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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注意了,福建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已启动,凡符合3个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福建省最终将遴选出60个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哪些人可申报?
凡符合3个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启动2015年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通知,5月30日前,凡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这些条件包括,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即2010~2015届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如何进行申报?
已毕业离校可向创业地人社部门提交材料
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及身份证明材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成员简历,附其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各一份。
创办经济实体相关材料:企业、创业实体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创业项目计划书》,电子商务创业项目需在计划书中提供真实的支付宝链接或网店链接,以上材料各一份。
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曾获得各类创业竞赛奖项的,可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人为省内高校在校生的,向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高校汇总统一推荐报送;申报人已毕业离校的,向创业实体注册地的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审核后报送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由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汇总统一推荐报送;省外高校福建生源的在校大学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创业的,参照我省已离校毕业生申报方式,向创业地人社部门申报。
可获多少扶持金?
最高可获10万创业扶持资金
据了解,省人社厅将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进行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3个环节的评审,遴选出60个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万、5万、8万、1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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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人事天地》2016年第02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
[2015]197号),就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大幅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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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职称评审申报指南
2014-04-04 14:09:44 编辑: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2014年度职称评审范围为下列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4年度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参公人员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
1、正高(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湖北人社厅关于创业指导师考试鉴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2、副高(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3、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认定中级职务。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级工作四年以上。
4、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见习期满后可直接聘任起点职务。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以及在职人员取得职后学历的,应申报职称评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申报“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
1、今年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事业单位高、中级申报控制人数不得突破按
行业指导意见设岗后的空缺岗位数;申报控制人数在2013年申报控制数的基础上递减10%;不得突破本单位最高岗位级别限制;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不得申报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特殊情况需申报的,经省市职改办审批,按“退一进一”的办法处理。
2、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按照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要求执行。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测试工作,由相应高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表,经县(市)或市职改办审查后报名参加测试。申报农业技术、工程技术、新闻、档案、图文群艺博专业系列的中、初级职称评审人员,在提交评审材料时交报名表,参加市级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
水平能力测试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测试根据专业特点一般采取面试或笔试形式。其中,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一是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水平能力测试人员,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以“笔试”方式进行;二是从今年起,乡镇所属中小学校教师的高中初级水平测试,由本校自行组织,方式不限,合格即可进行推荐,推荐结果当年有效;三是宜昌城区(含县市区城区)中小学教师的中初级水平能力测试,由宜昌市中小学教师评委会,统一标准,统一方式分学校实施,教育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合格即可进行推荐,推荐结果当年有效;四是卫生技术副高级采取“人机对话”方式组织进行;五是高校、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不得申报评审。高校、中专应制定测试方案,报经市职改办批准后实施。
2012年及以后取得的测试合格证今年评审有效。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高级职务评审。
四、有关政策及规定【湖北人社厅关于创业指导师考试鉴定】
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规定,申报职称评审时,如有破格、转评、外语计算机免试、委托评审等情况,报市职改办或省职改办审批后再提交评审材料。严格破格审批制度,申报高、中级职务不得突破下一级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要求,因业绩突出而要求学历破格的,应符合各专业破格条件规定,填写《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经省市职改办审批后报送评审材料。
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可比照同资历人员相应条件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
2、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关于服务经济发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意见》(宜市职改办[2012]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宜市职改办[2011]8号)执行。
3、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4、中小学教师系列(含中专、高校讲师)的材料申报工作,由市教育局制定方案,报市职改办审核后实施。
5、坚持推进评价方式科学化。列入省量化评审试点的卫生、经济、会计、农业专业高级、在宜评审的中教高级、卫生技术副高级及我市全部中初级继续实行量化评审办法。申报高级评审的,未实行量化评审的其他专业外语、计算机成绩要求合格。
6、申报建设工程专业的人员材料中所填建设项目、设计项目应提供当地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县(市)区以上中小学教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应有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单位服务的经历。
8、各地、各单位要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考试合格证、成绩通知书由市职改部门审核,实行审核负责制,“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9、外语免试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外语:
(1)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一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留学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首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2)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外语要求属同一级别的。
(3)公开出版过外文专著、或5万字以上译著(第一作者)的。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申报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中级职称的。
(5)参加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I级申报中级职称,或通过A级申报高级职称的。
(6)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或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或获国家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州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人员;或专业工作能力业绩突出,在全省行业内或市州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本专业表彰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
(7)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含在乡镇的县市及以上直属单位)工作,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
(8)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高、中级职称的。
(9)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中,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应参加省组织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10)外语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原有第二外语要求的;或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
(11)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12)同级申报转换系列(专业)人员,晋升前一职称时已参加与现职称级别要求相同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13)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疆、援藏等援助工作,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
10、计算机免试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计算机:
(1)参加人社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湖北人社厅关于创业指导师考试鉴定】
(2)计算机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者。
(3)年满50周岁者。
关于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15]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4]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3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专业设置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10个专业。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二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相应专业”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1、已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经原人事部、建设部批准,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报名时须携带证书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链接地址为:.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
(五)考试时间 2015年9月19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5年9月20日: 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和科目名称及代码见附件1、附件2。
六、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共包括10个专业,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七、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0元。
八、考区设置
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安排。 各地人社、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7日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鉴定结项审批书
项目批准号 项 目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所 在 单 位 填 表 日 期
湖北省教育厅 2004年10月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按照表内栏目和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填写,所填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附页。
二、主题词需填写反映成果内容的4个关键词。
三、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可空白。凡选择性栏目请在选择项上划圈或打“√”。
四、结项审批书报送一式3份。
一、 基本数据表
二、总结报告
三、阶段性成果一览表
四、最终成果简介
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04号2015-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4〕3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
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6
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
日、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
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三、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
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可取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抓紧
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