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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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讨论稿)20151009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一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讨论稿)

(2015年10月9日)

为鼓励新药创制,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试点工作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程序优化、监管科学、有序开展、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

二、试点内容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资质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3.设立专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管理;

4.

设立专门人员或者机构负责药品上市后风险监测、持

续研发计划及实施方案;

5.具备药品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符合相应的资金要求,或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或者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

(二)试点范围

1.新药;

2.按照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

3.已通过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4.中国(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京津冀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试点品种的生产方式

持有人为药品实际生产者的,获得上市许可时,可自行生产或确定其他一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

持有人为非药品实际生产者的,获得上市许可时,可确定其他一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

(四)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可变更的情形

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申报过程中的变更与现行程序要求保持一致。

(五)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可变更的情形

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申请人可按照本方案制定的程序要求,变更持有人、实际生产者及其他批准信息。

(六)各方义务与责任

持有人对产品从上市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建立相关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安全。持有人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交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并按规定报告生产制造、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变更等其它有关事项。持有人承担向实际生产者提供批准的处方和生产工艺、保证产品质量、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标准提高、产品召回、上市后再评价等义务,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规定,并应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责任承诺书》。

药品实际生产者应按持有人提供的经批准的处方、生产工艺生产,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并负责生产质量控制。

持有人、药品实际生产者均属于生产者,承担《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生产者的责任。对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属于药品实际生产者责任的,持有人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属于持有人责任的,药品实际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持有人追偿。为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具备条件的持有人及受托方购买药品安全责任保险。

持有人应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或按照相关要求自行销售。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自试点之日起,符合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及品种)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审评审批并加强监管工作。

(一)临床申报与审批

申请人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临床申报。

(二)生产申报与审批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须确定一家药品实际生产者,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申报生产,申报资料中应包括《药品上市责任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申请人承诺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义务。

经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批件》,确定持有人、药品实际生产者等信息。

(三)上市后变更申报与审批

1.已上市药品变更持有人的,申请人应按国家局(或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提出补充申请,经审核符合持有人资质要求的,批准其变更申请。

2.已上市药品变更实际生产者的,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变更产地的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补充申请。

3.已上市药品变更其他批准信息的,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事项申报补充申请。

(四)试点工作实施前已受理品种的补充申报与审批

对于试点工作方案实施前,已经受理尚未进入行政审批环节的符合试点工作品种范围的药品注册申请,其申请人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原受理部门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经原受理部门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试点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审评审批工作。

(五)试点工作期间已批准品种的补充申报与审批 试点工作期间,符合试点要求的已批准品种可申报国家局(或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增加持有人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其申请。

(六)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及技术转让

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与普通注册申请核发的文号效力等同;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药品批准文号依然有效,但其转让应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

五、监督管理

1.严格审评审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确保许可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2.加强上市后监管。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持有人保证产品质量、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标准提高、产品召回、上市后再评价等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药品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二篇

附件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鼓励新药创制,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臵,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试点工作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程序优化、监管科学、有序开展、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

二、持有人条件要求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持有人条件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是指拥有药品技术,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承担药品法律责任的单一主体,可以是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3—

2.设立药品质量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风险管控、应急处臵等质量管理能力。

3.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获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配备药品安全授权人,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4.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提供担保或者购买保险。

(二)持有人申报资料要求

1.持有人资质或身份证明性文件

(1)持有人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持有人为科研人员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应当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1)持有人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可不含所申请品种范围)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简称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

(2)持有人为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的,应当提交其药品质量管理专门机构的机构名称、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等相关材料,以及专职人员情况。(对于质量安全负责人及—4—

上市放行负责人,应当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及履行职责能力的证明,如中级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相关就职单位对其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3.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文件

(1)提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组织机构描述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部门名称、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等相关文件。提交药品安全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工作简历及履行职责能力的证明,如相关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及有关就职单位对其近年从事此类工作的证明材料。

(2)提交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方案、上市后产品的后续研究计划及实施方案。

4.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提供承诺书,承诺产品上市销售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担保额度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对应,具体细则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金额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适应,具体细则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5.实际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试点范围

—5—

同时符合下列区域及品种范围的,可以参加试点工作:

(一)区域: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或者科研人员工作地址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二)品种: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除外。

四、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权利

1.拥有获得上市许可药品的财产权。

2.拥有上市许可药品生产(可自行生产,也可委托中国境内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放行、销售的权利。

3.对药品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履行赔偿责任后,拥有向相应主体追偿的权利。

(二)义务

1.研发申报

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与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药物研发申报工作,并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

(2)应当对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负责。 —6—

(3)委托生产企业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拟上市药品的,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经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药品监管管理部门申报。

2.生产

(1)应当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生产企业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2)应当向生产企业提供委托生产药物/药品的生产与质量控制全部所需文件,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并督促生产企业,开展有效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如定期验证等),确保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符合药品GMP要求。

(3)应当负责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

(4)应当向生产企业反馈药品上市后质量信息,并在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5)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负责药品召回工作。

(6)应当负责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报告。

3.流通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等要求销售药品;或者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落实产品溯源管理责任。

(2)应当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保证、执行药品电子监

—7—

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概述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三篇

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概述【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中国医药报,2010年8月19日

编者:欧美许多国家都是世界的制药强国,对药品上市审批和许可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较为成熟。本文对欧盟和英国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概述,以期给我国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借鉴。

欧美对药品上市许可有着相类似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制定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制度,但是从建立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开始,就将药品的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成两部分进行管理。其中,欧盟对此规定较为细致,而英国有一套自己的许可管理制度。

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

欧盟对药品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和“生产许可持有人(PLH)”相分离的药品市场准入制度,使得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企业不再捆绑。

由于欧盟由多个成员国组成,故药品上市许可的审批程序既要考虑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整体性,又要兼顾各成员国独立自主的个体性,因此药品上市许可的审批程序也经历了成员国审批程序、集中审批程序、互认可程序的发展历程,如今这三种审批程序并存。

上市许可申请人(MAA)可以依据所申请产品的种类,强制性或自主地选择最合适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进行申请。集中审批程序下,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充分利用多国的专家资源来完成对所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等方面的审评。审评结束后,EMEA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倾向性意见,欧盟委员会依据此意见决定是否给予该产品以欧盟层面上的上市许可证。成员国审批程序下,成员国的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药品审批的相关法规、申报程序以及技术要求,对药品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给予其上市许可证。

在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分离的机制下,MAH与生产商可以是两个独立的个体。MAH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生产的地点可以在不同的企业。但在MAA申请药品的上市许可之前,必须确定其药品的生产厂商、生产方法以及该生产商是否获得生产许可。审批机构将对MAA提供的所有申请文件进行捡查或核实,符合相差幕表后,该产品才可能获得上市许可的批准。

MAA提交申请、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后,即成为MAH。MAH必须对药品上市后所发生的全部问题负责,而药品的生产许可持有人和销售许可持有人对药品才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责。

欧盟有关药品上市许可的法规

欧盟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多部条例和指令互相配套、相互补充的法律体系,为各国的上市许可制度提供了立法和执法的依据。尽管指令不像条例,是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可执行的法律,但各成员国在特定的期限内必须采纳、通过这些指令的规定,即使某国尚未通过,指令在该国也是有效的。因此,指令最终也是会融入欧盟各国的法律。

自65/65/EEC(欧共体最主要的关于药品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规定)颁布后,欧盟随着监管的需要,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药事监督方面的指令。2001年欧盟对这些指令进行了梳理、整合,最终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1/83/EC指令,该指令为目前欧盟最全面、系统的药事法律。2004年,欧盟法规EC/726/2004和2004/27/EC指令针对2001/83/EC指令中有关人用药品上市以及监管的部分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表1中将欧盟有关药品上市许可相关规定的主要条例与指令的内容做了简单的汇总,可见欧盟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是在庞大、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下得以保障和发展,起到了促进欧盟制药业良性发展和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销售的作用。

英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

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首先要遵循欧盟统一的规章和指令,因此英国也实行“上市许可制度”,同时英国有明确的执照许可制度。

英国最重要的药事法规是1968年颁布的《药品法》,这部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制定了“发照系统”,规定在英国进行药品的生产、销售、供应或进口都必须具有相关的执照,以及临床试验的证书或豁免材料。共有四种执照:产品本身必

须有“上市许可”执照,即是“产品执照”;那些处在药品不同阶段的生产商或者分销商需要一些许可证件,即生产商执照和批发商执照;对于那些正在研究进展之中的新产品,在它们进行人体试验之前也是需要经过许可的,即临床试验的许可执照。

1.英国的药品生产执照

英国的生产执照适用于许多药品种类的生产,而不是针对单一药品的。生产执照持有人必须具有合适的厂房、设备并有具备相关知识的职员。通常在生产执照颁发之前,药品主管当局会对申请生产商进行考查,主要是考查其厂房、设备、相关人员的资历以及是否对药品的生产、包装记录采取了稳妥的维护工作。

生产最终药品(成品)的生产厂商必须具有生产执照,包括完全或部分生产者、包装、产品展示和进口等。然而,当包装及产品展示中的准备活动、分工、改变等活动单独作为零售补给,且在注册药房或医院中药师的监管下完成时,并不需要生产执照。

生产执照一般授权给持有人,但只有在他同时具有产品执照或者是按产品执照持有人的指令生产时,才可以生产、包装这一药品。生产执照的持有者可以遵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组装任何相关医疗产品的储存与分销活动,而不需要另外的批发许可证。但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

生产执照的持有者必须承担与相关医疗产品生产者及装配者有关的一定职责。

2.英国的药品“上市许可”执照【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如果向英国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则申请是针对成员国审批程序(INP)或互认程序(MRP)/分权程序(DCP)提出的。由于这三种申请都是基于INP,根据英国的药品立法,申请人在英国的上市许可权是以“产品执照”的获得作为证明。英国药品与保健产品管理局(MHRA)执行了一套系统来对药品的上市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其对那些符合安全、质量、疗效标准的药品授予上市许可(即以往的产品许可证),通常这个证件在进行配药或者药品上市销售时是必要的。

这项许可覆盖了所有与医药产品上市销售相关的主要活动。在作出是否授予许可证之前,评审者经常要借鉴独立评审专家的意见,其中关于药品安全性,质

量和疗效的意见来源于依据药品法所设立的药品咨询机构,包括人用药品委员会;这些咨询机构是由部长任命的独立的评审专家所组成的。

MHRA的官方文件指出:上市许可的申请主要是制药企业,但是只要能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这种“必要的数据”要经过MHRA的医学、药学和科研人员的综合评估,能够充分证明其能满足预期的用途并且足够的安全、疗效足够的好。

如果执照局准备拒绝一个产品执照申请,它必须要与相关的顾问委员会(CHM)磋商。当然,如果执照局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员会申诉。如果申辩以后,颁发执照的申请还是被拒绝,这时申请人还有权向药品委员会申诉。

可见,英国药品的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也在不同的执照核发系统下实现了明确的分离。

(作者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四篇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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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为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管理制度提供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提升药品质量,推进我国药品产业转型升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批准生产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达到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批准生产在境外已经上市在境内尚未上市的药品,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达到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制定、修订相关国家药品标准。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试点期间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在试点期满后继续有效。试点期限届满前,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本决定自2015年11月5日起施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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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五篇

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

中国医药报,2010年8月26日

编者:上一期(8月19日),本版对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这一期,本版刊登的这篇文章进一步解析了欧盟药品上市许可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望能给我国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及业内以参考。 通过对欧盟有关上市许可的相关条例和指令的汇总和分析,可得知其对药品上市许可的具体规定及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许可的申请与批准

欧盟2001/83/EC指令中的第三章规定了有关上市许可的相关程序,并规定在有效的上市申请提交以后,成员国应当采取所有合适措施确保在210天内完成药品上市的许可工作。同一药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上市申请应当符合第27到39条中有关相互认可程序和分散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旦批准药品上市,主管当局应立刻向公众公布所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及产品特性概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上市许可被批准以后,概要中的所有信息都符合要求。此外,主管当局应当起草一份有关药学、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结果的评估报告,并在删除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保密信息以后,公布其评价报告及理由(对申请中的每种适应证应分别说明其理由)。

2.上市许可的拒绝情况

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药品在其上市许可申请中列出的详细资料文件如果明显存在下列情况,上市许可申请应当拒绝:

(1)药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有害;

(2)缺乏疗效或没有充分证实其治疗功效;

(3)定性和定量组成与其所宣称的不符;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或者如果提交的支持申请的任何资料或文件不符合2001/83/EC指令中第8,10,10a,10b 和10c条规定,则许可申请同样也应予拒绝。

3.上市许可的中止或撤销

如果药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害,或缺乏疗效,或风险效益平衡是负面的或其定性和定量的成分与宣称的不符,主管部门应对药品上市许可采取中止、撤销、撤回或变更的措施。

或者,如果支持申请的详细资料不正确,或没有依法进行修改,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相关控制和义务没有被履行,该上市许可也应被中止、撤销、撤回或变更。

4.上市许可的有效期及重新注册即续期

欧盟 EC/726/2004条例规定上市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欧盟药品上市持有人(MAH)必须在该药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核发上市许可的主管当局申请再注册,并提交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的资料以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一旦获得再注册,该药的上市许可将永远有效,除非主管当局考虑到药物警戒原因,要求该药5年之后重新进行一次再注册。

此外,新药获得上市许可后,MAH应将该新药投放市场的时间告知主管当局。如果MAH计划暂时或永久停止该药的市场销售,一般应在停止销售前的2个月告知核发该上市许可的主管当局。如果新药获得上市许可后,3年内实际没有投放市场销售,或曾上市销售过但已连续3年没有销售,则该上市许可作废,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主管当局考虑到公共健康原因,准许该上市许可继续有效。

5.药品上市许可的变更

根据2001/83/EC和2309/93的规定,在药品的上市期内,MAH对该药品负全责。此外,MAH应当履行对上市产品许可信息提出及时变更申请的义务。如MAH应考虑科学技术进步,对药品的相关信息作出必要修改,使得该药品的生产和检查能够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方法,此类变更需要得到相应成员国主管当局的批准。为了方便管理,欧盟将上市许可的变更情形分为了两大类:Ⅰ类和Ⅱ类。其中Ⅰ类是较小的变更,可细分为IA类和IB类。 同时,在上市期间,MAH也可能会对药品作出改进或者引进某安全保障措施等管理方面或其他更实质的改变,这些都需要进行变更申请。针对通过集中审批程序上市的产品,其变更申请应当由MAH提交给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针对通过其他非集中审批程序上市的产品,变更申请应当由MAH提交给参照国RMS和其他相关成员国CMS,由RMS和CMS共同参与变更的评估。

6.药品上市许可人的改变

MAH的改变是指某药品上市许可人的法人(即实体)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该产品的“上市许可”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之间发生了移交/转让,这种改变不属于指令1084/2003(即变更法)规定的变更范围。

由于“MAH改变”不在“药品上市许可变更”概念内,因此对其申请的处理应当由各欧盟成员国自行规定,即按照“成员国水平”来处理。因此,无论是通过互认程序或分散式审查程序审批而注册上市的产品,其“MAH的改变”同样按照成员国审批程序(国家水平)来执行。申请的费用和申请程序的制定和管理都由各成员国自己设定。

“MAH改变”的申请文件应当由当前的上市许可人(即原MAH)来递交。不过,新MAH也可以向药品评审委员会报告这一改变,此时,新MAH需要出示一份“委托书”,其内容要能表明原MAH同意新MAH递交“MAH改变”申请。

7.MAH的要求及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在欧盟制药档案依据Notice to applicants的第2A卷上市许可的程序,

第一章上市许可的附录2中对MAH在法律上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MAH是指持有药品上市许可的人,其负责药品的销售工作。主管当局对于上市许可的准予不解除持有人对来自成员国制定的民事和刑事责任。MAH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必须处于包括欧共体在内的欧洲共同市场中。

在提交上市许可的申请时应当附有MAH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以及MAH的永久住址。MAH的姓名和永久住址必须出现在药品的产品特征摘要(SPC)、标签和包装说明书中。

同时规定了MAH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1)应当遵守许可的内容和条款。原始上市许可档案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申请并且得到原主管当局的认可;

(2)应当告知主管当局确切的上市时间和产品停止上市的时间;

(3)应当支付主管当局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的费用;

(4)应当考虑技术和科技进步进而更新生产和质量控制,并且这些改变应该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

(5)应当提供导致变化或影响产品风险和利润评估的信息或者告知任何禁令或限制;应当回应来自当局利益和风险评估的任何必需附加信息的条款要求或者证明风险-利益平衡仍然是有利的;

(6)如果MAH不是制造商,应当和制造商签署书面协议以便保证生产操作遵守强制性规章并遵守材料中提供的生产条件;

(7)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成品已经按照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方法进行了控制;

(8)应当接受主管当局在生产地点所要求的检查;

(9)应当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销售数据和药品的处方;

(10)应当在终止日期前六个月递交上市许可的更新申请,提交包括统一版本的关于质量、安全、有效的申请和上市许可准予后的所有变更;

(11)应当通知有关成员国所有停止或撤销药品上市的诉讼和诉讼的原因;

(12)应当长时间不断地配备一名有资格的人进行药品警戒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并准备可疑不良反应报告,递交给主管当局;

(13)应当确定所有关于可疑不良反应和可疑严重副反应的相关信息都得到了主管当局的重视;

(14)应当保留所有共同体内部或外部的可疑不良反应发生率的详细记录;

(15)应当遵守公众关注的药品警戒方面信息沟通的规定;

(16)应当拥有一个科学的服务部门掌握有关药品的科研信息;

(17)应当遵守适当的规定,进行药品的广告宣传;

(18)应当告知任何禁止或限制的当局,已经在成员国上市的药品被当局强制使用;

(19)应当保留所有药品文件特别是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文件,并进行存档;

(20)参考CHMP中主管当局分歧决定或者涉及共同体利益的一些案例,MAH可能有机会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发表自己的看法;

(21)对于免疫学药品和人体血液、血浆制成品,MAH应当递交每一

批的样品和/或成品,并由国家实验室或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查;

(22)应当确定参与同情性用药的患者已经在上市许可和上市之间的时间段内使用过药品。

8.MAH的处罚

为了确保与药品上市许可相关的义务得到有效的执行,在EMEA的要求下,EC/658/2007(EC/726/2004处罚条款的补充)授权委员会对MAH违反规定、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经济上的处分等。就违反指令规定的相关义务而言,在违法行为可能有重大的社会健康关联性或者共同性(此特点发生在多个成员国或者对多个成员国有影响),或者涉及欧盟利益的情况下,对MAH实行财物处罚的条款规定如下:

(1)根据指令所提供的程序,当MAH违法时,委员会可以处以不超过其在上一年营业额5%的罚金。

(2)非合作:当MAH有意或无意进行下列违法行为时,委员会可以处以不超过MAH在上一年营业额0.5%的罚金:不遵守法律规定采用的调查措施;为符合法律规定采用的调查措施而提交不正确或误导他人的资料;不遵守法律对资料的要求;为符合法律规定对资料的要求,提交不正确或误导他人的资料。

当MAH继续保持非合作关系,委员会可以对其施以定期付款处罚,付款每天不超过MAH在上一年营业中平均日营业额的0.5%。

9.对生产许可人的要求及生产许可人的责任

欧盟的2001/83/EC指令中要求所有药品生产(包括出口药品的生产)都必须获得生产许可。此外,药品的全部和部分,以及分装、包装和展示等所有工序也应获得生产许可。成员国主管部门只有在确定依法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时才颁发生产许可,且该生产许可只适用于该申请所涉及的生产厂房以及相应生产的药品和剂型。

欧盟为了确保符合2001/83/EC指令第41条涉及的要求,生产许可应在授权批准时或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做出。

此外,MAH在获得生产许可后,应保证配备有符合成员国涉及生产、质量控制相关法规要求的人员;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许可生产的药

201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六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组织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品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现就做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试点内容

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

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

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

二、试点药品范围

(一)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二)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

三、申请人和持有人条件

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成为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属于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2.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申报资料。

1.资质证明文件。

(1)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

四、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受托生产企业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五、申请人和持有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持有人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

(四)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社会查询。

(五)批准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等请求赔偿。属于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责任,持有人赔偿的,持有人有权向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追偿;属于持有人责任,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赔偿的,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有权向持有人追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执行。

六、受托生产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一)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履行与持有人依法约定的相关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持有人的申请

(一)新注册药品。

对于本方案实施后的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对于本方案实施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二)已批准上市药品。

对于本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三)变更申请。

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变更持有人或者申请人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向受让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

(四)其他要求。

试点品种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并且注明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试点品种药品的说明书、包装标签中应标明持有人信息、生产企业信息等。

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试点期满后,在药品注册批件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八、监督管理 (一)上市后监管。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受托生产企业,应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加强对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者在药品GMP条件下实施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修订药品说明书、限制使用、监督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试点品种药品的受理、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等相关信息。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九、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2016河道采砂承诺书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七篇

河道采砂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年 月 日前),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 月 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第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式。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有相关乡镇、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环保设施。

第十五条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只有1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的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采砂和洗砂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 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设项目、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

公益型项目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乡镇、行政村审核,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 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请,经行政村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2 / 5页

第十九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行破坏性开采;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八)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九)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保证金和河道采砂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予生产经营通知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一)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占用河道、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已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

(三)有符合规定的采砂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

(四)有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制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六)已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建立许可河道基本情况披露制度,置备登记册,供公众查询,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专用收费票据,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河道沿线乡镇、村组或村民个人经批准开办的以河道砂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水泥砖厂等小型加工场点,吸纳5名以上村民就业的,在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河道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四)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专项审批;

(五)加强河道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分片包干、日常巡查制度;

(六)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八)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乡镇、村和河道协管员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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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行政村,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河道协管员未认真履行协管职责,按聘用合同的规定,酌情扣减报酬;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扣除当年报酬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行洪障碍、复平采砂坑槽,对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不复平采砂坑槽和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不修复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组织强行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从缴纳的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另行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在5日内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至3万元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二)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弃料堆体、采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碍物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

(四)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的;

(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对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河道工程、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至5倍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九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干扰河道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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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清除河道违法采砂的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 年 月天日前) ,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 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 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201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八篇

第1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课件]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工艺操作

第一节运行

第五十六条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开车

第六十四条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停车

第七十一条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bàn 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3篇: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保障员工及其他人员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1、2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3为了保证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公司从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及保证制度实施措施等,均在本制度中进行明确。

第2章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2、1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系公司常设机构。

2、2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2、2、1负责制定、检查、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2、2、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培训;

2、2、3负责公司全体人员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2、4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例会;

2、2、5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2、6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

2、2、7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用品的使用、监督;

2、2、8负责监督公司专项安全资金的使用;

2、2、9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3安全领导小组的权利:

2、3、1负责对公司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奖罚;

2、3、2对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新员工,不准上岗工作;

2、3、3对公司组织的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参加者不准上岗,经补课合格者方允许上岗;

2、3、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人员进行处罚;

2、3、5公司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有较为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且又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有处罚的权利;

2、3、6发现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品的,勒令改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3、7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3、8对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3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第一(

3、2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一种分工明确,奖罚分明,运行有效,责任落实,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3、3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3、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3、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3、3、1、2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3、1、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3、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3、3、1、5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1、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1、7组织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1、8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3、3、2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3、3、2、1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3、2、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3、2、3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3、3、2、4负责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3、3、2、5落实本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3、2、6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2、7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3、3、3公司技术负责人

3、3、3、1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3、3、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方案;

3、3、3、3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3、3、3、4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3、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3、3、4项目经理

3、3、4、1施工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3、4、2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3、4、3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3、3、4、4保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与作业人员提供必要性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

3、3、4、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4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

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消防安全责任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已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已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明火管理

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总经理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电源电气管理

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015供电所工作总结
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 第九篇

第1篇:供电所季度优质服务工作总结

优质服务是沟通企业和客户的桥梁,为了深入开展和落实七项电力惠民行动,09年一季度我所加强了优质服务的管理工作,以“优质、方便、规范、真诚”为行动指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随地为客户排忧解难,一季度共接到报修客户121户,按报修承诺规定处理121户,完成承诺率100%,免费为客户更换灯头,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78余人次,免费为客户安装更换家用保护器59余台,我所为武连镇39余户用户,无偿迁移表计,得到了政府和群众的表扬,为广大电力客户提供了安全可靠电力保障。

客户服务部人员着装统一,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为了监督我所各项工作,还专门聘请7位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做为我所行风监督员,随时随地监督我所各项工作,做到了一季度无客户投诉事件的发生。

2月3日绵阳电业局对我所进行了优质服务明查暗访检查。其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服务意识仍然不强、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环境卫生差。通过此次事件我所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本通报,加深员工对本次事件的认识,让全所员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加强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培养,认真履行各自工作岗位职责,要将优质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实效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标准、效率、责任等关键环节入手,优化工作流程,健全问责制度,和优质服务事件说清楚制度,切实把改善服务质量从营业窗口延伸贯穿到所内管理的全过程,我所指定专人每天负责对营业厅、抢修值班等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备查。

加强窗口建设,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我所窗口服务人员严格执行《营业厅服务规范操作手册》的相关要求,如:起身相迎、起身相送、双手递接、先外后内、办一安二招呼三等。实行“一口对外”,做到进一次门,找一个人,交一次费,确保一次办成。不论是电力报修还是用电服务,电力投拆还是电力咨询,都做到“只要一个电话,余下的事情由我来办”的服务标准,大大的方便了用电客户。

我所客户服务窗口设在临时板房,在临时服务营业窗口按电业局(2015)4号文的要求步入正轨,各种标示牌齐全规范,为方便客户及时了解安全用电知识,在临时营业厅摆放了各种宣传资料以及便民设施。供电所人员服务水平、业务素质都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总之我所在加强内部员工管理的基础上,服务质量达到了较好的成绩。我们的成绩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和广大用电客户的称赞。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在接在励把优质争取做到最好。

第2篇:供电所所长个人总结及工作打算

各位领导、同志们:

*年是是公司不断取得新成果,谋得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一年。一年来,我在中心所所长书记岗位上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创一流同业对标为主线,以实现经营目标为中心,抓住安全生产、降损节能和电费回收三个关键,在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全所员工的倾情配合、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咬住目标,倾力而为,主要工作目标取得新成果。

(一)以安全管理为重点,不断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全年实现了“六无、一杜绝、一控制、一实现”的安全生产目标。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防范重伤和事故发生。一是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规程学习,坚持每周搞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着重加强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二是抓好线路、设备管理,做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及时消除隐患;三是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厉查处违章现象;四是抓好安全性评价工作;五是开展安全大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有组织,评比有内容、有结果、有改进措施,检查结果与安全奖挂钩,通过检查来促进安全管理不断发展。最终全面完成了安全目标。

(二)加大线损管理、电费管理和回收力度。

——生产经营形势喜人。*年我围绕年初确定的管理目标,狠抓管理降损和技术降损两大环节,从全面推行无功就地补偿,台区考核,线损分级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入手,把降损增效工作抓到实处。1—11月份共完成售电量1735万kwh,比上年同期增长5、4%,非专线线损率为14%,所属六个乡所的线路损率都完成在公司下达的指标内。当年电费回收率为100%,历年电费回收率为50%;

(三)认真开展了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和用电营销普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用电抄核收行为。

(四)全面启动了营销自动化系统。实现了营业厅微机开票收费,促进了电费管理工作

(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强化行风建设工作

(六)以供电所管理为龙头,班所建设工作取得新突破。

(七)以开展党先进性教育活动为主线,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正视困难,寻找差距,积极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和问题。

过去的一年,我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紧紧依靠公司正确领导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和的结果,是中心所党政班子团结奋斗、共同努力的见证,更是全所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励精图治、负重攀登的结晶。

取得的成绩已成为过去,没有任何理由自满自足,必须清醒地看到,摆在面前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压在肩上的担子仍然非常重,急待解决的问题也不少。

(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总结工作,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看到了工作上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

1、安全方面:(1)安全考核不到位、不完善;(2)安全意识不到位;(3)两票执行规范不到位;(4)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5)安全活动不到位。

2、经营方面:(1)线损管理不到位;(2)电费清缴盘点不到位;(3)计量工作不到位;(4)业扩报装管理不到位;

4、工作质量考核不到位

5、工作中执行力不到位

6、员工综合素质与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自身存在的不足

1、有待继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加速提升自我,以适创一流供电企业的需要。

2、有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步子的还要加大加强工作的。

3、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原则性,敢于打破情面,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4、对员工和下属批评多、表扬少,有急躁情绪,批评下属考虑能否接受少。

存在困难和差距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正视困难和差距的勇气

,自强不息的精神,奋起直追的行动。正视困难和差距,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

三、认清形势,抓实工作,创新发展,把枫江中心所*年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年我们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和带领中心所全体同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实事求是的创新精神,与时俱进的进取精神。紧紧围绕公司的改革发展目标,以公司总的工作思路为指导,以“三抓一创”(抓发展,抓管理,抓对伍,以创一流同业对标)为主线,以供电所管理为龙头,积极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五入手,大力夯实安全生产;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本着“以质量和服务求市场,销售电力销售形象”的营销方针大力拓展电力市场;全面推行工作质量考核,通过争创一流企业、供电所规范化建设以及农电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水平;最终以提高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降低线损率、完成电费回收率为突破口,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具体应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员工的再教育,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两改”后随着“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实施,对电力员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供电队伍已迫在眉睫。为此应把积极开展政策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工作方法教育以及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摆在首要位置。逐渐造就一支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文化素养高,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心,技术业务能力很强的对伍;

二.抓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

一是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规程学习,坚持每周搞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着重加强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二是抓好线路、设备管理,做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及时消除隐患;三是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厉查处违章现象;四是抓好安全性评价工作;五是开展安全大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有组织,评比有内容、有结果、有改进措施,检查结果与安全奖挂钩,通过检查来促进安全管理不断发展;

三.抓优质服务,推进行风建设,大力拓展电力市场。

1.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

营销理念和树立客户是上帝,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把“销售产品首先是销售形象”作为开拓市场的的座右铭;2.完善售后管理,提升优质服务水平,首先要缩短业扩报装流程和加强故障抢修管理,实现早供多供电量,其次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和不断改善缴费环境,开展便民服务;3.加强行风建设,进一步开展走百村,进千家,访万户活动,主动征求客户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抓好降损节能和电费回收,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1.每月及时召开经济分析会,对各乡所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认真寻找差距和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真正做到经营有制度、营销有指标、指标有考核、考核有分析、分析有措施、措施有落实。

2.定期进行线损分析和理论计算,开展各种降损节能活动,技术上要充分利用两改以及在线路和配变加装无功补偿;管理上一要加强关口表计和抄表到位率的管理,二要推行台区考核,落实到人,考核到人;三要加大用电普查及反窃电的查处力度和广度,杜绝黑户,四要及时停运空载设备,防止大马拉小车现象。

3、全力以赴抓好电费回收工作,强化责任制,落实措施,及时结算。一是实行电费回收按月考核制和分线分台区指标考核制,电费回收与员工的待遇挂钩,确保当月电费当月结零,二是发扬五千精神,推行全天侯,全方位、全功能、全速的优质服务,兑现服务承诺,优化电费回收环境,用良好的形象激励客户缴费,三是利用营销自动化,力争实现银电联网收费和建立客户缴费信用等级评估办法,动态掌握客户缴费信誉度,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濒临破产企业电费回收实现专人负责制,防止电费流失,四一方面要加强计量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营销稽查和违章用电纠查工作,严肃电价政策,以获取最佳的售电均价,五要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六要改变工作方法,提高陈年电费收缴力度,七要加强电费每月盘点工作;八还要加大电费回收的宣传力度。

五.抓制度建设,加强供电所基础管理

结合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重点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线损管理制度、电费收缴制度以及用电定期检查制度,并通过供电所规范化建设以及农电管理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线路设备、抄核收,业扩报装,电价电费,计量装置,用电检查,优质服务等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明明白白算家底,清清楚楚定目标”;

六.抓日常管理,注重从小事做起,

日常管理是一个单位各方面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搞好供电所管理,首先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从小事抓起,教育每名员工“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一是严格组织纪律和考勤制度,二是加强各供电所计划管理,让每个供电所都做到日日有安排、周周有计划、月月有总结,

七.抓监督检查与工作质量考核,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成立工作质量考核小组,并根据公司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制定工作质量考核细则,定期对各供电所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监督检查,来促进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八.积极稳妥处理好与基层三个方面的关系,塑造供电所新形象

俗话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对于我们供电所来说乡(镇)政府、村委会、用电客户就是水,积极稳妥处理好与这三个方面的关系,才能创造有利于供电所发展的好环境、好条件,才能搞好农村电力市场整顿,我们的“四到户”管理、农电安全管理、高低压线损管理、设备线路维护、查处偷窃电、保护电力设施、清理树障、电费回收等工作才会得到大力支持配合,从而全面提高供电所管理水平、促进供电所的行风建设,供电所良好形象的树立才会得到更好保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充满希望的一年在向我们招手,期待着我们挥洒更多的汗水,收获更多的果实。展望新的一年,我将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公司的部署,动员和带领全体员工,以求实的精神、务实的作风,继往开来、恪尽职守为圆满完成*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第3篇:2015年供电所收费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年,我负责xx地区各客户的收费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我积极发扬“千方百计、千言万言、千辛万苦”的工作精神,完成了电费按月结零,回收率100%,确保了电费回收工作圆满完成,为XX年划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一、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我自从事电费回收工作以来,工作中,我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工作的需要。XX年,全所普及办公自动化,收费全部实现智能化,我积极学习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学习mis专业知识,主动向mis培训人员请教,直到能够得心应手的应用,对mis系统进一步进行研究和领悟,在mis系统成功上线后,规范执行环节和细节,提高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电费回收过程中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让客户在交费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愉快。

我还加强了国家电价政策和《供电营业规则》、力调电费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的学习和了解,为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真情服务确保电费回收

在工作中我经常思考:假如我是客户,我们会希望得到什么样的服务?我觉得服务是电力收费工作的灵魂。作为供电所的收费人员,一定要把服务当成“事业”来做。在对客户服务中,要真心做到一切为客户着想,情系客户,无私奉献,为客户排忧解难,这样才能以一线的抄表同志为纽带,在供电所与客户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彩虹桥。温馨服务就是给客户最需要的帮助。

“只有真诚的为客户着想,心贴心的服务,才能换来百分百的电费回收。”这是我对电费回收的切身体会。

电费回收工作是经营管理重要工作之一,抄表、核算、催电费、收电费看似平凡的工作,但其中的酸、甜、苦、辣却令人望而却步,电费回收过程中难免会见到拒人于千里的脸,听到暂时不能交上电费的诉苦声,做不尽的是难事、烦心事。这些都没有把我难倒,反倒让我树立了信心和决心,坚决完成电费回收任务。

在收费工作中,我总是要求自己当好用户的“电参谋”、“电保姆”。西山工业园区大工业用户比较多,我总是在每个月电费发行开始时,及时与用户进行沟通,电费帐单出来后也及时主动联系用户,告知电费金额,提醒客户备好电费资金,保证电费准确及时地到帐,使每月电费回收做到双结零。

“不要老抱怨客户,要站在我们的立场上解决缴费难的问题。”这是我常爱说的话。在收费工作过程中,我养成严谨、认真、仔细的习惯,树立了良好的人性化服务和亲情化客户服务理念,从用户的角度出发,想用户之想,急用户之急,贴心的向客户宣传选择的缴费方法,使电费回收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对生产经营困难客户,依照管理办法建议客户采取按月交费、预存电费等手段预防电费回收风险,给客户也带来了缴费的方便。

我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座右铭,以客户满意为最大愿望,我对客户用诚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温馨服务”赢得客户的心,把客户看作是自已的亲戚朋友,看作是自已的家人,把自已的工作变成传递温馨的窗口,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无私奉献赢得赞誉

由于地域广,企业用户分布散,出去工作,经常很晚回家,为了电费的回收,为了工作的圆满完成,我常常放弃休息,我的爱人腰间盘突出,不能长期参加劳作,而我因为工作关系却又不能常常照顾到家里,让我感到非常的歉意。

我除了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积极配合其我各班工作,健全大客户资料,收集大客户生产经营信息,了解每一个大客户的用电和生产经营情况,不但保证电费的按时回收,也为其我同事提供了方便。

在我的脑海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工作辛勤一点、细致一点、服务真诚一点,就没有做不好的工作(第4篇:供电所优质服务工作总结

我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以及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2015年农电工作会议部署,以“人民电业为人民”为服务宗旨,坚持“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全面提升供电所管理水平和优质服务质量,克服重重困难,战胜“5、12”特大地震、“9、24”洪水自然灾害,经过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今年做到了全年无优质服务客户投诉事件的发生。现将我所10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建立健全了《供电所优质服务管理制度》,各种优质服务资料齐全完备。

加强了我所优质服务的管理工作,以“优质、方便、规范、真诚”为行动指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随地为客户排忧解难,全年共接到报修客户161户,按报修承诺规定处理161户,完成承诺率100%。

今年共走访客户12次,开客户座谈会4次,参加人员54人次。客户服务部人员着装统一,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为了监督我所各项工作,还专门聘请7位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做为我所行风监督员,随时随地监督我所各项工作,做到了全年无客户投诉事件的发生。

优质服务是沟通企业和客户的桥梁,为了深入开展和落实七项电力惠民行动。免费为客户更换灯头,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350余人次,免费为客户安装更换家用保护器420余台。

由于地震影响我所客户服务窗口设在临时板房,在临时服务营业窗口按电业局(2015)4号文的要求步入正轨,各种标示牌齐全规范,为方便客户及时了解安全用电知识,在临时营业厅摆放了各种宣传资料以及便民设施。供电所人员服务水平、业务素质都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在开展便民服务活动中我所员工深入到农村基层,田间、地头、场镇、学校大力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100余份。利用各村社、乡镇广播,电视站对地震后安全用电常识进行了大力宣传。及时无偿解决因地震损坏的电力设施,为广大电力客户提供了安全可靠电力保障,在辖区内得到广大用电客户的称赞。

我所在每月10日开展了对管辖区域内的孤寡老人、特困户、残疾人等的心连心上门服务活动。帮助他们免费的检修室内线路、各种电器设备,整理家务、收获粮食和送去一些慰问品及现金等。为进一步提高各服务人员优质服务水平,使人员的服务行为充分得到客户监督,向正规化、综合化、公开化方向发展,我所决定为特困、残疾客户印制特色服务名片。卡片注明了所属单位、姓名、服务电话及举报电话,并印有“我是你的用电服务员”字样,详细注明了人员的服务范围。

在对外业扩安装中,工作人员在语气、态度和用语上都得到了文明规范,并要求用电客户在安装服务意见书上签名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真正地使用户享受到“上帝”的待遇,同时也打出了我们供电行业的品牌。

例如:坚持为武侯村六组杨树珍老人解决无电用的问题,节日组织慰问。“5、12”特大地震后,我所组织职工带上矿泉水,饼干,面条,大米,猪肉等食品去看望她,杨树珍老人激动的说:“谢谢你们供电所,谢谢你们供电部门”。在今年抗旱保电工作中,我所职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对农排配变及设备在抽水前进行绝缘测试和检修,保证了农排抽水顺利进行。“5、12”地震灾害发生后,给武连镇抽水站专变跌落开关及线路造成严重受损,无法投入使用,造成了该镇1200多户无水饮用,干部群众焦急万分,我所得知这一信息后,迅速连夜加班到23:00更换原跌落开关及受损线路,保证了全镇农户的正常饮用水,受到该镇干部群众的高度赞赏。

总之我所在加强内部员工管理的基础上,服务质量达到了较好的成绩。我们的成绩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和广大用电客户的称赞。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在接在励把优质争取做到最好。

第5篇:供电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我所在公司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大力支持下,全所干部职工按照国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战略目标,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深化优质服务,为争创一流供电企业奋力拼搏,较好的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现将半年来我所工作情况重点汇报如下:

一、主要经济指标

1、购电量

1-5月份累计完成购电量41203960kwh,较去年同期的kwh多购3248800kwh,购电量同比增长8、5%,较好完成年初市局下达的经济指标。

2、10kv、0、4kv线损

1至5月份累计完成购电量41203960kwh,售电量39858132kwh,损失电量1345828kwh,10kv线损1至5月份累计完成3、27%,较去年同期3、97%,下降了0、7%,比市局年初下达指标5、2%少损了1、93%。1-5月份低压综合线损率为8.91%,与年控计划9.5%,降低0.59百分点,较去年同期的9.11%,下降了0.2个百分点,完成市局下达工作指标.线损小指标完成情况:企业综合功率因数完成0.93,比指标0.92降低0.01;计量故障差错率完成99%,完成上级指标。

3、安全工作

20nn年以来我们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本辖区内无系统职工及群众触电伤亡事故,无发生主设备烧毁及其他重大事故,确保了电网安全运行,确保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产安全目标实现。今年上半年从国网公司到市局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工作,我们根据上级精神也进行了专项整顿工作,完成了上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工作。

4、电费回收

本年度1-5月电费应收21489424.20元,实收21489424.20元,上交回收率100%,旧欠回收0元。旧欠回收完成0%,距完成市局下达的的清欠任务还有距离。

二、20nn年上半年工作简要回顾

1、经营管理: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经济效益是中心的经营原则,强化内部管理,深化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

<1>供电所班子内部分工明确:所长负责全面,各副所长分线包片负责电费回收,供电所与各岗人员签定目标责任状,奖罚分明。根据市局安排月考兑现,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2>深入开展营业大普查。全所计量设备台帐清晰,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坚持每月及时分期抄表制度,对发现的计量及ct问题,报所分析、备案、核算,及时合理追补。杜绝人情电、关系电,在跑、漏、丢上做文章,今年4、5月份由所组织全面系统的对辖区内用电性质执行电价上进行了细致的逐户自查及普查,一是对统管内营光、工副用电按居民电价收的人情电纠改。二是加大农电工本人及大队干部白用电监控力度,所里和各线及时核查,每月上墙公布。三是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及时调动ct倍率,尽量缩小计量误差。

<3>关于作好线损管理。(1)我们主抓了职工及农电工业务技能交流培训,传授查窃、降损管理先进经验、介绍用户窃电实例、讲解影响线损的主要因素,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2)对线损高的线路及台区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领导带班深入一线,变换时限,增加抄表次数,采取更换专用锁、加封印封条等措施。(3)严格考核兑现制度,奖勤罚懒,激励上进。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我所10kv、0.4kv管理收到预期效果。10kv及0.4kv较去年均有所下降。

<4>电费回收:今年以来在旧欠回收问题上通过大家努力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制定了目标跟踪措施,但离上级要求还是有差距。其主要是领导层工作方法思路、措施不当,未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下半年里要重新谋划。

<5>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学安规、懂安规、用安规”,这些话已成为我所工作人员嘴边的“口头禅”,大家心里都明白,只有时时加强自身的安全学习,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才能保障自己的安全。我所每月的“安规”

学习和“安全活动周”,大家都积极参加,在公司的领导下,大家在实践工作中认真开展“安全月”、“安全周”以及各项专题安全整顿等活动,同时对我所的安全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危险点控制分析、安全大检查五个方面作出安全性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积极组织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并进行消缺,明确安全职责。在半年时间里,我所实现安全生产天,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以上,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的记录。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营销管理:

1:1-5月应收电费21489424.20万元,实收电费21489424.20万元,电费回收率100%,电费上缴率100%,陈欠电费完成回收0万元。

2:校验民用电表8700余块。

3:完成营销资料工作整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正在完成低压信息录入,低压抄表路线图、高压抄表路线图、高压抄表顺序说明、高压用户信息录入情况。预计在20日前完成。

4:完成并上报了转供电调查情况,对不合规定转供电进行了认真清理。

第6篇:2015年供电所工作总结

县公司:

我们北郭供电所上半年,在县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包片领导、包片部门以及各职能科室的大力配合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公司2015年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创新型、资本型、多元化、信息化”的战略思想,我所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狠抓供电所基础软硬件建设,以示范所后续任务为抓手,坚持安全生产管理不放松、强化职工服务意识、进一步开拓市场营销、开展新的“十项”供电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半年,各项指标完成:1、10千伏售电量完成5515931千瓦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7%,线损完成3%,较计划值3.5%下降了0.5百分点,平均销售单价519.83元。2、0.4千伏售电量完成3093535千瓦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40.21%,其主要由于光大纺纱厂用电交由客户服务中心管理;线损完成5.1%,较计划值5.1%下降了1.9个百分点,千度元每千瓦时完成641.65元,较计划每千瓦时增长了20.65元,排县公司各供电所第一名。3、截止6月20日,人身、设备、线路、车辆及内保安全无事故,实现安全运行181天,累计安全运行1267天的长周期安全生产运行记录。4、电费及维管费上解双向解零。5、争取政策、不辱使命,超计划完成电网升级改造任务。以上成绩的取得,其主要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站所整体工作,组织全所职工认真学习宣传省、市、县公司2015年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公司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上来,把智慧凝聚到落实发展的各项举措上来,增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站所工作实际和电网升级改造任务,深入开展县公司安排的各项活动。为迎接建党90周年,坚持周四晚政治学习和周五安全活动不放松。同时,认真学习省、市、县公司各项工作规范要求和规章制度标准,加强拒腐防变能力,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为全年工作的完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站所“整顿”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岐山建设提升年”活动

1、为了贯彻落实县委xx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根据县公司今年整体工作安排,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和谐岐山建设提升年”活动,重点开展“团结友爱建和谐、热爱岐山干事业”主题教育活动。一是我所按照县公司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全所职工认真学习传达。为了学透文件实质内容,所长专门去县委办索取xx届十一次全委会原稿,并进行反复学习,从而使全体人员领会县委和公司的活动精神。二是按照活动要求成立了以所长为我所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县公司各项活动任务的顺利开展。要求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三是通过学习动员和查摆问题,提高了认识、严肃了工作纪律、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明显得到了改善。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集体学习12次、办板报1次、每人做个人学习笔记5000字、个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32份、召开客户座谈会1次、发放征求意见表47份,并对征求到得意见及时进行了梳理归类,为下一步民主评议和整改提高奠定了基础。

2、通过三月份省公司“第六次供电服务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县公司为切实解决基层站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上半年扎实开展了供电所“整顿”工作。首先由黄伟锋同志负责,按照示范所标准进行自查,对于资料,我们按照分工,限时间、按照标准,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登记汇总。同时,在自查过程中,对资料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及时调整思路,重新对资料管理进行分工,对于数字性的资料,为了达到准确性,我们对10千伏和0.4千伏线路、设备重新进行了测量、登记和填报,并进行了微机化管理。对于备品备件和工器具库房,我们组织人员,对照规范要求,从品牌、数量、摆放位置、标签的黏贴等进行整理,做到了数量足、品种齐、摆放整齐有序、领用规范,库房干净卫生。二是对站所基础设施进行了完善。首先拆除了办公室、职工灶、宿舍、值班室等明火设施,公共场所安装了电烧水壶、布置了职工活动室,对营业厅家具重新进行摆放,职工灶添置灶具,提高了伙食质量;更换了锈蚀厕所牌子2面;为了方便职工洗衣服,重新安装了水管,购买了读书,创建了职工书屋;填充和更换了医药箱内药品,对内外环境卫生进行了彻底打扫,整体面貌焕然一新。6月2日接待了陇县供电分公司的参观学习,受到兄弟县公司的肯定。

三、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提高配网运行水平

1、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在生产过程中,一是我们始终把安全思想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周五安全活动和月末安全分析例会不放松,点评和剖析不安全现象和出现的隐患苗头,牢固树立安全思想意识。二是对工器具按周期及时实验;个人脚扣和安全带,集中进行冲击和拉力实验,对不合格的工器具不允许使用,并及时上报更换。三是坚持两票、派工单和工器具领用制度。凡是外出工作,必须开具派工单,拿派工单领取工器具。大的工作必须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及两交底单,并执行两卡管理,从而杜绝了盲目工作、私自操作等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2、狠抓春安检查。为了提高线路设备运行水平,根据县公司春安检查工作安排,我所提早布置、提早安排、提早规划,加班加点分组按要求进行细致巡视检查。针对10千伏线路设备巡视,我们在基础资料完善上,逐级逐杆逐线测量档距、73台配变接地电阻进行了摇测,详细汇总了存在的缺陷并梳理归类进行消缺。0.4千伏、特别对易跳闸台区,我们加大了巡视消缺力度,更换配电柜上的rto、破损的刀闸手柄、逐一对总保进行了测试,打通了44个组线路通道、处理了悬空杆及不规范下户线,提高了高低压线路运行水平。

3、争取政策,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针对县公司的电网升级改造政策及任务,我所已完成2015年上报任务,但我所村组仍然存在新架、延伸和改造线路项目,还有配变增容问题。为了争取项目,我所职工不辱使命,加班加点,放弃五一节假日,战晴天,抢雨天,精心测量、汇总、规划线路图纸,共上报处资料11处。完成新增支线3条、改造支线3条、更换配变2台、增容配变2台110千伏安,同时完成了下户部分,并投入运行。为2015年电网升级改造任务卖出了坚实的步伐。

四、加强营销管理,树立服务理念

1、认真开展“供电服务宣传月活动”。按照省、市、县公司安排,三月份是地电系统第六个供电服务宣传月活动。为了宣传和提高我们的服务品牌,圆满完成活动月安排的各项工作,我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做到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人、工作标准到人、工作责任到人、工作落实考核到人。经过活动的开展,打扫了整体环境卫生、统一了服装、走访客户18户、发放征求意见表32份、营业厅发放宣传资料及名片110多人次、服务基层残疾人和孤寡老人3户、安装“96789”服务宣传牌14面、营业普查4个台区243户,真正擦亮了供电服务窗口,做到了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充分体现了“陕西电网、双优电网”品牌,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2、扎实开展营业普查和营业分析。根据县公司春季营业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分四个小组,由管理人员带队开展检查工作。对于居民户,首先按照抄表卡片核对相关厂名、表号、完好纯度、底度及换验时间;动力用户除以上检查外,检查用户现装容量,用电性质、用电类别等,并对所普查用电户进行登记。通过普查,规范了用电秩序、杜绝了违章用电、畅通了用电渠道。

3、加强计量管理。按照我们营业普查的结果,对到期以及超周期的电能表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和计量所提前联系,预订时间、做好集中校验工作。为了完成校验电能表任务,我们及时开会、动员、部署。并和用户沟通,张贴校验通知,讲清统一校验的时间、所需校验费和装拆时间。得到大家的理解支持后,我们集中人员,每天任务60块,早上7点集中出发,要求8点拆完回所统一吃饭,表及时送计量所;下午三点从计量所拉回,集中安装。为了方便用户,对校验不合格的电能表,我们从局统一购买,按时安装,运行后收费。上半年,共校验电能表290块、更换不合格电能表23块。通过电能表校验,提高了服务质量,赢得到了群众的信赖,确保了计量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了营业管理。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年初,对于各项工作,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层层分解、落实任务,使人人有担子、个个有责任、共同出点子、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真正体现了北郭供电所的团队精神。

1、三月份,在我们供电服务宣传活动中,我们在走访陵头村过程中,一是偶尔碰到了残疾人冯友科,在我们了解到家中只有他和老母亲后,我们及时到家中进行走访和了解情况,并纳入了我们所帮扶范围,今后定期免费检查家中电气线路,维修处理线路故障。二是了解到有一个组,当时在网改过程中,由于导线不足,四平线只架了2根。后期拉回导线后,始终没有架设,至今存放农户家中,村组盼望及早施工,完成遗留工程。我们当即表态,当月收费工作结束后,次月前完成,并按期兑现了承诺。

2、2015年4月26日中午,我所安排四人给北郭陵头村南庄组一条街道完成下户部分时,11点20分左右,离我们不远的东头第一家的媳妇跑了出来,说救火,救火。所长回头对张哲忠同志喊,快来,救火。在她家后院,一大堆材正在燃烧,当时没有水。望着熊熊燃烧的大火,在火堆旁有一张铁锨,所长准备用旁边的土压火堆,但冲了几次,都比火烤的退了回来。在大火燃烧的材堆后面堆放着几十根木椽,都已经在燃烧。但在距火堆3米的房子屋檐下,堆放着大量的木头和木板,所长和张哲忠、杨怀成、何锁劳同志看到这种情况后,立即把屋檐下的木料往前院空地搬,生怕燃烧的木椽倒下来把屋檐下面的木料和椽烧着。张哲忠同志打救火电话。此时,屋檐下的木料已经被火烤的手都拿不住了,我们用衣服袖子裹住木料扛在肩上往外跑。火越着越大,当我们把木料搬完时,也有水了,左邻右舍此时都过来了,人人拿盆提桶打水,我只管往火堆上泼,椽此时已经开始向我们倒,我们不住的泼水,火势渐渐被我们压住了。这时,消防车赶到,消防员爬到墙头,立即启动开关,水柱一下子压住了火蛇,在五分钟过后,火势已基本扑灭。2天后,感谢信送到我县公司里,当刘书记了解当时情况时,所长淡淡的说:“无论是谁,见了这种事情,都会放下手边最近的工作,参与到救火中去的。”

3、五月中旬,在抄表时,出现农电职工维权态势。县公司召集各所长和农电职工代表开会,讲清县公司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我所农电职工按照要求,大家畅所欲言,根据现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通过农电职工维权行动,我所职工心态平和,服从大局,一线坚持工作,按时抄表收费,保证了电费双向解零。充分体现了我所农电职工的人格魅力。

六、存在的不足及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工作,上半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由于人员年龄差异较大,学习自觉性不够,素质参差不齐,需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线路网改相对较早,下户部分腐蚀老化严重,表箱锈蚀,应尽快寻求政策,亟待处理;三是安全宣传力度不够,线路通道内仍然存在超高树木及线路下植树现象;四是客户对有偿服务收费问题意见较大,外出工作出现逆反、不配合现象,致使我们野外的工作开展难度增加;五是农电职工收入偏低,成为影响农电队伍稳定的主要因素。下半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强安全管理、大力宣传“陕西电网、双优电网”服务品牌,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全年各项指标的完成;二是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完成2015年我所换线及换杆任务;三是加强营业普查力度,完成今年营业普查中剩余的台区;四是完善站所部分基础设施和资料整理工作,使我所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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