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被执行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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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一篇

法〔2016〕37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终本规定》的有关情况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

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

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

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

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

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

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规定。因篇幅限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为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把进口,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出台了这部规范性文件。 《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是该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终本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一是明确异议制度,充分权利救济。《终本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二是明确单独管理,继续财产查找。《终本规定》明确,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库,接受外部监督。《终本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强化执行联动,防止恶意逃债。最高人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五是理顺衔接机制,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终本规定》明确,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2016年12月又一批新规实施 这些新规将会影响你我生活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二篇

2016年12月又一批新规实施 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2016年最后一个月,又一批新规正式实施,这些新规影响我们生活点点滴滴,2016年12月大事件盘点。

下面介绍的主要是全国的那么12月的深圳又有哪些变化呢?

其中,为防止电信网络诈骗,新规规定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针对网络直播乱象,新规划出底线,网络主播被纳入黑名单后,禁止重新注册账号;12月30日后火车票预售期暂调为30天;深圳在内的五个城市率先试点新能源汽车号牌等等。

防诈骗!同一银行每人只能开一张借记卡

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的相关新规正式实施。重点包括:

1、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只能是部分功能受限的账户;

2、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3、个人网银转账超30万,需再次确认;

4、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机构转账将可约定限制笔数,超过约定不得转账; 5、2016年12月内实现银行行内取现、转账免异地手续费措施。

网络主播被纳入黑名单后 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互联网直播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对规范网络直播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

“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要求“网络主播”和“直播观众”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网络主播”身份信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对纳入黑名单的“网络主播”和“直播观众”禁止重新注册账号,“网络主播”和“直播观众”的直播内容和日志信息将被记录保存60日。

12月30日后火车票预售期暂调为30天

铁路部门为配合全国列车运行图调整,12月30日之后车票预售期将由60天缩短为30天,12月29日及之前的车票正常发售。其中,互联网、手机、电话订票预售期为30天;各车站、代售点、自动售票机预售期为28天。

恢复60天预售期时间铁路部门将另行通知。

2016年底前未实名手机号将一律停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初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各移动转售企业要对170、171号段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身份信息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

加重处罚利用无线电台诈骗行为

新修订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条例中针对伪基站、黑广播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条例规定,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女性厕位比例提高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为解决女性厕位紧张问题,住建部组织统计了72.6万人的如厕时间,充分研究分析,在新标准中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12月1日起实施。

广东高考今起开始报名

广东省2017年高考报名将于12月1日正式开始。今年,广东首次全面放开异地高考政策,明年想在广东参加高考的外地考生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才可获得报考资格。

首先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要求规定,拟2017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

其次,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至2017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此外,在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上,则要求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最后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深港通即将发车!一大波股票将开“通”

经过两年多的筹备,深港通终于落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将于12月5日正式启动深港通。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

什么是深港通?

就是内地的你能买港股啦,香港的“她”能买深市股票啦。

问:投资者有什么门槛?

答:深股通:无;港股通:50万人民币。

问:深港通跟我有关系吗?

答:有。多位机构投资者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深港通的启动,将有利于推动A股全球化的进程。不少券商分析师分析,借鉴沪港通开通的情景,A股在经历三轮股灾后,投资者对深港通的开通抱有一定的预期,近期成交量也有所活跃。

从板块催化来说,深港通的启动确实利好一些权重板块。其中包括券商板块、低估值大蓝筹、稀缺标的、高分红、高成长白马股等。

深圳等五城市率先试点新能源汽车号牌

自2016年12月1日起,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5个城市将率先试点启用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汽车号牌以绿色为主色调,其中,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底色采用渐变绿色,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底色采用黄绿双拼色。新能源汽车号牌号码增加一位,由5位升为6位。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即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资产评估法施行

历经十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南昆高铁本月开通 深圳到云南仅需10小时

备受大家关心的“全国最美的第二条高铁”,南昆高铁将于12月26日全线贯通。这条高铁将贯通四个省份,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

暂定路线:广州、南宁、南宁南、金鸡村、江西村、王埠、那桐、隆安、平果、那何、田东北、田阳、百色、阳圩、剥隘、富宁、白腊寨、广南、珠琳、普者黑、红石岩、新哨、弥勒、石林板桥、阳宗、昆明南。

开通之后,深圳到云南高铁仅需10小时。从深圳北站出发,搭乘高铁到广州只要半小时。再从广州出发,一路向西,到达云南昆明仅需9个小时,比之前缩短了十几个小时甚至更长。

元旦节想要出去旅行的,马上就可以有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解读新政策: 2016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新政策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三篇

9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这些新法新规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付费搜索广告应明显区别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在微博微信上违法发布广告、互联网弹广告不允许一键关闭等行为均被列入了监管范畴。

什么是“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明确,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信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这意味着,微信、QQ、APP等客户端推送的商业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分。同时,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弹窗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如违反了相关规定,就要面临金额不等的处罚。

公安部门不再开具多种证明

此前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该意见实施后,面对百姓开不出的一系列“你妈是你妈”、“你还活着”、“你是你”等证明,派出所就都不再开具了。《意见》中指出的“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应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减轻了身份证明工作对公安部门的依赖性。另外,《意见》 中明确指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等九种情形,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9月起沈阳四环内禁黄标车

从今年9月1日起,沈阳市绿标区范围将扩大到四环路以内(不含四环路)。通告正式实施后,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识的车辆在禁行时段内驶入绿标区内,将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200元罚款。据公安交管部门掌握的数据,到2015年末沈阳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74.5万辆,其中黄标车还有47785辆。按照国家要求,沈阳将在2017年底全面淘汰黄标车。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沈阳市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凡是车辆户籍在沈阳市的、提前报废淘汰的黄标车,且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或非财政供养单位的,均可按照规定标准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可以申请5000-18000元的补贴。

9月起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人社部此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完成转移步骤,共需要45个工作日。对于参保人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其他的手续就需要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信息对接和转移了。此次人社部出台的这一转移经办规程,就是在政策上给医保关系转移更多的规范和保障,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从9月1日起执行。

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9月起提10元

下月起,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将上调10元。同时,自今年1月1日起,政府补助标准也将上调,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420元。今年的这次调整,遵照的是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此次政府补助标准的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可充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大盘子,为参保人提供更多保障。同时,国家要求,“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沈阳市将个人标准分别调高了10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政府均增加了不同程度的补助。

沈阳烧烤店9月中旬前未安油烟净化设施或被停业

今年9月中旬前,沈阳室内烧烤店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按期安装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将被依法查处,直至停业整治。《2016年高油烟排放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方案》已正式下发,沈阳将全面整治餐饮单位油烟排放问题,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根据《方案》的要求,本次重点整治的高油烟排放餐饮单位主要包括有固定门店含有烧烤类经营项目的全部餐饮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或由政府划定的餐饮特色街区。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施后低收入发明者最受益

从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个人每申请成功一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可减缴专利申请费等相关费用,最少可减缴5000元以上。9月1日起,《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将正式实施,它的出台旨在鼓励学生等低(无)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和高校等个人单位搞发明,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减缴的收费项

目主要是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四项专利收费。按照该办法,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个人如申请成功一件发明专利,经填写减缴请求书,6年内减缴的费用远高于5000元。【2016,被执行人新规】

我国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

2016年9月1日起,我国首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同时突出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如该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环评法修改“未批先建”罚款金额或提高

7月,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并将“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对于如果是上亿元的项目,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2016,被执行人新规】

9月6日起POS机刷卡手续费执行新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9月6日起,POS机新规定开始实施。执行之后,直接影响的是安装POS机的用户。届时刷信用卡封顶机取消,刷借记卡时费率降低了。新规实施也是为了防止套现,并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

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四篇

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A、 居住证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大城市落户不是梦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B、 提倡生育两个孩子,延长产假想生二孩的可以开始准备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C、 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买房花销可能变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国家统计局12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33个和40个,分别比上月增加6个和2个。

D、 房贷利率下调部分房奴还款压力减小

今年3月份以前,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经过了3月、5月、6月、8月和10月的5次降息后,目前的房贷基准利率为4.9%,降幅达20%。据悉,各家银行的房贷政策大都为次年调,即银行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因此大部分“老房奴”的月供将从1月份开始调整。根据最新的房贷利率,以购房者贷款10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购房者需要总共支出57万元的利息,月供6544元。如果按照5次降息前的基准利率6.15%计算,购房者总共需要支出74万元利息,月供7251元。5次降息后,购房者从2016年开始,月供将减少707元。

E、 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23天婚假缩水至3天

据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也就是说,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2016年新法律法规梳理

2015年是名副其实的改革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农业现代化转型方向、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脱贫攻坚”吹响冲锋号等一系列政策令人振奋。 新的一年,我国还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实施。一起来梳理一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 全面二孩政策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正式通过,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届时,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退出历史舞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晚婚晚育假;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会再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只要是计划内生育,不论生一孩还是两孩,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修法后的计生法还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变为“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居住证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人力资源随之加速流动,2.6亿流动人口及房地产市场

的发展,使得人户分离成为常态。在聚集着更多就业机会、医疗、教育资源的一线城市成功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口,但困于现有户籍制度,这批外来人口在投身城市建设时,却难以享受到大城市应有的公共服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意味着,公民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享有更多的公共服务。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也将有助于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新种子法正式实施

时隔11年,农业领域重要法规《种子法》再获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其中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二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三是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这些都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农业部要求:2016年长江流域将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

【2016,被执行人新规】

农业部日前发布通告,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要求,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从之前的3个月延长到4个月,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调整后的禁渔期制度从2016年起实施。 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渔业正面临着资源枯竭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我国提出禁渔。虽说农民在禁渔期间,生产生活受了的影响,但国家在禁渔同时,也设定了一部分的渔民生活补助。从近些年情况来看,渔民对禁渔制度相对比较认可。我国各地也正积极开展对专业渔民的技能培训,同时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引导他们进入养殖业、运输业和第三产业,努力让渔民上岸“有事做、有钱赚”。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相对城市来讲,农村家暴问题更为严重。 《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同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未来,家暴将不再成为很多人习以为常的“家务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第一部家暴法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家暴程度,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中国妇女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

2016年元旦起实施的26部新法规

一、中央(共1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

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燃油、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4、《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法律同时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将执行新的标准。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将提高住宿标准,青岛、海口等城市将根据淡旺季浮动价格;伙食费方面,除出差到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为每天120元之外,其他地方标准大多为每天100元。

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6、新《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种子法。新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介绍,在种子法修订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品种命名、授权原则、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问题,新种子法第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强调,农业部门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7、《宪法宣誓制度》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据了解,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从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制度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介绍说,决定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城乡居民在办理补缴保费及关系转移等流程中存在的地区差异将有望得到消除。根据标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社保机构根据参保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9、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并定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新增条款:“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打破

了汽车行业多年来要求“消费者必须在保修期内需在4S店保养,否则4S店可在车辆出故障后拒绝车辆保修”的行规。这意味着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之前对消费者的捆绑终于得以解开,汽车维修行业的竞争逐渐规范,消费者被忽悠的可能性也在慢慢降低。

10、《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条例指出,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并且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11、2016年1月1日起,银联卡境外取现年限额10万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第四季度政策新闻发布会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银联卡境外提取现钞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限额设置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外管局发函称,此次限额出台,是为了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额取现,防范洗钱风险。有银行人士表示,因银联卡刷卡场景相较成熟,限额对一般的境外消费者影响不大。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3、困难、重度残疾人将享受专项福利

2016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全面实施。截至2015年9月,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受益残疾人超过800万人。2016年两项福利补贴制度全面实施后,这个数字将扩大到2000万。

14、A股实施指数熔断机制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保留涨跌停板的前提下,沪深300指数触发5%熔断阈值时,股票及股票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均暂停15分钟。在尾盘阶段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则将暂停交易至收市。

15、公务员差旅费执行新标准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住宿费方面,部分城市的标准有所提高,青岛、拉萨等城市根据淡旺季,标准有所浮动。交通方面,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伙食接待方面也有严格控制。

16、进口箱包、服装、保温杯、太阳镜等商品关税降低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的箱包、服装、围巾、毯子、真空保温杯、太阳镜等商品的进口关税。还将取消磷酸、氨、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17、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新目录将大幅缩减定价范围,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二、地方(共10部)

1、陕西:《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摊贩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全的)(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

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

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6,被执行人新规】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被执行人执行委托书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六篇

被执行人执行委托书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某某某

工作单位:某某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执行委托书 [篇2]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ⅹⅹ,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朱xx,男,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ⅹ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 年 月 日

2016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七篇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ⅹⅹ,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朱xx,男,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ⅹ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某某某

工作单位:某某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广东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地 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 与 因

纠纷一案执行中,作为我方执行过程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执行请求、标的、进行执行和解及收取执行到的金钱、有价证券、房屋等,代为申请延期、中止、终结执行。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住所:(联系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我单位因不服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公章):

被委托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 [篇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与因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如下:

委 托 人: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因(案由)

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的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权限如下:

诉讼案件全权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执行案件全权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放弃、变更执行内容,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执行案款等相关事宜。

如果是部分授权,仅写具体权限事项。如:代为起诉。

委托人:(亲笔签名)

受委托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016被执法人委托书
2016,被执行人新规 第八篇

被执法人委托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ⅹⅹ,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朱xx,男,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ⅹ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 年 月 日

被执法人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某某某

工作单位:某某公司 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执法人委托书 [篇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尚志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孝田

受委托单位:尚志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坤

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尚志市水务局委托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行使在尚志镇城区有关自来水管理方面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法律责任:

1、尚志市水务局对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复议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违法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行政赔偿责任。

2、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必须以尚志市水务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尚志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3、尚志市水务局负责对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经尚志市水务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尚志市水务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时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尚志市水务局、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四月一日

被执法人委托书 [篇4]

委托人: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人:盐田区 x x x 街道办事处安监科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 x x x 道办事处安监科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管辖范围

按照区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安全生产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负责该辖区范围内除沙头角、盐田港两个保税区、盐田国际码头港区及辖区内的学校、医院、油站、海上作业(含明思克航母世界)、采石场和建筑工地外的其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本区内较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在所负责的范围内代表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委托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 监督检查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 紧急处置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

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3、 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行

使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4、提请处罚权??提请委托人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监管对象作出撤消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危险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5、事故查处权??按照《盐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参与、组织并监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1、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人的责任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4、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8、受委托人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人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市安监局和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执法人委托书 [篇5]

委托机关名称:衡水市住建局 地址:市新华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 长

被委托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 地址:市和平路64号

法 定 代 表 人:王晨亮 职务:站 长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市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质性违法行为提出查处意见。

你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发现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采取有关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2、作出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经局法制机构审核,由法制机构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后,加盖市住建局印章。

3、采取(解除)查封、扣押、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时,应经局法制机构同意,由法制机构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当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事后不易查处时,有权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但应于采取措施后的第二日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由法制机构提交主管局长批准。

你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执法,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所作的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本委托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单位有权随时变更或终止。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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