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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式上有近似之处。但是仔细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发现两者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都有很大差别,以致实际投资的效果也会有很大不同。投资者应如何选择此两种投资形式?通过分析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明确其权利义务,比较两者利弊,投资者对两种形式的投资选择会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
图为合肥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人黄先生领到了营业执照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尽管两者都是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组织形式,但是其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法人资格的有无,进而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差异。一人有限公司本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尽管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还是归于投资者。除了这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下面从不同方面来比较两者的差异,进而比较两者在法律上的投资利弊。
1.设立主体
我国《公司法》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9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2.出资要求
《公司法》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且依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另外,在出资类型方面,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个人独资企业因不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因而对于投资者出资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比较宽松。
3.财务会计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制定年度财务报表以供检查。因此对财务方面的人员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并没有要求其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对于财务会计要求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严格程度要低于一人有限公司。
4.税收负担
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需要缴纳的税收主要有两种,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25%。而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
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即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比一人有限公司轻。
5.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都首先要由公司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确定股东,缴纳出资,确立机关,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满足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程序上看没有设立公司的门槛高,这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相当的关联。
6.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得比较详细。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虽然也规定了各种责任,但比较两者可以很明显看出,公司法对于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这也间接反映出国家对于两种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态度有较大的差异。对于公司是着眼于管制,以避免风险。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方面处罚较轻,另一方面,在其他政策优惠上给予鼓励。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利弊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公司制度,国家对于其态度还是比较保守谨慎的,因而在法律规制方面比较严格。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产生已久,制度可说发展较成熟,国家对此的态度也是持鼓励和扶持。但是,一人公司作为更先进的一种商业制度,更符合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之下,对投资者而言,目前两种形式的利弊需要从各方面加以权衡。
1.设立门槛与自由度
从前文设立程序的比较来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人公司显然简便得多,后者涉及订立章程、出资、验资等程序。从经济生活要求高效快捷的角度出发,个人独资企业显然更符合投资者的需求。从设立的实质要求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比起一人公司对于出资人出资要求等规定也低得多。因此,就设立门槛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2.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上文分析,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除了税收这个最重要的成本,一人公司的隐形成本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公司法要求投资者出资后进行验资,公司需要设立会计账簿,并且每年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核查。这些均需要花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力。基于不同法律的要求及国家的管制程度的差异,一人公司的成本高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必然的结果。
3.投资者的自由度
一人公司本质上还是属于有限公司,而我国对于公司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的管制目前而言还是比较严格的,尽管有逐步放松的趋势。并且,由于公司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质,一人公司同样需要符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强行性的要求,例如股东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需要签名,置备于公司以备查阅。相较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决策并没有这些要求,自由得多。
4.国家政策倾向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中由于观念、传统、经济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形成过程中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讨论。尽管最终2005年此制度最终确立,但是从公司法对其设置的各项限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并且以管制为主,这与国家放权于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不符的。而个人独资企业长久以来一直属于国家扶持的对象,各种规章制度趋向成熟,国家为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残疾人员下岗职工兴办或参与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弥补。这些优惠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以上四个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人公司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一人公司也有其自身的优越之处,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风险。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比起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小得多。这也更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创造性,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因需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而言投资者的经营方式比较保守,更追求稳定的经营。对于个人而言,此种方式是最优的。但是长远来看,此种方式客观上不利于经济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高。
(2)商业信誉。由于公司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且受到国家法律严格规制和监督,因此比起个人独资企业中主要依靠投资者个人信用的方式更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因此从一般社会观念而言,公司的商业信誉比起个人独资企业也更高。这主要带来的效果是一人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更强,持续发展能力也更好。
(3)发展前景。由于以上两点原因,长远来看,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在条件符合时,可以变更其组织形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经营能力。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于其自身的局限,很难满足经营者扩大规模的要求,更注重追求投资者个人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其前景相较于公司比较狭隘。
投资者的选择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反思
总体而言,两种企业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其设立门槛低,简便快捷,经营方式比较自由,并且可以享受到国家各种政策优惠,但相应的投资者经营风险更大,长远来看发展前途没有公司广阔。一人公司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因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更符合未来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
因此,对于不同需求的投资者,选择的策略也是不同的。如果投资者的投资符合:①资金实力比较弱; ②没有或者缺少相关企业的管理经验; ③所从事的项目风险和规模都不大; ④投资目的更侧重于企业短期利润等基本特征的话, 那么投资者应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为宜。因为这样既有国家政策的优惠, 又可以降低经营的难度。投人的资金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不多,而且经营规模不大, 又可以尽可能获得企业短期利润。由于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责任, 可以使投资者对企业的管理更加有效, 同时由于所从事的项目风险不大, 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风险扩展到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而投资者的投资有着:①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经济实力;②或手中掌握一些专利发明、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可以得到利润的知识产权;③熟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法;④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盈亏风险预测把握准;⑤企业规模相对较大;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容易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招聘;⑦能够较好地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等基本特征的,可选择一人有限公司。
另外,就我国目前的一人公司制度,国家的态度以及公司法中的诸多限制,都大大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践价值。在经济转型及制度设立之初,基于经济安全等因素考虑,或许是必要的。但是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来看,今后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制度也必将进行一定的修正,为投资者创造更自由的法律环境。
相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简析
一、设计主体和法律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想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来设立。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设立条件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限制自然人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单独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并且该自然人还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但是对于投资人是否可以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两种制度也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十万元人民币,并且是一次性足额缴纳[创业网:
三、法律形式不同
对于企业的分类,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经营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但是不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中自然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四、组织机构不同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对于其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质还是公司,既然其享受了作为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再加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特的责任承担方式,则必须加强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是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对于那些企业较小或者公司人员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设立一至两名监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担任经理进行管理。
五、财产结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具有独立性,但是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则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不具有独立性。
六、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公司财产是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的,股东对于公司因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没有理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将两者混淆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并且法律对于投资人的投资额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投资人可以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干预。所以,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投资的,应当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应当以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与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跟个人独资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大大降低了股东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制度更加严苛,这也是为了防止人们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扰乱市场秩序。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大大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创设制度就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严苛,反而是更加宽松。
新闻:
公司注册资金10万 全国首家一人公司温州成立
据《新晚报》2006年1月报道 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日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成立。
当日上午9时30分,温州人王毅诚从温州市工商局领取了他期待已久的“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众不同的是,这家公司只有一个人。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
1.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手续和程序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发布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年度检验需提交哪些材料。
1.年检报告书正本;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联合部门出具的同意年检意见;4、营业执照正、副本;5、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年检时间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年检工作时间,3月15日前为报送年检文件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3年内缴税标准不变)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希通讯员张镝石海林)个体户在“个转企”过程中,可获得税收、财政、社保等优惠政策,助其蜕变成长。今起,武汉市政府下发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实施,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武汉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95.51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8.73万户,占比逾六成。然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个体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吸引人才等方面劣势明显。这样下来,它们可能遭遇后劲不足、履约信用度低、融资贷款难、经营规模受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发展瓶颈,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
武汉市出台的这项政策规定,今起,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可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可享受工商、税务、社保、财政等部门的优惠政策扶持与便捷服务。
升级为企业的准入门槛主要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您可前往所在区的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办理。
“个转企”后,企业还能享受到四大类特定扶持政策:税收方面,3年过渡期内可参照个体户标准缴纳税费;财政方面,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经信委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周转支持;社保方面,3年过渡期内,其社保费缴纳仍按个体户缴费标准执行,3年过渡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人社局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程序方面,“个转企”实行无障碍快捷准入,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体户发展得好的,都想主动升级为公司。此“意见”主要针对犹疑不定的个体户,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会减少这些个体户在税费方面的负担,让其较为轻松地向企业转型发展。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破产吗?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供货商不少债务,债务总额已经超出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请问我能否申请破产,以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抵债?
答:《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系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
(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
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也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增添了发展的机会,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也同样是需要的。
上面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方面进行的分析,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局限性: (1)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都集中在投资人一人身上,往往是企业的进退受这个人的知识与能力的状况影响很大;同时也要看到,个人的精力、经验都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也会影响到企业。 (2)经营规模上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限的,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规模,即使个别人资金雄厚,可以充实资金,但在企业形式的选择上又会限制了这种投资的积极性。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对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但它是一种严格的责任,使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都与企业的风险联系在一起;因而也会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不愿使自己的个人财产都承担这么大的风险,所以有的就采取了公司形式分散风险、限制风险,从而不愿使个人独资企业有更大的规模,使风险集于自己一身。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会是大规模的,为数还不会少;这只能是一种推测,即使有也会是个别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规模的取舍,并不是一种个人的愿望,而是受这种企业形式的财产责任制度制约,投资人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如何选择。 (4)个人独资企业还有一种局限性,就是其存续时间与投资人的状况联系紧密,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其经营,也可能由于投资人健康不良而停业,或者出于投资人的其他原因关闭,这种不稳定性是存在的。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有其优势也有其局限性,但在我国是要发展的,因为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是有益的。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指出,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的发展。这里所指的个体经济,毫无疑问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企业有时被称为业主企业、个人企业、个体企业,是个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三)与合伙企业比较 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中的一种,它的主要特征在许多国家中是基本一致的,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也有明确的表述,即: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这个法律上的定义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作如下几方面的比较: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也就是合
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多个自然人的联合,或者说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联合经营。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人的行为,由一个自然人进行投资。【比较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人凭以建立合伙关系,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两个人独资企业无须有这种行为,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自然人的行为,不需要有与其他人的联合的协议。 3.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的,也是作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必要条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是个人单独出资,并不是两个人以上的共同出资行为。 4.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聚合形成的,以相互信赖、共同出资为基础,合伙人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相同的地位、相同的权利、相同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业主独自经营,独自负责,不像合伙企业法中要确立那么多的共同经营的法律规范。业主个人独自经营,自行作出决策,效率较高,而合伙人共同经营,则经营力量增强,经验上互相补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设立的,在共同经营中也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平均分配或分担。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是一个人投资,只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则每个合伙人对于不足的数额,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当然在合伙人之间,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某个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无限责任是集中于其一人,但不承担由于连带责任带来的风险。 6.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享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由其投资人独自享有经营成果,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是,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担风险,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独自承担风险。 从上述比较分析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是以自然人为基础建立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一种是自然人独自的行为,一种是自然人的联合;都承担无限责任,但又有所不同;在经营、收益归属上都有差异。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比合伙企业更普遍地存在,而它们之间也在互相转换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后,如果经营成功,想进一步扩大规模,注入资金,增加经营力量,就有可能与人联合,变成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遇到了困难,需要有别人的合作,补充资金,共同经营,这种情况下也会产生合伙企业;当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想个人单独发展,或者合伙人之间不愿继续联合下去,或者有些合伙人转换经营方向等原因,也都有可能转变成个人独资企业。这种转变实质上是根据投资的意愿和实现经营目的需要在选择更适合的企业形式,对于这些,应当作具体的分析,不应简单地说谁优谁劣。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
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
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
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
少开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
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
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
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
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
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
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
1.创立容易。 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 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
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比较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
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
优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
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
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在现代,人们从事商事面
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
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
产,失去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
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
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
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
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
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
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
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2、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
营者合二为一。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一
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
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
程序。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因
此,从长远上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能够起到鼓励公司的设立,促进市
场主体的增多,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的活力的作用。 缺点
1、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一是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
投资者。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性较一般的大公司相对比较弱,资金投入
量往往较少,从而造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比较差。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
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优
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
责任制度将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为
限追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清偿的事实,
债权人只能默认和接受。
二是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
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
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
的商品或服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自我交易提高业务量或转业财产,所
以很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三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
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
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债权得不
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 通常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贷活动,为了资产安全一般都
会为此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经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
同意之下方能进行。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
愿进行投资和担保。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
资产转移,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也难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转移财产逃避税
目前税法缺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纳作特殊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应对
其分别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股东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股息,按税法的规定要按20%的税率来缴纳,就很有可能减少分红。而在子母公司中,会利用转移财产,跨国公司则转移到国外以减少纳税。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税法上制定了相应措施,也在国际上签订若干了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该情况的产生。通过这些方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逃避的纳税额是巨大的。
3、逃避侵权责任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者因管理不当,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使得一人股东可以逃避侵权责任的追究。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有时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独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
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但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要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设立时要求相对简易。一人有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且设立及其他要求相对严格。主要是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上且一次缴足,有债权债务纠纷时应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且每年都有审计成本。
2、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弊端分析
顾名思义,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可以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乃至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危害经济秩序,比如通过欺诈手段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据学者朱慈蕴的分析,一人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对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作了禁止性规定,甚至强调公司设立后于运营中, 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时,公司应立即解散,以严格恪守公司设立的条件。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它的存在有着广泛的社会根基。在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在1892年通过立法创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但是,自然发生一个问题,即一人投资是否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举办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规避法律。可见,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而这也可以看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也可以理解为一人公司的优势所在。
反观中国,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已经是我国目前的基本现状。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将低于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之一,因此,一旦公司资本根据可自由转让的特点,以及通过赠与、继承而形成一人状态时,一人公司不可避免。但是,从实务考虑,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实践十分不利。根据学者朱慈蕴的分析,一人公司的不利之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国有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特权,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好处,其他投资者被歧视,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精神。
其二,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自然在公司法中就找不到一人公司应如何完善的规定。既有碍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又不利于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
其三,在我国进入WTO之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影响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丧失最佳投资方式的
选择和跨国公司的建立。
其四,投资者采用挂名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而又未将低于法定人数的状况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也使公司法无法避免难首尾一致之嫌。
在公司法学者的观点,我国公司法应当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明确地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予以承认,而暂不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还可以引入“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措施,确立起一道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墙。在民营企业设立之初,对此一人公司的利弊应该有一个基本了解。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1、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
2、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活动。
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3、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
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也有一定
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同时,利润的分配往往是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人之间往往会有一定的想法,并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利润被合伙人分配,往往十分有限,降低了创业经济利益的吸引力。
第四,合伙人在管理方面、企业发展、利润分配等方面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这是必然的现象,关键在于如何各司其职,分工合理。
第五,在创建期与营运初期,本身企业就处于投入和亏损阶段,但同时合伙人又必须支取一定的个人费用,加大了资金的紧张程度。
第六,合伙对于人身的依赖非常高,假如特定合伙人的中途退出,对创建的事业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4、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防范
在民营企业之间,由于产权机制、管理机制的自主性,两个企业的合作,往往具有高效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失之于盲目与草率。而类似于这种合作往往形成在口头上,即使形成书面合同,也是三言而语,没有面面俱到。不理性、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合作双方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而具体到合伙实际,“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甚至成为了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这一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极大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合作之初合作人间不能重情轻法,初期就应当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这样既能使大家不伤感情,避免纠纷发生,也能使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代为拟定、审核公司的各项制度及相关协议,再由合伙人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1)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合作前,理清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清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作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
第二,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对方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第三,拟定合作协议。许多人合伙创业到最后总不免落得对簿公堂的原因,经常是以前合条件未谈妥写明。合伙协议写得愈清楚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愈高。如有专业律师能协助合作协议的拟定,则更为合适,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就能更为深入与全面。
(2)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分析题:
1江杰不能设立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干部、公务员等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他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雇工李强的医药费由服装厂负责,根据法律规定,该厂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1根据我国法律,乙丙在合伙企业事物中拥有权力: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对外代表权,利益分配权,优先购买权
2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忠于企业的义务,不能自营或者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所以甲不得与其他人合作建一家汽配门店。 3 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例当中,甲与某机械厂签订的合同有效。P33-35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1 不能用劳务出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P56
2 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人数较
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P61 3 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4 可以。原因参考P60.
案例2
1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等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2 Z董事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Z董事应该对公司忠实义务,敬业敬职。
3 10万元收益归公司所有【比较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
4 股东甲不能实现自己的想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依法应当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P58
案例3
上述章程中,(1)(2)(4)符合规定,(3)(5)不符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资金出资金额依法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资本,可转让。
案例4
(1) 表述错误,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依法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要先通告
案例5
1 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表述2中认购2500万元达不到这个要求
3 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货币出资必须大于注册资本的30%。
4 不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自己不能发行股份,P66
6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7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缴足股款的人股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6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案例中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35%的股份,案例中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30%,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案例中的发起人首次出资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案例中设立监事不设立监事会不符合法律要求。
案例7
1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1
1 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运送精密仪器,乙公司收到并付款,因此合同成立。
2 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甲公司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约定,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因此甲公司中止履行义务是合法的。
3 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全部交货,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4 丙公司对货物毁损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
同,丙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1 要约
2 新的要约,乙宾馆的回复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3 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4 能解除合同,因为对方违约了。
案例3
1 能认定B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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