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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7〕31号)

  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统一公布使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34号)和《关于统一确定2017年社会保险各险种待遇结算关联使用工资统计数据的通知》(武人社函〔2017〕96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已按照《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7〕12号)有关规定,申报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职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该职工2017年6月所在单位最后一次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未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职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暂按其2017年6月缴费工资确定。

  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3093.3元的,按3093.3元核定其2017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高于17990.7元的,按17990.7元核定其2017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其他情况按照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其2017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含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在2017年6月办理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变更后的缴费档次核定其2017年7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核定其2017年7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具体核定规则如下:(1)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小于3286元的,按3093.3元核定其2017年7月缴费基数;(2)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3286元且小于4381.4元的,按3598.1元核定其2017年7月缴费基数;(3)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4381.4元且小于5476.7元的,按4797.5元核定其2017年7月缴费基数;(4)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5476.7元且小于10953.4元的,按5996.9元核定其2017年7月缴费基数;(5)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10953.4元且小于16430.1元的,按11993.8元核定其2017年7月缴费基数;(6)2017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16430.1元的,按17990.7元核定其2017年7月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5155.5元核定。

  三、关于一次性医疗保险费和工龄补足费缴费基数核定

  从2017年7月1日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一次性缴纳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61866元核定。对于2017年6月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其一次性缴纳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56497元核定。

  四、关于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核定

  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按以下方式核定:有2016年12月养老金的,按2016年12月养老金核定;无2016年12月养老金的,暂按2017年6月养老金核定;2017年6月新增退休人员,暂按2017年7月养老金核定。养老金低于4124.4元的,统一按4124.4元核定。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新增退休人员,待养老金重新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补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差额部分。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按以下方式核定:已按照《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7〕12号)有关规定,申报了2017年度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2017年6月所在单位最后一次申报的养老金核定;未申报2017年度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暂按2017年6月养老金核定;2017年6月新增退休人员,按2017年7月养老金核定。养老金低于4124.4元的,统一按4124.4元核定。

  五、关于其他几类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一)劳动模范、军转干部及53复转军人(人员类别为“财政补助Ⅱ”、“财政补助Ⅲ”,且特殊人群类别为“军转干部Ⅱ”、“军转干部Ⅲ”、“53复转军人Ⅱ”、“53复转军人Ⅲ”)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5155.5元核定。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3093.3元核定。

  (三)农垦企业农工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参保单位据实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其中,缴费工资低于3093.3元的,按3093.3元核定;缴费工资高于17990.7元的,按17990.7元核定。

  六、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公布的武汉市2016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开始补付,调整差额和补付金额进2017年7月份应付账和社发账。相关说明如下:

  1、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新增退休人员,本次待遇重新核定的差额部分冲减基本养老金“待遇差”部分。

  2、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新增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本次待遇重新核定的差额部分冲减“军转保底数”生活补贴金额。

  3、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新增职教幼教退休人员,本次待遇重新核定的差额部分冲减“职教幼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金额。

  七、有关要求

  (一)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时间统一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灵活就业人员需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通过社保网上办事大厅或武汉人社手机APP办理,也可委托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社区办理。

  (三)因2017年度缴费标准调整,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存款不足的,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为其办理实时缴费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四)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暂不调整,调整办法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五)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本区实际,原则上应执行全市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向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备案。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2017年6月27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909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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