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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 ,性别 , 族,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未婚/已婚,户籍所在地 省 市 。本人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学校/专业,并取得 学位。自 年 月至今在公司 部门 工作,工号 。为了今
后工作及生活等方便,准备长期在 市居住,特申请把户口从 省 市迁至公司集体户口。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 期: 年 月 日 1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一: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省XX市XX区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X街XXX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市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市迁入我户所在地XXXX市XX公司公共户,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二: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书>>(208字)
XXXX派出所:
本人_____,____岁,已婚,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为___市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地为___路___号。现由于___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的推进,需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沪无住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现寄居亲戚家中,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将户口迁至该处“社区公共户”,垦望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三: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116字)
XXXX派出所:
本人XXX,性别X,民族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工作调动至宜昌XX辖区,本人也打算以后定居于宜昌。故申请将户籍调至本人所在社区公共户口,望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一:
xxxxxxxx公司:
本人(姓名),现为xxxxxxxx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并主动将户口迁出中智集体户,确认中智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书】
2、在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贵司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贵司集体户。
4、离职后,户口迁出时,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异议,本人负责与所在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同时,本人同意在未妥善处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户口将继续接受贵司的管理,暂缓迁出,并按每月50元的标准交纳户口管理费。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与贵司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协议),如在此期间拖欠贵司户口管理费的,本人需使用户口卡,本人将要求所在公司补交或自行补交所拖欠的管理费。否则,贵司有权拒绝提供户口卡及相关服务。
6、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人事代理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中)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贵司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自解除或终(中)止的次月起,本人应向贵司按月缴纳户口管理服务费人民币50元/月,直至户口迁出为止。
7、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聘用人事代理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中)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贵司有权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本人无条件的在补交管理费后的当月将本人户口迁出。
8、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中智。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人:
年月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二: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性别x,x族,政治面貌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未婚/已婚,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xxxx学校/xxx专业,并取得学位。自年月至今在公司xxx部门工作,工号xxxx。为了今后工作及生活等方便,准备长期在xxxx市居住,特申请把户口从xxx省xx市迁至公司集体户口。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三:xx派出所:
××本人(或与某某亲属)由于某某事由(比如工作关系、升学、办理二代身份证等等)需要办理落户(转户迁户等),特此申请!
××恳请批准!
×××××××××××××××申请人:某某、某某(签字)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四:xxxxxxxxxxxx 公司:
本人 同意以下条款:
(姓名) ,现为*****公司员工,身份证*******,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内,并 ,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 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 担一切后果并主动将户口迁出中智集体户,确认中智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担一切后果并主动将户口迁出中智集体户,确认中智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 合贵司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贵司集体户。
4、离职后,户口迁出时,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异议,本人负责与所在公司进行沟通协商。 同时,本人同意在未妥善处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户口将继续接受贵司的管理,暂缓迁出,并按 每月 50 元的标准交纳户口管理费。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与贵司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协议) ,如在此期间拖欠贵司户口 管理费的,本人需使用户口卡,本人将要求所在公司补交或自行补交所拖欠的管理费。否则,贵 司有权拒绝提供户口卡及相关服务。
6、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人事代理合同(或协议)解 除或终(中)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贵司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 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自解除或终(中)止的次月起,本人应向贵 向贵 直至户口迁出为止。 司按月缴纳户口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50 元/月,直至户口迁出为止。
7、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聘用人事代理合同(或协议) 解除或终 (中) 止后, 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 贵司有权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 本人无条件的在补交管理费后的当月将本人户口迁出。
8、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中智。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一、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二、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四、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范例一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范例二***派出所:
本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现户籍所在地),(农业/非农业户口)。本人于 年 月 日与(配偶姓名)结婚,现一起在南宁市 路 号(某小区) 栋 单位 号内居住。根据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本人配偶的条件已符合夫妻投靠入户的条件。为方便我们夫妻俩在南宁的居住和生活,本人申请,将本人配偶(姓名)的户口从现户籍所在地迁入本市。
配偶的基本情况如下:配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现户籍情况),(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是非农业户口,须说明目前是处于待业状态还是在职状态)(职业情况)。
特此报告。
申请人:(手写签名)
时 间:
注:准备材料时请统一用A4纸【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书】
材料用钢笔签名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书】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政 双百 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5月22日通过,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民政局长就职表态承诺书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天我被组织提名担任市民政局局长,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我拟任职务进行审议和表决,如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我将认真履行好这一职务,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此,我庄严承诺: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团结,带好班子,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三、求真务实,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救灾工作方针,组织、协调、实施全市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3、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做好全市优抚工作。
4、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及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5、抓好全市婚姻、儿童收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审批和区划地名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6、做好民政财务、统计工作,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
7、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把执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项目的政策和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公示,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
8、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强化效能监察,对执行不严,落实不力的,按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9、认真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
四、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以上承诺,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监督。
民政局公开承诺书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从2016年1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1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45元,城市低保金发放标准为月发放,农村低保金发放标准为季度发放,发放方式全部为银行卡化发放。办理程序为城乡困难群众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进行审查后,报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办理时限为即报、即核查、即审批,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扎实做好救灾工作,做到查灾及时,报灾准确,救灾工作时限为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查灾、核灾、报灾、救灾,并及时下拨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住所、不受冻。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及时拨转各类优抚资金。对乡镇上报的伤残评定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审查、审批工作。伤残评定审批程序为伤残对象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所需的相关办理材料,乡镇民政办公室初申和审查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批工作。
四、压缩审批时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程序为登记对象执相关办理书面材料到市民政局进行申报,市民政局经过法定审验程序后,给予注册办理登记,办理过程中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
五、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实行随到随办立等可取问责制,办理程序为凡符合条件和相关要求的登记对象,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照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收费标准为每对9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做到婚姻登记不乱收费、不搭车收费。
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对来办理相关事务的群众进行政策解答、领办、帮办,实行首问责任制,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政系统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依法履职、优质服务、高效尽责、廉洁从政能力,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向社会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和简政放权要求,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事务,不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民政政策规定、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二、认真履行民政职能,着力服务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深入开展低保规范化管理、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福利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殡葬行业服务管理、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等六个专项治理活动,着力提升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民生保障和为民服务能力。
三、提升机关效能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简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健全和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对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灵活、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落实局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确保服务对象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切实加强民政资金和政策落实的监管,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广泛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政风督查员和民政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努力改进工作。对收集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719——6227899
襄阳市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为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转变作风、服务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持续改进机关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推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襄阳市民政局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坚持以“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为导向,深化推进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贯彻各项民政惠民利民政策,确保各项民政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各类民政对象的合法利益。
二、服务改善民生,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职能。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应对机制建设、市级居民家庭核对体系建设、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落实民政重点工作精细化管理、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解决易旱地区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全面深化基本民生保障、养老服务社会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改革创新,促进民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及时公布城乡低保、大病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彩票公益金使用等重要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二十一条意见。
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管理、机关精细化管理等相关制度,不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城乡低保、灾民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防灾减灾工程、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工程、社区公共服务站工程建设,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落实主体责任,保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党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岗双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制度,让监督员在民政系统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中全程监督参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6-2017年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坚持以《廉政准则》为标准,对照“八个禁止、52项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廉荣贪耻、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按照边查边改边建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扎扎实实整改。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通过”。通过整改落实,促使各项民政惠民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干部职工队伍。
角杯乡民政办公开承诺书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事项在民政政务公开栏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监督。各项民政资金和项目的分配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请示件、来函件和群众信访件15天内办复。
四、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金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优待抚恤、五保供养等的监督管理,做到严把关、慎用钱,对群众反映的这些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给予及时、高效、妥善的答复和处理,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单位工作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43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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