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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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担保公司上市的可行性和意义

  担保公司上市对整个行业来说利好颇多,但担保机构要获得新的发展突破,还需监管部门予以具体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1993年出现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但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538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3569亿元,担保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业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目前,却无一家担保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从发展趋势看,担保公司需要提高集中度,单一担保公司规模越大,其经营原理越能接近大数法则,同时其抵御风险能力也将大为增加,这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增加金融业稳定性都大有裨益。从长期看,上市是优质担保公司扩大市场份额、降低边际经营成本的有益尝试和必然之路。

  一、担保行业的上市努力

  虽然当前并无担保公司在A股成功上市的案例,但担保公司对上市的尝试却由来已久,鉴于国内上市的难度,多数担保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海外。中科智担保集团曾引入亚洲开发银行、花旗银行、凯雷投资集团及美国通用集团下属的GE商务等数家外资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最终如愿,不过却拉开了担保公司的上市帷幕。

  中建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1年11月正式加入中国安防集团,成为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服务板块的核心单位之一。2008年12月,中建担保于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在美国纳斯达克OTCBB市场成功上市,进一步刺激了担保行业的上市意愿。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是近期积极寻求上市融资的典型代表。银达担保成功引入了赛富基金融资3亿元后,计划再次融资,下一步将成立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创业网),将旗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各个业务成立子公司放在此平台下,并积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刺激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汇通担保公司也在积极筹划上市,其与黑石基金、新天域基金、苏格兰皇家银行、渤海基金等多支私募基金进行了接触,各路资金也纷纷表示有兴趣入股。汇通担保公司的目标是力争成为四川省首家上市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以上是筹划上市的担保公司的一部分,由于A股暂无担保公司成功上市的先例,大多数担保公司以海外上市为第一目标,但均力争国内上市。其实,担保公司作为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应积极推进国内上市,让众多投资者分享担保行业成长的果实,同时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也可以进一步推进担保业的健康成长。

  二、担保公司上市的可行性

  理论上讲,担保公司在国内上市并不存在制度障碍。2006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公司上市有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对这些条件,满足要求的担保公司数额众多。而对担保公司上市存在的疑惑,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基本业务就是担保,因此存在几倍于资本金或净资产的在保余额,这符合担保行业自身经营特点,有别于其他普通生产经营性公司及一般服务公司。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可看出,存在担保并不是影响上市的必然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我国担保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总结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若担保业务影响持续经营,则担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便无从说起。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从资本金门槛、业务规范程度、客户集中度等系列方面进行了监管和规范。从近年来担保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规范经营并严格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都持续经营且发展良好。

  关于担保公司的负债结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首先,担保公司自身负债结构合格,银监会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以此计算,资产负债率约为16%;即使以一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担保公司来看,一般均不超过50%,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合理。其次,担保公司自身负债多以经营性负债为主,不包括金融性负债,因此无还本压力,不会影响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偿债风险。第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及其他一些非法融资活动等非经营性负债,从制度上保证了担保公司的健康运行。

  关于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也是上市疑虑问题之一。担保公司所有未到期担保,理论上都是或有负债,只要融资方未实际还款,这种担保责任就不能免除。面对这种或有性,担保公司均有应对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金都计入负债,这本身即是担保行业谨慎经营的体现,同时也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拨备覆盖。以担保公司平均收取2%的担保费来计算,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即为新增担保额的1%;加上对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持续几年计提便能对至少2%的在保余额进行覆盖,相对于稳健经营的担保公司每年千分之几的代偿率来说,拨备覆盖十分充足。

  综上,担保公司具备国内上市的基本条件,在近几年经历了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完全有可能实现国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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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阿里上市启示录

  阿里在美国的成功上市,使人们再次思考:为什么像阿里这样优质的中国企业未能选择在A股或香港上市?

  阿里在港交所上市的主要障碍,来自阿里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要求与上市的同股同权原则的冲突。同股同权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保障。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与一股一票原则相对应的是双层股权结构。发行双层股权结构股票的公司通常发行两类股票。其中A类股票是一股一票表决权,而B类股票是一股十票。通过同时发行收益权和表决权不对称的B类股票,一家公司的创始人虽然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多,但可以凭借持有B类股票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发挥影响。这种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力的分离,直接后果是形成权力与责任,从而收益与成本不再对称的外部性。双层股权结构由此被认为与金字塔结构一样,成为控制性股东盘剥外部分散股东利益,进行隧道挖掘的重要实现机制。例如,创始人通过控制权要求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相应风险则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然而,与上述理论预期相反的是,最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新兴企业偏好于包括双层股权结构在内的不平等投票权模式。例如,2009年Facebook宣布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所有股份分为A级和B级两个级别。若持有B级股票的股东在上市之后选择出售股份,那么这些股票将被自动转换为A级股。除了推出双层股权结构,Facebook还同时实行股权表决协议。在前十轮融资中Facebook所有投资者都需要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他们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通过双层股权结构与表决协议,扎克伯格不仅避免股权稀释,保持控制权的相对稳定,而且排除短期外部盈利压力,为公司长远发展带来灵活性。

  对比香港,美国的上市规则允许马云等通过合伙人制度来掌握控制权。如果董事候选人遭到股东反对,合伙人可以重新提交候选名单。而合伙人的入选标准是任职集团不少于5年且75%的合伙人按一人一票原则同意[来源:

  经过上述治理结构的创新,阿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阿里在A股和港交所上市的控制权问题。其实质内涵依然是在阿里的股权结构中推翻了通常采用的同股同权、股权平等原则,推出了高于普通投票权的第二类或超级投票权。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新兴企业选择双层股权结构这一看起来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股权发放模式?为什么外部投资者预期到存在利益被盘剥的风险依然愿意选择购买上述公司的股票?

  这要从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说起。当一个投资者习惯于对传统周期性产业基于现金流分析,利用净现值法判定一个项目是否可行时,一些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即使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也无法弄懂其现金流是怎么产生的。一方面,技术产生的不确定性可能加剧投资者之间观点不一致和利益冲突,对于相同的项目投资者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分析能力,外部分散投资者总体精明程度下降,不得不依赖更为专业的IT精英。由于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外部分散投资者,与IT精英围绕新兴产业业务模式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将理性地选择把无法把握的业务模式的相关决策,交给具有专业知识的IT精英,自己在放弃控制权后退化为资金提供者。于是,在新兴产业公司治理结构选择中,一些企业逐渐放弃一股一票原则,转而采用不平等投票权。

  双层股权结构同时还是围绕新兴产业业务模式的信息不对称,掌握私人信息的IT精英向外部投资者发出识别项目信号的市场解决方案。对于IT精英,新项目需要寻找外部资金支持,而外部投资者需要识别有潜质的项目。然而,由于IT精英与投资者在新兴产业的业务模式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如何选择潜在的投资对象呢?在投资者所观察到的两类潜在项目:一类同股同权,一类不平等投票权。前者并不能向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而此时,如果有企业推出双层股权结构不啻在向投资者昭告,业务模式你们不懂,我懂,你们只需要做一个普通出资者就够了,这无疑会吸引为无法理解一个新兴企业的业务模式而困惑不解的投资者的目光。在这一意义上,双层股权结构的推出恰恰构成资本市场解决围绕业务模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重要信号。信号发出后,投资者将进一步通过研究机构的分析和媒体的解读以建立对创始人初步信任,上述新兴产业由此成为普通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包括双层股权结构在内的不平等投票权模式,目前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不仅没有由于对投资者权力保护不足的指责而消退,反而逆势上扬,成为很多新兴产业优先考虑的股权发放模式。

  双层股权结构中的两类股票由于所包含的表决权的不同,其转让的价格自然是不同的。研究表明,在B类股票与A类股票的转让价格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溢价。该溢价被用来度量控制性股东预期到未来通过持有B类股票形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而可能获得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按照杨小凯的企业理论,企业存在的一个作用是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间接定价。如果一个企业家不能通过被一家企业雇佣作为职业经理人而直接对其人力资本进行定价,另外一个可能是自己创办一家企业,支付了雇员工资等合同收益后的剩余反映的就是企业家作为人力资本的价格。企业家通过创业的方式事实上是完成了对自己人力资本的间接定价。与上述逻辑一致,两类股票溢价的出现,除了可能反映控制性股东对未来可能获得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预期,同时也可能反映创始人人力资本的部分价值,或者说是对创始人人力资本的间接定价。

  除了双层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还可以选择股东之间的表决协议、超过投票控制的董事代表比例以及家族成员作为CEO或董事长等方式来人为制造事实上的不平等投票权,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权。阿里在美国上市过程中推出的合伙人制度事实上十分类似于投票表决协议:通过合伙人的一致行动来实现对控制权的把握,主要体现在有权力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

  对于包括投票表决协议在内的不平等投票权实现机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创始人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这将是未来新兴产业伴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为监管部门带来的重大挑战。不过,好在马云和他的阿里巴巴天然带着市场的基因,也许可以通过未来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来克服今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郑志刚

篇三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担保公司上市相关资料

一、担保企业上市相关法律政策

1,银监会表态支持担保企业上市

2011年在经历了大半年的整顿洗牌之后,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已陆续得到了监管层的正式回应,已对之发放了经营许可证。当行业净化后,银监会表示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支持其上市。

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主任牛成立透露,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支持其上市,首家上市的担保公司可能花落广东。

2011陆家嘴论坛间隙,牛成立对财新记者做上述表示,并称目前银监会拟发经营许可证的六千多家担保公司中,尚没有担保公司上市。

就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 5月20日陆家嘴论坛浦江夜话上,牛成立表示,将融资担保纳入监管体系非常必要,但对其监管为适度监管,不需像对银行监管般严格。

2,目前A股上市的现实障碍

目前担保行业冲刺A股上市最大的障碍是市场对其盈利模式的评估。业内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允许有不确定因素和高负债率。可是担保行业的特点就是高负债。很多担保公司人士认为,监管层应该充分考虑担保行业的特殊性,把担保行业上市排除在此条件之外,在担保行业里高负债率不代表高不良贷款率。事实上,担保公司的盈利评估可以参考保险公司等金融公司的上市评估体系。担保公司国内上市之路是否平坦,拭目以待。

3,海外上市可行性

海外上市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外商是否被允许投资担保业?

2010年8月25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变更需要参照《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海外上市应该没有行业投资的限制,尽管有投资者主体资格和担保公司基本条件门槛,但毕竟不是海外上市的拦路虎。

二、担保公司争取上市的历史

担保公司上市冲动由来已久,最早是曾经名噪一时的中科智担保集团,并在引入数家国际著名的投行之后成亚洲第一家上市担保公司的梦想似乎如此之近,但最终由于种种问题担保帝国崩溃并给担保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而另一家担保行业大佬,广东银达在引入赛富之后,亦燃起上市之火,其掌

舵人李思聪公开表示银达将考虑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佛山市扶持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盈盛达,也蠢蠢欲动。

三、目前上市公司已成立的担保子公司 1,友阿股份(002277)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担保公司的议案》

拟设立担保公司名称:长沙市芙蓉区友谊阿波罗担保有限公司(暂定名,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其中本公司投资不低于注册资金的90%,其余不超过10%的部份由担保公司管理层投资,如果担保公司管理层不参与投资,则由公司投资100%。一年后若担保公司运作良好,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再追加1亿元注册资金。 担保公司的设立尚需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时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实施相关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2,雏鹰农牧(002477)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投资设立担保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全部出资额由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为与公司进行生产养殖、场地建设及其他有深度合作业务的农户、客户提供担保贷款(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四、拟筹划上市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发起设立,是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截至2010年底,公司拥有银行授信1006亿元,信用能力超过1500亿元。2010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别给予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等级(金融担保机构)AA+。目前注册资本为35.2亿元。

2010年,在大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支持下,公司成功实现转制,通过引进建银国际、中信资本、鼎晖投资、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投

资有限公司、国投创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六家新股东,公司从国有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内A股上市)

2010年公司融资及改制上市方案简介见附件。

公司信用担保业务主要有:

1.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保本基金、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公司债等;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4.政府采购担保,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保证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融资担保等;

5.工程保证,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支付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等;

6.房地产结构性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7.世界银行节能项目担保(EMCo贷款担保计划);

8.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2,四川川中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业务重点为高科技、高成长、高效益企业进行融资、授信、贷款担保和再担保,特别是节能减排及能源(风、水电);矿产资源;基础设施等行业倾斜。

上市辅导公告:发布于2012年2月1日

主承销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拟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网址:/gs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7

篇四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上市公司非正常担保问题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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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正常担保问题的实证研究

作者:闫雪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14年第08期【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摘 要: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的非正常担保行为的动机和效果。非正常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超过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担保,包括过度担保、违规担保和连续担保。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更高的公司更有可能参与非正常担保。非正常担保带来了显著的负面效果,它导致公司绩效下降、代理成本上升以及公司投资水平降低。本文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过度担保;违规担保;连续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8-0012-06

一、引言

担保本是公司正常的行为,适度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水平、增加公司价值。然而,自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担保之谜就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中国式的担保之谜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围绕担保发生的问题层出不穷。20世纪90年代,许多上市公司由于过多地为母公司债务担保而破产,自2002年以来,担保圈问题一直困扰着参与其中的上市公司,为非关联方担保成为上市公司另一个风险来源,而实证结果也证明为子公司担保同样损害公司价值。面对不断出现的担保问题,本文力图从上市公司非正常担保的角度解读中国式的担保之谜。

我们的样本显示,许多上市公司的担保超越了公司正常的能力范围,有的公司担保金额超过了净资产总值,而有的公司连续对外提供担保,甚至部分公司担保行为发生违规。这些超越自身能力的非正常担保与上市公司围绕担保出现的问题存在着关联。基于此,本文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上市公司在损害价值的情况下还要进行非正常担保?过度担保、违规担保、连续担保的动机何在?这些非正常担保行为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有助于学界厘清目前上市公司不断出现的担保问题。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由于万德数据库中包括2003年至今所有上市公司担保合约的信息。因此担保样本数据来自于万德数据库中的担保部分。我们提取了2003—2012年45205笔担保合约的详细信息,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处理。首先,剔除了参与双方都不是上市公司的担保合约和信息不完整的合约(主要是未披露担保金额的样本)。其次,根据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合约,补充只进行单方面披露的样本。最后,将合约层面的金额进行加总处理,而对合约层面的期限进行取均值处理来分析公司,得到1654家上市公司2003—2012年共计6554个不重复的公司年度观测值,包括47878个担保合约样本。违规担保额是从万德财务报告附注数据中直接获取了上

篇五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上市公司非正常担保问题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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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正常担保问题的实证研究

作者:闫雪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14年第08期

摘 要: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的非正常担保行为的动机和效果。非正常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超过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担保,包括过度担保、违规担保和连续担保。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更高的公司更有可能参与非正常担保。非正常担保带来了显著的负面效果,它导致公司绩效下降、代理成本上升以及公司投资水平降低。本文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过度担保;违规担保;连续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8-0012-06

一、引言

担保本是公司正常的行为,适度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水平、增加公司价值。然而,自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担保之谜就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中国式的担保之谜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围绕担保发生的问题层出不穷。20世纪90年代,许多上市公司由于过多地为母公司债务担保而破产,自2002年以来,担保圈问题一直困扰着参与其中的上市公司,为非关联方担保成为上市公司另一个风险来源,而实证结果也证明为子公司担保同样损害公司价值。面对不断出现的担保问题,本文力图从上市公司非正常担保的角度解读中国式的担保之谜。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我们的样本显示,许多上市公司的担保超越了公司正常的能力范围,有的公司担保金额超过了净资产总值,而有的公司连续对外提供担保,甚至部分公司担保行为发生违规。这些超越自身能力的非正常担保与上市公司围绕担保出现的问题存在着关联。基于此,本文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上市公司在损害价值的情况下还要进行非正常担保?过度担保、违规担保、连续担保的动机何在?这些非正常担保行为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有助于学界厘清目前上市公司不断出现的担保问题。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由于万德数据库中包括2003年至今所有上市公司担保合约的信息。因此担保样本数据来自于万德数据库中的担保部分。我们提取了2003—2012年45205笔担保合约的详细信息,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处理。首先,剔除了参与双方都不是上市公司的担保合约和信息不完整的合约(主要是未披露担保金额的样本)。其次,根据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合约,补充只进行单方面披露的样本。最后,将合约层面的金额进行加总处理,而对合约层面的期限进行取均值处理来分析公司,得到1654家上市公司2003—2012年共计6554个不重复的公司年度观测值,包括47878个担保合约样本。违规担保额是从万德财务报告附注数据中直接获取了上

篇六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提要上市公司担保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正常经济行为,如应用得当,既能促进信用交易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又能促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实现多赢。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银行信贷制度的缺陷以及不合理的股权机构和薄弱的公司管理机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违规担保、转嫁担保、恶意担保现象层出不穷,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阻力。本文就上市公司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历史与现状

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将担保法明确规定为属于主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明确规定担保法的性质,在我国属首次。回顾历史,在1990年到1994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互保现象还较为少见。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修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机构、对外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及信息披露事项等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并对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明确要求按照该通知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对遏制违规担保行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妨碍了公司的发展。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对上市公司担保予以具体规定。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繁多。上市公司除了为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贷

篇七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例

【担保公司上市研究】

案例

2015年5月28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公告称,因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山煤国际时任董事长郭海、时任总经理王松涛等人予以监管关注。

2014年6月,华南公司为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大优公司”)金额为2.2亿元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此后,大优公司经营亏损,华南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责任。但其未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山煤国际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交所认为,山煤国际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董事长郭海、总经理王松涛等人未能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评述

(一)违反上市公司“游戏规则”

山煤国际收到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其全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且大优公司经营业绩亏损,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时,山煤国际并未按照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

此外,《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以上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案例中,山煤国际未履行相应董事会决策程序违规为大优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2亿元,超过了监管要求的5 000万元。

(二)反应出的内控问题

公司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部分原因是内控工作出现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子公司的管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子公司的控制》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企业至少应当关注下列涉及对子公司管理的风险: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从事相关交易或事项,可能给企业造成投资失败、法律诉讼和资产损失。”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子公司业务权限应当合理授权,重大业务应当经母公司严格审批。”第二十条指出:“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华南公司在对外进行如此大额的担保时,未向母公司提出申请或备案,以至公司对该事项未能及时知晓并采取相关披露措施。可见山煤国际在制定母子公司管控权限时,未对有关子公司的权限进行约束,也未对子公司相关经济事项的报批或报备进行明确规定,更未设置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2.担保业务流程设计。为了防止担保决策失误给担保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担保事项进行前应当对被担保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整个担保事项和有关细则也应进行有效审批。华南公司担保事项发生后,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很可能是两方面原因,一是华南公司的担保前期调研工作未能有效进行,没有对大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导致对其未来经营状况没能做出合理准确的判断;二是审批程序未能有效履行,该项担保仅在华南公司内部进行审批,并未报送母公司。

在担保事项执行的过程中,担保人应要求被担保单位按期提报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以便当其经营状况下滑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和损失。而华南公司在担保执行过程中,未能就大优公司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增大了自身和母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建议改进措施

1.加强集团管控。应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严格界定其业务范围并设置权限体系,同时也可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2.规范担保业务程序。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子公司,均应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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