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丧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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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通知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一篇

通 知(存根联) :

今悉知 同志于 年 月 日不幸死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仁怀市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你户务必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死者遗体送 。逾期不按本通知执行,市民政局将按殡葬法规依法强制执行。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二合镇社事办

今悉知 同志于 年 月 日不幸死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仁怀市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你户务必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死者遗体送 。逾期不按本通知执行,市民政局将按殡葬法规依法强制执行。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二合镇社事办 通 知

殡葬救助制度编写说明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二篇

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和殡葬基础设

施补助政策的意见》有关情况的说明

市民政局

(2012年7月 日)

各位领导: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现就草拟《建立我市困难群

众殡葬救助制度和殡葬基础设施补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台《意见》的必要性和依据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推进,困难群体

殡葬救助工作日益紧迫和突出。建立我市殡葬救助体系是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和推进殡葬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经过长期建设,我市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

进步,我市现有殡仪馆6家,经营性公墓8家,形成较为完善的殡葬服务体系;但面对新的形势,还存在着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设施落后的问题。尤其是公墓建设方面,经营性公墓价格偏高,群众意见很大;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少,散埋乱葬情况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市殡葬改革和经济社

会发展。

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提高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能力,保障我市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提高殡仪服务水平的目的。我们依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X民发【2012】12号)和《XX市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这个意见。

二、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两大部分:

(一) 全面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

《意见》阐述了我市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在救助对象方面,除了上级文件要求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无名尸体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外,本着弘扬社会正义的目的,我们建议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

在救助程序方面,我们特别对无名尸体的救助程序作了

具体规定:明确无名尸体由殡仪馆作为申请人先行垫付火葬费用,秦渭两区内发现的无名尸体由市殡仪馆火化后持管辖

地公安机关证明到尸体发现地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区殡葬管理机构领取殡葬救助金;其他县市区内发现的无名尸体由各县市殡仪馆火化后持管辖地公安机关证明到尸体发现地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县市殡葬管理机构领取殡葬救助金。

在救助标准方面,我们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每名救

助对象按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服务项目1000元进行救助,不足 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在资金筹措

方面,我们建议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按 分担。在资金管理方面,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县区民政局或殡葬管理机构,而不是直接拨付给殡仪馆。

(二) 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这部分主要有三方面主要内容:

【民政局丧葬制度】

1、加快以殡仪馆为主的殡仪服务设施建设

明确我市“十二五”期间将新建市级殡仪馆 个,县级

殡仪馆 个,改扩建县级殡仪馆 个。提出殡仪馆建设要设备现代化,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要求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协调安排殡仪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2、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

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我省今年殡葬工作的新举措。

【民政局丧葬制度】

《意见》提出了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目标、形式、建设步骤和四点建设要求。强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政府

投资为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其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在资金支持方面,按照省上的做法,我们建议市财政也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省上补助 万元,市上补助 万元,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省上补助 万元,市上补助 万元。

3、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

我市现有行政村 个,自然村 个,共有农村公益性

公墓 个,其中能继续使用的 个,有 个已经埋满不能继续使用。这些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墓地环境脏乱差,大量占据农田和建设用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针对以上情况,《意见》提出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骨灰楼(堂、墙、塔)为主;土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逐步将农村散坟、规划点外集中墓地迁移到规划墓地,推进迁坟还田工作。《意见》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特别提出要治理丧葬秩序,大力倡导文明和谐殡葬新风,加大对乱埋乱葬行为的治理力度,逐步规范治丧行为;强调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长期管理机制,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和维护。

三、需政府解决的主要问题

1、解决资金问题

在殡葬救助制度方面,我市需救助人员主要集中在南部

八县区,据统计约 万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 万人,重点优抚对象 万人),按千分之六的死亡率计算,每年死亡人员约 人,加上文件规定的其他需救助对象,每年需救助死亡人员约 人;按每人 元的标准进行救助,约需 万元资金。按照市县财政 的比例分担,市财政每年需预算列支 万元,各县市区需预算列支 万元。

在殡葬基础设施建方面,市殡仪馆的迁建需征地 亩,

预算资金 万元,争取部省资助资金 万元,资金缺口 万元。考虑资金缺口较大,建议按照“统一规划,一步到位,分期实施”三至四年建成的思路逐步实施。新建县级殡仪馆,每个补助 万元,改扩建每个补助 万元。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设 个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市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个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 万元,共需资金 万元;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方面,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拟补助 万元,共需资金 万元。

2、解决我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由市政府牵头,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国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编制部门要合理配备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三篇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 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 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 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 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因医学上认为是烈性传染疾病死亡者,由疾病控制中心将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由民政部门接运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十二条 凡在医院死亡人员,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县殡葬管理所,安排殡仪馆人员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在我县死亡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就地实行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原籍地或居住地的,必须由死者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死者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埋葬于公墓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采用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土葬。

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守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不准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火化区范围内街道、人行道、临街过道等公共场所设灵棚,禁止播放高音喇叭、燃放烟花鞭炮,禁止抬棺(或骨灰盒)游街,禁止请舞狮队、腰鼓队、乐队、戏曲班子等参与丧事活动。

第十八条 不属于强制火化对象但殡葬活动需经过县城火化区的,应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县殡葬执法大队审批并备案。殡葬活动进入县城火化区时不得抬棺游街,不得放鞭炮、撒冥纸、吹喇叭、请乐队或舞狮(龙)队等。

第十九条 县城内居民死亡后,一般应在县殡仪馆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场所举行吊唁活动。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等由县殡仪馆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丧事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的,一般应当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特别是城区至殡仪馆的交通工具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文明服务,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一般要低于邵阳市和临近县的殡仪馆收费标准。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刁难死者亲属。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办理死者丧葬费、抚

恤费手续时,必须凭县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和县殡葬执法大队监证签字。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林业、消防和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内制作、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把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县殡葬执法大队会同村、居委会(社区)和所在单位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殡葬执法大队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得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主要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和调动;其子女是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提拔和调动;是抚恤、优抚、社救对象的,不得享受抚恤、优抚、低保费;是村民、居民的,不予困难补助或社会救济。 第二十五条 病人在县城内医疗机构里死亡后,医疗机构未及时告知县殡葬执法大队或未经批准,造成应当火化的尸体逃避火化的,视情节给予医疗机构3000-5000元罚款,并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殡葬业务知识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四篇

殡葬业务知识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课程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道学习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知识。下面我就什么是殡葬、丧葬习俗、殡葬改革、文明祭祀以及理性消费和《殡葬管理条例》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我国是一个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长期影响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国后,我国政府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逐步推行以火葬为核心的一系列殡葬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推行,对破除丧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要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科学、思想文化水平,就必须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提高人们各方面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敢于挣脱传统的束缚,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不断使我们的思想、行为符合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很多方面人们的思想还是没有从传统中摆脱出来,仍旧被传统思想束缚了手脚,特别是在殡葬方面。传统的陈旧、落后的丧葬观念,厚葬遗风等不单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还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在封建迷信严重的地方,甚至还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加社会负担。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殡葬文化

一、“殡葬”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什么是殡葬?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每个时期殡葬的形式都有所不同,同时它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现在的殡葬指的是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献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二、传统丧葬习俗的落后性:

传统殡葬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大部分都被深深地打上了封建迷信思想的烙印,带着很大的落后性。主要表现在:

1、灵魂不死观念,信仰鬼神:原始人认为人死后还有灵魂存在,而墓地则是他们生活的地方。由此在处理遗体时要举行各种仪式来让死者感觉到舒适、安慰,并以祖先的灵魂为信仰崇拜。这种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加以利用和渲染,再加上道教、佛教等宗教思想把灵魂不死进一步理论化、迷信化,由此形成了中国的“鬼文化”,并形成系列相应的仪式、风俗(如:丧葬、祭鬼、驱鬼、招鬼、鬼故事等)。

2、入土为安观念:装棺土葬是几千年来习惯的做法,于是“入土为安”也逐渐成为固定的观念模式,在推行火葬的今天,由于这种观念的深入,使一些火化后再装棺土葬的“二次入棺”现象不断出现。

3、厚葬观念:象农村盛行的“做道场”、“念经拜忏”等。当然,之所以出现厚葬之风,这也与中国人重情理有很大关系。有人觉得这是最后一次敬孝的机会,要厚待一些;有的认为既然死者留下了一些财物,不如全部花在死者身上;当然也有人出于面子思想考虑,怕办得寒酸惹人笑话。

4、厚葬久丧的落后性:传统丧葬礼俗的系列仪式如:沐浴、停展、报丧、守灵、治丧、家祭、送葬、安葬讲求棺木质地、墓穴风水等,不仅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还带着明显的阶级印记。总的来说,旧丧葬习俗的特点在于厚葬久丧。具体表现在:报丧声势大、举丧仪式繁、仪式排场大、服丧时间长、治丧消费高。 三、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难在哪里?有人把殡葬改革比喻为“千年难题”,也有人称它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天 下第一难工程”。因为它变革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和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造活动,在于破除封建宗法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观念和浮华虚伪的形式,逐渐形成崇尚简朴、重在纪念、继承遗志、寄托哀思的殡葬风

俗;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应该采取的方式:在殡葬改革方面,我们必须坚持宣传、引导、示范和教育的原则,这也是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一大特点。

在这里,我还想谈几点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即殡葬改革的“四化”:殡葬事业社会化;丧葬方式多样化;殡葬设施园林化;殡葬管理规范化 ;

殡葬事业社会化:即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宣传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殡葬改革当中来,集思广益,综合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殡葬改革。政府在这方面要积极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丧葬方式多样化:在丧葬方式上,应该大力提倡树葬、花葬、河葬等,还要大家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想些既环保、又新颖、意义深远、群众们乐于接受的葬式,这样在实施起来才更容易推行起来。近年来,我县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推行了乡村祠堂建设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习,转变殡葬观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殡葬设施园林化:殡葬是永远不会凋落的行业,我们应该改变它的面貌,使得它能逐渐成为象医疗、卫生、环境一样的普通行业。既然人们的生活中少不了它,我们的从业人员就有义务把它变得亲切起来。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收获,我们现在的殡仪馆在环境建设、管理服务上所做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殡仪馆被民政部评定为国家三级殡仪馆。 殡葬管理规范化: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管理、土地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殡改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与管理的法规,加大殡葬执法力度,保障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四、关于文明祭祀

文明治丧祭祀要破除陈旧陋习,提倡新的文明方式。传统的扫墓祭祖是每年的祭祀时节的重要内容。其中很多不文明的现象阻碍了我们当今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殡葬习俗影响久远,那些陋习并不是说改就能瞬间转变过来的。毕竟要让人们接受新鲜事物也需要很长一个过程。在对待传统的问题上,我们要敢于创新,使其既能保留祭祀的传统,又能使祭祖方式更现代文明化。象烧化纸扎这种行为,出于对自身生活环境的保护,市民应该自觉采用鲜花、贺卡等文明方式祭拜先祖。清明时节,一些居民图自己方便就在自家门前烧纸,风一吹,黑灰四处飞,路上的人也跟着遭殃。祭祀活动本身是一种文化传统,它反映出我们中华民族独特的祭祀风俗,我们的个人行为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容忽视。就比如很多大人带着小孩过马路,自己从来不遵守交通规则,那小的一辈长大了,对按规则行事仍旧没有任何观念。习惯影响着一个人性格的形成,而一个人的性格则影响着这个人一生的命运。所以,我们在祭扫时应该以身作则,用自身的言行规范青少年的行为,使他们在今后能自觉按照健康文明的方式祭祀先祖,保护好生态环境,造福后人。

倡导市民转变观念,文明祭祖,作为我们殡葬单位和部门来说,有很多的形式可以参考。由于传统殡葬观念影响深远、深入人心,我们应该意识到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即使是传统的思想,也是一代代人言传身教传承下来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和工作,我们殡葬改革是能尽快帮助广大群众转变陈旧落后观念,进行健康祭祀活动。为此,我们在宣传上做了很多功夫。每年以宣传车、宣传单、宣传横幅、咨询点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基层到广大的群众中去宣传殡葬改革。实践证明,这些工作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错的反响。

五、关于殡葬理性消费

中国历史上曾主张厚葬。古代的厚葬之风则严重影响了当时人的正常生活,以致于有些穷苦人家为了符合当时礼仪,厚葬亲人之后背上多年难以还清的债务。

受传统厚葬风的影响,我们社会中至今还存在很多对亲人后事大操大办的现象。有些人还把办理丧事当成是炫耀自己的机会,不惜重金讲排场、要面子,请阴阳先生,以“阳间有,阴间也要有”的迷信观念,给先人烧“别墅”、“奔驰”等等,希望亲人在阳间没有享用的能在

阴间得到。架势能做多大就多大,这些观念行为都使我们的殡葬消费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状态。这些现象在农村种尤为严重。有些本身不富裕的家庭,操办起丧事来却特能花钱,上千上万眼睛也不眨一下。亲戚朋友、邻里街坊等遇到要办丧事时也难免不参照着做。长此以往,在市民中渐渐形成了“丧葬难”,“死不起人”的现象,阻滞了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殡葬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况且我们要面对的受传统理念影响至深的广大农村地区。在这些信息传达还不畅通的地方,更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深入到实地,宣传殡葬改革好处,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传统殡葬观念,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使群众获益,形成社会主义和谐文明新风尚 六、结合《殡葬管理条例》讲几条主要内容。

(一)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对违规土葬者如何处理?

强制火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死者遗体进行土葬。凡违规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家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棺火化。 (三)城区办丧应遵守哪些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的丧事活动提倡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街道或其它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灵堂办理丧事,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出殡途中阻塞交通和抛撒冥纸、冥钞。 (四)死者遗体如何接运?

死者遗体原则上由殡葬服务单位接运,也可由丧主自行运送到殡仪馆。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由医院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接运,就近火化,不得运往外地。《新条例》实施后可能规定除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都将禁止。

(五)公民是否可以举报殡葬违规行为?

根据我县出台的《临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我们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凡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六)办理火化为什么要出具死亡证明?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毁尸灭迹,火化前必须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七)哪些地方禁止葬坟?【民政局丧葬制度】

《条例》中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渠道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建造坟墓和修坟扩坟。

(八)死者骨灰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是留存,死者骨灰可由亲属保存,也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二是撒播,可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山林中;三是安葬,有骨灰墓葬、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种形式。国家提倡骨灰撒播及植树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

(九)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遵守哪些规定?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毁损水利设施,不得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墓穴实行硬化,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接纳外籍人(含祖籍是本地的人员)入葬。 (十)什么是封建迷信活动?什么是封建迷信用品?

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在丧事活动中看风水、请巫婆、神汉、扬幡招魂、做道场等。 封建迷信用品是指用于祭祀活动的冥钞、纸人、纸马、纸房等。

(十一)哪些殡葬违规行为可以罚款?【民政局丧葬制度】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2)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的报检、现场监督、处理方法、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的要求和内容。

1. 本规程适用于由北京首都机场口岸入境的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监督管

理。 2.尸体、骸骨、棺柩及骨灰的定义 3.尸体是指经临床诊断已经死亡的人体。

4.骸骨是指尸体经过埋葬后出土腐烂剩余的骨部分。 5.棺柩是指盛放尸体或骸骨的包装容器。 6.骨灰是指尸体或骸骨经火化后剩余的无机物质。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七、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

1.结果判定:根据报检情况、现场检疫查验情况及必要的卫生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工作流程上按要求填写检疫评定意见。

2.缮制证书:对符合要求的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缮制《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骨灰领取处理程序,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骨灰领取

(一)本地区行政区域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营性公墓单位出具的墓穴位证、购墓发票、购墓合同书、领取。

(二)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的申请(必须保证不入棺再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村、乡镇出具的骨灰领取处理监督证明领取。

(三) 非本行政区域人员到我区死亡的,凭有效户籍证明、骨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领取。铜仁市区火化的由该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各县、自治县(万山特区划为铜仁市火化区)火化的,由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自治县、市、特区)殡仪馆、骨灰堂进行寄存;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书,办理寄存证等手续。 三、骨灰处理

(一) 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穴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村居民

的骨灰由乡镇和所在地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 如死者亲属要求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方式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 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行处理。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

丧葬补贴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五篇

索 引 号: AAA01A-0203-2011-00135 AAA01A-1104-2011-00002 主题分类: 津政办发;扶贫救济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名 称: 文 号:

附 加 码: 000125022/2011-00147 发文日期: 2011-11-10

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6号

主 题 词: 民政 殡葬 补贴 通知

内 容 概 述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 容 全 文

津政办发〔2011〕116

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政局丧葬制度】

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 (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

(六)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 (七)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八)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

第四条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前2项材料。

(三)申领人据实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布,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3份,同时领取书面受理证明。

(四)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步骤为:

(一)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

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亡者为60岁以上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将一份《申领表》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对其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劳服中心核实后保留《申领表》,并将核实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核实和公示均无异议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核实结果、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核实和公示,对申领人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亡者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待遇现又申领居民丧葬补贴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一步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亡者为60岁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三)区县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保留一份《申领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等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四)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合格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殡仪馆火化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遗体捐献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居民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并留存《申领表》及申请材料。

(五)对亡者户籍及其他情况存有异议或无法认定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异议说明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及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6:4的比例分别负担。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每年年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当年一至三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区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三)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制度,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度报送的方式,于每年1月20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11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天

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丧葬补贴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登记。同时,将相关材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三)全市各级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申请和发放补贴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在《申领表》“申领人声明”一栏内签字,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区县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补发。

天天天天二

津〇天津

津市津津市

人一

力一民

市市资

源年市族

事公财和七社

会月民务

政委安政保四障员

局 会 局 局 局 日

2016民政局殡葬管理工作方案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六篇

一、征集到的殡葬管理方面突出问题

1.殡仪馆管理松弛,自选收费项目不够透明、不够公开;2.服务较差,服务态度生硬,存在故意刁难丧主的现象;3.风气不正,存在向丧主收受、索要“红包”的现象;4.有章不循,私自印制火化证。

二、整改措施及责任股室、责任人、整改时间

1.关于殡仪馆管理松弛。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规范收费标准和操作程序,将自选收费项目张贴在殡仪馆事先告知丧主,事先明确告知丧主基本服务项目与自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把基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服务项目明确分开,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强制或误导殡葬消费,自选收费项目由丧主自行待批,着力打造阳光殡葬、透明殡葬。

责任股室:殡葬管理所,责任人:副局长

完成整改时间:2016年3月31日前。

2.关于服务较差,服务态度生硬,存在故意刁难丧主的现象的问题。在殡仪馆开展为民服务和廉洁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殡仪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全体人员全部挂牌上岗,亮明身份,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优化服务环境,殡仪活动中,做到“一杯热茶、一把椅子、一声安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成为群众满意的殡葬服务单位。

责任股室:殡葬管理所,责任人:所长

完成整改时间:2016年3月31日前,长期坚持。

3.关于风气不正,存在向丧主收受、索要“红包”的现象的问题。完善拒收“红包”规章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和收受“红包”倒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两名职工给予辞退。在殡仪馆显眼处和殡仪车张贴拒收红包的告示牌,统一制作工号牌,公布举报电话,殡仪馆全体人员与殡仪馆,殡仪馆与县民政局签订了拒收红包的责任状,对索要、收受“红包”的人员经查实后,当即予以辞退。同时,建立了丧主反馈调查制度。殡仪馆工作人员在接送遗体和火化遗体前,要先告知丧主收费项目和标准,告知丧主按规定不准收受红包,并将印有监督和举报电话的意见反馈表交与丧主签收,丧主如发现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乱收费、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可随时向民政局反映和举报,民政局将在第一时间受理和查处,从源头上杜绝收受、索要“红包”和擅自收费的现象发生。

责任股室:殡葬管理所,责任人:副局长

完成整改时间:2016年3月31日前,长期坚持。

4.关于有章不循,私自印制火化证的问题。对私自印制的火化证予以当场销毁。建立严格的火化证发放制度,确保火化证与死亡火化人数相一致,做到每月审核火化证。

责任股室:殡葬管理所,责任人:所长

完成整改时间:2016年3月30日前。

2016政风行风建设调研报告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七篇

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打造人民群众满意民政

近年来,全市民政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政风行风建设要求,紧紧结合民政工作实际,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和纠风工作为突破口,强化领导,健全机制,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全市民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 响,政风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何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打造人民群众满意民政已成为民政系统一个重要课题。下面,以铜梁为例作简要探讨。

一、我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基本情况

(一)政风行风建设机制逐步健全

铜梁县民政局党组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办人民群众满意民政”的重要抓手,积极强化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是领导重视,明确工作责任。局党组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纳入廉政建设总体部署,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级工作职责,夯实了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查找和分析政风行风建设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局党组书记、领导小组组长坚持每周接待来访群众,到“阳光铜梁”直播间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其他班子成员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分管单位的行风建设,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适时接待来访群众,有力推动了全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周密组织,健全运行机制。民政系统科室(事业单位)多、业务杂,工作性质不同,根据工作实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就管行风”的原则,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筹划安排和组织协调,各科室(事业单位)结合本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相关窗口单位负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协调,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和组织民主评议,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做到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三是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先后印发了《铜梁县民政局窗口单位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细则》、《铜梁县民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将政风行风建设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局属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制度规定、《行风建设承诺制度》、《岗位服务规范细则》等制度,把政风行风建设评议活动与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保证了政风行风建设有章可循。

(二) 政风行风建设渠道不断拓宽

1、实施“八项行动”。结合民政系统思想、作风建设、深化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一是实施“阳光救助,亲情服务”行动。实行城市低保公示到户、农村低保公示到院,开展困难群众普查、建档、定期走访活动,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抓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二是实施“三进三查三回访”行动。进受灾农户、进倒房户、进生活困难户,查受灾情况、查倒房重建情况、查灾民生活救助情况。三是实施“做老人床前好儿女”行动。开展养老机构优质服务活动,开通福利机构普查公示服务监督电话,核实投诉案件,督促整改措施到位,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四是实施“做孤残儿童好父母“行动。多渠道做好孤儿(困境儿童)养育服务工作,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加强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开展主动救助,强化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五是实施“优抚对象热心关爱”行动。抓好优抚对象走访、帮扶、慰问,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六是实施“社区服务心连心”行动。抓好“一卡一档一队一台”建设。七是实施“丧家至上,诚信服务”行动。抓好殡葬改革政策宣传,落实殡葬改革惠民政策,执行“六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服务。八是实施“婚姻登记优质服务”行动。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开展人性化、标准化、优质化服务。

2、开展“社区工作日,居民开放日”活动。坚持“以民生为导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每个月确定一天,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班子成员全部参与,依次到各镇、街道开展定点接访或走访活动。一是走访体察访民情。采取分片走访、重点走访、主动约访的方式,深入村(社区)倾听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走访中解民难、聚民心、促落实。二是广泛宣传顺民心。宣传民政各项惠民政策,丰富群众的信息来源,化解对立情绪和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三是深入调研问民意。围绕困难群众的“柴米油盐”和事关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四是扶贫济困解民难。在倾听群众心声,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切实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大病医疗救助、因灾救济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3、推进政务公开活动。将政务公开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力度,促进了政风行风建设与社会监督、热情服务的紧密结合。充分利用民政局信息网、公示栏、LED显示屏、办事指南等及时公开民政相关政策法规,公示服务承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集中力量加大民政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了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三) 广大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我局把低保、救灾资金、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等作为专项治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突破口。针对群众反映低保的问题,出台了《低保工作核查实施方案》,对全县低保对象进行了全面核查清理,把部分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清理出低保队伍,今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十条具体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民政局会同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对2016年以来下拨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涉及资金3000万元,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个别镇街资金拨付不及时,台帐登记档案不规范等问题,有效维护了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群众反映治丧中心设施简陋的问题,积极争取资金600万元,整体搬迁了县殡仪馆,同时对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实行“六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特点及在办人民群众满意民政中的作用

(一)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特点

1、具有政治性。民政工作上为党政分忧,下为群众解愁,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实质是党的性质、宗旨的反映,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民政事业的成败,民政行风反映民政干部的政治意识,思想觉悟和党性原则,决定着党的方针、政策能不能在民政系统得到有效落实,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民政干部的信任,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

2、具有长期性。民政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贯穿于整个民政工作和各项民政工作的全过程,改善和保障民生不能一蹴而就,面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面对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要树立更高的目标,履行“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有良好的政风行风作保证,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3、具有特殊性。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特殊性源于民政工作的特殊性,从工作内容上看,包含着几十项业务工作,每项业务工作都相对独立。从服务对象上看,体现 “五个最”:最可爱的人、最可怜的人、最困难的人、最幸福的人(结婚对象)、最不幸的人(离婚对象),可以说,民政工作范围广、任务重、对象特殊、政策性强、关乎民权、关系民生,民政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民政系统要有好的政风行风来作保证。

(二)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在办人民群众满意民政中的积极作用

1、积极促进窗口单位环境优化。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加强软、硬件建设,严格按照行业建设标准规范服务场所,促进了服务环境优化。如2016年,投入600万元,迁建了县治丧服务中心,改善了治丧环境;根据政协委员建议及群众反映,从2016年开始,投入1500万元新建了铜梁县社会福利中心,投入2000余万元新建、改扩建10所敬老院,增加了工作人员,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实施“286”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了管理水平;投入500余万元,对邱少云烈士纪念馆进行了综合改造,软、硬件设施提档升级,去年接待游客达20万人(次),被评为国家AA级旅游景区;针对群众反映结婚、离婚登记不方便的问题,投入40万元,装修了婚姻登记大厅,实行结婚、离婚合并办理服务,工作人员整洁着装,挂牌上岗,态度热情,微笑服务,群众满意度大大提高。

2、积极促进工作人员素质整体提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将人员素质提升作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根本内容,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 素质培训,提高正确执行政策和依法办事的能力。2016年以来,民政局组织全县民政系统干部业务培训4期,参训人员400余人次,提高了执行政策的能力;社救科组织灾害信息员培训500人次,提高了核灾、报灾和灾害预警的能力;县福利中心开展“服务之星”评选活动,组织全县敬老院护理员培训,激发和调动了工作热情,提高了专业技能,促进了整体素质提高。

3、积极促进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落脚点是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全县民政系统认真履行为民服务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各项惠民政的落实,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政风行风的转变。如加强和改进低保操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实现“阳光操作”,做到“应保尽保”;深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改革,强化救助保障、规范救助流程、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2016年11月至2016年6月,共救助1.02万人,支出救助金额789.9万元;推进殡葬制度改革,落实城乡困难群众丧葬补助,2016年共减免135人丧葬费,计10.55万余元。对全县农业户口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项目,收费均低于渝价〔2016〕488号文件规定的20%。

4、积极促进民政服务效能不断提升。近年来,民政系统组织开展了民政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工作流程,以制度手段规范对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福彩发行等业务工作流程和标准,全面提升了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如低保中心结合实际,将低保申请、听证、审批、公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采用漫画的形式张贴到院坝、楼栋,形象直观,通俗易懂;婚姻登记处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服务,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军休中心完善公开制度,设立事务公开专栏及意见箱,每季度向军休干部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维护军休干部利益。

三、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我县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还很滞后。民政基础设施是为民服务的平台和载体,近年来,我县加大了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但整体上看还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难以适应民政工作的发展和为民服务的需求。如我县婚姻登记大厅面积不足,还没有配备取号器,仍沿用“站队”式的办理方式;还没有规范的救助管理站,不能满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需要;镇街民政办办公面积狭小,多数没有专门的民政服务窗口,直接影响了为民服务的质量。全县57个社区只建立了12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的需求。

2、惠民政策宣传力度还需要加强。尽管每年都组织民政政策法规宣传,但大多数群众对民政惠民政策的了解仍然不够,需求还很强烈。据统计,去年县民政局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咨询低保、大病救助、退役士兵安置、收养登记政策的占信访总量的28.6%,反映了民政政策宣传还需要创新方法,加大力度。

3、基层民政干部力量薄弱,待遇差,影响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随着改善民生要求的不断提高,民政工作任务逐年加重,很多工作都要落实到镇街甚至村(社区)一级。据调查,全县各镇街民政办平均只有2人,部分镇甚至只有1人,村(社区)还没有专职社会保障工作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从待遇上看,镇街没有民政办主任的编制,民政办主任进不了镇街二级班子,成长进步受到很大限制。敬老院工作人员月最高工资1200元,大部分900元,平均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且多数镇街未购买社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二)推进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建议

1、深化教育,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对外窗口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服务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加大民政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群众宣传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向群众发布民政信息和民政工作情况,接受群众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三是规范完善会议制度,强化领导班子能力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党组民主生活会、议事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局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水平和民政部门行政效能。

2、立足实际,加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要根据民政工作实际,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树立婚姻登记机关良好的窗口形象,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管理标准化建设目标。二是要加快救助管理站建设,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条件。三是加快设立镇街民政服务窗口建设,方便服务群众,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3、多措并举,调动基层民政干部和福利机构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建立基层民政干部保障机制。设立镇街民政办主任编制,将民政办主任纳入镇街二级班子,让民政办主任“有盼头”。二是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并将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与绩效挂钩。三是增加工作力量。通过第九届村(社区)“两委”选举,在村(社区)增高一名专职社会保障工作员,缓解工作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重的矛盾。

4、公开政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一是要实行绩效考核,县民政局要与各科室(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兑现。二是要实行阳光政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保障民政对象的知情权,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立政务公开平台,实行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政务公开机制,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三是要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坚决纠正工作中错位、缺位、越位行为,加强行政管理,逗硬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执行和实施。

(编辑:圆圆)

2016年乡镇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全局,改革土葬,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保护土地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

二、目标和任务

全镇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各村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墓地。

三、方法与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设在镇民政所,负责指导全镇殡葬改革工作。各村(居)要根据管辖范围成立由村(居)书记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殡改工作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村(居)要组织召开殡改工作宣传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

2、加大宣传,营造殡改工作氛围。从今年开始,各村(居)对本辖区内每个自然村或居民聚集地进行集中宣传,以发放《殡改宣传问答》,刷写殡改宣传标语,张贴殡改公告为主,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殡改政策法规。

3、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办理丧事的行为,各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共同做好丧者家属工作,使其及时中止、改正违规行为。经做思想工作,拒不中止、改正违规行为的,及时上报镇民政所。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公职人员,由镇纪委组织等按照县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对拒不执行的,遗体不火化而实施棺葬的,通过做工作仍不主动执行火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火化;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快殡改信息网络建设。设立举报电话XX、殡改信息员,各村(居)信息员由监委会主任兼任。

5、加大奖惩力度。镇政府对各村(居)殡改工作采取月通报,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考核的办法对各村(居)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末两位的村(居)书记或主任将在2016年专项会上做出书面说明;死亡后各村(居)干部应主动做死者家属工作,家属自愿遗体火化后,给困难补助500元/具,每火化一具给村工作经费300元。村(居)每年遗体火化任务不少于四具,如果年内死亡人数低于四人,则必须完成实际死亡人数,否则没有完成任务村(居),每少一具惩村(居)500元/具;若信息员上报不及时,每次扣信息员工资100元。

四、纪律和要求

各村党员、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做好亲朋好友和身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坚决抵制偷埋土葬的行为,对干部及其亲属偷埋土葬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究责任。

殡葬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站所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形成统一组织领导,各站所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镇民政所要认真制定深化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殡葬管理。

2、国土所依法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

3、林业站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

4、综治办加强对治丧环境管理,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5、派出所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镇纪委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借殡葬改革之机为个人捞取钱财行为。

7、XX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在本院及各行政村卫生所内亡故人员遗体的管理,未经殡葬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运走遗体的,对默许或同意运走遗体者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殡葬改革工作相关制度

1、人口死亡报告制度,各村(居)辖区内有居民亡故的,必须1个小时内上报镇政府民政所。

2、责任追究制度,全镇党员、干部,尤其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凡干部(含离退休人员)有赡养、监护关系的亲属死亡违反规定不火葬的,按县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责任。

各村(居)有居民亡故未报告或延误报告的,造成乱埋乱葬并形成事实的,由镇纪委给予负责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全镇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参保人员死亡的,丧属必须提供遗体火化证明,镇殡改办才能予以办理领取丧葬抚恤费用手续。

凡是全镇低保户,若家庭中有没有遗体火化的,立即取消家庭中所有的低保资格。

违反规定,造成乱埋乱葬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责成丧属或丧事承办人起棺火化,不听劝阻的,报请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民政、国土、林业、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属或丧事承办人承担。

3、有奖举报制度

全镇范围内对逃避火葬进行土葬、乱埋乱葬等行为开展有奖举报,凡经查证核实的举报,镇政府对第一举报人给予200元的奖励。

六、惠民举措

对城乡低保人员、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共六项(1、县内普通殡葬车遗体运送,2、遗体消毒,3、遗体冷藏3日,4、遗体火化,5、普通骨灰盒,6、骨灰寄存1年)。本县去世到外地火化的不享受该政策,外县去世就地火化的,凭殡仪单位出具的火化证,费用明细单及收费发票到镇办理免费手续。办理程序由民政所解释。

七、加强管理与指导

各村(居)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服务设施落实,推进移风易俗,使殡葬改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016民政承诺书
民政局丧葬制度 第九篇

民政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5月22日通过,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黄冈市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着力解决履职不力、作风不实、质效不优、行为不廉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作风务实、优质高效、风清气正的民政事业发展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1、依法履行民政职能,着力服务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为抓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民间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行政事务,不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创建“服务型民政、务实型民政、创新型民政、高效型民政、法治型民政、勤廉型民政”为抓手,以简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4、扩大行政权力透明度,着力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时公开城乡低保、优待抚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据、执法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落实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确保服务对象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切实加强民政资金的监管,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吃、拿、卡、要”,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6、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枝江市民政局2016年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履职尽责,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履职不力、作风不正、服务不优、行为不廉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好地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实现“三大目标”作出贡献。枝江市民政局(移民局)郑重承诺:

一、做好十件实事。一是集中收治100名困难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并免费提供一年的门诊用药。二是对全市所有录取高等院校的低保家庭子女,每人给予2000元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入学。三是在全市确定10个贫困村,对其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肇事肇祸的重度精神病、痴呆傻、肢体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和居住危房的对象,城乡低保、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困难优抚对象中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的特殊困难对象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救急难”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四是筹集30万元资金,选送100名患病的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到宜昌市优抚医院疗养治病,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五是多方筹集资金,帮扶20户住房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新建或改善住房条件,每户帮扶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00元。六是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抗战老兵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七是对失学、辍学、精神疾病、社区矫正、吸毒人员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和无人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八是募集款物,资助特别困难群众就医。九是筹资30万元,开办“慈善阳光班”3个,资助150名困难学子完成学业。十是在全市兴办慈善超市2-3家,募集款物15万元,惠及困难群众5000人次。

二、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各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事务,严肃查处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含公墓经营服务)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等执法不公不严的问题。加强民政执法,定期不定期开展低保核查、老年权益保障、殡葬改革、信访举报投诉等民政执法检查。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民政政策规定、救助标准、办事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三、打造阳光低保。全面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推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全面实行备案制,所有低保对象在村(居)固定公示栏进行及时常年公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骗保”和“群体保”,及时纠正“错保”、“漏保”,强化责任追究。

四、强化民政惠民。调整公布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有效解决。在全市每个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严格按政策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严格按政策安置退役士兵,及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着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把安全责任放在首位,落实城乡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工作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专项方案,扎实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殡葬管理服务、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社会救助资金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发放程序不规范、优亲厚友等问题。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8个城乡养老服务中心、1个农村幸福院、2所农村福利院、4个城乡社区服务站、100户移民危房改造、25个移民后扶项目、市社会福利院后续建设和火化车间维修改造等任务。

五、转变政风行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宜昌市委二十四条意见、枝江市委七条意见、八条规定及宜昌市民政局党组“十个严禁”要求,治庸提能、治懒正气、治散聚力、治浮定神、治拖增效,切实转变民政系统政风行风,狠刹“四风”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争当为民务实清廉典范活动,争做“五好”、“四有”、“两为”民政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三万”、“走访慰问送温暖”和“结对帮扶”、“情暖特殊困难群众行”等活动,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围绕“三抓一争一促”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效能建设制度,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并实施追责问责,对民政窗口单位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标准“三公开”,努力构建方便、快捷、高效、为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自觉践行市纪委“十个严禁、十个必须”。从严教育监督管理干部,开展纪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明查暗访。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民政项目、资金的监管,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七、切实整改问题。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信访机制,实施“阳光信访”工程,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切实做到真公开、真承诺、真兑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政风督查员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努力改进工作。对收集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县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政系统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依法履职、优质服务、高效尽责、廉洁从政能力,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向社会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着力服务改善民生。推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现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着力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方便困难群众求助。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四类”困难群众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延伸服务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15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0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

二、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履行民政职责,依法管理民政事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树立优良政风行风。加强部门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个严禁、十个一律”规定、县委十六条意见和县民政局“九项制度”,狠刹“四风”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灵活、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按照省民政厅要求,扎实开展五项专项整治,重点开展殡葬行业管理服务,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等专项整治。

四、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链条式责任体系。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民政资金的监管。扎实推进“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三严三实”、“强化责任担当,争做‘两为’干部”主题教育活动。

五、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来访、来信、电话、网络“四位”一体投诉举报平台。实行信访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加大民政工作公开公示力度,在所有民政服务窗口将政策摘要、办事指南悬挂上墙,公开办事程序、政策标准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0724-7321355;

平乐县民政局公开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践行“一线工作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在此,民政局就2016年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秉公办事。

二、建立健全机关服务便民制度。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拖延刁难的行为发生,严格按办理时限进行办理;做到礼貌待人,耐心周到。

三、大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公开民政政策,审批民政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 、全面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部门职责、办事程序、承办人姓名职责、投诉电话“四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走进农村街道进行走访调研,将惠民政策落实在一线。

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到工作中不吃拿卡要,杜绝乱收费、庸懒散等不良行为。

七、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今年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0元;二是完成10个新建五保村的建设任务;三是加大光荣院、福利院改扩建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切实发挥其服务作用;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零散烈士墓的抢救保护工作。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788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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