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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泰州社保查询,欢迎参考!泰州社保查询:http://wsfw.jstzhrss.gov.cn/
泰人社发〔2018〕8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的规定,现决定开展全市劳务派遣单位2017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7年 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管辖
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等)已下放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次核验工作劳务派遣企业一律按工商注册所在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核验。行政权力下放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但工商注册地在各市(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册随本通知另行下发给相关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单位经营情况;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提交材料
(一)以下为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提交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7、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8、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2)。
(二)以下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材料,但不作硬性要求:
11、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2、劳动关系协调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集体合同文本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集体合同审查同意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1-13项材料除原件外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核验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3月31日前提交材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4月底前完成核验工作。
六、核验流程
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行政建议书,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七、核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措施,提醒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指导服务。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单位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抽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不按时提交核验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
(四)加强分析统计。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朱秋华、童庆;联系电话:0523-86606549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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