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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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一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

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二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贵院送达的原告××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初字第××号] 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已收悉。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原告(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一份称与被告签订的《混凝土定作合加工同》上面,作为签约人的甲、乙双方均未见申请人的名称。经查,事实上申请人确实亦未与原告签订过该合同。故申请人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并非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所以,本案原告将申请人列为被告起诉,显属诉讼主体错误。

其次,本案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中的付款人也并非申请人,事实上申请人确实并没有在该还款协议上签过名盖过章,所以该合同故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申请人理所当然不予认可。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人住所地在××省××市。

综上,申请人认为,贵院应当将本案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上申请事由,敬请贵院审查、核准,并请办理移送本案的相关手续为感。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十月八日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三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 诉 纠纷案件,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 区人民

申请人:年月 日法院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201

我国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类型和存在的问题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四篇

我国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类型和存在的问题 北京一中院梁溯

1 无根据性管辖权抗辩的类型分析

任何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的提出,总是期望追求一定的诉讼利益。有法谚曰:“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也不能例外,其所追求的诉讼利益是将案件移送至异议提出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然而,管辖异议权利的滥用却不追求一般管辖权异议所追求的诉讼利益,即不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正确的、有管辖的法院进行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无利益性,是构成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最重要判断标准。当然,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提出并非不追求任何的利益,只是其所追求的利益是拖延诉讼时间、逃避法律责任。因为异议提出人通常不追求案件管辖权的改变,甚至害怕案件管辖权的变更,所以无利益的管辖权异议通常伴随着无理性或者无根据性。这也正是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中最容易把握和辨别的。结合实践,笔者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1 事实理由缺乏的管辖权抗辩【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这种情形指的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没有事实依据。实践中通常具体体现为:

(1)无证据的管辖权抗辩

举例1:某合同纠纷,原告甲因被告乙住所地在A法院辖区内而向该法院起诉,乙认可该案为合同纠纷,也认可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但以其住所地在B法院辖区内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案件移送至B法院审理,但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之。 在实践中,这种情形是无证据的管辖权抗辩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当然,在谎称住所地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的情形之外,还存在着谎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等多种情形。其关键是,案件的性质和受诉法院管辖权来源的法律依据被告是承认的,被告抗辩的事由是依据该法律来源,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而非该法院的管辖权没有法律来源。

(2)证据否认的管辖权抗辩

在实践中,这种情形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原告依管辖协议而向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否认管辖协议的存在,不承认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1.2 法律理由缺乏的管辖权抗辩

这种情形指的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没有法定理由。在实践中,这种管辖权异议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但其背后隐藏的规律是:在依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案件存在共同管辖权的情形,原告选择其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一提起诉讼,被告以该案件应由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当事人否认受诉法院所享有的管辖权法律依据。常见的类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案件中:

(1)多被告的案件

举例2: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因继承产生纠纷,甲遂向乙的住所地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丙以其住所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存在着诸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的典型情形,原告选择被告之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该法院辖区内居住的其他被告则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其居所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案件

举例3: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甲遂向乙的住所地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以合同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合同履行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存在着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的典型情形,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案

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纠纷案件

举例4:原告甲与被告乙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甲遂向乙的住所地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以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该事故发生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存在着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的典型情形,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住所地、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不一致

举例5:原告甲与被告乙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遂向乙的住所地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在很多情况下,被告的住所地、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并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的典型情形,发生诉讼后,原告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5)、其他情形。上述四项只是笔者工作中通常遇到的情形而已。事实上,只要法律中存在着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竞合的规定,就会不断产生这种类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1.3 无任何依据的管辖权抗辩

这种情形是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毫无道理可言。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曾口头约定过案件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包括曾经口头约定过案件的仲裁协议和口头约定过案件的管辖法院两种,这种管辖异议的提出,既没有法律依据,其事实也不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承认。

(2)单纯提出管辖权异议,既不表明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撑。如在答辩期内,仅以“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我方申请管辖权异议”为由提出异议,或者随便提出一个法院,称案件应移送该院处理,而无任何理由。

(3)自我否认的管辖权异议。

举例6:原告甲与被告乙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遂向乙的住所地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乙亦承认其住所地在A区,该案确系合同纠纷,且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的案件有管辖权,

1但仍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三种情形,都是既无利益、又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

1.4 管辖权异议的反复提出

举例7: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甲遂向乙的住所地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以合同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合同履行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A区法院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审理过程中,乙向甲承诺尽早履行合同义务,甲遂撤诉。撤诉后乙又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无奈遂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再次以合同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合同履行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再次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举例8:同一小区的业主甲、乙、丙、丁等若干人因物业服务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后甲向物业合同履行地的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物业公司以合同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1 笔者就曾处理过类似的一些案件,比如被告提出,由于其住所地在人民大学,人民大学属于西城区,该案应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云云,其理由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A区法院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并最终实体判决甲胜诉;后业主乙、丙、丁等人纷纷向物业合同履行地的A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物业公司再次以合同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B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两种典型的情形,都属于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反复提出,而且其理由与上一次被驳回的理由相同。

1.5 管辖异议权利行使的特殊情形——以拖延时间为根本追求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少见的特殊情形,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均有法可依,貌似其追求的是案件管辖权的变更,但隐藏在其背后的却依然是“拖”字当头的故意。把这种情况称作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似乎不妥,但笔者亦将曾经处理过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归类,以期为今后管辖制度的完善提供素材。

(1)管辖权抗辩的反言

这种情形是指,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其管辖权异议并拟将案件移送至异议人所选择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异议人本人又就该管辖裁定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要求二审改判。

(2)不当移送的管辖权抗辩

举例9: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甲遂向其认为的合同履行地某省Z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以合同履行地为某直辖市B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管辖B县的某直辖市第N中级人民法院审理。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确实不是该合同的履行地,遂裁定支持乙的管辖权异议,将该案移送某直辖市第N中级人民法院。但该院收到该案后,发现B县在该直辖市第M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该院对该案亦无管辖权,遂将该案报上级法院决定。

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情形,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确无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法可依,

2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利用受诉法院对外地人民法院辖区的不了解,其所提出的应当受理该

案的法院实际上对该案亦无管辖权,以致案件移送后接受该案的法院发现无管辖权,还要经过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的过程,其时间之长,足以达到其拖延时间的目的。

2 对目前管辖异议权利滥用情况的考察

由于管辖异议权利滥用的现象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也引起了很多法官的关注。其中,既有立案法官,也有审判庭的法官,还有从事保全工作的执行法官。

2.1 管辖权异议案件处理模式不统一

目前,仅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异议及其上诉的处理就有几种模式:a、统一由审判庭处理(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b、一审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由审判庭处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由立案庭处理(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c、拟定驳回管辖异议的,由审判庭处理,拟定移送管辖处理的,由审判庭草拟,立案庭复核(以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代表)或审监庭复核(以昌平区人民法院为代表);d、由立案庭主持证据交换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处理,由审判庭主持证据交换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审判庭处理(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代表)。

2.2 管辖权异议案件数目不断攀升

2 在实践中,这种案例比较少见,但影响十分恶劣。实践中主要发现的情形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在直辖市内按序号排列设置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存在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同名的,如市、县同名,州、县同名或铁路分局与局同名,一些地处偏远、信息获得不便的人民法院不了解其辖区情形,而当事人利用法院的不了解故意造成案件移送管辖的混乱。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一、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数目逐年攀升,远高过同期法院民事案件增长率;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被支持的占绝大多数。

2.3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三个远远多于”

这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指得分别是:商事、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远远多于普通民事审判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律师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远远多于没有律师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的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远远多于采取了诉讼保全等措施的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通过透视这三个远远多于,我们更能发现,对管辖异议权利的使用,更多地成为了专业化的、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2.4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成本小、门槛低,制约因素少

首先是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无据性,不管什么理由、什么原因,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异议一旦提出,受诉法院就必须对其做出处理,而目前的诉讼程序就必须中止。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一审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没有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又比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包括送达上诉状、移转卷宗、二审立案审理等一系列过程也没有时间限制。通常而言,处理一个管辖异议案件,两审大约要用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对于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制,只有两审仅需交纳的70元诉讼费而已,显然这与通过滥用管辖异议权利获取的利益是不成比例的。正如美国学者哈泽德所说的那样,滥用诉讼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不公平的。 而作为对拖延诉讼等现象最有效的武器——诉讼财产保全而言,当事人要使用这一武器的门槛显然太高了:适当的甚至全额的担保令很多申请人望而却步,财产线索的查找又令很多申请人焦头烂额,而法院出于对财产保全错误的担心则往往导致保全申请的实际不受理,相关机关、单位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不配合更是火上浇油——北京如此,何况外地乎!于是我们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有能力提供担保、查找财产线索,能够成功申请财产保全的,往往是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这些比较不那么关心裁判能否执行的当事人,而真正需要财产保全的那些争议标的额为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小案子的当事人,却基本上不太可能申请到财产的保全。于是,拖延诉讼的风险也就几乎被降为了零。

2.5 两个有趣的现象

其一是各个法院对于裁定移送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甚为重视,以致有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有的法院甚至还有复核的程序,或者对裁定移送的案件都要求上报上级法院,而对于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则基本上不大重视。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案件是如此的少,以致于各级法院在处理的时候都显得非常谨慎。其二是与铁路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有关。按照通常的理解,当事人对专门法院的保护主义倾向应该更为防范,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些。事实上专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数目件并不比地方人民法院要格外突出,甚至还可能少于部分地方法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专门法院处理的大部分案件是相对封闭的系统内部的民事纠纷,基本上不存在诸如送达难等可能导致诉讼延迟的问题,当事人急于解决纠纷的要求可能更为迫切一些。

最高法院解读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五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袁定波

问:请您介绍一下《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管辖是审判的前置性问题,必须依法优先解决,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障审判的公正。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就级别管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和《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虽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然也就无法上诉,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2007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机制的任务,要求研究适用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机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了2007、200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经过广泛调研,征求学者、律师和各级法院法官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沟通,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规定》的目的是,改革现行的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行政化处理模式,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问:《规定》对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较之以往有了哪些重要改变?

答: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公正、快速审理,关系到当事人管辖利益的保障和级别管辖秩序的维护,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非常重要。《规定》对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最大变化,是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这种诉讼化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是有利于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程序保障。级别管辖的确定不仅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也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尤其是在目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一定程度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仅仅采取内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方式,当事人被动接受这种反射性利益,这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山西省晋中市两级法院的实证经验表明,由于采取

裁定方式处理并允许上诉,程序变得透明、公开了,由此产生的申诉和信访少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秩序也相应地规范了。

二是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级别管辖秩序。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级别管辖秩序的监督,基本上是滞后、乏力的,级别管辖标准被突破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因不做书面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即使通过信访渠道发现,上级法院也无法定程序可依,只能以内部函的形式要求下级法院改正。若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级别管辖异议,上级法院就可以公开地通过二审程序行使级别管辖监督权。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三是有利于顺应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提出的新要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体现了立法者对管辖问题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也应当顺势而为,彻底改变以往那种级别管辖纯属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分工问题,发生错误无足轻重的观点,认识到正确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还是涉及当事人程序利益、影响生效判决稳定性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问:《规定》第一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究竟是何种关系?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是否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争议较大。《规定》第一条明确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而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一致起来,明确了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级别管辖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下级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上级法院管辖,这两种情形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以通知方式作出。但对于后一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是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起草、论证和审议过程中争论最大。经过反复协商、论证,最终的方案为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但为防止下级法院恣意地作出移送上级法院的裁定而上级法院受其拘束的尴尬情形出现,《规定》设计了第九条作为补救措施。即,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该上级法院自可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而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确定错误的,根据情况既可以依职权撤销裁定,也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以避免受错误裁定的拘束。

问:《规定》第三条允许当事人答辩期间届满后,还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这如何理解?

答:的确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同时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就恶意地于管辖异议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额,致使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为保持原被告之间在管辖争点上攻击防御的动态平衡,防止原告利用答辩期即为异议期,规避管辖异议制度,《规定》允许被告在特定情形下,即便答辩期届满也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下级法院基于诉讼费或者其他考虑,主动请求上级法院将某一案件指令其审理,带来许多问题。《规定》是如何限制这种做法的?

答: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明知其对某一案件无级别管辖权,但出于诉讼费收益、地

方保护或者其他考虑,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报请上级法院交由其审理。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管辖秩序,裁判的公正性难以令人信服,由此引发的申诉、信访不在少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确有必要加以限制。严格而言,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做法,只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情形,即,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而不是根据下级法院的报请作出决定的结果。因此,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于程序法定的一般原理,欠缺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通常即为不合法。

问: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规定,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规定》明确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高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的效力。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一些同志认为,高级法院所作的级别管辖规定,既非法律又非司法解释,在裁定书中不宜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但这里强调的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规定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统一发布后施行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可以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引用。再者,如果不明确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则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不能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为解决这个两难之事,《规定》第十条作出了明确。需要说明的是,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级人民法院自行作出的级别管辖标准,不能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依据。

最高法院详解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新闻网

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就级别管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今天(3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一系列问题随之而生:

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受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下发过有关文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然也就无法上诉,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改革现行的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行政化处理模式,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目的所在。

答辩期间届满仍可提异议

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同时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就恶意地于管辖异议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额,致使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突破:这位负责人指出,为保持原被告之间在管辖争议点上攻击防御的动态平衡,防止原告利用答辩期即为异议期,规避管辖异议制度,司法解释允许被告在特定情形下,即便答辩期届满也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报请指令管辖只有一种情形

现状: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明知其对某一案件无级别管辖权,但出于诉讼费收益、地方保护或者其他考虑,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报请上级法院交由其审理。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管辖秩序,裁判的公正性难以令人信服,由此引发的申诉、信访不在少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突破:严格而言,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做法,只有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由上级法院管辖这一情形。因此,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于程序法定的一般原理,欠缺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通常即为不合法。

高院规定经批准可作依据

现状: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规定,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此前曾有人提出,高级法院所作的级别管辖规定,既非法律又非司法解释,在裁定书中不宜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突破:这位负责人表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规定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统一发布后施行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可以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引用。如果不明确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则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不能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为解决这个两难之事,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

“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级人民法院自行作出的级别管辖标准,不能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依据。”该责人强调说。

20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六篇

第1篇: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5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5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0X年X月XX日

2015管辖权异议书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七篇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15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八篇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 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1月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贵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与原告陈龙刚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陈龙刚提交给贵院的20XX年6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中“需方单位名称”为空白,该合同并未有申请人公司印章,申请人也未授权沈振州与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龙刚签订合同,沈振州与陈龙刚所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沈振州与原告陈龙刚在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由郯城县法院解决”亦不能成立,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与沈振州签订合同,由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为新沂世纪花园工地送页岩

多孔砖。新沂市世纪花园由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七建)承包了其中部分住宅楼施工工程,本案接受页岩多孔砖的应是盐城七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未在世纪花园工地承包工程。

3、申请人与陈龙刚未有签订合同,退一步说,退一万步说!即使贵院认为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也是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页岩多孔砖均由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送货至新沂市世纪花园工地(运费由供方负责)。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沂市,申请人的住所地亦在新沂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沂市,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穆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XXXXXXX811,电话:023-XXXXXX。

异议人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梁X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穆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贵州习水既非穆XX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穆XX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穆XX长年生活居住在綦江县XX镇,以务农为主,农闲时外出务工挣钱,每年外出务工时间不过三五个月,然后返家从事农耕。

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原告梁XX在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购置住房一套,于2015年农历八月装修入住,穆XX在温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原告梁XX在诉状中称穆XX住鲁城九年制学校不属实(民事起诉状第一页第六行)。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均住鲁城九年制学校,又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民事起诉状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穆XX不可能既居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又与原告分居,前后自相矛盾。事实上穆XX未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近段时间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原、被告工作生活地点不同,原告在贵州温水,被告在重庆綦江,各自为搞好家庭而努力,属于正常的分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穆XX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贵州习水居住一年以上,也未在除重庆市綦江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梁XX起诉异议人穆XX,因穆XX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此案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申请人与XXX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5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5]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5年X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3日

2016出资合作协议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第九篇

【管辖异议法定事由】

出资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出资合作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各方又按《意向书》同意丁方加入了合作。为了进一步予以明确,现上述各方就共同出资合作开发________________地块(______号宗地)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年。由______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的形式出让。

目前已经由甲方出面竞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为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乙方的本土优势和品牌效应,现各方同意本合作开发不再设立项目公司,而是以乙方名义联合开发经营,有关手续由各方共同协助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

二、各方出资比例、付款方式及收益分配

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款项______万元(包括市政配套费、代建费),其中甲方已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形式划入______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丁方已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形式划入______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乙方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划入甲方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丙方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划入甲方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代建费______万元(由乙丙二方分别承担______万元)。

依据上述出资,结合各方前期对合作项目的贡献情况,各方确定对合作收益的分配比例分别为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丁方______%。

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合作开发结束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三、管理形式

合作开发项目由乙方名义负责实施开发,设立开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最高权利机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2名,乙方、丙方和丁方各______名。

四、其他条款

1、 合作四方竞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入乙方后,各方出资的购地款由乙方逐步予以归还。

2、 各方借款计息方法与归还方式:各方借款年利率均按______%计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计息日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 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4、 未尽事项由四方协商解决,另行书面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资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与甲方、居间人(以下称居间人)于2016年月日签订三份协议,即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编号为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编号为的《协议书》,并且办妥了抵押登记手续。

2.根据上述三份协议,甲方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元整(¥万元)借款(以下称借款)、利率为每月%、借款人需向居间人支付中介费(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借款期间为每月%、逾期则为每月%)。

现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三方共同出资以甲方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共同出借该笔借款,并按出资比例分享上述三份协议的权利义务。

二、 ##出资比例及付款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乙方出资款中的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汇入甲方的个人账户,再由甲方转付给借款人;丙方出资款中的人民币万元(¥万元)整汇入甲方的个人账户,再由甲方转付给借款人。

三、 ##权利和义务: 1、 借款人实际还款时依据借款合同偿付给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给居间人的中介费总额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为甲、乙、丙三方的共同权益,由甲乙丙三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分享,三份协议中贷款人的风险和责任由甲、乙、丙三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2、 若借款人分期偿还借款,则在款项到帐后当天立即根据上述约定按比例分配。 四、 ##争议的解决:

若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 ##本协议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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