长助理郑晓松11月透露,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也将改革,从价计征是资源税改革趋势,水资源将纳入征税范围。此外,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也已明确提出,明年将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
“十八大”报告中同时提到,“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很明显这是要增加地方财力,要增加地方财力就必须增加地方税权,因此构建地方税体系就必须改革当前中央和地方的税权结构,谢旭人表示:“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构建地方税体系和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权,似乎与国税系统无关,但将眼光放长一点,我们还是应有所准备。第一,新增的税种由谁征收还不一定。比如环境税,如果中央认为环境税的开征和征管兹事体大,就有可能划归国税负责征收。第二,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地税机构合并,那所有的地方税的征收都是我们的职责了。所以我们可能面临两大挑战,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一是新税种的征管带来新领域、新业务的学习。第二是地方政府税权扩大后,如何与地方政府协调关系。正如这次营改增改革,如果对营业税一无所知,那工作肯定做不好;如果不能与地方政府协调好关系,那进展肯定不顺利。
四、部门机构改革
“十八大”报告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提出,“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大部制改革的目的,是要解决政府部门机构重叠、职权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以提高行政效率。明年政府换届,始于2016年的大部制改革肯定会加快推进。有知名人士透露,明年至少会启动两项改革:水利部与农业部合并,组建大农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并入文化部。如果真如此,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并入财政部,国、地税机构合并,那也就是可以预见的了。有消息透露税务总局曾召集过地税相关人员就此问题进行过研讨。
虽然还没有正式的文件,但讨论稿肯定是有的,传闻也不会空穴来风。税务人员自己也很清楚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道理,国地税合并肯定是大势所趋。机构合并,部分税务人员就要分流,能者上,庸者下,没有人能保证国税人员不动,只分流地税人员。所以,如果国税干部的领导力不如地税干部的领导力,那我们就要被领导;如果我们的业务不如地税人员娴熟,那我们就等着分流。对于这问题,我发现国税干部很有自我优越感,认为自己是中央的干部,天生的贵族血统,可以养尊处优。而地税干部则充满着危机感和紧迫感,个个奋发图强,从每年通过注税考试的人数地税都是国税的2-3倍就可以看出。我很担心,一旦国地税合并,后果会是怎样?纵使不合并,我们与地税的差距也会越拉越大。
五、征管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关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时强调,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局在今年7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改革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努力做到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即“两提高、两降低”。采取的措施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分析监控工作、纳税评估工作、税务稽查工作、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税务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评价机制。
xx局长多次指出,税收征管改革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既涉及到完善税收征管程序、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健全征管法律制度等工作,也需要研究建立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和税收流失率、征纳成本等评价体系。
征管改革的关键因素是人,据统计,2016年,全国x万在职税务人员中,拥有博士学位的仅为x人,拥有硕士学位的约x万人。而且拥有高学位的人员,相当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不在税源管理一线。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相当数量在国家税务总局。仅有大学专科、中专、高中技校职高、初中学历的人员数量合计高达x万多人,占全国税务人员的x%。这样的人才队伍结构严重掣肘改革的进展。
我们需要通过公务员考录、遴选、重点引进和事业人员招聘等多种途径,补充急需紧缺人才。要将专业化人才培养与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相结合,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争取将税务系统纳入国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同时,要加快人才培养,鼓励税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培养选拔一批风险分析、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督察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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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我市地税系统按照“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心,狠抓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项核心业务,深化税收法制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项建设,着力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落实结构性减税、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等四个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地税收入规模逼近20亿元大关,达到197660万元,完成年计划的60.3%;地税收入增幅达到19.8%,居全省第8位。
一、抓法治、重规范,依法行政全面加强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执法能力建设思路更加清晰。制定了《关于2016年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在个人执法能力培养方面重点落实执法能力测试,单位执法能力建设方面重点落实执法风险防控和执法评议体系的建设实践工作,外部执法环境培育方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宣讲活动”的思路。二是执法能力建设机制更加完善。深入推进执法能力示范单位建设,完成《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初稿的编写工作并下发各单位,在岳池县局试点推进执法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三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深入。深入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税宣讲” 、“法律六进”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了“美丽广安.税收相伴”主题税收宣传活动暨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维权护企”、“税园.校园.家园行”、“光影屏幕.税收相伴”等税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了“营改增”、二手房交易、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政策,普遍提高了公民税法遵从度。
(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一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制定了《广安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从加强教育培训、规范执法队伍、强化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推进活动顺利开展。二是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本系统2016年税务行政执法案卷开展了评查,评查面100%,优秀率达90.7%,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情况通报,并下发了整改建议书。三是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坚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做好了全系统2016年度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两法衔接”案卷评查工作。目前正在积极开展以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方面为重点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一是积极顺应税制改革要求,通过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汇总,严格把关,层层审核,严格把握和区分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做到“营改增”移交行业正确、户数准确。上半年共向国税部门传递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单位纳税人信息资料412 户、个体纳税人信息资料186户。二是做好困难群体税收优惠减免工作。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强化税收优惠审批流程管理,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困难群体。上半年共执行特困群体税收优惠减免420万余元。三是认真落实好西部大开发、高新企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激发企业创业活力。上半年,全市共审核确认、备案49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8186.95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4户,减免税额4276.23万元。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对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等行业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认真组织企业自查,上半年全市组织企业自查30户,自查补税612万元。着力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上半年共检查发票使用户17户,其中有问题的9户,涉税发票金额36.34 万元,查补税款74.75万元,滞纳金7.49万元,课处罚款2.7万元,有效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加大税警协同检查力度,上半年共协同执行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300万余元。
二、抓收入、重质量,收入实现质效双增
上半年,全市共组织地税收入197660万元,为年计划的60.3%,同比增长19.8%,高全省平均增幅3.6个百分点,增收32664万元;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88807万元,为年计划的60.3%,同比增长19.3%,高全省平均增幅2.5个百分点,增收30484万元;基金附加收入完成8853万元,为年计划的59%,同比增长32.7%。省级税收完成43812万元,为年计划的65.2%;市本级公共财政收入完成30163万元,为市府计划目标的55.4%,省级税收、市本级均呈平稳较快发展态势。省局、市委、市政府、《天府地税》、《广安日报》头版显要位置均对我局组织税收收入工作进行了报道。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均通过不同场合或作出批示予以褒奖。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持收入规模与收入质量并重,确保各级次收入平衡发展,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全面杜绝了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在严格控制新欠的基础上,大力清缴陈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国家税款,上半年共清理欠税403.93万元,确保了全市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强化税收收入分析。巩固常规分析机制,加强税收微观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2016年广安市地税局税收预测平均误差率仅2.32%,准确率居全省第二名,获优秀等次。所辖四个扩权县岳池、邻水、武胜和华蓥市地税局在全省各扩权县地税局中分别获得前四名,全系统税收预测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好宏观分析,开展地方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调研分析,就全市近5年地税收入规模、增幅、占财政收入比重变化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提升地方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的思考》调研报告,被市政府《调查与研究》和《金广安》刊用。
(三)更加注重收入质效。按照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要求,科学确定收入质量评价方法,建立收入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巩固和提高收入税收收入质量,确保税收收入科学合理增长。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源监控,将全市2016年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345个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市级税源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税源规模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了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抓服务、重和谐,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一)夯实纳税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制定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公开日常业务办税流程、企业需提供资料、受理窗口等内容;整合纳税申报窗口和文书窗口,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窗口,推行“一站式”办理、“一窗式”办结。加强办税服务厅窗口行政效能建设,大力实施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组织召开纳税服务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征管流程、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税务网站、12366平台进行优化和改造,完成了“12366” 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选定、培训等前期工作,确保9月1日起“12366”服务热线开通。大力实施“移动税务平台”发票查询、纳税定额查询、纳税提醒等涉税事项办理。在广安城区探索建立集中征收与管理、同城通办等新型办税模式。
(二)完善纳税服务机制。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了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定期回访制度、局所长接待日制度、行政大调解制度以及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提高了社会满意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和工作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99%以上。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主动规范服务用语和仪表形象,统一着政务服务工作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纳税人服好务。本系统5名同志荣获“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明星”称号。
(三)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办税引导”、“领导带班”等服务。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简并办税资料。推行纳税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开展邮箱送税法、短信送税法活动。印制和免费发放《办税指南》、《税收政策汇编》、《纳税人权益和义务》等资料,积极开展纳税人办税基础知识、新开业户培训、窗口人员文明礼仪培训。深入开展窗口行业“创文明单位、树行业新风”活动,市局被评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市级部门窗口先进单位”,市局直属一分局和广安区地税办税服务厅成功创建为“全国巾帼文明岗”, 华蓥市地税办税服务厅获“省级最佳办税服务厅”称号,邻水县地税办税服务厅被当地评为“红旗窗口”。
四、抓征管、重基础,征管质效显著提升
(一)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征管队伍建设。制定了 “税收征管能手”竞赛方案,从6月起在全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能手”竞赛活动,拟选拔15名全市“税收征管能手”。积极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创新活动,共征集征管创新项目8个。二是加强对零申报户、非正常户、外出(来)经营户的管理。制定了五项措施规范《外管证》开具管辖权、开具形式、报验时间、临时税务登记办理和税费征收管理,全市外出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6433万元。三是完善涉税信息网络。建立与28家涉税信息部门定期交换和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全方位涉税信息共享网络,形成信息管理整体合力。四是加强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自开票系统升级相关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逐步扩大自开票软件推广面。上半年,全市使用自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达到400户,累计开票93048张,开票金额101366万元,同比增长33%,缴纳营业税收入4350万余元。做好取消发票工本费工作,上半年减免发票工本费195.02万元。
(二)推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一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稳步推进。构建了水泥制造业、煤炭采掘业、房地产业、水电行业等重点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明确了相关指标;逐步扩大试点单位,整合市、县、基层税务所等各层级、各部门现有税源管理职能,理顺划清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责和税收基础管理职责,逐步推进完善了税源管理专业化岗责体系和运行机制。二是建立征管查相分离新模式。探索实施集中征收与管理,将市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作为征收分局,履行和承担征收职能;市局直属第一、三税务分局作为管理分局,履行和承担税收管理职能,规范征收业务流程,明确岗责体系,完成了征管范围调整和数据迁移工作。三是启用“掌上税务平台”。上半年,通过该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提醒、税款催报催缴49602次,发票查询8600次,发票奖金短信话费充值537805元。四是继续推进税库银联网工作,全市4401户企业通过税库银联网扣税13359笔,入库金额81173万元。
(三)深化税费管理。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强对全市201户重点企业的跟踪管理,重点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0.1%,增收3977万元。二是加强工业园区税收管理,全面掌握工业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工业园区税收政策落实和征管到位。上半年,全市工业园区入库地税收入9245万元,同比增长27.8%,增收2016万元。三是加强个体户分类管理,建立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和据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重点抓好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未到起征点户的认定和起征点临界业户的日常管理。四是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将全市345个重大建设项目、435个房地产项目全部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严密监控在建项目施工销售进度,集中力量对已竣工房地产项目进行税收清算。全面运用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强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经系统评估调增税额240万元,二手房交易税收实现16458万元。积极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耕地占用税入库12592万元,同比增长13.92%;契税入库21260万元,同比增长41.5%。五是加强所得税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对全市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开工项目全面推行查账征收。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补缴企业所得税9274.31万元。上半年企业所得税入库38352万元,同比首次下降1.2%。强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工作,建立“12万”自行申报绿色窗口,开具寄送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1365份。上半年入库个人所得税收入14182万元,同比增长28.4%,增收3135万元。六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继续推进GpS核查应税土地面积试点工作,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专项检查。共组织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3994万元。七是稳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积极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土地增值税入库11847万元,同比增长29.43%。八是坚持“税费并举、服务民生”,基金附加收入稳步增长,增幅达到32.7%。
五、抓队伍、重激励,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和“政治信念强、创新能力强、实干精神强、民主观念强、廉洁意识强”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了“四好·五强”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市局领导班子继续保持“四好·五强”领导班子荣誉称号。优化各级班子结构,调整充实了一批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坚持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均召开了民主生活会,推进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重大事项、大额开支和全局性等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健全巡视检查制度,对2016年省局对我局领导班子开展巡视工作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制定了2016年度巡视检查计划,将对岳池县局和武胜县局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巡视工作。
(二)加大干部管理教育力度。一是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围绕《四川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扎实搞好本系统任职时间较长的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并将干部交流与机构编制调整相结合,进一步调整优化班子配备。目前,全系统已轮岗交流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级干部9名。二是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按照省委编办和省局的部署,新组建了广安市前锋区局筹备小组、广安市地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科等单位;完成了7个科室、47个基础税务所的更名工作;协助省局完成了市局稽查局局长(副县级)选拔任命工作,三分局局长(副县级)选拔、1名副调研员晋升和2名享受副县级经济待遇审批工作;通过“两推一述”选拔产生了9名正科级和1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任免市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12名。三是加强人才库建设。加快推进税政法规、征管评估、税务稽查、计统财会、信息技术等五类人才库建设,预计到年底市、县两级人才库选拔人才规模将分别达到在职干部总数的8%和15%。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上半年选派3人参加省局组织的人事干部培训班,2人参加南京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1人参加井冈山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7人参加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市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和浙江大学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干部73人,同时选派干部参加省局组织的各类培训4人/次。
(三)推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突出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并调整了基层工作联系点。深化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进党员先进性建设。大力开展创建“五好四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五带五争”优秀共产党员等活动,通报表彰了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认真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切实加强党支部、党小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了“庆七一”演讲比赛、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工作一线党员等活动。
(四)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升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水平,抓好“五个一”(即一堂——道德讲堂;一队——志愿服务队;一牌——道德提示牌;一桌——文明餐桌;一传播——网络文明志愿传播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和温暖过冬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三联五帮”活动和扶贫帮困工作,帮助岳池县中和镇8个联系村及普安镇龙神庙村、广安区恒升镇果子村修建便民路、蓄水池、村民阅览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了贫困村发展后劲。开展“4·20”芦山地震捐款、资助困难学生上学、慰问孤寡老人等活动,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援建的岳池县乔家镇乔家小学“留守儿童之家”已正式揭牌启动。市局获评全省“挂包帮活动先进单位”、全市“扶贫工作先进单位”。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感恩小平.我为小平家乡做贡献”主题活动。市局机关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全系统获得各级荣誉称号40余项,总局解学智,省局刘晓华、张建、郑卫东,市府罗增斌、肖友才等领导在广安地税调研时均对我局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六、抓廉政、重防控,廉政建设扎实推进
(一)提升政风行风。一是扎实抓好2016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均成立了以“一把手”任组长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将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评议的主要内容、任务安排、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媒体、信息简报、公告栏、内部信息通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二是继续狠刹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参与税务代理中介业务、向纳税人强行推广纳税申报方式、强制税务代理、强行指定税收鉴证、乱摊派、乱收费、报销有关费用等不正之风。三是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完善12366热线功能、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广辟监督途径,不断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提高了社会满意度。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及时明确了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责任分解,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备案工作。二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开展对各岗位、各环节“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新增风险点及时提出防范措施。上半年全局已排查出3个新增风险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三是强化对纪检监察“三项建设”活动的推进工作,完成了对该项工作的测试、考评和总结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了会员卡清理工作。
(三)强化教育监督。一是开展发票内部管理专项检查。组织各征收单位开展发票内部管理自查工作,并对下属单位开展了重点检查。二是全面开展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行使情况监督。认真落实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继续强化效能监察,重点突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税收征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突出对“两头”和“两权”的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等四个方面的监察。三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开展了纪检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培训,并邀请市纪委领导到场作了相关业务辅导。结合全员讲、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形式,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打造廉政文化精品工程,重点突出了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严肃案件查办。一是高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市局主要领导在信访案件查办过程中做到“四个亲自”,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的办件原则,加强了对信访举报案件的初查初核和监督工作,同时耐心做好上访人、举报人的思想工作,确保问题解决于基层,上半年及时处理并回复省局和市纪委交办的信访件3件。二是建立健全“一案一分析一建议”制度。通过分析举报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尽力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阶段。三是坚持定期排查制度。继续推行廉情分析制度,有力推进“一案双查”,积极实施“下查两级”办法。健全案件查办制度,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达到以案促纠、以案促教、以案促防的目的。
七、抓作风、重效能,行政效能持续提高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对各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3次,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严肃了工作纪律,促进了机关行政效能大提升。加大政务服务工作问责力度,切实提高了政务服务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文章《从税收发展谈税源建设》、《广安房地产税收贡献分析》分别获得广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优秀奖。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精简会议和文件,办好各类会议,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机关办文、办会、办事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二)深化政务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参谋助手、协调服务、把关督办作用,切实服务好领导决策和基层实践。加强政务材料管理,不断提高政务材料质量,按时、高质量完成了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要点以及省局巡视汇报材料等综合文稿的撰写工作。强化政务信息调研,提高信息调研质量。上半年共编发《调查与研究》6期。市局内外网发布政务信息300余条,省政府采用信息1条,省局采用信息145条,市委采用信息12条,市政府采用信息25条,政务信息在全省各市州地税局继续位列第一方阵,同时完成了市委办、市府办下达的全年计划任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半年公开政务信息270余条。深入打造服务型地税门户网站,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加大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了网络舆情应急处理机制。(三)强化机关后勤保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制定、修订、完善了各项工作规程、公文管理、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访综治、目标管理、督查督办、保密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坚持重在执行,促进制度落实,以制度引领行政效能提升,认真落实省市绩效管理办法,市局在全市和省局2016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中分别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正在草拟2016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市局已连续8年被评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做好经费预决算,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强化现金及银行账户、车辆购置、交通燃修费用的监管。加强安全管理,举办了消防知识讲座,全系统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注重节能减排,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资产管理、平安综治、应急维稳、信访保密、防邪计生、园林卫生等工作,充分发挥管理服务效能,保障了地税工作有效运行。
(编辑:月影)
文章标题: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我国营业税税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改变就是,营业税部分税目借鉴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从以往传统的流转税价内计征的形式,变为以增值额为计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体现了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供劳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意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的某些制度规定显然不适应新的形势,妨碍了营业税整体功能的发挥。
一、营业税税目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现行营业税采取应税项目正列举的方式,凡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我们认为在次环节的规定设计有遗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列举诸多应税所得之后,有一个“其他所得”的税目。“其他”二字,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既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强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营业税涉及到的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但税制中恰恰缺少这样的规定,当出现新的经济现象时,营业税则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新的经营项目介于高税率和低税率之间时我们无法明确认定其税目。譬如近年出现的采矿权转让、机动车特殊号码收费,桥梁街道命名权拍卖等,都没有列入或明确界定营业税征税范围,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而且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这些行为是商业色彩极浓的盈利行为,有必要依靠税收手段进行适当调控。同时针对当今新兴经营项目如泥吧、水吧、保健按摸、足浴、茶艺等的涌现,我们应相应地采取按类似行业确定税目、税率的办法征税。所以,对现行营业税各税目应尽快考虑增加“其他应纳税项目”的规定。
此外,“服务业”税目中餐饮、旅店、洗浴、理发、照相等行业之间的设备档次,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相差较大。例如,餐饮业中既有面向普通百姓的小饭馆,也有装饰奢华的大酒店,同一菜肴其价格也不及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好几倍。但其使用税率均为5的比例税率,忽略了不同经营者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的差别,不利于行业内不同规模企业协调发展。就我国现行流转税制而言,在商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增值税与消费税分别承担着普遍调节与特殊调节的职能,即在对所有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利润较高的消费品再课以消费税,以构建起双层次调解的模式,使产业间利润趋于一致,有利于产业结构稳定。而在非商品流通领域,营业税尚未形成双重次调节的模式,同一行业按同一税率征税,忽略了行业内因企业规模差异形成的利润差异,导致利润率较低的小企业税负过重,生存、发展空间狭小,不利于行业内不同规模企业协调发展,这就要求营业税的税目进一步划分,不同税目的税率应拉开档次,区别设定税率,以体现区别对待政策。现行营业税的税目设置显然不能完全达到这样的目的。因此可以考虑对服务业中的餐饮业、旅店业、洗浴、理发、照相等行业按照其档次、盈利水平等综合因素进一步细分,将“普通消费”与“高消费”的消费活动区分开,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调解。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对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作了扣除规定。例如,建筑业中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总承包人的营业额,计算营业税。除此之外,在运输业、保险业、文化演出业、旅游业等若干项目中也有以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这种做法消除了对同一营业收入重复征收的弊端。随着营业税税制的不断调整,营业税计税依据吸取了增值税差额计税的特点,如建筑安装业设备抵扣政策规定,更是突破了营业税全额计税的特质,差额征税,进一步减少重复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增值税特征,其意义是应该肯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中也有值得探讨之处。如,房屋租赁业中的房屋转租,按转租租金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交通运输业课征营业税,不允许扣除票价中所包含的保险费金额,但这部分保险费属于代收款项并不是企业的实际收入,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对此反应较为强烈,存在一定的征收阻力。我们认为,类似问题应借鉴建筑业中总承包人以余额计税的方式,避免重复征税。
三、营业税征免界限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营业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应力求规范,以保证其收入和调节功能的实现。但现行营业税的减免税优惠制度中,有些规定值得推敲。例如,“企业整体转让不征收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该政策的出台使得出售大额不动产的企业(如出售新建水电站),会考虑将出售的不动产作为主要资本新建企业,然后将其整体转让,从而达到逃避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目的。注册企业后整体转让不动产与出售单项不动产,存在巨大的纳税差异。再如,目前许多地区为故去的人购买公墓的风气日盛,
公墓占用大量的土地,公墓用地转让本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这一税目,按照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是现在却将其归入“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这既是税目归属上的失误,也是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
此外,现行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但是,现在许多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包括美容护肤,按摩等内容,严格的讲,这类服务属于保健,并非医疗,不应享受免税待遇。而要将保健与医疗分开,其界限有很难掌握,再加上一些医疗机构为了招揽顾客,又易混淆服务项目,这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在当前的医疗体制中,除了卫生厅直属的医院之外,又出现大量的“其它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普遍采取新机制运作,有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他们在经营目标上不同于传统的医疗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表现的较为突出,对他们不宜采取免税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国家经济迅猛发展,我们现行营业税税制已显现出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有不同的税制与之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与税制关系,勤于思考、敏于观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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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占用大量的土地,公墓用地转让本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这一税目,按照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是现在却将其归入“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这既是税目归属上的失误,也是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
此外,现行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但是,现在许多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包括美容护肤,按摩等内容,严格的讲,这类服务属于保健,并非医疗,不应享受免税待遇。而要将保健与医疗分开,其界限有很难掌握,再加上一些医疗机构为了招揽顾客,又易混淆服务项目,这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在当前的医疗体制中,除了卫生厅直属的医院之外,又出现大量的“其它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普遍采取新机制运作,有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他们在经营目标上不同于传统的医疗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表现的较为突出,对他们不宜采取免税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国家经济迅猛发展,我们现行营业税税制已显现出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有不同的税制与之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与税制关系,勤于思考、敏于观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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