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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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举行听证申请书 第一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11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

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

*** 2011年3月29日 申请人: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举行听证申请书 第二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林葆花 ,女,汉族,1955 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13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03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林葆花 2013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3篇
举行听证申请书 第三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举行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举行听证申请书】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

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举行听证申请书】

**区卫生局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693字)【举行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大理市xx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 x x

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12)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举行听证申请书】

2012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

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举行听证申请书】

此致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杨 x x

2012年06月15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三: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551字)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

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听证申请书
举行听证申请书 第四篇

[篇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听证申请书。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举行听证申请书 第五篇

[篇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1]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2]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

一是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是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三是立法层次偏低。纵观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全面、系统、完整的规定。我国<条例>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该条例并不只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全面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应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立法,不利于全面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相比,明显滞后。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1、建立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限定在建设项目对大气、水、噪声和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方面。这对于保证环境不会因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出现明显的污染与退化,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不仅来自于建设活动,更主要的来源于国家。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的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因为单个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毕竟是局部的和有限的,而国家的一个决策一旦出台,其所造成的影响小则涉及某个地区的发展,大则影响全国。因而建立政府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1)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条第三款就规定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立法建议(proposalforlegislation)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majorfederalaction)。美国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1978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规定联邦的行动有四类:官方政策(officialpolicies)、正式规划(formalplans)、行政计划(actionprograms)、具体项目(specificprojects)。加拿大于1992年6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9日开始生效的<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专门规定。除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外,1993年加拿大也颁布了<政策和规划提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theenvironmentalassessmentforpolicyandprogramproposals),规定提交内阁审议的所有联邦政策和规划提案都需要经过非立法性的环境评价程序。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其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中,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定为五大类,即部门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想、规划(包括投资规划)和计划;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纲要;城市建设文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和纲要等);关于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物质的文件;建设投资的前斯设计方案论证文件,现有经济和其他项目、联合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技术经济论证文件及设计方案。显然,俄罗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具体的建设项目,而且包括规划、计划等经济技术决策。欧盟于1996年颁行了<欧盟关于一定计划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令建议>(proposalforacouncildirectiveontheeffectsofcertainplansandprogramsontheenvironment),规定鉴于环境评价是在计划和规划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有关主管当局在采纳有关计划和规划之前考虑这些计划和规划实施时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应在成员国制定的计划和规划中开展环境评价。荷兰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chapter7、enviornmentalimpactassessment),规定那些对环境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activities)和政府关于该活动的“决定”(decisions)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在荷兰被称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由此看来,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为各国通采。

(2)中国历史经验表明,国家的重大宏观决策对于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在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前,中国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谈不上对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国家不当决策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却长期存在着。如50年代的人口政策、60年代“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政策等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极大的负面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1979年之后,我国虽然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由于评价仅限于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评价上,国家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能起到预防决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例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该决定将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结果这些行业很快得到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则是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解决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不得不于1996年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包括造纸、电镀、制革、印染、炼焦等行业在内的一大批企业实行取缔和关闭,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我国汽车工业政策也反映了决策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十四大将汽车工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于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该政策明确提出“到2000年,汽车总产量要满足 国内市场的90%以上的需求;轿车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并基本满足进入家庭的需要”,并指出“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由于该政策的出台,极大刺激了汽车的消费,到1998年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已经达到1400万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汽车增长量更为突出,平均增长率接近20%。与之相联系,汽车排气所带来的空气污染亦日趋严重。1998年,我国机动车排放一氧化碳1500万吨,氮氧化物120万吨。北京市大气中74%的碳氢化合物、63%的一氧化碳和37%的氮氧化物来自汽车排气。面对城市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现状,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开始怀疑甚至抱怨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产业政策。此外,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包装工业发展纲要>关于重点发展塑料包装制品的政策、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等都带来了严重污染。事实上,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出台的产业政策带来了消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国务院这些产业政策。因为不管是电镀、制革,还是汽车、乡镇企业国家都需要,这些行业也需要发展。问题在于如何发展、发展的规模、能不能作为支柱产业、发展以后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什么影响、如何避免这些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等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与分析,以确定适当的发展方向。由于缺乏对这些产业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这些环境敏感行业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据此看来,在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zhèng fǔ 部门宏观指导的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对国家的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已成为我国筹集建设资金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投资方往往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要求对于项目选址地的区域开发计划和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我国不在这些方面进行主动的研究和完善,很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进行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助于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有计划地控制环境质量恶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鉴于进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以及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建立对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和乡镇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

2、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共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制度,指建设单位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机关以外的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学者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居民等,通过法定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的活动。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问题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见于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均有明确的要求,并将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列为办理贷款项目手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对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较完整的程序和要求。”为此通知要求“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书>审查阶段进行。”并规定了两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种是: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该<通知>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它却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过程中,根据<里约宣言>的精神,增加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使公众参与普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上初现端倪。1996年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与<水污染防治法>相同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十分原则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由于我国规定了公众参与和未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均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因而该规定实际采取了回避矛盾的做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普遍推行的做法。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而在各国和国际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普遍推行的做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世界上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但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则仅在第二篇第五节第一条规定,应征求相关机构、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对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过在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的条例>中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怀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4]<加拿大环境评价法>(canadianenvironmentalassessmentact)在前言部分规定:“加拿大政府将努力促进公众参与由加拿大政府或经加拿大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评价,并提供环境评价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并把“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作为环境评价法的目的之一。在该法的环境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该法第18(3)规定,对简单项目的评价,应考虑公众意见,并规定:“如果主管机构认为在这时的情形下公众应参与项目的简单型环境影响评价,或当有关法规这样要求时,主管机构应通知公众,使其有机会在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之前,参与审查简单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其他已经提交公众的记录并发表意见。”对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价,该法第22(2)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该综合环境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向加拿大环境评价机构提交意见。”此外,该法还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性问题如信息的公开的方式、公众听证会等作了规定。<加拿大环境评价法>除了适用于国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适用于跨边界环境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国际性环境影响、对特定联邦土地的环境影响,并同时规定了在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the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law)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第18条第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虽然内容不多,但第五部分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5、1规定:“建议有关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协助承办者(定作人)举行公众听证或者讨论,广泛通报关于实施拟议中的活动计划的方案和其他建议的信息资料,以便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论……”并对信息资料的通报、公众听证的组织和举行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3日97/11/ec指令<关于一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85/337/eec修正案>(councildirective97/11/ecof3march1997amendingdirective85/337/eecontheassessmentoftheeffectsofcertainpublicandprivateprojectsontheenvironment)也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重要内容。<修正案>规定:“成员国应保证将开工批准申请和根据第5条规定收集的信息在一定的合理时间之内向公众公开,以便有关公众有机会在该项目开工批准之前提出他们的意见。”“在批准或不予批准开工申请决策之后,主管当局应根据适当的程序将此事宜通知公众,并向公众提供下列信息:决策的内容以及附带的条件;决策时考虑的主要事项及其原因;必要时,对避免、削减和消除重大负面影响的主要措施所作的说明。”一些国际性宣言、公约也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如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conventionon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inatrans-boundarycontext,1991)第2条第6项明确规定:“起源国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提议中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家公众的这种机会与提供给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8年6月在丹麦通过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和在环境事务中获得公正的公约>(conventiononaccesstoinformation,publicparticipationindecision-makingandaccesstojusticeinenvironmentalmatters,1995)第3条第2项规定:“任何签约国应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在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取环境公正方面的指南”。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建设者提供经营风险的评估,而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目的所要求建设者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的决策以及建设者能充分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因而具有浓厚的“公共”意味。[5]这是因为,首先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各国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不是为一部分人、更不是为某个人的利益服务,而在于为本国全体人民创造一个适于生存的良好的环境。其次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公众动员性。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必需的要素,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对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影响,因而与其它事务相比,公众对环境事务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和热情。在民主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程序中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在行政程序中赋与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的权利”(therighttobeinformed)及“意见受尊重的权利”(therighttobeheard)。在宪法上有正当法律程度(dueprocessoflaw)规定的国家(如美国)能为保证公众有程序上的参与权提供最高的法律基础。[6]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规定了“依*群众,大家动手”朴素的公众参与制度。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从以上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人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既然公民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那么公民就有权利过问环境事务,特别是对建设在当地的对自身环境利益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发言权。政府亦应当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既因为当地居民往往是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也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决策、建设项目的效率和公众对决策活动、建设活动的认同。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了是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外,也有利于提高决策与建设活动的效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项目与内容,受到地区的地形、地理与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的产业、社会与文化因素的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进行过中,引进公众参与,对建设单位或决策者而言,具有广泛吸收信息及集思广益的功能。通过适当的公众参与,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弄清问题的深度与广度、并能掌握当地的要害点,以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在已经作出决策后才发觉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白白地浪费资源。[7]也有利于公众对决策、项目的及早了解,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有积极作用。据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1998年的一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表明:我国多数公众认为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严重,但把环境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较,则把环境问题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在环境知识方面,在13分的环保知识测试中,人均得分仅为2、8分;在环境道德方面,只有25%的公众在购物时考虑到环保因素,35%的人愿意为了环保而接受较高的价格,30%的人在处理废弃物时符合环境道德要求;在参与环保活动方面,低度参与比例为65、9%,高度参与比例仅为8、3%。[8]可见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参与程度还很弱。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加强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落实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可以说无论对公民而言,还是对建设单位、国家而言,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的。

3、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立法层次如前所述,世界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表明这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虽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次上编低。鉴于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刻不容缓。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如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审批程序、评价单位、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篇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各国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也有的国家对评价范围规定的很宽。如,在瑞典,任何污染项目的建设都需要事先进行评价并得到批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9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事先作环境影响评价。法国1977年政令规定,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三类:一类必须作正式评价;二类作简单“影响说明”;三类可免除影响评价。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含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建设)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地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对报告书的内容要求论据充分、观点明确、结论可信。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水用量及来源、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发展规划等。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开发建设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应附平图);建设项目周围的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矿藏、森林、草地、水产和野生动植物、农作物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现有工矿企业分布、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交通运输情况等。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包括对周围地区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和减少该环境影响的各种措施,既包括生物措施,也包括工程措施等,并对提出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

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分析研究这些环境影响可能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6、对建设项目及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主要包括关于环境监测布点原则的建议;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的建议;关于监测项目的建议等。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最关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3、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水土保护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之日起,分别于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篇三: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制度化、法律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应本着维护法制与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现出立法的层次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质量预测评价,是指在某一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城市建设与发展、区域规划等活动之前,对这一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地区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止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其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职能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及立法状况

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但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首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河。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员所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同时,nepa被作为“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1970年4月3日开始执行的<改善环境质量法>是nepa的很好补充,该法授权国家环境质量局为环境质量委员会提供专业管理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美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美国自70年代初至今,不论是邦一级还是州一级法律都建立了较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提供手段,而且为实现国家环境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实践证明,nepa自产生至今,对美国的环境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迫使行政机关将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纳入决策过程,使行政机关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利益和目标,改变了过去重经济轻环保的行政决策方式。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最先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3条和其他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1998年11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及更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在第3章“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事务”中提出:“在有关立法中,规定建立‘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要求zhèng fǔ 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估。”此外,在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所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为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已于2000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很广泛的。nepa规定,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或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是说,由联邦政府行政机关向国会提出的议案、立法建议、申请批准的条约,以及由联邦政府资助或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的政策、规章、计划和行动方案,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谁提出立法议案、规章、政策、计划或项目,谁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需经过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但必须经过他们审核或提出修改建议,最后由批准该议案、规章、政策、计划或项目的行政机关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有两个评判标准:背景和强度。背景,指以社会整体、受影响地区、受影响利益和行为地点等方面背景为基础的对行动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强度,指影响的严重程度。这里的“行动”包括新的和正在进行的行动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但未作为的法律行为。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建设项目。此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外,还拟对一些重大产业规划、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区域开发如何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很难。新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之列,不能不说是环境立法的一大进步。

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整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是美国环境管理战略的一个显著特点。nepa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宣布为美国的环境政策,不仅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联邦负责官员在制定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前,应同依法享有法定职权或对环境影响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任何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的意见,联邦负责官员应将该评价报告说明和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的联邦、州和地方机关所作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5篇向公众公布。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以下特点:1、参与评价对象的广泛性。包括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活动,官方政策、正式计划、规划等。2、参与评价的现实性。公众基本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定稿前参与,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草案阶段,应征求具有法定职能或专门知识的联邦机关的意见;征求被授权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适当的国家和地方机构、印第安部落、任何街道的意见;征求任何申请人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其他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在90天内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表示意见。3、参与评价的有效性。1978年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对于无论个人还是集体的意见都给予积极的回应,而且不论意见是否被采纳,都被附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或写在勘误表中。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起源于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1993年,由国家计委、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公众参与问题。1997年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理思考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和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且制定了一些专门的规章,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单位的考核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原则与方法>及拟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基本使环境影响评价有法可依,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施中,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表现为:立法缺乏;执法与监督不力;公众参与不够等方面。这就要求我国在拟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充分体现既立足本国实际,又积极借鉴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步因素,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树立环境影响评价理念。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理念应反映人类经济发展所进行的建设与环境的关系,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寻求有效对策,以期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目的。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理念强调的是预防为主的法律约束及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更多依靠的是政府的作用,公众的法律理念仍非常薄弱。因而,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形成环境评价理念。

第二,完善立法。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准确地讲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政策、立法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它可克服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并促使其对某项政策、法规、立法进行即时的修改或补充,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失误。因此建议:首先,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应本着维护法制与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现出立法的层次性,而且,从法律到行政法规,都要做一定程度的调整。应在成熟时颁行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应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单纯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扩大到对政策、规划、计划及立法的评价。在这之前,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完善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条款。其次,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再次,使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得以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合同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在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关注不够。因此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阶段,全面引入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机制;在法律或法规中增加公众参与的详细条款,使这项制度程序化、法律化、正规化,能在实践中切实实行。具体地讲,首先,明确规定公众的介入时机及介入方式;其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再次,建立对公众意见的回应制度,切实将公众意见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不同专业、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系统,共同完善评价过程。

[篇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德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9、<条例>规定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条例>规定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1、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后一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也可在上述时间内单独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四、关于收费

1、在国家未制订新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前,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评价工作量。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府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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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申请书 第六篇

[篇一:妇联妇女信访代理工作调研报告]

自去年以来,**市妇联针对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本着“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解决问题、促进和谐”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在全市实施了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该制度实施两年来,“有事就找信访代理员”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初步形成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专业、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良好局面,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创新妇女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一、主要做法

为确保全市妇女信访代理“推得开、代得实”,我们立足各镇、街道实际情况,从困扰广大妇女的出门难、求人难、办事难入手,以“你的事,我来办,你的难,我来帮”为宗旨,强化组织领导,fǔ 部门职能分工不了解,一旦出现矛盾找不到确切的主管部门,自信访代理制实施以来,妇女群众只进一个门(妇女信访代理服务中心),即可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信访问题的办结率。**,曾在面包店做一名服务员,工作中的**感觉 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有卵巢囊肿,医生说没什么大碍,注意多休息,按时吃药就行,但是因为家境贫困,**一心想多挣点儿钱,工作起来也经常忘记按时吃药。后来,肚子越来越大,像即将临盆的产妇一样,绝望之下她找到了市妇联信访代理服务中心求助。市信访代理员在了解情况后,与民政局、**庄镇积极协商后,最后由民政局协调先支付**的住院费1万元,顺利的帮助她进行了手术治疗,再由镇政府负责为其父母办现低保手续,现在**已康复出院。

三是进一步拉近了干群关系,增进了干群感情。许多信访问题往往是因为部分基层干部对反映问题的群众没有好脸色、推诿、搪塞甚至呵斥,将矛盾逐渐扩大。信访代理制的实施改变了基层干部与信访人之间的角色,一方面代理员要站在信访人角度反映诉求,设身处地协助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向信访人进行宣传、疏导情绪,一来一往,干部与群众之间增加了联系与沟通,增进了了解和信任。安小慧于2008年经人介绍嫁给了大定福村李立云,女儿降生后,小夫妻俩经常吵闹,婆婆张凤芝心急如焚。张凤芝无耐之下找到了村妇女信访代理服务室,张凤芝说:“全怪儿子不争气,经常去网吧,开始小两口打架我还能劝和劝和,现在小两口是越打越厉害,我劝也不管用了,儿媳这次说什么也不从娘家回来。”代理员李占英一边沏茶、一边耐心倾听,安抚了张凤芝后,她首先找到李立云做工作,李立云讲自从有了女儿后,他和安小慧沟通的越来越少,让他觉得婚姻是枷锁,有些郁闷,后来慢慢的产生网瘾才出现现在的局面。了解到真正的原因后,李占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对李立云讲道理,让他认识到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然后和安小慧真诚的承认错误,看到丈夫的变化,婆婆期盼的目光,安小慧露出了久违的笑脸,现在二人没有辜负众人期盼,上下班都双宿双归,幸福快乐!有时间还到信访代理服务室聊聊。李立云很感激代理员为他争取的幸福生活,并讲到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学会沟通,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经费落实不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的缺乏,阻碍了代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对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信访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从而完善基础设施,落实代理员补贴,做到条件好、待遇好,激发信访代理员工作热情。

二是代理员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高素质的信访代理员队伍是做好代理工作的重要条件,我们将有计划、分层次的对信访代理员进行法律、信访接待、心理咨询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信访代理员做到能代理、敢代理、擅代理。

三是调查研究力度不够。不深入调研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将加大调研力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妇女群众最盼、最忧、最急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拓展代理范围,丰富帮办内容,深化帮办服务方面进行新的探索,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不懈努力。

[篇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近年来,为了集中整治我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执法不公、滥用执法权等问题,市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项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较大进展。20**年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对全市34个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102个。20**年以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执法监察室共查处行政执法违纪违法案件7起,党政纪处分41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在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突出主业的新要求下,如何进一步做好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执纪监督,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尽快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我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执法基础性工作不完善。有的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责等基础性工作还需进一步细化,有的执法部门行政权力行使未得到有效规范,还存在较大随意性。如在20**年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县、**区、**县尚未制定和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区未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行政执法基础性文件;市盐务局自由裁量基准执行不到位,部分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未按照<**市市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额度进行处罚,且未列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有的执法部门处理罚没物品时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处理罚没物品的法律文书。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罚没物品处置不规范,无统一登记、保存、处理的记录;市盐务局罚没物品处置无记录;市林业局对登记保存物品未依法进行处理。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有的执法部门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确凿,侧重采用当事人询问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且询问笔录不全面、不充分;听证权利、救济途径、法定期限告知不规范。如在20**年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市林业局的个别案件只有1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市环保局部分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不全,且未按手印;**县环保局、**县**街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与批准内容不一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存在对违法行为当罚不罚的问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法>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强制法>不严格,行政强制程序不完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缺少批准手续。如在20**年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执行超期,应当收缴的“滞纳金”或“加处罚款”未予执行,且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书面执行协议;市交通运输局、市交巡警支队、**县交通运输局查封、扣押车辆停放在社会停车场,保管费用由相对人承担;**县环保局、**县**街道派出所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义务,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问题。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如20**年11月查处的**县**化工有限公司“10·18”较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县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对辖区内非法生产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法进行查处,被市纪委党政纪处分9人;20**年2月,市纪委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材料园环境污染环保部门不作为案件进行了查处,党政纪处分6人;20**年3月,**县环保部门对滨海新区环境污染案件不予查处,市纪委会同市环保局约谈了分管副县长、管委会主任、县环保jú长3人,责令**县环保局立即立案查处。

(五)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现象。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无视法纪,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如在20**年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县环保局存在以“协调款”名义收取企业资金的行为;市交巡警支队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车门喷字费”;**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收费时,未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再如20**年3月查处的河口区六合派出所原所长**案件,**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违规收费,以打击偷盗原油违法犯罪为名进行“创收”,对抓获的“油耗子”以证据不足为由,一概以“赔偿损失费”的名义罚款后放人了事,而且不制作询问笔录和执法档案,不开具任何票据或证明,20**年1月至20**年3月,**累计收取“赔偿损失费”3067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原因分析

(一)行政执法体制不够顺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各级执法部门职责界定不够清晰。目前,市、县(区)、镇(街)三级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亟需进行系统界定,镇(街)许多委托执法的授权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比如我市市级执法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执法业务,削弱了其研究制定政策的工作力度,导致基层执法出现的新情况反映到市级部门后长期得不到解决。二是行政执法与管理脱节。一些事项实行管罚分离后,部门各自为政,导致产生了一些诸如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监督不力等问题,管理和执法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三是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现象。如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工商、建设、宣传、文明办和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部门过多的看中经济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是重收费,轻管理,对有利的事情,都去抢着管,对无利可图的事情则是相互“踢皮球”,谁都不愿管,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队伍建设需加强。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律,不懂业务,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相当数量的协助人员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现有水平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有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思想存在偏差。有的执法人员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不愿监督、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重执法效果。有的不能以身作则,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形象。三是部分执法部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一些执法单位执法教育培训经费不足,教育培训设施相对落后,对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够,未实现对执法人员的全员轮训,直接影响执法队伍建设。

(三)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够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需加强。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随意性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处罚畸重畸轻等不合理情形,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收受当事人好处后不处罚或处罚大打折扣;有的执法时对于同样违法情形不同对待,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政策制度设计上不够科学,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某些权力寻租的空间。二是个别执法人员仍采用传统执法模式,执法方式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态度较粗暴,常会引起相对人心理失衡和强烈不满,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有的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超过范围等等。

(四)部分执法人员不敢执法,导致执法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因准备不充分、沟通不到位、方法不得力等原因,造成执法人员与群众之间发生冲突、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在党中央、中央纪委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狠刹“四风”、着力治理“庸懒散”的新形势下,不少群众对执法人员稍有不满就投诉,群众只要投诉就要求调查,有不少执法人员在群众的举报监督下被依纪依法查处,这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积极性影响很大,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以至于因为怕被投诉而不想管或不敢管。

三、对策与建议

(一)理顺行政执法工作体制,增强执法执行力。一是要着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市级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台政策、监督指导基层执法;县(区)级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办理执法个案;镇(街)级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为县(区)级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基础性工作。梳理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行政强制权力目录>等行政执法基础性文件,对重要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制定出台**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明确监督机关、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三是要完善执法部门协调机制。厘清执法事项,明确责任分工,牵头部门只能在规定职能范围内行使协调职责,避免各部门利用协调机制争抢职能或者推诿扯皮。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切实加强一线执法力量。要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切实将有限的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鼓励和调配能力强、素质高的机关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确保一线执法到位。二是要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理念。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考核执法工作业绩,提高执法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要积极解决基层执法队伍的实际问题。要加大对基层执法队伍的帮扶力度,对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执法队伍重点指导帮助,切实关心爱护基层执法人员,促进基层执法队伍全面健康发展。

(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市、县(区)制定的裁量基准,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坚决防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坚决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处罚不当、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的情况。二是要着力改进执法方式。推行人性化执法,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做到惩教结合、刚柔并济,切实改变以罚代管的传统执法模式,杜绝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减轻执法阻力,降低执法成本,力求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三是要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完善集执法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系统,逐步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实时监督和管理。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违纪违法案件。一是强化行政执法的评价考核。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执法案卷评查等监督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对重点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督促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二是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甚至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解决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三是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提升履职能力调研报告]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代表作用发挥如何,决定着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在县镇基层代表中还存在着代表意识不够强,履职能力不够高,代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笔者认为,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发挥代表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学习培训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履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性工程,在代表的学习培训上,一是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代表自身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把<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与代表履职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论、人大工作的基本程序、提出议案和建议、代表活动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通过培训,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是讲求形式的多样性。要将多媒体、电子网络等现代技术运用到代表培训中,不断充实和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就群众和代表所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视察,拓展代表学习、交流的平台和空间,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要结合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个案讲解培训或专题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是提升培训的时效性。要根据时代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代表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和人大会议精神的学习,使代表及时将会议精神贯彻到履职当中,提高代表的政治敏锐性。四是保证培训的经常性。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的长效培训机制。通过探索建立代表培训档案的形式,把代表的学习培训贯穿于代表任期的全过程。总之,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变被动履职为主动作 为。二、着眼提升能力,增强代表素质。光有履职的热情,缺乏履职的本领,代表作用是难以发挥的。当前,要通过学习交流、履职培训、参与活动等形式,努力提高代表的“三种能力”。

一是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要引导代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看问题,从事情的表象看本质,在理论、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有深度的意见建议。

二是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要鼓励和支持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尽力为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条件。要培养代表调查研究的好习惯,帮助代表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提高综合表达能力。要通过组织代表学习和活动,增加知识积累和丰富工作经历,提高代表的语言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使代表对民意的反映和对县镇发展意见建议说得清,说得准,把话说在有用处,建议提在点子上,真正发挥代表在推动发展中的主人翁作用。

三、扩大信息宣传,畅通知政渠道。基层代表提不出带有全局性、既有高度,又有深度的议案、建议,源于对政情的了解掌握不够和“一府两院”与代表的联系不够。保证代表知情知政权,

一是实行工作通报制度。“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尽量扩大政务公开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形式,采用纸质媒介、网络、短信等平台,定期将工作情况寄发给代表,使其充分、及时地了解政情。

二是建立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工作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逐步扩大代表参会的人数、范围。有计划地邀请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扩大代表对社情、政情的知晓率。

三是扩大代表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程度。“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在作重大决定,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评议会,都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了解群众要求。

四、创设活动载体,搭建履职平台。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载体。一要丰富代表活动内容。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搞好活动主题设计,丰富活动内容,在活动中发挥代表作用。二要创新活动形式。要按照方便代表参与,简单灵活多样,能够激发代表活力的原则,采取集中活动和分散活动相结合等形式,不拘一格,开展代表活动。三要建设代表之家,创设履职平台。根据人大代表分布情况,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充实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代表之家,实行“三公开,四统一”(即:公开代表信息、公开接待制度、公开接访职责,统一选民接待日、统一制作代表名片、统一代表小组活动次数,季度不少于一次,统一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选民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保证代表活动有阵地,履职有舞台。

五、完善监督激励机制,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情况通报制度。要加强代表学习履职情况的督促指导,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和履职情况季检查年通报制度,对代表任期内参加活动、专题审议、提出建议、开展视察等情况每年向选民和选举单位予以通报,使代表置于社会、选民和原单位的监督之下。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每年由代表小组组织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同代表是否胜任职务相挂钩,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三是建立代表履职激励制度。制定符合法律的代表履职测评办法,对履行职务成绩突出的代表,县镇人大每年给予其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作为的代表采取谈话、劝勉等形式,促其履职作为,同时,要加强对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使代表履职既有压力、更有动力。四是建立联系代表选民制度。制作<代表联系选民手册>,明确每位代表的重点联系户和重点联系人,促进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五是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严把代表建议转交、办理、答复关口。实行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使代表提出的建议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激发代表履职正能量,发挥代表的积极作用。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具有50年历史的“枫桥经验”再一次证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生命力和时代活力。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企业改制等多领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渐呈纠纷复杂化,主体扩大化,种类多样化的趋势。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贯彻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xxxx区立足于创新机制、拓展平台,探索实践了一系列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模式,丰富和深化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内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结合地区实际,构建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衔接机制,将两者在实践中有机结合,提出了“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实现了诉讼案件的多元化分流,更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深层次的问题,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和预防犯罪。着眼当前矛盾纠纷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完善医患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价格争议纠纷专业调委会建设,不断推进专业化调解新模式。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xxxx区共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30个,其中,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8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96个,专业性调解委员会2个。基本形成了以区级调委会为主导、街道调委会为依托、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调委会为补充的四级调解网络体系。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如何夯实原有基础、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社会认知度不高。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双方自愿并不必然启动调解程序,加之我们宣传工作不到位,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认识不清,尤其是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认识还比较模糊,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多数群众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仍然是选择诉讼或者信访,从而使得大量的基层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疏导分流,纷纷涌向人民法院,甚至造成滥诉现象。

(二)偏面追求调解率现象。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是当前最具灵活性和人性化的化解纠纷机制,其核心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调解案件数量定指标,对所有案件调解率规定考核要求,并与单位年度考核及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和奖励相挂钩。从而造成片面追求调解量和调解率现象的发生,对于一些不宜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将造成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

(三)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当前多数调解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深、领悟不透,调解方式方法相对陈旧单一,多停留在说教和情感 影响上,依法析理,定纷止息的能力较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同时调解队伍年龄“两极化”突出,老龄调解员经验丰富,但文化层次偏低,依法调解的意识不强;年轻调解员文化水平较高,但阅历较浅,经验不足,难以取得当事人信任,两个“极端”都影响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水平。此外,街道、社区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稳定,调解员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工作疲于应付现象仍然存在。

(四)调解工作不够规范。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村(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往往满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矛盾化解后没有留下相关文书资料,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些应由一般程序调解的案件简化为简易程序调解,部分调解案件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从而削弱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二、发挥人民调解优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六五”普法大平台,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博、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媒介,扩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渠道,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增强广大群众主动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识和观念,转变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偏差。从群众身边事入手,着力化解群众之困,力求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逐步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社会共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整合资源,完善调解机制。针对当前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特点,人民调解不能“单打独斗”,而应积极融入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中,加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主动对接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厘清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边界,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动之势。

通过有效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健全绩效考评和激励保障机制,完善联席会审和信息通报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成效,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强化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把集中培训与其它多种培训方式相融合。结合基本法律知识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以案析法,增强培训的效果;坚持以会代训,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及时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不断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送优秀调解员进院校深造,以提高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进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积极引入律师、法官、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优势,以弥补人民调解员在法理和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加强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一批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法规、社会经验的社会人士充实调解队伍,直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注重规范,健全规章制度。调解工作要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改变重结果轻程序,只有口头调解,不制作询问笔录与调解文书的现象。重点完善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俱全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登记统计等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着力规范落实以下三个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排查,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及时制定调解预案;二是实行包案调解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分配到各个调解员身上,落实相关责任人负责制,避免相互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完善“以奖代补”政策,严格落实考评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调委会与调解员实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奖惩分明,不断鼓舞士气,增强队伍凝聚力。

[篇五:乡镇人大建设调研报告]

去年以来,xxxx县人大常委会以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人大代表日常履职、人大主席团工作规范运行、村民自治三项工作,通过三项工作“三位一体”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实效明显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入新境界。

多措并举——促进代表日常履职

人大工作的性质和代表的角色特征决定了群众路线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路线,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是联系群众,代表工作的重点是抓好闭会期间代表的日常履职。通过实践探索,我们逐步形成了“一、二、三”的具体思路。“一”,就是将全县1386名县镇代表就地编为180个代表小组,按有专用房、有活动经费等“十有”标准建设180个代表工作室,形成全县统一的履职平台。“二”,就是实行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各联系五名代表、五名(户)群众和每位人大代表各联系十名(户)群众的“双联系”制度。全县人大系统固定联系群众的数量过万人(户)以上。“三”,就是在人大代表中全面推行民情日记、代表接待日、代表述职评议三项制度,要求每位代表年记民情日记不少于六十篇,每月至少到代表工作室接待一次群众(选民),每年年底要向选民进行述职,接受群众的工作评议。这些措施的落实,促进了代表工作“接地气”,扩大了人大工作的群众基础。

统一模式——做实乡镇人大主席团

长期以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要工作只限于人代会的组织,闭会期间工作开展的不经常或流于形式,甚至被视为临时性机构。为此,我们在抓xxxx镇人大主席团规范履职试点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全面规范。首先,依法赋权。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依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二十八项职权,并对主席团工作运行程序、制度体系、保障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使主席团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其次,按照有专用办公室、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等“八有”标准,建设完善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专职办公人员。再次,突出监督工作重点,促进主席团工作规范运行。规定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重点议题,开展调查、视察、检查和评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到了主席团有计划、日常化、制度化开展,形成了依法有序的日常监督机制。乡镇人大主席团日常履职模式的建立和运行,拓展了乡镇民主政治建设新领域,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了和谐共进的新局面。

依法规范——加强村民自治指导监督

村民自治是我国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农村发展稳定的“治本之策”。其要义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目的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们把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基础工程,依法有序推进。为摸清底子、完善思路,我们于去年下半年开展了专题调研,摸清了全县村民自治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形成了突出重点,加强村民议事制度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两项制度”建设的思路,通过专题审议,形成了系统的工作思路;为促进村民自治规范开展,形成全县统一的模式,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台了。示范文本下发后,全县各村结合实际积极行动 ,完成了新一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为形成村民自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我们把村民自治工作纳入乡镇人大的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亲自上手抓指导、抓监督。目前,全县村民自治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两项制度”运行趋于规范,村级民主治理的长效机制正在逐步确立。

[篇六:司法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是开发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司法行政基础,抓好司法行政职能建设,今年10月,xxxx区司法局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xxxxxxxx经济开发区就开发区司法行政职能履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xxxx省xxxx开发区现状

xxxx市xxxx区目前有一个省级开发区——xxxxxxxx经济开发区,xxxx年10月经xxxx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xxxx年启动建设,总规划面积42、25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29、5平方公里,人口容量23万,xxxx年顺利通过国家审核。xxxx经济开发区地处长三角地区苏南板块,位于xxxx市xxxx县城东郊,辖区内现有25个行政村。近年来,开发区坚持以招商引资为中心,以改善环境和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了开发建设步伐,累计投入50多亿元,完成21、77平方公里产业区框架建设,区内各项设施配套日臻完善。根据工作职责的需求与机构设置的完善,xxxx区人民政府设立x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处级建制)为派出机构,其内部设有“一办六局”7个职能机构,均为科级建制:即党政办公室、经济服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招商局、规划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设有下属四个事业单位:xxxxxxxx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xxxxxxxx经济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紫金(xxxx)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管理服务中心、xxxxxxxx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4个事业单位。

目前xxxx经济开发区没有设立独立的司法所,区内有3个由区司法局管理的司法所,日常的相关司法行政事务都是依托于淳溪镇、古柏镇以及漆桥镇三个司法所管理和执行。按照一镇(街道)组建一个司法所的要求,淳溪、古柏、漆桥三个乡镇各建有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全部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目前三个司法所组织机构完善,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开发区内3个基层司法所共配备司法所工作人员17名,平均人数5人。其中7名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正科级3人,副科级4人,10人为聘用人员,共有党员7人;经费保障到位。三个司法所均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办公用房所均面积350平方米,并配备了电脑、传真机、档案柜、摩托车等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极大地提高了日常的工作效率;工作成效显著,2013年的1——10个月以来,区内三个司法所和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548件,调解成功率99、7%,制止群体性上访25起,制止群众性械斗12起,防止民转刑案件6件。

二、关于建立完善开发区司法所及其管理体制的意见。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司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从司法所实际运行的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开发区没有独立的司法所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仍亟需解决,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国家(省)级开发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所已迫在眉睫。

开发区的级别和行政乡、镇一致,其对司法行政工作有着同样的社会化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近年来,开发区运作模式已日趋成熟,在不断扩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拆迁改造、城镇化建设如火如荼,相关村民的拆迁补偿、房屋安置等经济纠纷也日渐增多,社情复杂,矛盾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开发区没有司法所建制,“下面没有腿、基层没有根”,许多工作落不到实处、抓不到好处,很难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自开发区批准建立多年以来,开发区的具体司法行政工作没有下设机构来执行,只能依托三个司法所处理相关事务,而具体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落实到什么程度,能否抓出工作成效,由于组织保障不到位,专职工作人员不到位,所以实际工作成果也很难抓到位;二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必须开展的活动,也只能临时抽调人员与各区管司法所协调配合,工作开展的很不平衡,工作的死角死面比较多;三是开发区没有独立的司法所,三所联合处理行政事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办公经费等专项资金很难保障,工作来了一事一请,工作缺乏计划性、通盘性。

三、开发区设立独立司法所的建议:

开发区设置直管司法所是一项重大复杂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必须坚持“对上争取,上下求索”的原则。有计划、分阶段实施。

一是积极汇报、协调,增编增人落实职级待遇。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以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划报告。积极协调政法委、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司法部“每个镇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项政法编制人员”的要求,通过争取机构编制、落实人员,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指示要求,严肃干部管理纪律,严格规范司法助理员的调配使用,稳定一线力量。

二是加强与多部门的联合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争取党委政府开发区司法所设立和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开发区财政支持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司法所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并积极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更大的财力支持。

三是多方取经,优势建所。在开发区独立设司法所,是一项开辟先河的举措,应多学习借鉴那些好的、先进的经验,做到起点高、起步快,只有借势借力,才能尽可能快的实现一流目标。

四、开发区司法所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准入机制。要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准入标准,加强录用管理,不能降低门槛。人员构成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专业要求必须是法律或行政管理专业。可以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面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乡镇公务员和优秀村社干部,尤其是现任司法助理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调动规定程序,选调政治素质高、基层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开发区基层司法所。对新进入司法行政系统的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制度纪律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岗位业务知识、实战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解决“有能力干事”的问题。

2、严格督导。建立一套科学的督导评估体系,使得司法所的建立活动严格按照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流程科学推进,强化司法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物质保障、工作制度和履职能力的建设,将司法所的建立工作纳入全面监控体系中。围绕创建司法所的活动,努力把每一项业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工作流程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找准定位,有效运转,提升建所的工作效能,从而实现全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3、强化履职能力。作为各基层司法所的总指挥,区司法局要应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工作业务指导,以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抓住工作亮点、克服工作难点、寻求工作突破点;与x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密切联系,搞好协调和配合,按照省、市的要求和规范标准,在基层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加以规范;坚持司法行政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紧密结合,加强与其他基层政法单位和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争创一流业绩,以优异的成效来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以尽快推动开发区独立司法所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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