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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作业四(第十五章——第十九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 )申请。
A. 备案 B. 公开 C. 书面 D. 口头
2.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予以审批。( )
A. 15 30 B. 30 90 C. 30 60 D. 60 120
3.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 )。
A. 被要求免去领导职务 B.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C. 停职反省 D. 不准辞职,等候处理
4.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
A. 因私事自杀未遂,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B. 患病
C.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D. 负伤
5.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 )。
A. 审查 B. 检查 C. 审计 D. 调查
6.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分之日起(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A. 15日 B. 30日 C. 60日 D. 90日
7.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A. 国务院 B.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C. 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D.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8.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
A. 位阶工资制 B. 聘用工资制
C. 协议工资制 D. 固定工资制
9.关于公务员兼职,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A. 公务员可以兼职,但必须作出适当限制
B.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C. 为保证公务员廉洁勤政,公务员不得在机关外兼职
D.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10.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____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____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A. 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B. 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C. 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税收
D. 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税收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公务员辞去公职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即下列( )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
D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公务员有( )情况,予以辞退
A年度考核两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B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现任工作的.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改,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D所在机关撤销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3.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请问下面( )情况属于不得辞退的情形 .
A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以下( )人事处理决定属于申诉范围 .
A申请前退休未予批准.B未按规定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C任职. D免职.
5.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 )部门或机关提出
A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 B公务员主管部门.
C作出原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监察机关
6.机关可以聘任公务员,有关聘任人的产生方式以下正确的是( ) A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B按照公务员录用程序公开招聘.
C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D对拟聘任人员的复审,考察由招聘机关的上级机关执行.
7.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问下面( )属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A公务员主管部门
B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C各个用人单位或机关
D领导成员
8.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予以处理和追究是公务员法中的明确规定,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违法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9公务员申诉的性质有( ).
A 权利保障性 B 事后监督性 C 主观断定性 D 程序性
10.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
A 原处理机关 B 同级人民政府 C 行政监察机关 D 仲裁机构
三、 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性规定.
2.申诉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3.公务员法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方式,这是对以前公务员任用方式的补充和重大改革,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相比,聘任制公务员有哪些特点?
4.关于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在公务员法中有了更全面的列举,除了原来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违反编制限额,不按规定进行奖惩,不按规定进行录用以外,还有那些情形属于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一
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案例分析二
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答案
一、单选
1.C 2.B 3.B 4.C 5.C 6.A 7.B 8.C 9.C 10.B
二、多选【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
1.ABCD 2.ABCD 3.ABCD 4.ABD 5.BC
6.ABC 7.ABCD 8.BC 9.ABCD 10.AC
三、简答
1.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改正.
2.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对复核结果的决定不服的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3.1)公务员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2)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3)除有关聘任制规定以外的公务员管理的部分,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
4.除以上三种外还有: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题,违反考试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正,公开的;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节的.
四、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分析二
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公务员制度概论》
浅谈公务员辞职制度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政治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
学生姓名以及学号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 李翠霞
浅析公务员辞职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务员制度取代原先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 辞职制度也逐步推广, 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畅通公务员的“ 出口”, 力图打破原有的职业平安。针对辞职制度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弊端,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字】 公务员 辞职制度 对策
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党政机关中行使权力、执行公务的人依法进行科学管理。辞职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确立公务员辞职制度,为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1.0 辞职的特征
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辞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辞职,是公民劳动权尤其是职业选择权的具体体 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个人意志。公务员是否辞 职,应当由公务员根据个人志愿自行决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滥加干 预。因而,辞职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第二,辞职主体受到一定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常常会就公民权利的行使给 予必要的限制。出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持公务活动的连续性的考虑,常通 过法律形式对辞职的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 务员,不得辞职。
第三,辞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受法律的约 束,否则将会构成权利的滥用,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约束,可以是实体约 束,也可以是程序约束。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对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规定了 严格的程序要求。因而,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公务员的辞职 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将受到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
第四,辞职后依法享有特定保障。公务员辞职后,有权依法享受特定的辞职待遇。如 阿根廷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有权依据任职时间的长短,享受相应的保险。我国则规定,公 务员辞职后,有权获得相关的人事关系证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的工 龄可合并计算。
2.0 辞职的条件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所谓肯定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 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的辞职有效条件。而限制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采用反面排除的 方式规定的辞职有效条件。限制性条件是对肯定性条件限制的补充。公务员只有既符合肯 定性条件,同时也处于限制性条件约束的范围之外时,辞职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即 使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任免机关也不会予以批准。
从各国公务员管理的立法惯例看,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相对较为简单,仅要求具 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公务员主观意志要求,即公务员本人不愿意或自己认为不适宜继续 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无论“不愿意”或“不适宜” 的原因是什么,但公务员辞职必须出 于自愿,而非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强迫。二是行为要求,即公务员要主动提出辞去公 务员身份的申请,且申请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我国公务员法规的规定也是如此。
规定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况:
第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 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岗位,主要是指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 重大国家利益,如国防、外交中的秘密事项,重要政治事项、重要经济、技术秘密以及国 计民生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因掌握国家机密,各国一般都规定 不能随意辞职。即使公务员调离了上述岗位,也必须在所掌握的情况已解密的情况下,才 能申请辞职。
第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 特定工作任务的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工作历时较长、连续性要求较高,需要特定公务员亲 自处理,否则将会给工作的正常推进带来较为重大的、不可避免的损失。出于公共利益的 需要,有必要对这一类公务员的辞职给予必要的限制。
第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因存在违法或者违纪嫌疑,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 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均不得辞职。做出此项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 辞职,逃避审查和法律纪律追究,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第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2款规定,国 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 年限的,不得辞职。做出此项规定,既是为了保持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实现公务活 动的连续性,也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要使公务员能够适应职位要求,特别是一些专业性 较强的职位要求,行政机关就需支付成本培训公务员。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培训后的最低 服务年限,可有效防止因公务员的随意辞职,给行政机关带来的人力、财力损失,降低行 政成本。
3.0 辞职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辞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公务员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意味着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间任用关系的终止, 无论对公务员个人,还是对行政机关而言,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无论是为了维护公务员 合法权益,还是为了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公务员辞职都应当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因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1995 年国家人事部专门制定了格式化的《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审查。所在单位接到公务员的辞职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签署同意或 不同意辞职的意见,说明理由,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近年来为了促进人才流动, 保护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各地纷纷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审查的期限。如江苏省规定所在单位 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公务员本人可 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
3.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接到呈报后,应交由其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人事部门审核的对象,既包括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也包括公务员所在单位所提的初审意 见。人事部门在对呈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依法提出批准或不准辞职的建 议。
4.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根据人事部门的建议,对符合法定辞职条件的,依 法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辞职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无论是否批准公务员 辞职;
任免机关都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的公务 员,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当为申请的公务员办理辞职手续。
5.备案、归档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批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呈报单 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申请公务员的档案。
6.公务交接手续。公务员应在任免机关作出批准辞职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 接手续,还清公共财物,领取辞职通知书,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有的地方还规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完交接手续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 30日。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0 公务员辞职的相关事宜
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并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 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 准。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未被批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如《上海市国家公 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在接到不准辞职的批复之日起30 天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0 辞职制度的缺点
实行公务员辞职制度, 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突破口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措施,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阻碍了公务员辞职制度的进一步推行。
首先, 部分公务员意识转变滞后。
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超度的政府职能导致机构臃肿、人员膨胀, 加之缺乏正常的录用、奖惩、淘汰办法, 使得在职闲暇最大化成为普遍现象,干多干少一个样, 干好干坏一个样, 能进不能出, 能上不能下。进入干部队伍就意味着进了保险箱, 只要没什么大错, 就可以稳步逐级上升。即使犯有重大过失, 也会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重重提起, 轻轻放下。只有当干部所犯错误引起严重的社会影响时, 才会给以较重的行政处分。对于机关工作人员来说, “ 开除公职”是极为罕见的。这造成了实际上的职务终身制。这
一方面造成机关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同时又带来干部队伍“ 出口” 不畅的后果。“ 出口” 不畅加剧了机构臃肿, 反过来又强化了职业平安, 形成恶性循环。此外, 职务终身制还有可能使任职者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阶层, 使公职成为某些人的私有物,脱离广大人民群众。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务员制度取代原先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 辞职辞退制度也逐步推广, 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畅通公务员的“ 出口”, 力图打破原有的职业平安。但是, 一项制度的推行是否成功, 不仅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好坏, 还必需具备相应的思想意识条件。从公务员观念意识角度来看, 甚至包括部分在领导岗位的公务员, “ 铁饭碗” 的观念依然有相当大的市场, 风险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其次, 权利义务观念淡薄。
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 执行公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 一方面是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身份保障权, 一方面是执行公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割的,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长期以来,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观念不强, 权利意识淡薄, 各级领导对权利的重视不够, 对权利的保护制度的建设不力。有很多人不能正确对待辞职, 看不到辞职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作用, 往往会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如有部分人认为辞职是不安分守己的表现, 是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表现, 是无纪律, 个人主义的表现等等。部分人对干辞职存在一些片面认识, 认为辞职是不体面的, 是在机关里混不下去的表现, 是无能的表现。这使得想要辞职的公务员要面临巨大的压力。
再次, 配套措施不力。
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这是判断公务员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 是对公务员处理的依据。但是,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不够科学合理, 考核结果不能为辞职辞退提供依据。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并未建立正常公开的日常业绩考评制度, 许多单位和部门对平时考核也不够重视, 使年度考核考之无据, 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 缺乏权威性。绝大多数基层单位负责人在组织年度考核时, 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分配10 % — 1 5 % 的优秀名额上。即使单位有不称职的公务员, 只要上面不作硬件规定, 一般情况下, 是不会被评为“ 不称职” 的。考核中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考核体系、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都影响了考核的科学与合理, 考核结果不能为辞退制度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 这就使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流于形式。
最后, 避重就轻的现象较为突出。
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及开除都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它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以辞职代辞退, 以辞退代开除, 以提前退休代辞退, 都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都是避重就轻的做法, 这不能使公众信服。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拿原则作交易, 会引起公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反感,同时将大大削弱辞职辞退制度的严肃忡和权威性,影响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
6.0 改进制度的对策
公务员辞职制度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是畅通公务员队伍“ 出口” 的突破口, 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效率与活力。实施公务员辞职制度, 必须逐步完善自身的制度, 与其他配套措施衔接, 稳步前进, 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应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 严格遵循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条件
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 对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将制度“ 软化”, 出现这样或那样“ 变通” 的做法。因而严格遵章办事是实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根本。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就是公务员不愿意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不管是何种原因, 前提都是公务员自愿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公务员的意愿而强制其辞职, 也不能以非法定的理由剥夺公务员正当的辞职权利。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并不是对上述背定性条件的否定, 而是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制和补充。公务员辞职具有下列限制: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不得辞职。2.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3. 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 不得辞职。4. 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得辞职。
第二,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结果是实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依据。199 4 年3 月8 日, 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公务员的考核是公务员各项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考核结果是审批辞职、辞退的依据。通过全面考核, 详细了解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并作出客观评价, 对公务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实绩如何得出客观结论, 以此为根据, 主管领导和任免机关对辞职辞退进行审批。对于辞退来说, 考核的意义更加显著。公务员条例规定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就可以辞退。考核本身是否科学合理, 决定了辞退是否合理有效。如果考核不是科学合理的, 考核评价失真, 就会使辞退失当, 或是将合格的人淘汰掉, 或是将该辞退的人遗漏,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 都使辞退不能实现应有的优胜劣汰的功能。
第三,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务员辞职实施的难点之一就在于脱离公务员系统之后, 这部分人员的去向难定与其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审批,做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3、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4、《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6、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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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6/7 阅读:709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
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
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
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
参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
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
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
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
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
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
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公务员调任规定中明确,有哪些情形的不得调任?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哪些?
答: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病事假。
11、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答: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
14、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指依法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综合管理的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组织。
17、我国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答:我国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
19、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0、公务员的录用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答:(1)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
21、公务员的定义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答: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2、公务员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答:(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2)降低职务的;(3)转任的;(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6、什么是公务员录用?
答: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拨公务员的活动。
28、对受处分的公务员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答: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5、什么是地域回避?
答: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36、对公务员处分应该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答:(1)初查;(2)立案;(3)调查取证;(4)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5)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消案件决定;(6)书面通知。
41、对请病事假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上都有哪些规定?
答: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4、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45、我国公务员新的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公务员实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年功和业绩。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将是新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三项基本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2)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即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3)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原则。
50、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 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51、公务员病假有哪些规定?
答: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52、什么是公务员辞退?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哪些?
答:辞退是指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的职务关系的行为。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1)在年度考核中,
55、公务员调任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56、公务员调任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7、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哪些?
答:(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
报告;(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8、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哪些任职年限条件?
答:(1)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2)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3)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4)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5)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6)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7)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61、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哪些?
答:(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2)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64、公务员在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期间,其所在单位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65、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如何处理?
答:(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71、什么是处分期间?公务员法对各种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处分期间,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警告的处分期间
73、公务员九种通用能力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政治鉴别能力;(2)依法行政能力;(3)公共服务能力;(4)调查研究能力;(5)学习能力;(6)沟通协调能力;(7)创新能力;(8)应对突发事件能力;(9)心理调适能力。
75、公务员精神是什么?
答: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76、公务员被羁押期间在工资、福利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7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和施行的时间?
答: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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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按《公务员法》定义的条件,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83、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答:(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85、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用途是什么?
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87、什么是公务员申诉?
答: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
88、公务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2)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3)进行笔试、面试;(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6)办理任职手续。
91、对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2、对公务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有哪些规定?
答:公务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93、公务员调任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94、辞退公务员,按照什么程序办理?【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
答:(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95、什么是公务员控告?
答: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97、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有何待遇?
答:(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98、什么是公务员的交流?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进行交流。
99、对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应该怎样处理?
答: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00、公务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工资、福利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目前,公务员辞职似乎又成为一股潮流。那么,你知道哪些情况下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以及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李静在广西某乡镇做了一年半多的公务员,最近准备辞职,但她的单位不同意,理由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而在湖北某乡镇组织办,做了两年公务员的于超在去年顺利辞了职进入企业。
界面记者是在一个公务员辞职QQ群里认识上述两位公务员的,二人的姓名皆为化名。他们是中国最近两年以来新一轮公务员辞职潮中最基层的公务员。
根据国内一家大型招聘网站最近发布的报告,今年以来,政府、公共事业以及非营利性部门的从业人员跨行业跳槽的人数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4%。这让人们更加相信公务员辞职正在成为一股潮流。
在此轮公务员辞职潮下,你知道哪些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现行的公务员辞职,在国家层面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两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前者于2016年1月开始施行,后者于2016年7月施行。
首先,要看公务员本身是否能够辞职。在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中“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有五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如果这些里面有一条符合就不能辞职。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想要主动辞职的普通公务员(这里的前提当然指没有违纪违法,想要换个行业的普通人)如果受阻,往往卡在第一步中“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不过《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说明最低服务期限是几年。而在2016年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因此许多单位将5年作为默认选项。
但具体落实到地方,会按照当地以及本单位的详细规定,比如李静和于超,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其是否能够辞职的裁定就有很大不同。其实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每个地区以及每个职位如果对最低服务年限有规定,就会在职位表后面注明。
比如,在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派出所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2016年湖北公务员招考,襄州区朱集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5年”。而在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全部要求“最低服务年限8年”。而有的公务员职位并无明确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就得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吴海在四川绵阳某镇做了13年副镇长(应本人的要求,吴海也为化名),去年刚辞职。他作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高到低共十个级别,国家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想要辞职,必须先辞去了领导职务,再依据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高到低八个级别,从巡视员至办事员)进行辞职。
在201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还对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作出更多规定: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四项都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步,排除以上干扰,如果能够辞职的,接下来便是正式的辞职申请。公务员先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申请表里要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辞去公职缘由以及去向和离职后的从业承诺。下面则全都交给申请人的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了。
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在此期间,公务员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审批机关没有批准辞职,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如果审批机关批准辞职,批复发到公务员手里,上面将写到:按照规定转递档案;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争创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开展。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通知》。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通知》。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部署,广泛发动,全市上下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为加强活动督导,建立了“四个一工作制度”;编印了争创人民活动辅导教材、制作了争创活动光盘,发放到各单位。活动开展期间广泛开展互巡互学,召开了全市争创活动汇报交流会,组织全市机关现场观摩活动,交流先进经验,督促活动平衡开展;积极培育示范点,确定市政府办公厅、市交运委等单位为争创活动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了我市第三届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评选,坚持开门搞活动,把群众知情、群众参与、群众评议贯穿始终。计划表彰奖励15个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60名人民满意公务员。从6月2日起,开始接收审核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截止目前已申报85个集体,143名同志。
深入开展公务员业务提升活动。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在全市开展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对2016年岗位练兵活动基本技能标兵和专项业务标兵各100名进行表彰,梳理各单位练兵经验材料和优秀成果编印成册
人事处开展了专题业务培训,就评优评差工作明确要求。目前,评优评差工作在我市全面展开,已对经济发展环境,信访稳定、文明城市创建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进行了评优评差。通过评优评差,评出先进,点出落后,促动中间,有效保障了市委、市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落实。
面向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为解决“三门”干部多,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比例偏少的弊端,畅通从基层选用人才的良性机制。我们在对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2016年郑州市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笔试试卷设计思路贴近工作实际,试卷制定、印刷、运送全程保密,笔试工作组织严密。面试环节在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全程督导下,由用人单位进行周密组织,在确保公正公平基础上充分满足遴选单位选拔需求。创新实行试用期双向选择制度,拟选用人员进入遴选单位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回访,用人单位全方面考察,试用期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本次遴选以14家机关单位为试点,面向全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遴选34名公务员,是我市首次开展全市统一遴选工作。5月份至10月份,经过发布招考公告、报名、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资格确认、面试、体检、考察等一系列严格工作环节,遴选工作获得圆满成功。共有3447人报名,2341人参加考试,83人进入面试环节,对47人进行了体检、考察,其中24人进行试用期环节。选拔基层公务员到市级机关任职,打通了公务员在市县乡镇层级之间交流的渠道,使公务员转任制度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公务员管理制度更显活力。
全面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为纠正公务员的懒、散、不作为等行为,加强日常考核的严肃性、客观性,在省出台关于在行政机关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我市在多年积累的绩效考核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全面铺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一是建制度。相继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机关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意见》、《郑州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样本点施行办法》、《郑州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施行办法》、《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等次标准条件》等一系列文件。二是广泛动员。召开绩效考核动员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荃亲自动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引导和督促广大公务员积极参与公务员绩效考核活动。三是深入培训。分别组织召开了市直党群部门、县(市、区)、市直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培训会,深入到二七区、郑州新区、郑东新区、荥阳市等县(市、区)和市妇联、市人社局等市直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培训授课,着重围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考核方案的制定等内容,对公务员绩效考核样本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360度考核法进行文件解读学习。四是建立考核备案。为确保公务员绩效考核取得实效,避免绩效考核走形式,考核结束后,要求对各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备案时,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总结前一阶段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报送本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登记表、下一季度个人目标分解表等材料。为规范绩效考核备案工作程序,我们研究制定了公务员绩效考核备案工作流程,利用《公务员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了网络申报,在线实施审批的功能。根据第三季度公务员绩效考核备案工作情况来看,各单位能够按照《意见》要求及各自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有效地促进了各项中心工作的落实。
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实行资格制度。试行公务员岗位资格制度是我局211十大工程之一“公务员能力提升工程”的一项内容。为做好探索和试点工作,2016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在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岗位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的通知》(郑公局〔20xx〕2号),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实行资格制度。8月中下旬,分两批对全市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共培训242人。为做好岗位资格培训,组织全局各处室认真对培训课程进行了规划,撰写了讲义,制作了课件。我们还将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市制定出台的公务员管理文件汇编成册,修订完善业务办理流程,编撰《郑州市公务员管理工作培训教程》,用于岗位资格培训,同时也作为各单位开展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指导用书。11月份,我们下发通知,组织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资格考试工作已经完成。
(二)业务工作促规范职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对市公安局申报的初中级职称人员人事和业绩档案进行审核;办理6县市森林公安过渡后人员登记工作,督促县市做好供销社参照管理后人员参照登记的申报工作;启动公务员证制发工作,出台了《郑州市公务员证使用管理办法》,已完成30个单位,1000余名公务员的信息审核和发证工作;认真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科级职务任免备案工作、职位审核、提请人大和政府任免、辞职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共完成科级职务任免备案427人次,提请人大研究任免干部17人,提请政府任免干部202人,受理公务员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备案9人;加强公务员档案室硬件建设,申报了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推动公务员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建设,共完善整理公务员档案945册,接受档案查、借阅513人次,转递公务员档案172份,办理出国档案审查39人次,接收公务员登记、任职备案、公安局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档案共1448册,鉴定审核23个单位1584人次入档材料,录入公安局电子档案178份;加强对竞争上岗的指导和参与,要求各机关开展竞争上岗时要提前报送工作方案,审查任职条件和工作程序,并监督实施,切实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共参与指导12家单位科级职位竞争上岗工作,竞争科级职位57个,165人参与。
录用交流工作有序进行。顺利完成2016年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共招录333人,本次招录过程中,在全省第一次增加了体能测试的内容,第一次在面试考场安装监控设备,全程录音、录像,切实保证了招警工作公开透明;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组织完成我市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工作;完成2016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郑州公安机关计划的笔试工作;完成2016年录用公务员考察及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工作,为72名考察合格人员的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完成了从公安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人民警察面试工作,今年我市计划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两所公安部属院校录用50名人民警察;完成了首批107名政法体制改革生的毕业录用安置工作,将分配到我市巩义、中牟等6县(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基层公安机关补充新生力量。认真开展调动工作,全年累计办理调动手续82件(调任13件,调出27件,转任42件); 8月份,对我市机关单位中公务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本次调查共收回调查表共75份,市直行政机关单位(不含郑州市公安局)中存在有亲属关系的共有22家86组,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回避的规定,对相关单位提出了回避建议;协助市政府办完成了政府督察室、食安办的带编制选调工作。
考核奖励工作稳步推进。抓好20xx年度表彰计划执行和20xx年度奖励计划编制工作。截止目前,20xx年奖励计划已实施表彰项目91项,表彰单位2693个,表彰个人5305名。同时,向省里推荐先进集体79个,先进个人197名。
第1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进行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考察工作程序、加强民主监督,选准用好干部,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强化激励机制,努力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全面建设,更加出色地完成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更好的组织保证。
二、竞争岗位、任职条件及报名范围
(一)竞争岗位
1、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副支队长1职;
2、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2职;
3、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副主任2职;
4、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层正职(副处)2职。
(二)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备任职所需的领导能力、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水平。
(3)大局意识强,坚持依法办事,作风正派。
(4)工作积极勤奋,实绩明显。
(5)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2、资格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工龄;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所报名竞争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任正科级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被聘任满3年;
(4)年龄:5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人员报名竞争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岗位的,年龄45周岁以下;工龄、年龄、任现职时间计算截止20XX年3月31日);
(5)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三)报名范围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市辖区、开发园区国土分局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
三、方法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经党委讨论确定后,通过一定的形式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原则上只能报一个志愿,同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2、资格审查。由局组织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三)组织面试
1、面试形式。采取以命题演讲、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发挥的形式进行面试。
2、面试小组。成员由局有关领导、组织人事处和驻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7-9人组成。
3、面试实施。由面试小组具体实施面试工作,面试结束后将面试成绩通知本人。
(四)民主测评
1、民主测评的范围:市局机关报名人员在市局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市局局属事业单位报名人员在市局机关和所在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分局报名人员的民主测评范围原则上参照市局,但人数较少(30人以下)的分局在分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
2、民主测评表分机关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填写的A、B表两种,根据报名人员身份设置权重比例(如报名人员是事业单位的,则所在事业单位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占60%,机关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为40%;如报名人员是分局机关的,则分局机关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占60%,分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民主测评权重占40%。)。
3、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并实行量化计分。
4、将民主测评结果通知本人。
面试和民主测评的分值分别占总分的60%和40%。
(五)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用填写推荐票的方式、与民主测评同步进行,民主推荐范围与民主测评范围相同。民主推荐时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将符合资格条件并报名的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参加测评和推荐的人员。
(六)确定考察对象
由局党委根据面试、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等情况,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按1:3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考察对象名单。
(七)组织考察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决定拟任人选
由局党委根据竞争者面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九)、直接选拔
因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形不成有效竞争又有合适人选的,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可以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产生拟任(聘)用人选。
(十)公示和任职
党委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机关行政人员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同时办理公务员转事业编制人员手续;事业编制人员到参公事业单位任职的,办理调任公务员手续。
五、时间安排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开始,4月底前完成。
六、组织领导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为加强领导,成立考察组工作领导小组,由柴利能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李承戍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党委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成立考察组,由李承戍同志兼任考察组组长,考察组成员由局组织人事处、驻局监察室、有关县(市)国土局政工或纪检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实施考察工作。
七、纪律要求
为确保本次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圆满完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事先内定人选,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实施方案;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事先泄露面试题、不得泄露考察和党委讨论情况;
(三)面试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考察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四)竞争人员应当端正态度、正确对待,不得有弄虚作假、搞拉票等违纪行为。
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或者纪律处分,并酌情确定本次竞争上岗的结果是否有效。
第2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上岗指导意见的通知》(东人社发〔20XX〕5号)和省、市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职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建立与完善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符合事业单位特点、适应不同类型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二、聘用原则
(一)按岗聘用、总量控制的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数量、类别、等级总量控制。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实现事业单位岗位的全面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暂按各层级的最低等级聘用。
(四)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事业单位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地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好事办好。
三、聘用范围和条件
(一)聘用范围
1、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1)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任的 ;
(2)工作人员调出或退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的;
(3)聘任期满,需要重新确定拟聘人员的;
(4)根据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轮岗交流的;
(5)经批准调整了岗位设置方案的;
(6)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3、事业单位以下几类岗位可暂不列入竞聘上岗的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岗位;
(2)因岗位任职条件特殊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
(3)其他任免机关认定不宜进行公开竞争的岗位。
4、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二)聘用基本条件
1、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1)岗位设置方案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明确;
(3)制定科学的岗位竞聘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具有良好的品行;
③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竞聘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聘用小组。聘用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人事(政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等5至7人组成,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2、研究确定竞聘方式。根据单位集体领导研究意见,经全体职工共同确定竞聘方式。
3、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公布竞聘岗位。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5、个人报名。
6、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竞聘人员进行公示。
7、组织竞聘。采取答辩、测试或考核等方式进行竞争。
8、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竞聘成绩、推荐意见等,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员。
9、公示拟聘人员,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10、审核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岗位拟聘结果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管理岗位拟聘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
第3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XX〕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4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4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3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XX〕34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渝人发(20XX)6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渝人发(20XX)106号)以及忠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忠人事发〔20XX〕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忠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人事部和我市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逐步建立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组 长:赵洪生
副组长:梁文政
成 员:张明喜 易坤权 陶卫东 李发明 曾庆安
下设办公室,梁文政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元柳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林峡、赵 明、黄德林、杨文豪、鞠小兰、秦华平、邓 华、陈世奎、伯海红、陈国英为成员。
四、竞聘岗位概况
我委所属事业单位109个,机构编制总数7541个,其中管理岗位共设置70个,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7147个,工勤技能岗位共设置324个。
五、竞聘原则
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应在批准的岗位职数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任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性;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上年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及以上。
6、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七、竞聘对象
忠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上挂、支教、借调人员和离职学习人员均属在编在岗人员)
八、竞聘上岗的几种情况
1、竞聘上岗前,将原来已聘相应层级的人员对号入座,如果原来同一层级已聘人数少于设置的岗位数,首先在已聘人员中竞聘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然后在获得同一层级任职资格而未聘任的人员中竞聘所剩空岗;如果原来同一层级已聘人数多余设置的岗位数,则先在同一层级已聘人员中竞聘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然后将未竞聘上的已聘人员保留原聘任等级,在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2、如果有岗位而同一层级没有已聘人员,则在现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中开展竞聘上岗。
3、如果同一层级没有岗位但原来有已聘人员,则将已聘人员放在原来已聘岗位上,在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九、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3、单位没有设置管理岗位或管理岗位设置数少于现有实际享受同级工资的人数时,竞聘上岗后余下的管理人员保留现在聘任岗位,在名册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十、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设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5、单位没有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少于现有实际享受同级工资的人数时,竞聘上岗后余下的工勤人员保留现在聘任岗位,在名册备注栏内注明“过渡”。
十一、竞聘程序
1、成立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
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团(少)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校长任组长。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由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成员名单报县教委备案。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三年任期内,个别不称职人员可经教代会通过后变更。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负责有关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负责审定量化细则和参与竞聘上岗人员的考评工作,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逐项核实得分、审核竞聘结果等。
2、公开竞聘上岗有关情况
各校应召开教职工大会公布岗位职数、聘任条件和考评办法,并将逐项得分及竞聘结果在校园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3、制定量化细则
各事业单位必须以此方案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量化细则,经全体职工反复酝酿讨论通过后上报教委备案并实施。细则一经制定,要坚持至少三年的连续性。某些条款确需修改,必须通过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有效。
4、申报审查
符合条件人员向学校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书面申报,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述职评议
经审查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述职,由全校教职工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价。
6、综合考核
申报人员向竞聘上岗工作考评小组提供考评所需的有关佐证材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按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择优选出聘任对象。
7、公示结果
学校将量化评分表和竞聘结果在学校醒目处公示5个工作日。
8、上报材料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校将竞聘结果和聘任材料完备手续后上报。
十二、考评办法(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可以参考此办法)
考评实行量化打分,分思想工作表现、教龄、学历、奖励、考核结论、责任轻重、工作环境、论文奖、讲(说)课比赛(含观摩示范课、业务讲座)、指导奖、管理奖、出勤、工作量、教育教学业绩、聘(评)时间、加分等十六项,各项得分之和为申报人员量化得分,同一层级得分高者优先聘任同一层级的最高等级。
1、思想工作表现
由学校全体教职工根据申报人员平时的思想工作表现和述职情况,对申报人给予15—20分的量化评价,分值为整数或一位小数。低于15分或高于20分者,作弃权处理,以实际有效打分的平均分作为申报人的该项得分。学校对申报人的思想工作表现量化评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参与。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人员、支教人员、借调人员先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思想工作表现量化评价,再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并通知原单位。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离职学习人员参加本单位的量化评价,其分值不得少于同一层级竞聘人员的平均数。
2、教龄
参加工作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计0.5分。离职进修学习期间或长期病事假(癌症患者除外)以及长期在本单位没有具体工作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上挂、支教、借调人员除外),不计教龄分。
3、学历
以国家教育部或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专业合格证书不作学历看待。
研究生5分、本科4分、专科3分、中专2分、高中1分、初中及以下0.5分。
4、奖励
任现职务以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表彰奖励者只计最高一次,不重复记分。
优秀称号:国家级5分,省(市)级4分,县级3分;
先进称号:国家级4分,省(市)级3分、县级2分;主管部门1分、乡(镇)及校级0.5分。
受到各级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其他称号可按先进称号相应级别记分。
5、考核结论
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者每年计0.5分。
6、责任轻重
(1)现担任单位实职领导或有关部门行文明确职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了相应职责,工作有成效者,校级3分,中层2.5分。
(2)现为班主任1.5分。
(3)现为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村小负责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工作有成效者计1分。
以上几项不重复计分。
7、工作环境(只限现有村小的学校)
村小任教每年计0.25分,连续在村小任教且聘任时仍在村小任教的另计1分。
8、论文奖
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正式刊物上发表或交流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密切相关的论文或获得各级教育学会、教研部门论文等级奖的,取最高一次计分。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无关的论文、作品不计分。
国家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校级0.5分。
9、讲(说)课比赛
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计最高一次。
讲(说)课比赛
国家:一等5分、二等4.5分、三等4分;
市级:一等4分、二等3.5分、三等3分;
县级:一等3分、二等2.5分、三等2分;
校级:一等1.5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10、指导奖
任现职以来,由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或业务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行文批准举办的科技学科知识竞赛、体育、艺术竞赛等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计分。(计最高一次)
国家一、二等奖3分,国家三等、市级一、二等奖2分,市三等、县一、二等奖1.5分,县三等、校级一等1分,校级二、三等0.5分。
11、管理奖
任现职以来,学校实职领导分管工作获上级个人奖励:国家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计最高一次)
12、出勤
近三年,出满勤者计10分,病假一天扣0.1分,事假一天扣0.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05分。近三年内,有旷课行为者不得聘任。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支教、借调人员在上挂、支教或借调期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出勤考核,再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并通知原单位。
13、工作量
近三年按学期计算,六学期各分项之和除以6的结果数为各分项得分,各分项得分之和为总的工作量计分。
(1)周课时在20节及以上者计5分,15—19节计4分,10—14节计3分,4—9节计2分,4节以下计1分。
(2)所任班学生人数50名及以上每期计3分,40—49名计2.5分,30—39名计2分,30名以下计1.5分。
(3)担任几个班课程的老师,其班额学生数按所教班额平均人数计分。
(4)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明确职级的行政人员和从事教育教学服务工作的非教学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离职学习人员其工作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一线教学人员的平均工作量。
(5)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人员上挂期工作量应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最高工作量相同。
(6)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支教或借调人员在支教期或借调期的工作量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核实后通知原单位。
14、教育教学业绩
考核近三年的教学成绩。每期每人基本分为60分,上升一个名次加0.5分,下降一个名次减0.5分,保留第一的加0.5分,保留倒数第一的减0.5分,六个学期分值之和除以6作为该项实得分。非统考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得分为参加竞聘同一层级的统考学科人员的平均分。
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上挂、支教或借调人员在上挂期、支教期或借调期先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再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并通知原单位。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明确职级的行政人员和从事教育教学服务工作的非教学人员其工作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一线教学人员的平均工作量。
15、聘(评)时间
聘任(取得资格)一年加0.25分。转聘(评)前后同一层级可以连续计算。
16、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分)
(1)任现职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改实验项目,并获得教改实验项目奖的主研人员,国家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2)市、县级骨干教师分别计2分、1分。
(3)聘任当年在县、校内有组织有目地开展各类大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分别计2分、1分,只计一次。
十三、优先聘任条件(优先聘任同一层级中最高等级)
1、对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在村小连续工作20年及以上,现仍在村小任教;教学业绩在所任教年级中等及以上位次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获“县十佳师德标兵”、“县十佳班主任”、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劳模及以上称号者优先聘任。
十四、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不违规突破岗位数额,不突击聘任职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本单位竞聘上岗工作。
(一)认识到位、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是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组织精兵强将,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确保稳定。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做好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三)政策公开、工作透明。各单位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单位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稳慎实施、平稳过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县教育系统109个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过程中要分步推进,先易后难,及时发现和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平稳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五)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4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XX〕2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人通[20XX])1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竞聘上岗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实施竞聘上岗的岗位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局属各事业单位出缺的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
2、局属各事业单位聘用期已满或出现空缺、新设的十级(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局属各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岗位(因市房改办中层干部为科级职务,不列为此次竞聘上岗范围)。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5、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基本任职条件
1、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专业技术岗位的七、十级等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局属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3、局属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岗位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四)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聘上岗:
1、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3、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组织领导与监督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责任部门,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审核把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竞聘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纪律检查部门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提名推荐聘用人员,领导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程序及时间安排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包括: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学习动员,公布岗位及竞聘条件,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群众测评,成绩公布,组织决定,公示,签订聘任合同,兑现工资。
(一)准备阶段:9月14日——9月25日
1、9月14日-17日成立事业单位竞聘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2、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于9月18日前送局人事处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3、9月23-25日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待遇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日期等事项。
(二)实施阶段:9月26日——10月31日
1、9月26日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申报应聘岗位;
2、9月27日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3、9月28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选择了离开,就要写辞职信啦,下面是随笔吧的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公务员辞职信,希望能帮到大家。
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及辞职信范文下载:公务员辞职申请表.doc
范文一尊敬的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年11月份来到市明办工作以来,至今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办工作的一年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一年多以来,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在此,我感谢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办领导曾经提供给我一年多来的学习和成长时期,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同时我在综合协调和文章写作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随笔吧
2016年12月12日
范文二尊敬的领导, 同事们:
今天, 是我最后一次在xx县任职工作以来, 和大家见面的机会了。借此机会, 我给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个态并说上几句话。首先, 我服从组织对我的工作安排。因为这是工作的需要, 所以作为个人也是应该服从大局的。同时, 我也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关爱和照顾。我在xx县工作了八年零三个月20天有余, 组织上把我放在这里, 在此期间, 我作为一个班长和大家朝夕相处, 一起生活和工作。我认为跟大家已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真挚的感情, 从班子来看, 我们xx县的班子, 始终是一个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班子, 是一个能够战斗的堡垒。从xx县的干部队伍来看, 是一支素质较高, 业务较强, 步调一致, 能打善战的一支较为整齐的队伍。在我们这支队伍中, 多年来始终没有一个落伍的, 并涌现出了很多先进个人和拔尖人才。
从我们xx县国税工作来看, 多年来对上级交办和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税收任务, 都能够按时、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去完成, 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从xx县国税内部环境来看, 也得到了彻底的改观, 干部职工住房和个人待遇也得到很大改变和提高。从xx县国税外部环境来说, 通过我们多年坚持严带队, 严执法, 重服务, 善协调, 得到了纳税人的高度赞扬, 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对我们xx县国税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认可和肯定。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市局党组正确领导和支持的结果, 是地方党委, 政府支持和关爱的结果, 是各职能部门配合帮助的结果, 是我们xx县国税全部干部团结奋进, 其心协力, 积极努力的结果, 在此, 我忠心的感谢各级领导和大家, 谢谢你们多年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对我生活的关爱和照顾。
做为我个人, 到xx县以来得到了领导和同志的关心和帮助、配合和支持, 我深深感受到大家对我本人是信任的, 对我的能力是认可的。做好人是本份, 我深知好人不一定是好官, 但做好官必须是好人。我曾记得在我到xx县上任工作那天, 在xx县国税局会议室就面对市局领导和同志说过:"我来这里工作, 就要堂堂正正做人, 清清白白任职, 扎扎实实工作, 实实在在干事。"我想:领导就是责任, 领导就是服务, 官大责任大、服务面也大。工作让大家干, 心里也应时刻想着大家的事。我是这样想的, 实际也是这样做的。在工作能力上, 我个人的能力并不强, 但我靠的是集体的力量。总的讲我们班子还是能够总揽全局, 在决策议事上还没有大的失误, 在协调内外关系上, 我们xx县国税应该说基础已打好, 和谐氛围已形成。
所谓基础, 就是班子队伍团结, 整体政治、业务素质相对较强, , 管理相对规范, 税政征管相对扎实, 税源形成良性循环。所谓和谐氛围:就是内部风气正, 人心齐, 心情舒畅, 这一支队伍能拉得出, 打得胜。外部, 纳税人纳税意识强, 县城经济发展强劲, 县委政府对我们国税真是高看一眼、厚爱一层、非常支持。国税工作靠领导的支持, 靠大家的力量, 我才能在xx县工作这么多年。同时由于自己的素质还不强, 水平还不高, 在工作中也做过一些不该做的错事。因工作也伤害过个别同志的感情。特别是因工作, 自己不注意方法而批评过不该批评的同志, 再此向同志说声对不起, 请原谅。
我就要走了, 到新的岗位去工作了, 但我会永远珍惜, 不断回顾, 牢记在xx县工作八年多与大家建立的友谊和感情。有机会一定会来看望大家, 也希望大家有机会去我那儿坐一坐, 喝一杯, 有事需要我办的说一声, 只要能办, 一定尽心尽力。我想信与大家建立的感情是真挚的。谢谢大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随笔吧
2016年12月12日
范文三尊敬的局领导: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我参加税务工作已经两年了。两年时间,我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长成一名略懂税收业务的税务干部。衷心感谢领导们对我的关心、教育和栽培,同志们对我的指导、帮助和爱护。两年税务职业生涯使我深刻领悟到税收工作的艰辛和光荣。此刻我递交辞呈心底是五味杂陈、百感交集。毕竟这份职业可以给与我稳定的工作、较佳的待遇、安逸的生活。离开令人羡慕的税务岗位、舍弃受人尊敬的公务员身份是一个令我难以抉择,痛苦不堪的决定,我曾为此辗转反侧、寝食难安。
少年时代我就喜欢法律,敬佩那些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律师,梦想自己也有机会身披律师袍站在法庭上为沉冤者昭雪、为受害者伸张、为当事人辩护。但是高考填报志愿时屈从了父母意见,报考了更为热门的金融学。这是我第一次与法律梦想擦肩而过。然而内心的法律梦却没有停止,于是经过一番努力进入**政法大学拾起了久违的法律书籍。可是,毕业时基于对现今法律行业前途的悲观,对自己法律职业能力的怀疑,再次与法律梦想失之交臂。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热爱一份职业才会全心全意的扑在工作上,殚精竭虑的谋求提高工作技能,同时达到在快乐中投入工作,在工作中体会快乐的境界。我认定法律职业就是这样一份令我魂牵梦绕、奋不顾身的工作。
基于以上原因我申请辞去公务员职务,去探索下一个未知的人生旅程。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随笔吧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