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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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一篇

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积极作为、稳中求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劳动就业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0万人。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8.3%;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3%;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2.4%。

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5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7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66万人,

城镇登记失

业率为4.05%。全年全国共帮助5.7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2.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4.0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8.4万人。

全国建立了部、省、市、县四级上下贯通、职责清晰的市场管理工作体系,实现了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管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基本到位,省、市两级因地制宜,设立了综合性服务机构或专门性服务机构,区县一级85.4%的机构已经整合或计划年内整合设立综合性服务机构。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2.71万家。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年共为2432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58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01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2195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其中征缴收入2371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7929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937亿元。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536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3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6219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9142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88万人和549万人。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3万人。年末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312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77万人。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9341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其中征缴收入23016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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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申论热点:农民工的社保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二篇

2015年申论热点:农民工的社保

【背景链接】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6.7%,而在高龄农民工聚集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3.9%。由于受教育水平偏低,这部分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建筑、环卫等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在各行业中收入增长较少,在城镇社保的参保率也偏低。

【综合分析】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由多方面的因素产生。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民工群体和农民工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表现在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认可,虽然在城市生活十几年,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自己拥有的是农村户口而非城镇户口,一直受到就业、教育、住房、养老等制度的排斥。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稳定、获得工资低及没有长远的眼光为自己进行保障,这些原因共同构成了阻碍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原因。

农民工从事的一般是建筑、餐饮、加工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农民工所在的单位一般就是建筑业、餐饮业或是加工也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单位一般不是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来获得自己的利润,而是通过压低雇佣工人的工资来实现。没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用人单位就没有意愿为他们参保。这种态度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不能缴付,若是要参保则只能靠农民工自己的工资,这对农民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事。

【具体措施】

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意识;同时,也应对城镇居民进行思想教育,做好教育宣传工作,让城市居民了解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的贡献。

通过加强教育使用人单位了解自己的责任。对各种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指引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了解要避免这种风险,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更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

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司法机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化、分类化,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网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三篇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探讨

摘要:在我国的社会中,农民工是一群相对比较特殊的群体,并且为我国城市的建设与繁荣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是因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我国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政策予以保证,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及时的保障,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本文将结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来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探讨

中图分类号:c91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历时33年的时光,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渐深入,我国的城市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予以保证,这就使得农村里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在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从而在城市中逐渐形成一种新兴的阶层,那就是农民工阶层。但是随着城市的日益繁华,农民工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很多的农民工依旧生活在城市的灰色地带中,与之对应的社会保险业也没有得到切实的保证,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在社会中格外的突出。

一、我国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意义

(一)我国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险是我国进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必经步骤。我国中共十六大报告表明,我国进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城市中,城镇人口的比重较过去有着大幅度

2015管窥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四篇

2015管窥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一、从城市居民视角的实证分析

本次调查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95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561份,有效率为8%。样本范围涉及甘肃省14个市(州)27个市、县(区),主要发放对象针对城市居民。

(一)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态度尽管有45.1%的城市居民认为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应该受到同样好的教育,但也有46.3%的人担心农村孩子会带坏和挤占城市孩子的教育资源。可见,加大教育投入,提供相对公平的教育条件是各级政府亟须做的。

(二)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38.8%的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从城市得到的与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非常不成比例,53.1%认为“还可以,不是给他们工资了吗”,只有5.6%的城市居民认为“是农民工自己的事,多劳多得,城市不欠他们的”;有49.2%的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中存在的“大病小医,小病不医”现象的原因是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有92.8%的城市居民认为政府应该给农民工医疗补贴。可见,绝大部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表示认同。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民工社会融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三)农民工城市融入最基本的成本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最基本的成本应包括的前5位是:医疗保险16.3%、养老保险15.1%、劳动就业和培训11.8%、工伤保险11.8%、最低生活保障11.2%和基本住房保障1.4%。迫切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依次是: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28.5%、同工同酬问题15%、劳动安全问题14.8%、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12.5%、劳资关系问题

1.7%。

(四)农民工城市融入所需成本主要承担主体与对农民工的实证结果不同的是,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城市融入所需成本主要承担主体中央政府占了31.5%的比例,其次分别是输入地省级政府、输入地城市政府和用工单位。从我国区域统筹发展的角度和财税体制来看,中央政府在欠发达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统筹作用。

二、从企业视角的实证分析

此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途径收集资料,对象是用工单位负责人。问卷调查范围涉及甘肃省每一个地级市和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除外),对各个县、区采用配额抽样的方式抽取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55份,回收有效问卷459份。

(一)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服务单位表示,55.9%的农民工住在工作单位提供的住房,31.5%的人住在自租房,6.9%的人住在自购房,2.8%的人住在亲戚或朋友家里,1.7%的人选择其他,仅有1.2%的人住在政府提供的民工公寓;55.2%的单位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供员工们娱乐(比如配备供员工娱乐的设施、组织运动会、旅游等),但很少,27.4%的单位经常组织文体娱乐活动,17.4%的单位几乎没有组织过;8.6%的单位给农民工提供过技能培训,19.4%的单位没有;79.6%的单位了解政府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法规和劳动法律、法规,2.4%的单位表示不了解。可以看出,这些数据结论与调查农民工住在自租房、没有技能培训结论有出入。

(二)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最基本的成本73.2%的用工单位选择农民工城市融入最基本成本是医疗保险、71.2%为养老保险、58.%为劳动就业和培训,52.7%为最低生活保障、51.4%为工伤保险、44.2%为基本住房保障,然后是失业保险(38.6%)、公共就业服务(31.2%)和生育保险(18.3%),选择最少的是城市基础设施为吸纳更多人口的投入(17.2%)和其他(1.1%),其他答案有成立针对性的服务中心、教育经费等。

(三)农民工城市融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79.7%的单位选择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49.5%选择劳动安全问题、42.3%选择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其次是同工同酬问题(41.6%)、劳资关系问题(34.2%)和社区服务问题(16.8%),最后是户籍问题(17.9%)、参与政治的权利问题(5.%)和.7%的其他选项。

(四)如何解决当前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52.6%的单位认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决心,19.1%的单位选择有待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升,16.3%的单位选择有待各地政府大范围、全方位的试点和推广,11.2%的单位选择有待国家财政能力的大幅提升,剩下.3%的单位选择其他。

三、基本结论一般而言,欠发达地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籍由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和二元社会结构问题,此外,传统观念壁垒、社会认同障碍以及表现为人力资本缺乏、社会资本短缺以及个人特征与城市生活异质等的个人因素问题也进一步加大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困难。通过本文从农民工、城市居民和企业三个视角对以甘肃省为例的欠发达地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社会保障问题的实证调研,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结论。

(一)社会保障制度仍然缺失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偏向城市居民,覆盖面小。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但因非城市居民而未被纳入社保体系,同时有的农民工脱离了土地,陷入社会保障制度极度缺失的“真空地带”,其从事着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疾病、工伤、失业等多种生存风险系数较高,数倍于城市居民,更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其实施援助和保护。在调查中,49.2%的城市居民同意农民工“大病小医,小病不医”现象的原因是医药收费太高看不起病,92.8%的城市居民认为政府应该给予农民工医药补贴。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排斥问题凸显农民工社会的融入可能需要代际传递来实现,即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因此,农民工子女的城市融入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1998年3月《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中规定,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形式,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及其附属教学班或者简易学校就读为主。23年《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2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26年3月,国务院《若干意见》中要求流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这一系列教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使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是这些政策仅限于使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机会方面获得平等对待,却无法真正消除教育制度排斥。教育制度是否排斥是指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是否能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还包括城市居民的排斥行

为。从调查统计结果来看,有45.1%的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子女挤占了城市孩子的教育资源,这一排斥态度对于农民工子女并不公平。同时许多城市家长认为农民工子女的素质低,行为不礼貌,学习成绩差,自己的子女与农民工子女同班就读会带坏孩子,也极力要求将其单独编班,这样的歧视将会深深地伤害农民工子女的心灵。

(三)农民工城市融入进程道路曲折,政府应积极制定并落实政策在农民工城市融入认知方面,51.9%的城市居民认为这一时期的城市化尚未实现农民工市民化;63.1%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农村人,只有16.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城市人。36.9%的农民工和43.7%的城市居民认为基本上已经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开始逐步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条件,时机基本成熟;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基本成本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就业和培训、基本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23.8%的农民工和31.5%的城市居民认为该成本应由中央政府财政来承担;3.7%的农民工和42.4%的城市居民认为“十二五”时期推进农民工城市融入应从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和城市群开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同工同酬问题、劳动安全问题、劳资关系问题、农民工自身素质提高问题;36.7%的农民工和41.5%的城市居民认为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主要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决心,推进相关体制的突破和配套政策的出台。在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城市尤其是大中型城市不可能完全吸纳大量过剩的农村人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新型城镇,让农民能够就地或就近城市化是一条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化模式。从国外的发展道路来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和城市差距的拉大几乎是难以避免的。为了克服这一难题,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旨在协调区域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我国来说,除了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都要面对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由人为设置的制度所导致的更加严重的城乡差距拉大问题。区域协调发展当然包括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面对长期以来对农村的“欠账”,政府就必须承担起建设新农村的重任。除了彻底解除对农村的制度樊篱外,政府还要给予农村人才、资金和资源上的大力支持。而除了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之外,政府还要大力鼓励他(她)们回乡创业,为新农村建设培育人才、资金和技术等平台。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存在的不仅仅是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的问题,而是在国家宏观区域层面处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位置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后一个问题,就没有基础破解前一个问题。显然,要实现国家层面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就必须通过【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五篇

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2016.4

一、农民工规模

(一)农民工总量增加,增速继续回落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2011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0.5、1.5、0.5和0.6个百分点。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二)本地农民工增长较快,占比提高

从农民工构成看,本地农民工10863万人,比上年增加289万人,增长2.7%。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比上年增加63万人,增长0.4%。本地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9.2%,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中部地区农民工数量增长快于其他地区

从输出地看,中部地区农民工9609万人,比上年增加163万人,增长

1.7%,占农民工总量的34.6%;东部地区农民工10760万人,比上年增加96万人,增长0.9%,占农民工总量的38.8%;西部地区农民工7378万人,比上年增加93万人,增长1.3%,占农民工总量的26.6%。中部地区农民工增长速度分别比东部、西部地区高0.8和0.4个百分点。

二、农民工基本特征

(一)女性农民工比例有所提高

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6.4%,女性占33.6%。其中,外出农民工中男性占68.8%,女性占31.2%;本地农民工中男性占64.1%,女性占35.9%。农民工中女性比例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本地农民工在农民工总量中占比提高,而本地农民工女性比例较高所致。

(二)青壮年农民工比重继续下降

农民工仍以青壮年为主,但所占比重继续下降,农民工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从平均年龄看,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8.6岁,比上年提高0.3岁。从年龄结构看,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5.2%,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7.9%,比上年上升0.8个百分点。【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三)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4%,初中文化程度占59.7%,高中文化程度占16.9%,大专及以上占8.3%。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7.9%,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2.6%,提高1.2个百分点。

三、农民工流向分布

(一)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例提高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从输入地看,在中部地区务工农民工5977万人,比上年增加184万人,增长3.2%,占农民工总量的21.5%,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在东部地区务工农民工16489万人,比上年增加64万人,增长0.4%,占农民工总量的59.4%,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务工农民工5209万人,比上年增加104万人,增长2%,占农民工总量的18.8%,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二)跨省流动农民工比上年减少

外出农民工中,跨省流动农民工7745万人,比上年减少122万人,下降1.5%,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5.9%,比上年减少0.9个百分点。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17.3%跨省流动,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61.1%跨省流动,下降1.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53.5%跨省流动,下降0.4个百分点。

(三)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工比重继续上升

在外出农民工中,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工11190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66.3%,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8.6%流入直辖市,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22.6%流入省会城市,提高0.2个百分点;35.1%流

入地级市,提高0.9个百分点。跨省流动农民工80%流入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省内流动农民工54.6%流入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提高0.7个百分点。

四、农民工就业

(一)在第三产业就业农民工比例提高

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中从业的比重为55.1%,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其中,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为31.1%,下降0.2个百分点;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21.1%,下降1.2个百分点。农民工在第三产业就业的比重为44.5%,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其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1.9%,提高0.5个百分点;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0.6%,提高0.4个百分点。

2015农民工工作自查报告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六篇

农民工工作自查报告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我区农民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紧紧抓住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就业创业、执法维权、权益保障为重点,积极稳妥地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任务目标,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有重点、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工作。自8月上旬起,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全区5个涉农街道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的调查(我区劳动年龄段内的**户籍农村劳动力共有43910人,占全区乡村户籍人口7.3万人的60.2%。其中,本市务工30931人、外出务工429人、自主创业260人),进一步理清了开展工作的基础数据。为扎扎实实给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筹抓好就业创业,探索农民工招用工新机制。

一是结合"春风行动",做好招聘用工工作。今年,结合年初开展的"春风行动",我们积极抓好农民工就业,先后在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八卦洲、尧化、迈皋桥等街道举办规格不同的招聘会18场,免费为农民工发放岗位信息宣传单、各类政策法规宣传资料2000多份、"春风卡"1000余张,进场招聘企业921家次,提供就业岗位18854个次。二是完善创业政策,做好服务。我们加大对八卦洲农民创业园、**创业一条街、栏江桥创业园、石埠桥新型工业创业园等农民创业基地的建设,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进行资金和项目扶持,符合条件的,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经复核和调查后签署推荐意见。今年,共发放小额创业贷款62笔,总计2395万。三是设立服务窗口,开展援助。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做好求职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据统计,今年农民工求职登记3185人,达成就业意向的1584人。同时,以困难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开展多样化援助服务。在金港科创中心开展"服务保障进园区"宣讲活动;以"关爱女农民工健康"为主题,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全区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物业公司的203名女会员和497名环卫工人赠送女职工**互助保险。

(二)强化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水平。

一是科学统筹,整合资源。本着"实际、实用、实效"原则,我们把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到全区劳动力培训之中,科学整合培训资源,形成以区培训中心为龙头、各街道培训机构为主体的培训网络。先后在**、**、**、八卦洲等街道开展育婴师、电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我们主动与驻区企业联系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企业座谈,让参保单位、职工了解养老保险的参保政策,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隐患,每年都将组织力量,深入重点街道和建筑工地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对全区企业,尤其对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采取定期上门登记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全面排查,确保按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我区接到农民工欠薪投诉多达407起,为有效解决矛盾,我们要求公安、人社与住建部门联合办公,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截至11月底,已为3000多位农民工追讨工资3835万元。另外,还主动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受理**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精研磁性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案,确保涉案农民工利益得到维护。为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我们组织人社、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招工单位50余户,纠正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48起,责令退赔劳动者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20余件,共计费用0.56万元。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团、妇联维权服务中心等维权机制的作用,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维权培训、讲座、广场宣传活动100余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

(四)加强公共服务,确保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类资源。

一是做好上门服务,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我们对全区人口状况、学校招生规模等进行专项调研,合理划分施教区,为农民工子女就学提供帮助;开设"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子女就学及时登记,最大限度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据统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接纳农民工随迁子女6189人,其中小学接纳5114人,初中接纳1075人,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在公办学校就读。同时,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升学权益,根据省市招生文件,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报名参加市中考、全国高考等工作,全区没有发生一例中考、高考报名受到干涉和阻止的情况。二是拓展服务内涵,确保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我们将计生工作融入到"新**人服务中心"。10月25日,联合市计生委、市住建委计生协会在燕子矶新城保障房建设工地开展计生药具发放、健康检查、安全防范等综合服务,深受农民工欢迎。同时,完成马群等六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计免门诊和"健康小屋"建设,方便农民工看病就医。今年,开展一类疫苗免费接种11.7万人次,其中农民工的儿童免费接种6.9万人次,接种率均达98%以上。三是落实服务政策,解决农民工城镇落户、住房等问题。我们深入工地,社区,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开设农民工落户绿色窗口,并按照规定,对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并优先办理。同时,对本区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留守困难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解决他们的实际住房困难。

(五)加强群体人文关怀,推动农民工尽快融入社会。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保障基本政治权利。建立社区农民工日常管理制度,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日常服务和管理范围,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均可参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时,将发展农民工入会列为重点,保障享有基本政治权利。在八卦洲街道成立全区首家劳务公司工会联合会,涵盖9家劳务公司,输出劳务派遣工3000多人,不仅起到带动示范作用,而且为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我们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类文化服务,组织书画作者到社区、村为农民工送春联;组织文化惠民文艺小分队演出20场,在时间、场地和内容上均以农民工文化需求为主,让他们融入其中;在全区30个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并设立农民工专用书架,深受他们欢迎。三是关怀农民工子女、留守妇女和老人。组织"文化惠民"小分队到明光金都子弟学校、宁燕民工子弟学校开展文艺演出,并建立"爱心阳光书屋";积极做好农民工家庭孕产妇保健及产后访视等服务,全年共为农民工等群体孕产妇建卡937人,产后访视930人次;开展对7岁以下农民工等群体子女健康管理8771人,新生儿疾病筛查99.03%,有效保障了留守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组织巾帼志愿者走访慰问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为她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今年春节专门拿出25.1万元资金,走访慰问我区210名农村留守女性及单亲贫困家庭女性,解决他们生活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农民工工作方面我们做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培训工作需继续加强。农民工文化水平低,许多技术课难以听懂,使培训难以有效开展。二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强,致使一些岗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三是建筑领域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的部分项目违法层层转包、分包,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非常困难。四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有的用工单位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经常推诿或拖延为农民工参保。五是农民工的生活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住宿、饮食、饮水等环境以及卫生安全、疾病防控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明年工作思路

针对存在问题和困难,2015年,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更新就业创业观念。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尤其是年轻农民工择业观念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自主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农民工树立自力更生、创业致富的信心和决心,自觉投身创业大潮。

二是明确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创业就业帮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将工作具体到岗到人,确保各成员单位立足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切实解决农民工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合法权益等贴身利益问题。

三是加强管理,探索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培训与产业结构、企业需求相结合,实行"企业订单、农民工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农民工自觉参加服务型、技能型、基础型实用技术培训。以区政府提出的"三千三万"为目标,将培训开展到厂矿车间、田间地头,不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四是延伸服务,畅通维权渠道。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主动掌握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和情况,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动态监管目标。同时,人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要形成信息互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纠纷,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处处有人管,时时有回音,件件能落实。

以上是我区2015年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虽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力争做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维权有渠道、环境有改善",为建设美丽幸福**做出新贡献!

**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七篇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6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5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八篇

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2015年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不懂事,受影响较小,而年龄稍大的孩子与城市同龄人相比,显得早熟、自卑和失落。与城里同龄人相比,农民工子女总是自觉地把自己划为城市中地位较低的群体,并有这样的群体认同感,在这一群体中自我封闭。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仅全镇留守儿童的规模,现在已达到1200余人,占全镇在校学生数的近70%,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说明留守子女的规模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临教育危机:尽管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经费,但由于农村学校学生生源极少(希望小学全校才83名生),总体教育经费很少,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最终形成的结果是: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有了变化,但欠账依然较多,学校房屋失修、教学设施简陋、图书实验器材全无、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的优秀师资大量向城镇流动,农村学校师资严重老化,学科教师紧缺,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教育的基本环境,进一步加大了义务教育的难度。

2、留守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留守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是亲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这一群体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性格变得较为孤僻,学习成绩下降。具体体现为:

(1)缺乏家庭这一重要教育环节。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与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许多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甚至多年未与孩子谋面,很难与子女交流,使得孩子产生孤独、寂寞、胆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调查中,发现67.5%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学校老师反映,从留守学生心理特征来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与正常家庭学生所不同的特征,如胆小、任性、孤僻、恐惧、习惯于防卫别人等等。

(2)隔代抚养,老人力不从心。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的占70%。由于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并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辅导孩子的功课。调查中,26%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无人辅导,占第一位;调查还发现,29.5%的留守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无人可问。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纵容、溺爱孩子,管教不严,这使得孩子的不良学习和行为习惯较为突出。由于“代沟”现象的客观存在,孩子与祖辈之间不易沟通,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思想,不易察觉孩子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尽到对留守学生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3)学校难和家长沟通,教育脱节严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由于家长外出,学校不能与家长沟通,甚至学生的作业都没有家长签字,不了解学生动态,缺乏互动,不利于共同教育培养下一代。我镇化澄金山村小学老师反映,大部分留守学生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很少主动回答老师提问,他们性格内向,社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愿意与监护人或老师交流、沟通。由于缺少家庭的约束,很多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镇中心小学老师反映:有的学生在家不完成作业,爷爷、婆婆不但不追问,反而还到学校给孩子撒谎,编造不完成作业的理由应付老师;开家长会时,全班学生家长到校开会经常达不到三分之一,且来的大多数都是其爷爷、婆婆们。

(4)留守学生学习成绩普遍偏低。据统计分析,留守学生自认为自己的学习一般、较差的占61%。由于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社会诱惑等因素,导致留守学生厌学、逃学、退学等现象的发生。对自己的未来也相当迷茫。被调查的留守学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将来外出打工挣钱,不想继续读书。

(5)留守学生成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调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关恶性案件。我镇方溪小学1名六年级留守女学生,2015年5月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奸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为人威胁。许多学校反映,一些留守学生由于缺乏约束,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时间观念差,爱迟到、旷课,喜欢进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进校、夜不归宿的流浪汉。

3、留守子女监护问题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亲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临时监护人无论是在责任心,还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与孩子的父母亲同日而语。调查表明留守学生的监护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留守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总是把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体、轻心理、轻性情、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行为习惯重视不够。

(2)许多临时监护人精力不够,能力不足。临时监护人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的精力受到了较大限制,很少有时间教育引导留守学生,更不要说进行学习辅导。同时作为留守学生的祖辈,由于观念和教育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学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父亲或母亲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的“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都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喜欢学习、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等问题。

总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统筹城乡教育的大背景下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综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个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中坚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全面规划、兴办学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多种补助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尤其要以加大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预,促进教育公平为切入点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和城里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环境,不过要真正实现这一善良愿望,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目前全镇农村富余劳动力19301人,城镇各类失业劳动力约135人。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及本镇实际,制订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一系列以强化技能为主,就近就地就业为辅的免费培训。二是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有一定进展。目前,全镇共有13个村(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开展登记、培训、职介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到2015年6月止已累计转移就业19458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质偏低,导致就业难。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业”,而是政府“要我就业”,对就业岗位挑肥拣瘦,丧失了一些合适的就业机会。二是业主用工要求偏高、劳动报酬偏低,导致企业招工难。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六、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方面,我镇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导退耕农户按技术要求对已种林木进行抚育管理,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退耕农户家喻户晓,使退耕林地的抚育管护成为农户的自觉行为。退耕还林工程延长补助期生活费和管护费及时到位,涉及户数5200户,面积9240.100亩,金额1155014.14元;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折现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同步到位,涉及户数465户,面积3301.900亩,金额808965.69元。

粮食直补是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为把此项工作做好,我镇召开了粮食面积核查登记专题会议,布置核查内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时上报数据,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基础面积准确无误,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我镇2015年发放种粮直补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117851.78元,农资综合补贴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5280779.65元。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种粮直补对象的界限较为模糊,个别没有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样领着种粮直补款,这多少偏离了种粮直补的目的。

建议:政府适时制定种粮直补款领取的规范性文件,让国家的钱用在刀口上。

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5,农民工,社会保险,统计 第九篇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

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3篇:我市日前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名称只改两个字但意义重大

我市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之一。2015年1月,我市所有县(市、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8月,全市参保人数156、72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60、21万人;市区参保人数27、6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9、4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省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市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副jú长周燕祥介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前者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共同构成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改成“基本”后,政府层面承担责任和义务更大,政府要下大决心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市提出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个人缴费标准从7档增至12档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现有规定7档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档,共计12档。具体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缴费档次设置能满足城乡居民的缴费选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据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测算,以最低档100元缴纳满15年,每月可领取144、03元,缴满30年可领取233、06元;如果按最高档2000元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358、78元,缴满30年,每月可领取662、55元。工作人员解释,这是按现在静态测算的,还没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到10年以后或更长时间,会因财政收入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上调,也就是说,等你符合条件领取时,肯定会比现在测算的待遇要高。

文件提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根据以上规定,此次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到120元,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市区缴费档次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选择100元到4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500元到1000元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12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和相应的政府补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补贴。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可继承缴满15年可领取

对原政策中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不能继承规定作调整,具体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文件调整为: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同时对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享受对象作了扩大,从原来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调整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死亡时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倍。

文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增加了“累计缴费满15年”的规定,即:具有金华市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规定对实施意见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执行。

第4篇: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

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15年至2015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1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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