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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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一篇

在财务帐务实务中,常有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需要转出,帐面每月均必

须去做的?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在现行帐务处理中,税务部门常会注意的进项税有三种需要转出;

(1)非生产用进项税转出;(常查核的是水电费)

(2)免税货物用进项税转出;(常查核的是转厂出口)

(3)直接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常用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1)非生产用进项税转出,需转出的是管理部门、员工宿舍用水用电部分,公司如有电表、水表区分较为合理,如没有可按照公司自行估计的比例进行转出,通常转出部分为水电费之进项税额的5%-20%;

(2)免税货物用进项税转出,转出的是转厂出口货物在生产中所领用的原材料部分的进项税,如公司可以在生产中区分,可直接按

照生产领用实际情况转出,否则可按照收入比例进行转出,计算公式为:

免税货物用进项税转出金额=(进项税额-非生产用进项税)*转厂出口销售金额/(国内销售+转厂销售+直接出口销售)

(3)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直接出口销售金额-进口材料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二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

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

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

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850÷(1+17%)×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

出进项税额呢?

例3.某企业经营的A商品属禁止异地流通货物。该企业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A商品运往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以5万元的低价强制收购。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对被低价收购的A商品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同时,认为商品销

售没有实现,因而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

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

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

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

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

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

例4.某纳税人生产免税产品C和应税产品D,当月发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其中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用于D产品的进项税额250万元。当月C产品销售额

1500万元,D产品销售额2500万元。

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0/(1500+2500)=187.5万元;

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00-250)×1500/(1500+2500)+100=156.25

万元。后者的计算结果小于前者。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5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250)×1500/(1500+2500)

+150=187.5万元。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6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60-250)×1500/(1500+2500)

+160=193.75万元。后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前者。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1.国税函[19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曾规定,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如果因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而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实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应该说,按照165号文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时也会出现计算不实的情况,对此尽管165号文未明确是否应按288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也仍应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

据进行调整。

2.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下,在转出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时,如运费、废旧物资、农产品的进项税,由于账面所提供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后的支付额,因此在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将该支付额还原为含税的支付额再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3.并非纳税人兼营的所有免税项目都要转出进项税额。一个例外情况是电力部门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1998]47号文规定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该费用免征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02]421号文明确对该费用应分担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421号文的这条规定,实务中历来很有争议,因为电力部门收取的该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很少涉及到增值税。国税函[2005]778号文终于明确,对该免税项目不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某税法教材

在讲解进项税额转出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例5:某公司购进一批衣料,委托服装厂加工成服装用于对外赠送。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都已作抵扣处理。该厂在收到委托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时,应将购买衣料与

支付加工费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计入服装成本。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装按视同销售计提

销项税额。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三篇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一、还原法 ............................................................................................................................... 1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 1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 2

二、比例法 ............................................................................................................................... 2

(一)成本比例法 ........................................................................................................... 2

(二)收入比例法 ........................................................................................................... 3

具体例子说明 ................................................................................................................................... 4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0.0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

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具体例子说明

第一方面: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我在对“A有限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生产领域领用材料进行生产后,有一定比例的材料未加工成品就已经报废,公司将生产中途报废的材料作为废旧材料入库,并对外销售,销售实现了部分利润。按全年统计,公司生产过程中返库的废旧原材料占5.2%,相当于成材率约95%。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对于任何生产型的工业企业,成材率达到100%(即投入的原材料100%被耗用,没有任何报废)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即使象汽车工业,成材率非常高,但汽车工业中均包括“破坏性试验(将成品车辆进行破坏性试验不得不报废)”,对于破坏性试验造成的报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从网上查询企业的成材率,共查出1990项查询结果,查出的成材率五花八门,成材率从50%----99%不等,例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销售约82亿元,其在网上公布的各项产品的成材率为60.70%---96.80%,成材率的补数就是报废率,意味着马钢产品的原材料报废(损耗)率在3.20%----39.30%之间。从逆向思维推理,如果生产过程中的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只要根据网上公布的成材率就可以到企业补征税款,那将是数十亿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从来没有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标准,也无法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原因有如下几点:

1、 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不同(有国产线、进口线等区分),生产工艺的差异,使各企业无法执行相同的标准;

2、 企业在成立之初试产时,报废大量的原材料既是在所难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将此极低的成材率列为非正常损失,那么既不合常理,也不合税理,并且不利用企业的成长。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很难制定各行业有关成材率的标准。

关于生产过程中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

“A公司”的处理方法是重新验收入库,并陆续出售,主要为:

1、入库时:

借: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

贷:生产成本

2、销售时:

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

“A公司”将从生产车间回收的“不成材”材料入库并核算材料成本,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原则。并且对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利润,并开票缴纳了销项税额,也意味着实现了“增值”。

至于目前许多小型工业企业帐面未能审计到废旧材料,原因有如下几点:

1、 部分企业报废的材料价值低,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核算回收成本,例如:家具行业,1立方米木材实际做到家具产品中的部分可能只有0.80立方米,另外的0.20立方米已经成为木屑,因木屑相对于木材的价值低,按重要性原则可不入帐核算。类似的还有服装厂、石材厂等。

2、 在审计时未关注部分企业生产过程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例如晓沙钢材,公司将整卷不锈钢带按客户要求剪切后必然产生废弃的边角废料,公司将边角废料开票销售给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小客户(注:相对于晓沙钢材而言,上述边角料属于废料,但对客户而言仍可作为一般材料),销售价格也低于一般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 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报废的材料价值并不低,但未反映在帐面。

综上所述,“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原材料废率(相当于约95%的成材率)应该属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方面:库存材料、产品作为废料销售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许多企业都会发生下列类似的情况:

1、为生产某个订单的产品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健性,公司很难做到采购的原材料100%刚好用完,因此产生了一定库存材料,公司日后因为再也没有生产过类似产品,过了一两年以后公司作为“报废”材料管理(例如XX公司),其实这些材料外观上并没有损伤,只是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部分公司对上述材料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销售,因该材料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且销售批量小,因此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帐面价值或当前替代材料的市场价格。

2、为完成某个订单或某批订单,或者公司的经营政策没有产用“以销定产”,往往会产生一些过剩的产成品,这些产成品因未及时销售,时间一长,虽然这些产成品也没有腐烂变质,但已经不符合市场行情,公司作为报废产品管理,并准备低价销售。

上述库存材料或产品的“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解释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件全文如下:

转进项税额转出实例讲解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四篇

<转>进项税额转出+实例讲解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

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笋丝时候,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

“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

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

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概述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

进项税额转出

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

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

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

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

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

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

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

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第二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

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第三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

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

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运用分析

概述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

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五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发生的业务。但有些财务人员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导致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现差错,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笔者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归纳、整理了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转出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一)收入比例法(即按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

此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9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4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药品收入6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60÷300=8(万元)

(二)还原法(即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直接计算,而账面的外购货物成本是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运费成本是扣除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二者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例:某企业月末对仓库进行盘点,发现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麦子,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其账面成本为150,000元(其中包括运费4,000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150,000-4,000)÷(1-13%)×13%+4,000÷(1-7%)×7%=22,117.17(元)

(三)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在产成品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可乘以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计算公式为:应转出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增值税税率或外购货物综合抵扣率

例:A企业2008年10月,由于经营管理问题,库存产品发生被盗,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当期总生产成本40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为300,000元,购物税率17%。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先计算所耗用的外购货物购进额,再计算与其负担的进项税额。

1、损失产品成本所耗用外购货物购进额=150,000×

(300,000/400,000)=112,500

2、应转出进项税额=112,500×17%=19,125(元)

(四)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该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原进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税率

例:某服装厂加工一批服装,共2000套,每套成本价150元。因管理不善,月末盘点发现毁损40套。适用税率17%。

应转出进项税额40×150×17%=1,020(元)

(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

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臵固定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臵一台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40,000元,进项税额40,800元。因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五月发生被盗,该固定资产已提取折旧8000元。适用税率17%。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240,000-8,000)×17%=39,440(元)

二、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016最新先进事迹演讲稿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六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叫,1991年参加税收工作,1991年至2016年在县局工作,先后在税务专管员、税务分局副局长、税源管理科副科长和稽查局副局长等岗位上工作。2016年1月调入区国税局,主要负责重点企业和6S街区汽车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等工作,现任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首先,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谆谆教诲,衷心感谢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帮助,使我获得“国税十佳”的荣誉称号,这既是对我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对我今后工作的鞭策。下面,我作“爱岗敬业作表率,勤奋工作建业绩”的发言,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请不吝指正,多提宝贵意见。

一、认真努力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古人有言:“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我从事税收工作23年来,始终做到认真努力学习,以政治上高标准、思想上高境界、业务上高水平、工作上高成效为目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端正学习态度,讲求学习实效,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长才,把自己打造成学习型税务干部。“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为了抓好学习,取得学习成效,争当学习型税务干部,我做到一个勤字,一个苦字。勤就是充分利用工作间隙、零碎时间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征管法》、《税收执法范本》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精神;苦就是每天晚上抽出一定时间认真学习税务理论知识,钻研相关税收实务问题;以此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与此同时,我还坚持团队学习的理念,和同事们就税收业务问题展开讨论,共同交流;切磋琢磨,取长补短;加深了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由于认真努力学习,我有效提高了自己的业务素质,牢固掌握税收、财经、法律、司法、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除了能够按部就班、规范操作外,还具有分析、预测、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够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无论是税务信息化建设、税源专业化改革,还是当前的“营改增”上线,都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促进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思想道德

“己不正难以正人”,作为一名基层副职干部必须有大公无私、乐于奉献的精神,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胸怀,有虚怀若谷、光明磊落的品质,有礼贤下士、联系群众的态度,有不骄不躁和冷静处事的头脑,才能充分履职,做好工作,取得工作成绩。为此,我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品质,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全面执行区局的工作精神和决策部署,践行“我的岗位我负责、我在岗位您放心”,认真努力、尽心尽职工作,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各项税收工作发展。在平时工作中,我找准工作定位,找准工作职责,铭记自己副职的责任,当好正职的左膀右臂,一切以大局为重,工作到位不越位,求实而不死板,勇于面对矛盾和问题,做好参谋助手,甘当工作中的“清道夫”,尽可能地站在正职和单位全局利益的角度上,多了解掌握情况,多分析思考问题,多提利于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税收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刻苦勤奋工作,取得优异工作成绩

作为一名税务干部,要牢记庄严使命,承担工作职责,做到刻苦勤奋工作,取得优异工作成绩,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作贡献。调入区国税局后,我主要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6s街区汽车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业务等工作,针对自己的业务分工和工作特点,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做到“三个有”:一是有方。注重工作方式,善于从复杂的局面中寻找措施对策;注意实事求是,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结合实际解决问题。二是有效。保持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对于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注重工作效果,不说空话,不唱高调,对组织负责,对纳税人负责。三是有为。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坚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履行职责,做到高效尽职、有所作为。通过做到“三个有”,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

一是抓住收入主动权,超额完成收入任务。我负责28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2016年初就制定工作计划,将收入分配到企业,分解至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征收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年初分配收入计划15600万元,一年来完成增值税、所得税22525万元,占年初计划任务的125%,提前一个季度超额完成全年税收计划。我负责6s街汽车税收征管,全年完成增值税、所得税7000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40%,比上年同期增长75%,同样提前一个季度超额完成全年税收计划,为区局完成四项目标任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是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我充分运用评估方法,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评估,共计评估6户,评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00多万元。中国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是2016年10月从雨花区迁移至我局征管的出口退税企业,主要出口烟叶兼营内销进口烟。迁移过来时,发现该企业留抵税金较大,存货较多,我和科室其他同志一道通过对企业的咨询了解,发现企业存货全部为出口货物,留抵税金全部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立刻意识到该企业出口和内销进项税金未分开核算。通过下户核查,企业从2016年至2016年转出进项税金1500多万元,为完成收入任务、提高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外,我每月对重点税源企业进项税额进行征后审核,全年共转出不合规定进项税额78.4万元。我充分认识到,强化收入预测税源分析是搞好重点税源管理的手段,因此,我年初就按照区局的要求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了摸底,确定全年收入目标,每月按照重点税源企业完成的进度确定企业应缴税额,通过与企业沟通,从而达到企业收入的平均进度。我每月至少对一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全方位分析,从同行业对该企业的收入、利润、税负等各方面进行横向纵向分析对比,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重点税源企业管理中,我特别注重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管理,对每户重点税源企业建立电子台账和基础征管档案,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商,确保企业在每月10号前做好当期的纳税申报,然后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找准企业存在的问题,再深入企业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变化情况实行跟踪管理,从而时刻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动态,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征收税款按时入库。

四、牢记宗旨意识,热情优质服务企业

寓管理于服务中,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是税务干部的应尽职责和义务。我牢记宗旨意识,热情优质服务企业。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执法观念,把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平执法,积极构建公平、法治、诚信的税收环境,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为纳税人排忧解难,真诚服务好纳税人,获得纳税人的满意。二是立足岗位做奉献,积极参加各类服务活动,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努力构建融洽征纳关系,促进国税事业和谐发展。三是创建了一个重点税源企业QQ群---税企一家,将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及时通过QQ群发布,通过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方式增进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引导纳税人用足政策,用好政策,消除纳税人防范心理,帮助纳税人形成正确的纳税观念,帮助企业规范管理,通过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对自己税收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从而实现管理目标,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严格要求自己,争当清正廉洁表率

我是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要求自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三个正确对待,确保自身清正廉洁。一是正确对待权力,始终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做到尽心尽责、恪尽职守,珍惜权力、管好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二是正确对待利益,坚持正确的利益观,没有把物质利益看得太重,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见利忘义,不见富思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三是正确对待自己,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严格遵守税务部门的廉洁从政规定,做到“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欲”,做一名道德高尚、清正廉洁、深受纳税人拥护的税务干部。

这次我有幸被评为国税十佳,是组织长期对我培养教育的结果,是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怀,离不开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其实,我只是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了自己应该做的工作,离国税十佳这一荣誉尚有很大差距,与在座的各位相比也存在明显的不足。我深知成绩和荣誉只属于过去,并不代表将来,要把国税十佳荣誉作为激励自己前进的动力,以全新的精神、全新的面貌、全新的步伐,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力争取得更大成绩,为推进国税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谢谢大家!

2015税收自查报告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七篇

税收自查报告(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税收自查报告(二)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着力完善外部公开平台。认真做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总局地税频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保障和网络维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税收自查报告(三)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自查报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着力完善外部公开平台。认真做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总局地税频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保障和网络维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从优化公文处理流程入手,在公文处理环节增加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各处室在拟制公文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是否公开、公开时限及公开范围。公文正式发出后,由专人根据最终填报选项及时发布。同时,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务动态、人事任免、总结计划、法规制度等信息。截至7月31日,我局共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送信息176条,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公开目录33条,向国家税务总局地税频道报送信息126条。此外,我局还精心策划了省局领导在线访谈节目,由局领导在省政府网站上就房地产税收有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实时交流。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16参加税务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免税收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 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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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税务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2016年11月6日,我们带着市局领导的关怀和期望,来到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参加xx国税复退军人税收知识培训班的学习。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西北税校领导的重视下,在班主任的精心安排下,在授课老师的辛苦工作下,使我们学员们都有不同层次的提高,给我感触很深。老师们的渊博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只恨自己才疏学浅,不能够将所有的感触都通过文字显然于纸上。但是我还是想尽力绞尽脑汁,以求能将培训完后心中所想所获能表达出来。此次精彩的培训学习主要心得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让自己更加了解税制,明白税法的作用,以及如何操作。这次学习,主要学习了中国税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征管法、执法风险防范、警示教育以及拓展训练。说来惭愧,虽然我已参加税务工作十来年,但是对于专业知识了解很少,很多的知识点都是一知半解,在实际的工作中压力很大。通过这次学习,让收获很多,以前的困惑、难点,都在老师的讲解中一一迎刃而解,真的是受益匪浅。如以前总是对增值税里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区分不是很清楚。虽然知道都是要补交税款,但是在业务操作中不是很会处理,通过税校闫老师的讲解,用案例分析带着我,让我明白了应该如何处理,怎么处理。使我的业务知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对我以后的工作帮助不少,对以后的业务工作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真正实现了“来有所学,学有所用”。

二、学习到了不少团队合作精神。

这次培训还专门安排了一天来给我们拓展训练。在这次课上,我学到了应该如何发挥自己的情商,如何沟通与协调,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于与领导、同事、服务对象进行沟通,学会尊重别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扬团结合作精神让自己以后的一言一行更加具有素质与修养,让自己在为人处事方面慢慢走向成熟与稳重。

三、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心灵得到净化。

11月22日,我们60余名学员在班主任的带领下,来到陕西省富平监狱参加警示教育。在监狱参观了犯人的生活区、劳动区、听取了两名犯人的现身说法,最后监狱长还给我们上了法制教育课。这项活动,让我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两名现身说法的犯人,哪一个不是曾今身居高位,手握大权的一方诸侯,曾今他们也是为党;为人民干事、谋事的好干部。但是在后来没有抵挡住诱惑,成为人民的罪人,在法律面前,他们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真正应了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古到今,看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党员干部们,都是一步一步的在金钱的诱惑下,放弃了信念;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终被糖衣炮弹击中,而身陷囚居。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长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放弃自己的行为准则,要常有“敬畏”之心,以史为鉴。在工作中遵受税务人员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堂堂正正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做一名合格的税务人员。

总之,通过几天的学习,我收获很多,感触也很深,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理论素质、工作水平、思想观念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今后,我要把握住各种学习的机会,努力锻造自己,提高自己,争取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最后感谢税校的领导和班主任对我们的关怀、爱护,感谢市局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的平台,我一定要将这次学习的精髓带回去,时刻不忘学习,在学习中进步,在学习中提升,不辜负学校和市局对我们的厚爱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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