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隐性采访与舆论监督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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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论电视隐性采访与舆论监督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论电视隐性采访与舆论监督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

  电视隐性采访也被称为秘密采访、暗访、“偷拍偷录”。它作为一个新闻学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和公认的界定,参考中国记协在第二届“新闻与法”研讨会上提出的概念,即指电视新闻记者以完全或者部分不公开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一种方式。1992年《焦点访谈》运用暗访成功地报道了阿胶事件之后,电视隐性采访在媒体报道中展现了它的独特力量。它独特的视角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事件真实感,为新闻媒体传播注入了新的活力。科技时代的来临也为隐性采访贮备了物质基础,技术手段的提高,也促进了新闻媒体的观念的转变。

  在新闻活动中,新闻记者对于一些正常采访渠道无法获得的新闻素材,可以通过电视隐性采访来突破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从而更加全面、真实地接近新闻的客观,揭露问题的实质。事实上,电视隐性采访通过更为直观的新闻素材,将一些无法见光的社会丑恶暴露于众,既满足了广大民众的知情权,也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人民有权监督干部和公仆,公仆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把接受监督作为一种义务,而目前我国人民监督的难度正在加大。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对于一般的老百姓而言,不明法、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他们的权利正在悄悄地被淡化。在官官相佑、金钱作弊的现行社会状态下,他们成为了法制建设下的“弱势群体”。如何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目前,我国乃至全世界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媒体的舆论监督。

  媒体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真正有良知的媒体,不仅可以将人民的疾苦公之于众,更应该揭露中国的“官制”腐败的一面。通过倡导、批评,使人们对此警觉、重视起来,以此来保护劳苦大众,这就是我们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一、电视隐性采访是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

  人民监督难,舆论监督也难。我国舆论监督难的现状并不是一个“官官相佑”所概括得了的,有人曾将此概括为“三关”,即:人情关,领导关,纠缠关。

  1998年《焦点访谈》舆论监督的内容在全年节目中所占比例是47%,到2002年降为17%。减少的原因主要就在于说情,说情已经从熟人老乡出面发展到组织出面,制片人、台长不得不用大量精力应付说情,有的节目就在这种环境下夭折了。[1]《焦点访谈》的苦衷折射出我国舆论监督的困难。同时,记者动辄遭围攻殴打,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不说,就连采访设备也多次被砸坏,导致了舆论监督的开展力度严重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电视隐性采访成了大家的良选。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电视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它获得的新闻更具有客观性,特别是对揭露一些社会的丑恶现象来说,它能以其隐蔽性更加接近新闻事实,这样带有强烈针对性的新闻一旦报道出来势必会引起轰动,报道所针对的问题也就很快能解决,其舆论监督的力度也就相对加大。

  1997年11月25日,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罚”要依法》一片中,记者运用了显性采访和隐性采访结合的的方式,对山西省潞城市境内的309国道交警乱罚款的现象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交警无故拦车乱罚款的镜头就是记者搭乘运煤车,在1000多公里的路段上往返三趟,采用电视隐性采访方式偷拍到的。如果节目中只有通过显性采访获得的汽车司机口头讲述多次被罚的经历而没有电视隐性采访所获得的直接事实,报道就会流于一般化,也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舆论的监督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2001年,广西南丹发生“7.17”特大透水事故后,在原县委书记万瑞忠的“直接领导”下,有关各方对事故消息严加封锁,地方不惜出动矿区武装及社会势力,使事故迟迟不被外界所知。中央电视台记者历尽千辛万苦深入挖掘资料20天,终于使南丹事件露出冰山一角。随后在全国多家媒体的联手下,使81人丧命的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如果没有记者“隐身”采访,恐怕时至今日我们都不能为81位死去的矿工化解冤屈。

  因而,电视隐性采访这一手段不仅在于可以提高新闻的真实性和可读性,发掘出有深度、有影响的作品,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手段对消极腐败的现象的揭露和监督,加大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电视隐性采访是现行阶段我们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必需的舆论监督手段。换句话说,舆论监督需要进行电视隐性采访。

  二、从舆论监督定位电视隐性采访

  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我们不单要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还要给它一个合理的地位。当然,前提条件是这个新事物是积极的、对社会有一定作用的。舆论监督需要电视隐性采访,对电视隐性采访的存在及其诞生之后所发挥的作用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我们需要客观地评价分析它,给予它合理的身份和地位。

  新闻媒体隐性采访的社会意义,在于它干预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说,电视隐性采访是媒体为了监督违反社会公益的人或事件而不得已采用的手段,它反映着社会的良知、媒体的良心。从新闻机构人事制度特点和我国的新闻宣传纪律可知,电视隐性采访实质上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代表社会管理者行使一种国家职能。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认为:“中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也在代表着政府的行政的延伸,成了某种意义上半行政监督或半司法监督,具有了某种刚性――只要媒介的视点所及,不能说所向披靡,但是至少解决问题的力度很大。”[2]这揭示了我国媒体进行电视隐性采访的本质不单纯是普通意义上的采访权利,也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延伸。

  三、电视隐性采访与道德约束

  尽管电视隐性采访在舆论监督的背景下获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社会效益有目共睹,但随着电视隐性采访的增多,对它引起的道德和法律问题的争论不绝于耳。由此产生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也呈上升趋势。本来应该作为道德表率的媒体 ,因为电视隐性采访的泛滥备受责难 ,处境日益尴尬。关于电视隐性采访的道德争论发人深思。

  1.电视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争议

  新闻工作经常遇到一类问题是:面对各种违法行为,正常的采访往往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材料,而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诸如电视隐性采访中的假冒其他身份、说谎、偷拍偷录等等,较容易获得新闻线索。于是,面对这种情况,在新闻职业道德上便出现三种典型的做法。一是所谓“绝对主义道德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坚持遵守各种公认的道德规范。二是所谓“反强制主义道德论”,使用何种手段是无所谓的。三是一种较为折衷的行为原则,即“境遇决定行为论”,原则上遵守各种职业道德,但遇到具体问题时会权衡利弊,也许会违背一些道德规范。在这方面,无论国内国外,始终没有、可能永远也不会有“正确”的答案。但是,这种权衡利弊的思路,值得新闻工作者时时考虑。[3]1995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一位记者以偷录形式采访街头出售假发票现象获得成功,虽然该作品获得中国广播奖,但有评委提出异议,认为记者不应假扮买发票者。此后,每年的中国新闻奖、特别是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的评选中都会有类似的争论。[4]而且,针对电视隐性采访现象的争议来自方方面面,即使从事一线采访曾受其惠的记者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欢呼“暗访时代已经到来”并列述其八大好处,有人却喊“胜之不武”,“如同丧钟敲响一般”,[5]还有的为之困惑不已。然而,正如曾任美联社、华尔街日报和纽约时报记者的戈登斯顿所指出的,“即使隐身采访已经不再获得普利策奖的青睐,仍有记者坚守长达一世纪的隐身采访传统。”[6]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教材就此的分析表达了一种倾向:有些可以不用隐性采访方法的,如果做了,“除非你说明自己的身份;否则你实质上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刺探他们的生活情况──这样做是否道德,是大可怀疑的。”“有些作法是不合法的,但却合乎道德。欺骗问题,也许是记者所能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7]

  2.电视隐性采访的道德原则

  把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是否必须使用电视隐性采访方式的一个主要的原则──这种观点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国内的研究文章中就有相近的表述,如:“只有在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媒介舆论监督较之于名誉等个人权益才可获得某种优先。”[8]“如果该事件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有关,而除此之外又别无他法获取信息,则隐性采访可为”。[9]在一些经典的经得住推敲的电视隐性采访报道中,多含有公共利益的考量,如获得了中国新闻奖的可作为电视隐性采访经典的央视节目《“罚”要依法》就是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但通过公开采访又无法获得事实真相,尤其是被访对象的行为多为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采访极易发生冲突,甚至对记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另外,国家的各级职能部门也应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及时公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是一种义务。“信息封锁不仅使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民主权利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新闻源泉的枯竭。而在信息公开没有保障、各种丑恶和腐败现象不断蔓延加重的情况下,媒体不得不委屈自己的记者隐姓埋名、深入虎穴,乃至冒着生命危险去获取新闻了。这实在是新闻的悲哀。”[10]

  媒介应该更多地依靠高度的专业水平和优良的职业操守获得社会的公信和公认,这里面既包括吸取世界公认和全球通行的专业主义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新闻惯例和操作方法,也包括探索中国式的传播之道。

  3.摆正电视隐性采访的位置

  电视隐性采访所提供的对特定时段发生事件的活动声像记录,虽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真相”,却具有的不可辩驳的实在品格。当记者主观的意识形态理解和意图与画面提供的信息产生矛盾的时候,传播者的抉择必然会受到理智和道德的双重约束,就要去鉴别阴暗事件的报道与公众利益的关联大不大。不能一味迎合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滥用电视隐性采访。

  公共利益越重要,偷拍偷录越有理由。但即使是对公共性人物和公共事件的采访,所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报道时也要有所选择,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就没必要披露;记者不应当主动扮演新闻事件中的角色,不能从中立的观察者变为当事人,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并干涉事件的发展和进程,也不能伪装成具有公职权力的人物进行欺骗性采访,更不能故意引诱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总之,记者的角色是一个观察者、并非事件的制造者、当事人;新闻媒体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采访和报道都需经过媒体最高负责人的同意,并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电视隐性采访不能取代显性采访成为采访活动的主要手段,它是作为与之相对应的公开采访的有益有效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绝不能本末倒置。

  结 语

  在媒体普遍采用“电视隐性采访”的今天,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电视隐性采访只是舆论监督方法的一种,媒体与记者应科学地掌握电视隐性采访的“度”,正确使用“电视隐性采访”,让“电视隐性采访”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把更有新闻价值的媒介产品奉献给受众,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新闻事件。

  【参考文献】

  [1]络汉城.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

  [2]颜春龙.隐性采访与舆论监督[J].舆论监督,2004,(4).

  [3]陈力丹.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J].现代传播1999,(5).

  [4]徐迅著.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1.

  [5]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编.实话[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2001.1:259-267.

  [6](美)Carl Hausman.良心危机[M].北京: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6.

  [7](美)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新闻写作教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7.

  [8]庄临强.隐性采访的力量与控制[J].现代传播,1998,(4).

  [9]郭晴.偷拍偷录的“为”与“不为”[J].中国记者,1998,(1).

  [10]刘松山.隐性采访与信息公开[J].中国青年报,1999,(8).

  (作者简介:王丹,兰州商学院商务传媒学院新闻学专业)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uowendaquan/959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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