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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现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
(一)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调整为由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监管。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制定统一工作规范;每季度对区市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直至要求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以下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1.经营地址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并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百万元及以上的;
2.劳务派遣单位在大连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并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五)其它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按“辽B+年份+地区识别码+顺序号”编排,例:中山区,辽B2017B001。
各地区识别码:
大连市: A 旅顺口区: F 金普新区: K
中山区: B 普兰店区: G 保税区: L
西岗区: C 瓦房店市: H 高新园区: M
沙河口区: D 庄河市: I 长兴岛: N
甘井子区: E 长海县: J 花园口: O
(七)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季度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汇总全市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
(九)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拒绝提交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许可机关将不再受理该劳务派遣单位关于许可事项提出的申请。
(十)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审核变更事项同时对经营许可条件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不予变更。变更事项超过两项的,应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如因劳务派遣单位住所或者注册资本改变造成许可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先到原许可机关进行登记,携带原许可机关出具的同意变更手续,到相应的许可机关办理劳务派遣变更申请。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可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一般应当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不能连续三年亏损。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十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且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期应从当年初至申请前一个月,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50%,所有者权益合计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十四)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送许可机关;如超期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应将许可决定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退还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