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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的解释篇一
《反对认识论上的本本主义、坚持解释学上的本本主义》
2011年第9期
总第193期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SOCIALSCIENCESNo.9GeneralNo.193·哲学研究·
反对认识论上的本本主义、坚持解释学
上的“本本主义”
王金福
(苏州大学哲学系,江苏苏州215123)
[摘要]认识论与解释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视野。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哲
学理论,研究认识的对象、源泉、真理性问题等。解释学是关于文本理解的学科,研究理解的
、“真理性”对象、源泉问题等。在认识论的视野中,一切从本本出发、把本本看做认识的源泉
和真理性标准的本本主义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认识理论,必须反对。在解释学的视野中,一切
“真理性”“本本主义”,“客观主义”从本本出发、把本本看做理解的源泉和标准的是一种的解
。“回到马克思”释学理论,应当坚持的口号,在提出者的本来意义上,是一个解释学的命题,
“本本主义”表现了解释学上的而不是认识论上的本本主义,是一个正确的命题。
[关键词]解释学;认识论;本本主义;回到马克思
[B0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1003-4145[2011]09-0023-07文章编号]
说起本本主义,人们深恶痛绝,它曾给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建设事业造成极大的危害,一直
当我听到某些人批评“回受到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本本主义表现了一条主观主义的认识论路线。但是,
到马克思”的口号是一种本本主义、教条主义时,却使我想到,换一种视野,即从认识论的视野转向解释学的
“本本主义”,视野时,我们倒是应当坚持即坚持这样一种理论:理解要从本本出发,本本是理解的源泉和理
,“回到马克思”是错误的,表现了本本主义的认识论原则;在解释学解正确性的标准。从认识论的视野来看
,“回到马克思”“本本主义”是正确的,表现了的解释学原则。的视野中
一、认识论与解释学:两种不同的学科视野
我们看问题总离不开一定的视野,视野不同,关注的问题不同,看到的东西也不同。认识论与解释学就是两种不同的学科视野。
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哲学理论,是在哲学的视野中研究认识问题,历来是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哲学的基本视野是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这个基本视野,表
就是研究认识与对象的关系问题。认识和对象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它是思维和现在认识论上,
来源、本质是什么?认识的对存在的关系这个哲学基本问题在认识论上的表现。认识论研究:认识的对象、
“客观的真理象是不依赖于认识的客观存在还是思维的创造物?认识与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认识有没有
?真理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是什么样的关系?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什么?认性”
识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等等。在认识论上,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辩证法和形而
认识的对象是不依赖于认识的客观存在,认识的本质是人脑对客上学等哲学派别的对立。在唯物主义看来,
观对象的反映,认识来源于对象,认识和对象具有同一性,认识具有客观真理性。在唯心主义看来,认识的对
认识来源于精神自身,认识和对象也具有同一性,其中,主观唯心主义否定有“客观真象是精神的创造物,
收稿日期:2011-06-02
作者简介:王金福,苏州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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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承认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理”都坚持可知论的立场,但是在哲学中也有少数摇摆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哲学家否定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否定思维可以正确地把握存在,它们被叫做
在认识论上坚持认识中的相对与绝对、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而认识论不可知论。坚持辩证法的哲学家,
中的形而上学,则割裂认识中的相对与绝对、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或者走向绝对主义,或者走向相对主义。
解释学是关于文本理解的理论。解释学研究:什么是理解?什么是文本?什么是文本的意义?理解的条件是什么?理解的目的是什么?文本的意义能否被理解者正确把握?对文本的理解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相对的理解是否包含着绝对的成份?理解正确性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解释学的
“客观主义”存在着与主观主义、可理解论与不可理基本问题是理解和文本意义的关系问题。在解释学上,
。“客观主义”解论、辩证思维与形而上学思维的对立与主观主义的对立不能简单地看做是哲学上唯物主义
和唯心主义的对立,可理解论与不可理解论的对立,也不能简单地看做是哲学上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只有辩证思维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才与哲学上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是一致的,这是因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思维对立是贯穿于一切思维方法之中的。
由此可见,解释学与认识论是两种不同的学科视野,它们有不同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任务,提出不同的使用不同的术语、范畴,存在着不同的派别,等等。问题,
但是在解释学和哲学的发展中,后来出现了解释学与哲学合一的趋势,解释学哲学化了,哲学解释学化了,这样,解释学和哲学认识论的学科视野也就合一了。在狄尔泰以前,人们并没有把解释学和哲学加以自觉的区别,但从实际的情况来说,解释学并没有被当做哲学(世界观理论)来看。古代专门解释学和狄尔泰
“普遍解释学”以前的的实际研究对象是关于文本的理解,而文本指的是语言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并没
把历史的内容当做文本的意义、把对历史的认识当做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也有自觉地把社会历史当做文本、
就是说,在狄尔泰以前,解释学和认识论或历史观还是两种不同的学科,前者不属于哲学,后者属于哲学。从狄尔泰开始,解释学与哲学合一了,他的哲学同时就是他的解释学,他的解释学同时就是他的哲学。狄尔泰
就是把人的历史活动看做是文本,把历史的内容看做是文本的意义,把对使解释学与哲学合一的逻辑通道,
历史的认识看做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狄尔泰的这一传统为伽达默尔和当代许多解释学家和哲学家所继
他们的解释学是哲学化的,他们的哲学是解释学化的,解释学和哲学的学科视野的区分在他们那里消失承,
了。
解释学和哲学的合一对解释学和哲学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对解释学来说,是不恰当地扩大、超越了
错误地把视野伸展到认识论、历史观的领域,承担了不应当由它承担的任务。对历史的认自己的研究对象,
识的研究,是认识论、历史观的任务,不是解释学的任务。语言作品和历史活动,是不同的存在,不能都看做
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精神活动,不能成为同一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文本。对语言作品的理解与对历史的认识,
对于哲学来说,哲学的解释学化是在研究领域上的退缩和在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化。解释学总是研究对文本的理解的,而文本总是人的精神作品,解释学天然地不把自然界当做文本,没有一个解释学家把对自然的
解释学化了的哲学就必然排斥一般世界观和自然观的研究,把自己的研究领认识当做对文本的理解。因此,
这也是当代解释学哲学的实际的基本立场。哲学的解释学化为哲学反对一般世界观域局限于历史的领域,
哲学的解释学化使哲学历史观进一步唯心主义化了,因为解释学化的哲学把的研究提供了根据。另一方面,
把历史的内容看做是人(作者或读者)赋予的意义,否定历史有不依赖于人的精历史看做是人的精神作品,
客观规律。神的客观内容、
反对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把解释学和认识论或历史观看做是两种不同的学科视野,最关
理解和认识是人的两种不同的精神活动。键的是要认识到:文本和人的历史活动是两种不同的存在,
“语言”文本是一种语言的存在,但不是单纯的的存在而是话语、言语的存在。一切文本、言语、言说都
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方面,二是意义方面。语词的声或形是文本的物质方面,这些声或形作为符号所代表
就是文本的意义。文本的声或形是文本的存在方面,文本作为存在是一种物质存在。但文本的作者的精神,
。“文本的意义”的本质不是存在而是意义既不是指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精神,也不是指存在于读者头脑中
的精神(理解),而是指文本的物质符号所代表的作者的精神。精神的代表是一种物质存在,代表者本身不
但它不是指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精神是精神存在;文本的意义虽然是文本的物质符号所代表的作者的精神,
,“文本的意义”而是文本的语词所代表的作者的精神。所以既不是物质存在,也不是精神存在,它不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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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存在于文本中。说文本有(存在)意义,不是说文本中有一种精神存在,不是说文本的语词有一种精神属性,而是说文本的物质符号代表着精神。精神只有唯一的存在方式,就是作为人脑的属性、机能的存在,而
它本身不会思维,它只是表达着思维的内容。虽然我们说语词是意义的物质载体,但这里文本并不是人脑,
“载体”“实体”。文本的意义不是语词本身的既不能理解为负载另一物的物,也不能理解为具有某种属性的
固有的物质属性或精神属性。文本的意义是由作者赋予的(也有一些解释学家认为是由读者赋予的),文本
不同的作者可以赋予同一语词以不同的意义。的意义和语词的关系具有任意性,
人们的历史活动,在哲学上可以区分为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活是历史活动
是特殊的物质存在、社会存的本质。人们的物质生活是改造客观世界以创造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活动,
有自身固有的属性、联系、运动规律。人们的物质生活不是话语,不是活动者在。社会存在具有自己的内容,
借以表达精神的物质符号,不能看做是文本,历史活动的内容不能被看做是文本的意义。历史活动的内容是历史本身的内容,不是由人的精神任意赋予的。当然,在特定条件下,人们的某些历史活动也可以是话语的
这种历史活动具有了文本的意义。当人们从事某种历史活动是为了传达某种精神的时候,这种历特殊方式,
。“西史活动就是文本,就是话语的特殊方式。例如,古代烽火台燃火,这种历史活动就是一种话语,是文本
中释放被捉的蒋介石,这一历史活动表达了中共联合抗日的意愿,是一种特殊的话语,是文本。在安事变”
人们的历史活动不是作为表达精神的符号,不是话语,不是文本。作为认识对象来看的历史大多数情况下,
活动,都不是文本。
——理解和文本是理解的对象,历史活动是认识的对象。文本和历史存在的区别决定了两种精神活动—
——的区别。理解是把握文本的意义的精神活动,认识—认识是把握存在自身内容的精神活动。理解的本质是以文本的物质符号为中介的精神交流(读者把握作者的思想),认识的本质是反映,是存在自身的内容进
(“真理性”)是理解与文本意义或作者思想的一致性、为人脑所把握。理解的正确性符合性,认识的入人脑,
正确性(真理性)是认识与存在自身内容的一致性、符合性。理解正确性的标准是文本,而认识正确性的标准是社会实践。
理解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认识是认识论的研究对象。理解和认识的区别规定了解释学和认识论的区别。解释学研究对文本的理解,关注理解和文本意义的关系。认识论研究对存在的认识,关注认识和对象的
“人文社会科学的普遍方法论”。认识论是世界不提供历史观,不能成为关系。解释学不提供世界观理论,
观理论,对认识世界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但不提供文本理解的理论,不能直接从认识论的理论来解决文本理解的理论。
二、本本主义:一种错误的认识论原则
本本主义表现了这样一种认识论:本本(当然只是权威者的本本)是认识的出发点,是认识的源泉,是认
。“本本主义”这个术语是毛泽东在上世纪30年代反对教条主义时提出的,但从其思想内识真理性的标准
哲学史上早就有本本主义,如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把圣经看做是认识的源泉,看做是衡量认识真理性容来看,
“圣人”,“圣言”,的标准;中国长期把孔子、孟子看做是把他们的思想看做是一切思想以孔孟之言为根据;新
“回到康德”,把康德的思想看做是绝对真理,看做是认识的源泉,看做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康德主义者提出
这些都是本本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和社会主义运动中,也曾存在着严重的本本主义。苏联的教准,
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本本看做是绝对真理,看做是认识的源泉和评判一切认识的真条主义就是把马克思、
本本是动不得的,要动的是我们自己的认识,整个认识运动围绕着马恩列斯的本本转,凡与他们理性的标准,
“山沟沟里没有马克思都要接受无情的批判,这就是一种本本主义。王明说不一致的认识都被宣布为谬误,
,主义”马克思主义(真理性的认识)只在马恩列斯的本本上,解决中国革命的问题,只能在马恩列斯的本本
答案,这也是本本主义。正是在反对本本主义的斗争中,在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上去找根据、
合的过程中,产生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在认识论上的实质,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的本本主义。但后来毛泽东的本本也被一些人看做是认识的源泉,看做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又
“文革”中,林彪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那时,人们在说明一犯了本本主义的错误。在
“最高指示”。最高也就是最终、。“文革”个问题时,都要先写上毛主席语录作为唯一结束了,但本本主义并
“两个凡是”。“两个凡是”“回到毛泽东”,没有因此绝迹,有人提出了就是要在认识上这当然是一种本本主
教条主义。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义、
直到今天,我们也不能说本本主义完全绝迹了,不过主要不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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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而是以西方权威理论家的本本为依据,或以中国权威人物的言论为根据,无反思地把他们说的话看做是绝对真理,看做是我们认识的源泉和评判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认识论上的本本主义,给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运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在理论上,它妨碍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的贯彻;在实践上,它使无产阶级的革命、建设事业遭受严重的挫折、失败。所以,在认识论上必须坚决反对本本主义。
本本主义表现着一条主观主义的认识路线,是和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根本对立的。本本主义把权威人物的本本当做认识的源泉,当做绝对真理,当做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路线正
揭示了认识的相对性、历史性,揭示了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确地揭示了认识的真正源泉,
论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以本本为最终依据,主张从人们的实际生活出发,以人们的实际生活为最终依据。本本表现着前人对现实生活的认识,这些认识也是来源于实际生活的。对于后人来说,前人的认识有借鉴意
“流”“源”,但对于我们的认识来说,前人的认识是而不是只有实践才是认识的唯一源泉,认识的出发点义,
哪怕是权威者的认识,也始终存在一个真理性的问题,不能是实践而不是本本。本本所表现的前人的认识,
无反思地将其认定为真理。确定认识真理性的最终的、最高的标准是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认识,不能无反思地被认定为真理,不能认为他们说的话就一定是真理,他们的理论的真理性也是
并不是因为它们前定地是真理,而是因为它被实需要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的。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践检验为真理。但是实践检验具有相对性,一切认识的真理性只有在不断的检验中才能显现其真理性。事实上,经过实践的检验,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他们之所说并不都是真理。不能无反思地、不顾现实生活地把马恩列斯毛的认识看做是真理,同样也不能无反思地、不顾现实生活地把西方某些人的理论看做是真理,无反思地、不顾现实生活地把当代某些权威者的理论看做是真理。而本本主义的本
它无反思地、不顾现实生活地、前定地把权威者的本本所表现的思想看做是真理。质恰恰就在于,
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反对本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认识论也不难理解,所有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人也都赞成这条认识路线,而本本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不断顽固地表现出来,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的反对本本主义的本上却始终不能绝其根,
又会成为后人崇拜、迷信的本本呢?为什么反对本本主义的毛泽东的本本,又会成为后人崇拜、迷信的本本,
“两个凡是”“凡是”本呢?为什么在批判以后,又会有新的呢?为什么人们总喜欢或习惯于无反思地、不顾
现实生活地以权威者的本本为最高依据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对这个课题还没有深
很难提出完整的答案。但有一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即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说,一些马克思主义入的研究,
“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应用”研究者缺乏而热衷于和个人功利,可能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马克思主义对一直持反对态度,这也自有它的道理:马克思主义强调学术研究
为了有用。但是,这一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原则在实践中却被片面地理解和运用要为现实服务,
。人们把“应用”了,走向了实用主义,丧失了作为科学研究者的重要品格之一的“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片
“应用”“理论为现实服务”把和追求个人功利结合起来,而不是把理解为面地理解为迎合某种现实的需要,
“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要获得真理,需要有热衷于科学研究的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现实。需要并不就是真理,
。而对于迎合现实的某种需要从而有利于实现个人的功利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来说,本本主义是最有趣”
用的,是达到目的的捷径:权威已经说出了真理,既不需要自己去了解现实,也不需要作艰苦的理论创造,从
“违警”,既不又能为某种现实所欢迎,还能实现个人利益。而真正的科学研究,却需要不权威的本本出发,
“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唯书、不唯上、不唯利(个人私利)只唯实的
“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实际上,坚决反对本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具有的学者的典范,他们
“唯书”,,,在科学研究中既不也不“唯上”又不“唯利”把实践作为自己理论的源泉和科学性的最高标准。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纯恩格斯在一书中,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哲学家们所具有的
①恩格斯是在什“德国的工人运动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粹科学研究的兴趣”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且说
而是在学术品格、学术精么意义上说德国工人运动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呢?不是在理论成果的意义上,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有教养的”神的意义上。恩格斯在的最后部分批判了德国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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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随着1848年革命的爆发,‘有教养的’”“随着思阶级的一种倒退德国抛弃了理论,转入了实践的领域。
辨离开哲学家的书房而在证券交易所里筑起自己的殿堂,有教养的德国也就失去了在德国的最深沉的政治
失去了那种不管所得成果在实践上是否能实现,不管它是否违屈辱时代曾经是德国的光荣的伟大理论兴趣,
②”“在包括哲学在内的历史科学的领域内,警都同样地热衷于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那种旧有的在理论上毫
无顾忌的精神已经随着古典哲学完全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不动脑筋的折衷主义,是对职位和收入的担忧,
③恩格斯接着说”:“德国人的理论兴趣,直到极其卑劣的向上爬的思想。现在只是在工人阶级中还没有衰退,
继续存在着。在这里,它是根除不了的。在这里,没有对地位、利益的任何顾忌,没有乞求上司庇护的念头。反之,科学愈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愈加符合于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德国的工人运动是德国
④马克思、”古典哲学的继承者。恩格斯是工人阶级根本利益最忠实的代表,同时也是这个阶级科学精神的最
“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彻底的代表。只有彻底发扬马克思、恩格斯的那种不唯书、不唯上、不唯利的我们
才能真正反对本本主义。
“回到马克思”的口号,从提出者的实际意义来说,并不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而是解释学的命题,不是说
而是说我们的理解要回到马克思。但若有人赋予“回到马克思”以认识论的意我们的认识要回到马克思,
“回到马克思”义,则就表现着一种本本主义,我们是不同意的。
、“本本主义”:一个正确的解释学原则三
反对本本主义的认识论路线是否适合于解释学呢?在解释学上是否也要反对本本主义呢?这要区分两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是解释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源泉和依据的问题,在这个层次上,我们同样要反对本本主义。解释学本身是一种认识,是对人们的理解实践的认识。理解实践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是解释学理论之源,是解释学理论真理性的标准,解释学研究不能从本本出发而要从理解实践出发。在当前的解释学研究中,同
“后现代主义”样存在着本本主义,有人把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及由此发展而来的解释学本本,当做解释
“经典”,学的神圣当做无可怀疑的真理,唯这种解释学是从,而毫不顾及理解实践。对于解释学理论研究上
存在的这种本本主义倾向,我们要坚决反对。但是关于解释学理论与理解实践的关系的看法,仍然是在认识论的视域中看问题,并没有真正进入解释学的视域。
第二个层次是解释学理论的层次,关于理解的对象、源泉、出发点和依据的看法的问题,在这个层次上,
“本本主义”。解释学是关于理解的学说,我们要坚持因此,当我们提出对理解的对象、源泉、出发点、依据等
“本本主义”,问题的看法时,就真正进入了解释学的视域。在解释学的视域中,我们恰恰不能反对而是要坚
“本本主义”,持即坚持这样一种解释学理论:本本是理解的出发点,是理解的对象、源泉,是理解正确性的标准。
“作者中心主义”“读者中心主义”。“作者中心主义”“文本中心在解释学上,存在着所谓和的对立也叫
。对“作者中心主义”、“读者中心主义”,“作者主义”这些提法,理解上可能会有歧义。从实际的含义来说
”、“读者中心主义”中心主义是对以下两种对立的解释学理论的一种概括。第一种理论是:文本是作者创作
的作品,文本的意义是作品表达的作者的思想,文本是理解的对象,理解文本的目的是把握文本的意义或作者的思想,理解有一个正确性的问题,理解是否正确,只能以文本意义或文本所表达的作者的思想为标准。“读者中心主义”“客观主义”。“读者中心主义”者往往又把这种解释学立场叫做则持相反的观点,它认为
没有意义,文本的意义要由读者阅读时生成,因此,阅读同时是创造对象作者提供的本本只是文字上的存在,
的活动,理解的目的不是去把握所谓文本的原意,而是创造文本的意义,理解不是还原而是创造性的生产,理
。“文本中心主义”解也没有正确不正确的问题,只有有用没有用的问题因为主张从本本出发、以本本为依
据,和认识论上的从本本出发、以本本为依据的本本主义在语言表述上相似,所以也被有些人批评为本本主
“读者中心主义”“反本本主义”。义。而因为反对从作者创作的本本出发、以作者的本本为依据,也可以叫做
“本本主义”“反本本主义”因而,解释学上两种理论立场的对立,也可以叫做和的对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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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的解释篇二
《坚持的意义》
我越来越认为,分享的意义大于分享本身。我这人爱面子话有时候也多,常常说错话做错事,因此也经常让人感到不舒服。一旦话说出去了,做不到又收不回来,我的内心会因此很难受,很郁闷。我是一个需要动力的人,在没有旁人鼓励的前提下,我经常通过将自己的想法在公众场合说出来,让爱面子的“虚荣心” 逼着自己去做到那样的事情。有些时候,某个知识或技术,我丢出去,瞎吹一通,我心里其实很虚,会恶补这块的知识然后和大家交流,这也逼着我去学更多的知识,拓展更多的知识面,说起来都丢人,全是面子惹的祸。很感谢离开华为后的这段时光,特别是来到广州之后。我经常对自己说,来广州之后不到一年时间的收获,比我过去30年加起来的都还要多。这不是夸张,事实确实如此。也因此收到了不少机会,有了许多来自知名国企、外企、民企和海外机构的跨行业内外的邀请,这些机会,在之前30年,想都不敢想。更准确地说是,想都想不到,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原来世界这么大,在某个领域水有那么深。这段时光,特别是与有各种不同经历优秀的朋友沟通,也让我更加积极和坚持更加积极,人也勤快多了,这也让经历了一段“颓废的时光”的自己更加热爱现在的自己,在认清生活的本质之后更加热爱生活。身边的优秀人士越来越多,每个人都是一部励志书。这让我更加不敢怠慢自己的每一天。时常告诫自己,每一个不曾努力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而只有坚持进步,才能不辜负过去的苦难,才能对得起未来那个越来越优秀的自己。在我看来,坚持,并不是一直做一件预期不怎样的项目。现在社会,瞬息万变,需要我们聪明地坚持。怎么说呢?坚持用自己的方法挑一只潜力股,如果趋势生变了,坚持用自己的方法止盈或止损。如果犯错了,坚持总结,力免犯同样的错误。坚持用自己的方法和思路,坚持总结和持续改进,这样的坚持才有意义,才能实现变现和增值。而坚持抱着一个错误的方法或者死守一只被套牢的股票,这种坚持,是隐忍不懈的坚持,是蛮力,精神可嘉而收益不佳,但不能说是聪明。坚持,是一个容易让人犯浑的词,自古以来,坚持二字被赋予了太多的正面意思。“只要坚持做一件事情,就一定会成功”似乎已经深入人心。我也有过将坚持作为座右铭的日子。但是越来越发现,坚持而不重方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会是一件多么可怕的坚持。坚持走阳光大道还是坚持走羊肠小道,结果和过程都会有所区别。就像厮守一个完全不合适的恋人,继续坚持,只会两败俱
伤,得不偿失,甚至影响了人生进步的脚步。拒绝傻傻的坚持,但是坚持,怀着大爱做小事!心存善念,连放下都是那么美。亲爱的同行,今天,您总结了吗?
坚持的解释篇三
《自己坚持和理解的名句》
自己坚持和理解的名句
1、不是因为有了希望才坚持,而是因为坚持才有了希望!
2、不是因为有了机会才争取,而是因为争取了才有机会!
3、不是因为会了才去做,而是因为做了才能会!
4、不是因为成长了才去承担,而是因为承担了才会成长!
5、不是因为拥有了才付出,而是因为付出了才拥有!
6、不是因为突破了才挑战,而是因为挑战了才突破!
7、不是因为成功了才成长,而是因为成长了才成功!
8、不是因为有了领导力才懂得配合,而是因为懂得配合了才有领导力!
9、不是因为有了收获才去感恩,而是因为去感恩了才有收获!
10、不是因为有了钱才去学习,而是因为学习了才有了钱!
11、不是因为有了市场才去开拓,而是因为去开拓才有了市场!
12、不是你有了条件才能够成功,而是你想成功才创造了条件
坚持的解释篇四
《《美丽的坚持》阅读理解》
美丽的坚持
在南美洲安第斯高原海拔4000多米人迹罕至的地方,生长着一种花,名叫普雅花,花期只有两个月,花开之时极为绚丽。然而,谁会想到,为了两个月的花期,它竟然等了100年。
100年中,它只是静静伫立在高原上,栉风沐雨,用叶子采集太阳的光辉,用根汲取大地的养料……就这样默默等待着,等待着100年后生命绽放时的惊天一刻,等待着攀登者身心俱疲时的眼前一亮。
对普雅花来说,等待是一种美丽的坚持。现实世界里,人们缺乏的正是普雅花的毅力,表现为眼高手低,好高骛远,只重成功后的辉煌,忽略或忽视成功前的努力和等待。
19世纪,加拿大蒙特利尔麦基尔大学的学生威廉·奥斯勒对人生感到困惑,他有远大理想,渴望成功,优越的身边的小事没什么意义,平凡的生活枯燥乏味,因而成绩每况愈下。
威廉·奥斯勒的老师推荐他阅读哲学家卡莱里写的一本启蒙读物。在漫不经心的浏览中,他突然发现书中的一句话:“首先要做的事不是去看远方模糊的目标,而要做手边最具体的事情。”他顿悟,是呀,不论多么远大的理想,都需要一点点实现;无论多么浩大的工程,都需要一砖一瓦垒起来。年轻的威廉·奥斯勒开始埋头读书,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毕业后到一家医院做医生,认真对待每一个患者,很快成为当地的名医,并被授予爵士爵位。
生命是一个奋斗的过程,也是一个等待的过程。因为人生不会是一马平川,不会总是春风得意。在太多的不顺心、不如意甚至挫折沮丧面前,我们需要的是平和的心态,像普雅花那样,在等待中积聚力量,最后实现灿烂的绽放。
1.文中划线的句子写的多好啊,可惜只有两句,请你再续写两句。
无论山再高,都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
无论还在深,也是一滴一点汇聚出来的。
2.普雅花的坚持让你体会到了什么?
滴水石穿,在一点一滴中积聚自己的力量,坚持不懈,不言放弃。在生命的道路上开出美丽的花朵。
4.这篇短文借普雅花和威廉·奥斯勒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什么道理?由此联想
到一句古代名言是什么?
我们做事不要急躁、好高骛远 ,应当从现实出发,一点一滴累积。由此我联想到一句古代名言:积土成山 风雨兴焉。
5.请写出你对短文最后一自然段的理解。
如同普雅花一样积聚自己的力量,等待灿烂的时刻,并为之努力奋斗不松懈。
6.说说文章第三段在文中的作用
7.“然而,谁能想到,为了两个月的花期,他竟然等了100年”中“竟然”一词能否去掉?为什么?
不能,“竟然”是表示出乎意料,不在意料之中。如果去掉,不能体现出普雅花的坚强毅力。
8.文章标题一语双关,结合文章内容说说标题有哪些含义。
滴水石穿,在一点一滴中积聚自己的力量,坚持不懈,不言放弃。在生命的道路上开出美丽的花朵
坚持的解释篇五
《坚持原则耐心解释 把握重点以理服人》
坚持的解释篇六
《法律解释的限度》
法律解释的限度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魏胜强
2013-1-29 20:15:14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5期 摘要:法治并不反对法律解释,而是和法律解释形成互动发展的关系。但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要求法律解释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法律解释的限度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法治国家中法律解释的限度并不相同。法律自身的状况、法律文化传统、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等法治建设的状况,制约着法律解释的限度。我国的法治建设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解释应当从自由解释转向严格解释,从维护权力的解释转向保护权利的解释。在形式上坚持严格解释,在实质上坚持保护权利的解释,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法律解释的限度。
关键词:法治/法律解释/限度
不知道是因为学者们对法律解释问题认识得越来越深入,还是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确实离不开法律解释这一环节,学界对法律解释总是持一种倍加赞赏的态度,并且希望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然而近来,陈金钊教授连续发表的一系列“法治反对解释”的文章,引发了一些学者对法律解释限度的思考。本文沿着“法治反对解释”的话题,对法律解释的限度进行探讨。
一、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在一定限度内进行
陈金钊教授关于“法治反对解释”的论述,基本观点在于解释可能引起法律原意的丢失,而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需要通过严格法治来构建法律秩序[1]。他认为,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是追求理性主义的必然结果,是司法克制主义的要求,是严格法治的原则之一;反对解释在当代主要体现为反对法律人对法律的过度解释[2]。他提出,对强行性规则反对解释,在法律的模糊和阴影
部分进行有限的解释,行政法制反对解释,司法法治反对过度解释[3]。范进学教授对此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法治反对解释”是一个假命题,“认真对待法律规则”并不能成为“法治反对解释”的理由,对强行性规定也不能反对解释,最终他得出结论说,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4]。陈金钊教授针对范进学教授的质疑,对“法治反对解释”的命题又做了进一步的诠释[5]。陈金钊教授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构建我国法治秩序的视角出发,反对过于解释法律。范进学教授对陈金钊教授在论述中的某些观点进行了批驳,但并没有否定陈金钊教授最根本的观点。从两位教授的文章看,他们的核心观点实际上是一样的,即他们都坚持法治并不反对解释,而是反对过度解释。两位教授的争论,使人们重新思考法治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法治与法律解释之间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一方面,法治离不开法律解释的推动;另一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法治离不开法律解释的推动,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从法律自身来说,法律具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不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经过解释才能用于个案,这已经为学界所公认。而法治的实现就表现为法律在社会中得到贯彻实施,法律成为人们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法律离开解释,将会成为僵死的教条,丧失生机和活力,自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规范行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从法治的形成过程来看,离开了解释的法治也难以成为真正的法治。事实上,那些人治或者专制国家往往反对解释。比如罗马帝国制定的《国法大全》,是古代立法上的伟大工程,但限制了法律解释的进一步发展,并为专制统治扫清了道路。“优士丁尼帝担心,如果任凭法学者对法典自由解释,势将重新燃起争论,其结果有损害自己作为绝对权力者的权威的危险,因此明令严禁对法典进行解释。”[6]虽然禁止解释法典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对维护最高统治者的权威、建立专制统治非常有利。东罗马帝国最终抛弃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民主而成为专制主义国家,尽管跟
它受东方专制主义思想影响等各种因素有关,但反对解释法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国在走向封建专制的时候,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也严格限制对法律的解释①。近现代西方国家走向法治,都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法律解释的发展。英美国家一开始就主张法官解释法律。早在美国开国之时,美国民主制度的创立者汉密尔顿就认为,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强司法部门的权力,以实现三权之间有效的牵制,维护民主和法治,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就是其中之
一。他宣称:“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7]一开始极力反对解释的大陆法系国家,反对解释主要体现在它们制定的自以为很完美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而这两部法典都是在开明专制统治时期制定的。随着它们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国和德国最终都承认了法官一定限度内的法律解释权。由此可见,法治与法律解释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的进展始终离不开法律解释,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兴则法治兴,法律解释衰则法治衰。因此,法治不但不会反对解释,反而会和法律解释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发展的关系。
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陈金钊教授说:“立法追求规范意义的确定,司法追求判决结果的确定。这种解说实际上是从解释学意义上阐释严格法制的。因为法律人一旦摆脱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而一旦过度解释,法律就成了任意的帮凶。”[8]范进学教授进一步指出:“法治之于解释,不是不需要解释,而是必须解释,所以,法治不反对解释,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
[9]由此看来,两位教授尽管有很大的争论,但他们其实都反对的是过度解释。法治反对过度解释,强调的是法律解释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这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成文法在适用中都需要解释,事实上需要解释的成文法并不多。根据解释学原理,任何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都必须经过法官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理解、解释和应用是三位一体的过程,离开理解和解释便不能适用法律。但这只是从理论上说的,实践中法律未必果真需要解释。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成文法的含义是确定的,是没有多大分歧的。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意味着立法者的能力太低下了,而且法律并不能发挥它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实际情况是,立法者的能力并不比法官低,法律也确实能够充分发挥它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等规范作用。我们相信,几乎没有哪个正常人在故意杀人后会考虑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的条款是否适用自己,也几乎没有哪个法官会认为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的条款不经过解释不能适用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生活中发生的大部分案件,其实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并在法律中加以调整的案件,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即使需要解释,也不过是进行最基本的字面解释罢了。如果我们忘记法律自身的确定性而过于强调法律解释,则不但会降低司法的效率,而且会危及法律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和价值取向性的特征。因为任何一种解释都是创造,而且是解释者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对法律的意义进行取舍后所进行的创造。对于这种创造如果不加限制,则法律文本所固有的意义可能会被解释得荡然无存,法律就变成了法官手中可圆可扁的橡皮泥,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或者在法律出现模糊时,这种情况会更加明显。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在判决结果上完全不同,是由法官对法律做了不同的解释引起的。毕竟,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结果,每一种解释结果都可以被证明是成立的,这就给法官的选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法官的任性和专断提供了可能。由此发展下去,不但法律的安定性难以保障,而且法律还会面临着事实上被束之高阁的危险,法治建设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
总之,在法治建设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法律解释推动法治的进步,也要把法律解释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不能过于推崇法律解释而忽视法律自身的存在,更不能以法律解释取代法律。陈金钊教授强调文义解释应当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中优先应用,也是这方面的考虑。他进一步指出:“文义解释的优先性还可以表述为:无需解释的事项不许解释。当法律规定明白无误时,人们没有理由拒绝应用。明白无误的法律词语还有一个排序:在立法没有明确赋予某词特定含义的情况下,如果在词语的生僻含义与常义之间进行选择,应坚持常义优先;当法律所用词语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时,法律规定之义应优于该词语的常义;当法学界对某一词语已赋予特定含义时,应按照法学术语的共识进行解释;当遇到法学外专业问题需要解释时,一般应优先考虑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10]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应用,正是对法律解释的限制。法律解释只有被限制在一定程度内,才能维护法律的安定性,确立法律规则的神圣性,形成法律信仰,最终实现法治。
二、法律解释的限度受制于法治建设的状况
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在一定限度内进行,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个限度呢?有人强调,法官应当坚守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比如陈金钊教授认为:“从我们主导的观点来看,法治反对解释实际上是坚持司法克制主义。„„尤其是在没有严格法制根基的国度,司法能动主义很可能会造成法制的流产。”[11]王国龙先生也提出:“法治尤其是严格法治主义要求捍卫法律文本的含义,这一要求表现在司法解释的姿态上就是主张司法克制主义的司法立场,反对司法能动主义。”[12]这种说法并没有解答我们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限制主义本身都比较模糊,不好确定;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基于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而进行的法
坚持的解释篇七
《坚持和理解的作文》
坚持
坚持是人们必备的品质,无论做什么事都需要有目标专一,持之以恒的心态,这样才有可能成为不折不扣的胜利者,取得最后的成功。
在历史上,任何一名有成就的人都具有坚持的优良品质,也正是因为他们勇于坚持,才能取得这样那样的成就。比如像中国著名神话小说《西游记》里的唐僧,在他取经的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妖魔鬼怪,历尽千辛万苦,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但他一心只想着去西天取经,别无他念,最后才能够取得真经,并且成佛。只要他在取经的途中有一难使他灰心,决定放弃。那么,他无论如何也取得不了最终那样的成就。中国的抗日战争也是如此,它是靠我们中国军民齐心协力,共同打胜的。在那八年间,如果中国人没能坚持下来的话,很有可能日本人的阴谋就得逞了。再看麦哲伦,他是地球上第一位航海完成环球旅行的人,如果他才走了一点,遇到了大风大浪就返航;如果他遇到了海盗就弃船而逃,如果快到一圈时,觉得失败了,就放弃;如果中途觉得其他国家好,就在那里定居„„一切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让麦哲伦失败,但是他凭着自己顽强的毅力坚持了下来,所以才取得了成功。
在我们的生活中,也要像那些古今中外的名人一样,要学会坚持,比如说学习。我学了一个乐器——架子鼓,是从上幼儿园大班时开始学的,到五年级的时候考到了十级,也算得上是小有成就吧。但在这六年里,我遇到过许多困难,也多次想放弃,可是我没有。
在我刚刚开始学习的时候,还算是比较有兴趣的,学什么会什么,敲什么都好听,因此,我也经常得到老师的表扬。所以非常有自信,总是觉得架子鼓异常的好学。可是好景不长,学了近三年的时间,就遇到了困难。因为我学的时间也不算太短了,学习的内容不像以前那样简单,而是越来越难,以至于我学起来无法像以前一样轻松,甚至有的节奏型要让我反反复复的练上数个星期才能完全掌握。汗水和泪水夹杂着从我脸上流过。面对如此艰难地学习,我有点不耐烦了,就不想接着往下学了,竟然还讲过这样一番话:“妈妈,我不想学了,把我们家的架子鼓卖了吧!”但后来想想,在我们这个班原来一共有7个人,中途放弃的人很多,我也多次因为班上人太少而跟别的班合并,老师还这样开玩笑说:“黄鼠狼拖鸡,越拖越稀。”所以我很清楚放弃的后果,一直很犹豫。但在妈妈的鼓励下,我还是坚持了下来。虽然那段时间的学习效率不高,但是我最终熬还是了过来,最终,随着我成功的考过七级,这段挫折也在不知不觉中结束。经过这一段挫折之后,我又回到了以前那样,接连考过了九级和十级。
由此可见,坚持对我们是都么得重要,一个人如果不懂得坚持,只能是一事无成
我在生活中学会坚持
从小到大,我一直是一个没有毅力的人。每次800米测验时,我总是半途而废。但那件事过后,我就改变了这一想法。
学校召开了秋季运动会。在运动会上每个人都要有事情做。在即将到来的女子800米中,参赛队员徐穆华由于在接力赛时摔倒,无法进行比赛。体育委员在队中挑选看接替她的人。这时,体育委员的目光落在了我身上。对我说:“就你上吧!平时看你跑得还行。”“我!我还要拍照呢!”我说:“这项工作可以交给徐穆华来做。”“可是我!”“什么都不用说了,就你了!”体育委员坚定地说。“我能行吗?平时都跑不下来,何况”我心想。“女子八百米即将开始,请参赛选手集合!”广播里传来了声音。我紧张地站在预备线上。只听“砰”的一声,我和其他人一齐冲了出去。刚跑第一圈时,感觉非常轻松,速度也很快,超过了许多选手!位居第二名。渐渐地,我的呼吸开始不均匀了,非常困难,胸口处直难受,像有一块砖头压在了身上,腿也像灌了铅一样,抬也抬不起来,只想休息。这已经是我的极限了!我看见跑在我后面的选手“嗖”的一声就超过了我。我摆动着手臂,尽量使步子迈大些,但始终与第一名隔着许多人。豆大的汗珠从额头上流进了眼睛里。沙得眼睛直疼。我闭上眼睛跑了起来。这时我的一些同学在操场内为我加油,她们的口号一直回荡在我的耳畔。不知怎么了,“我一定要为班争光,不能让七班落后。”此时的我全身满是力量,冲了出去,超了许多选手。在奔向终点时,我尽量将步子跨得很大。“哦!”随着同学们的欢呼声,我赢得了这次比赛。为班级争了光,同时我也学会了坚持。
在生活中,我会一一克服困难,战胜它们。这次我学会了坚持。“坚持就是胜利!”
“坚持就是胜利”是一句通俗的话语。人们对这句话的理解也不同。我认为,坚持是指一个信念,一个目标,是让我们朝着目标不懈地奋斗,努力。有的人却不以为然,他们说:“坚持不一定胜利,还举出列子,如清朝腐败时期,清国签订了《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台湾人民虽然坚持浴血奋战,誓死保卫台湾,可最后不也是失败了吗? 我不这样认为,虽然台湾人民失败了。但他们用身躯和鲜血保卫台湾不也是意见可悲可泣的壮举呀!他们也让世界人民知道我们不是懦夫,我们不会向任何侵略者屈服。
再来说春秋战国时期,越国曾被吴国打败,以屈辱条件才得以生存下来,越王勾践不忘败国之耻,他没有放弃,他每天吃饭时都要尝尝苦胆的味道,用苦胆的苦味激励自己。经过十多年的磨砺后,越过国力大增。他抓住吴王夫差北上参加盟会的机会,大举进攻吴国的都城。终于没掉了吴国,成为了霸主。如果那时越王勾践再被打败后自暴自弃,如果他心中没有一个坚定地信念激励着他,他无论如何也打不败吴国,成不了霸主。这难道不也说明了坚持就是胜利吗? 接着说抗日时期,全国人民大都坚持抗日,虽然日本的武器比我们先进,但是人民群众毫不畏惧,现实游击队,再是八路军,毛泽东领导的红四军,共产党,都在和侵略者进行斗争,经历八年奋战,革命战士终于用自己的鲜血撑起了中国领土上方蔚蓝的天空。反说,人民群众如果不坚持抗日,再被压迫下忍气吞声,如果他们认为祖国再也不会兴,哪会有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革命,也不会有我们现在是美好生活,更不会有中国这个古国的存在,难道不是吗?
这又从侧面反映了坚持就是胜利!干什么事都一样,应该坚持不懈,努力奋斗,只要我们坚持下去,就会成功,即使失败了,我们也不能气馁,因为我们奋斗过。在做完一件事重重要的并不是结果,而是过程,所以坚持就是胜利!
我渴望得到理解
理解,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感情的桥梁;理解,是促进人与人情感的良药;理解,是沟通的核心,每一个人都渴望得到理解,更渴望被理解,尤其是中学生,一个未成年人,真的太渴望被理解了,渴望被家长理解,渴望被老师理解,渴望被朋友理解,渴望被....理解。
我渴望被我的家长理解,虽然家长是我的第一位老师,父母也很关心我,很照顾我,但父母却渐渐地不理解我了,好像无论我要做什么事,父母总会为我铺好桥搭好路,我知道他们是为了我好,可是,我想要的却不是这些,我要的是被理解,家长们一心只想要我们考取好成绩,自以为有了好成绩就有了一切,他们却不理解我们内心想要的是什么,身为一名中学生,每天都有太多的压力,有升学的压力,有学业的压力,假如在这时家长还不理解我们,我们将会有一种挫败感,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先理解父母和老师,他们毕竟是为了我们好,向我们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老师,是我们成长的引路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是,亲爱的老师们,你们在为我们灌输知识的时候,可曾理解过我们,你们只顾着教课授业,有时甚至忽略了我们的感受,不理解我们内心真正的想法。对于成绩好的同学就笑脸相迎,相反,成绩稍差或比较调皮的学生就恶脸相向,虽然成绩不好的同学有不好的行为,但你们难道不应该用爱来教育,来感化他们吗?每个同学都希望成为受家长、同学、师长欢迎的人,但却应为缺乏被人理解,而导致学不好。 老师们、家长们,多用宽容,理解的心态来对待学生,孩子们吧!相信这会比指责的效果来得有效,不要吝啬你的的理解,相信学生们,孩子们一定会理解你们的付出而努力学习的。
理解,青光到师生和家长们都理解学生。儿女吧!让我们生活在懂理解,受理解的生活里。
理解的幸福
又是一个秋天,我们有缘相聚在这里。
太阳般的温暖,春风般的和煦,清泉般的甘甜。这就是第一印象——我敬爱的陈老师。
站在讲台上,我很紧张,说不出一个完整的句子,急出了一头热汗。为什么这么倒霉?我心里埋怨着。看着电脑屏幕,我不知道该怎么给同学们讲解这道题。一秒,两秒,一分钟……我快速的搜索,但找不到答案。我偷眼看看底下的同学,叹气;再看看老师,自责。正在我踌躇不决时,老师快速走上讲台,说:没关系,我来讲。我慢慢的走下台站在一边,脸红得像一颗大红枣。
老师流利的讲解着,还不时给我一个鼓励的眼神。最后,老师对大家说:“她讲得很详细,也很努力,她在书上批注了许多……”老师的一言一行,潜移默化,打动了我的心。理解的幸福!
冬天来了,月光皎洁得像一块玉,天黑得像一堆墨,氤氲在我的胸口。老师在讲台上喋喋不休,严寒还没有到,心却被突然来的考试成绩凉透了。拿着试卷呆呆的愣着,听不进去老师的话。每一次我都在为自己找理由,但这一次,再也没有可以解释的语言。老师似乎看透了我的心思,所以她停下来,慢慢的说:“不要为一次考试的失败就丧失了信心,现在起身直追就不迟……”我抬起头,心中不知为何多了一份冬日的温暖,这温暖就像一首莫名地歌曲,在你落寞时,又像一股清冽的泉水流进你的身心,让人沉浸在理解的幸福中……
期中过后,我取得了第四名的好成绩。父母的鼓励,老师的表扬,同学的羡慕,让我被一种不明的感觉缠绕。它初来乍到,却让我措手不及。我开始变得浮躁,甚至有些不屑一顾。我感受到这种可怕的力量,我却控制不住自己,就像有几根牢固坚韧的线在操控我。但您用一把剪刀一下子剪断了那些羁绊,并用坚定的眼神肯定我的实力。就仿佛在缥缈的晨雾中,我看到了升起的太阳,理解的幸福……
老师,感谢您,在迷茫徘徊中伸出大手,让举棋不定的我看到了明确的方向;感谢您,在风风雨雨中坚实的臂膀,让无所适从的我有了厚重的依靠;感谢您站在鲜花和掌声中严厉的面庞,让浮躁的我平心静气坚持努力!
感恩老师,一切尽在感动的泪水中。
坚持的解释篇八
《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摘 要:刑法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
由于两种解释方法的价值观和法治观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解释方
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解释论和形
式解释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分析并作出
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相对较低,在这一作为实质
解释论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保障国
民自由,当前还是坚持形式解释论。
关键词: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罪刑法定原则
近些年来,国内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解释领域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流
派: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和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更是把刑法学的实质解释
论和形式解释论之争推向顶峰。
刑法学的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对立,本质上是贯彻罪刑法
定原则过程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在
“出罪”与“入罪”问题上有两方面的极端体现:一是成文法的局
限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犯罪”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即事
实上存在着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二是成文
法的特点决定了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即客
观上存在符合刑法的文字表述实质上却不值得处罚的现象。[1]在
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之间,我们该做如何选择?
一、争论的提出
(一)两者对我国《刑法》第263条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
抢劫的”的加重处罚事由的理解不同
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其军警身份
进行抢劫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时指出:“从实质上讲,军警人员显示
其真正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刑
法使用的是‘冒充’一词,给人印象是排除了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
真实身份抢劫的情形。但是,刑法条文也有使用‘假冒’一词,故
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换言之‘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
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
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2]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教
授认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将这里的冒充解释为假冒,这也
是语义解释的应有之义,在语义学上根本不存在分歧。”[3]
(二)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之间存
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合时处理意见不一样
司法解释对各种不同的诈骗罪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普通诈骗
以2千元为起刑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以5千
元为起刑点,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以1万元为起刑点,行为人以金
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
的起刑点,对此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处罚?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
认为:“从整体上说,金融诈骗实际上是比普通诈骗更为严重的犯
罪,不管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刑法的规定方式来考
虑,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既然如此,对于采取其它方法骗取2000
元以上的便以诈骗罪论处,而对于骗取贷款或者保险金,或者使用
伪造的金融票据、信用卡等诈骗2000元以上没有达到5000元的,
反而不以犯罪论处,便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4]形式解释论
者陈兴良认为:“在此涉及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分设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之理解。我认为,并不能从法条中得出
金融诈骗一定比普通诈骗罪更为严重的结论。对此不同的人会有不
同的解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而反致定罪,其合
理性是极为可疑的。”言外之意,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人以金融诈
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的起
刑点,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不能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三)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型的
强奸罪
而《刑法》第360条又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其实是一种
特殊的奸淫幼女。如果嫖宿幼女行为具备《刑法》第236条规定的
加重处罚事由的,能否以强奸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呢?在对这个
问题分析之前,我们首先比较两罪的刑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高
刑是15年,而强奸罪具有法定加重处罚事由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质解释论者张明楷教授对此问题的回
答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
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
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5]形式解释
论者陈兴良对此问题是这样认为:“嫖宿幼女是以嫖娼形式出现的
奸淫幼女,从被害人角度来说具有牟利目的,从被告人角度来说自
认为是一种性交易,因而无论如何,嫖宿幼女行为的性质都要轻于
奸淫幼女。即使从被害人同意的法理上来说,在嫖宿幼女的情况下,
幼女具有事实上的性同意能力,而在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幼女没有
事实上的性同意能力。但无论是事实上具有性同意能力还是没有性
同意能力,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而在法律上没有性同意能力是
其共通之处,竞合关系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刑法将嫖宿幼
女另设罪名,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表明刑法评价上嫖宿幼女的性
质轻于奸淫幼女。那么,为什么在没有加重处罚事由的嫖宿轻于奸
淫幼女,具有加重处罚事由的嫖宿幼女却重于强奸幼女呢?”同时,
陈教授进一步强调:“根据形式解释论的观点,特别法与普通法竞
合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法
条,而不能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对法条进行从重选择。”
二、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争论之焦点
通过以上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争论
焦点主要集中在在以下三点:
(一)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不同
实质解释论认为,“单纯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是不充分
的,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形式的判断是不够的,必须从实质上判
断是否存在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或者说必须从处罚的
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张明楷教授认为:“实质
解释论既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也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实
质侧面。”张明楷教授曾引用日本的学者的话指出:刑法理论起初
将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成文法主义、禁止事
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6]这四个方
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主要在于限制司法权。张明楷教授
进一步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
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包含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和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两个内容)。
实质的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充满了对立法权的不信任。换言
之,实质的侧面反对恶法亦法,这正是实质法治的观点。
形式解释论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犯罪作出毫无
遗漏的规定根本就不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的缺陷。如果说这是一
种缺陷的话,应该是成文法的缺陷或者局限。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成
文法的这一局限的基础上,不得已而作出的一种价值选择:即使牺
牲实质合理性也要坚守形式合理性,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
论具有何种社会危害性都将其排除在犯罪的法定范围之外。可以
说,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刑法没有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规定,
即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语境中,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